| 章程 |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三月一日本會第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內政部七十四年三月卅日臺內勞字第三○五三五七號函准予備查 勞工委員會七十八年八月十八日臺七十八勞資一字第二○一八七號核准修正第卅二條 勞工委員會七十九年四月廿五日臺七十九勞資一字第○九○○二號核准修正第十、十二、十四、十五、十八、卅六條 八十八年三月廿四、廿五日第八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修正第四、七、十九條 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四月十九日臺八十八勞資一字第○一六七○六號函同意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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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 第一條 | 本章程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訂之。 |
| 第二條 | 本會定名為臺灣石油工會。 | |
| 第三條 | 本會以保障會員權益,提高會員知識技能,謀求會員福利,改善會員生活,加強互助合作,發展石油及石油化學有關事業,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 |
| 第四條 | 本會以中國石油股份公司暨其轉投資之事業單位為組織範圍。 | |
| 第五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 |
| 第二章 任務 | 第六條 | 本會任務如左: 團結會員互助合作並協助石油及石油化學有關事業推行國防經濟政策。 協助石油及石油化學有關事業研究改善生產技術及業務發展事項。 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有關保障會員權益事項。 會員及子女教育之舉辦事項。 會員之工作、家庭生計之調查與改善事項。 會員康樂、醫藥衛生、互助及其他福利事業之舉辦或促進事項。 圖書室、閱覽室之設置及出版物之印行事項。 勞資或會員間糾紛事件之調處事項。 勞動條件之促進及改善事項。 勞工法規之研究建議事項。 有關勞資之連繫合作事項。 合於第三條宗旨及工會法規定事項。 |
| 第三章 會員 | 第七條 | 凡在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暨其轉投資之事業單位服務年滿十六歲之男女員工除代表資方行使管理權之各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及主管人事考工人員外,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
| 第八條 | 會員入會經理事會審查合格後准予入會,會員因就他業者得申請出會並應將出會情形報告理事會核備。 | |
| 第九條 |
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罷免、被選舉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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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並按時繳納各種會費之義務。 | |
| 第十一條 | 會員有違背第十條規定事項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由監事會檢舉屬實者,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除名等處分。 | |
| 第十二條 | 會員除名應經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行之,並陳報主管機關備案,會員除名應繳還一切會員憑證,如有欠費須一律繳清。 | |
| 第四章 組織 | 第十三條 |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前項代表選舉辦法另訂之。 |
| 第十四條 |
本會設理事廿七人,候補理事十三人,監事九人,候補監事四人,分別組織理、監事會,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九人組織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一人。 前項理監事、候補理監事雇用人員當選名額均不得少於各該名額二分之一,並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年滿二十歲者選任之,選舉辦法另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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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
本會會務工作人員編制規定如左: 本會視需要置會務工作人員分別掌理組織、訓練、福利服務、文教宣傳、國際活動、研究發展、安全衛生、總務主計、爭議等事項,並得酌情分組辦事。 本會設主任秘書、秘書、組長、幹事、助理幹事等會務人員,並視業務需要成立各種委員會。 前項編制員額由理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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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 | 本會理監事及調兼之會務人員均為無給職。 | |
| 第十七條 | 本會理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每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二,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候補理監事遞補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 |
| 第十八條 |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必要時並得聘任顧問若干人。其任期與理事會同。 | |
| 第十九條 | 本會為配合石油事業暨其轉投資之事業單位業務系統行政區域及會員分佈情形設立分會及小組,其組織規則另訂之。 | |
| 第五章 職權 | 第二十條 |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左: 本會章程之通過或修改。 選舉理監事及出席全國總工會代表大會代表。 會員之除名。 決定本會工作方針。 審核本會預決算。基金之設立管理及處理。 複議理監事會之決議案。 決定全國總工會之參加。 聽取質詢並審查理監事會工作報告。 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
| 第二十一條 | 理事會職權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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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條 | 常務理事會職權如左: 執行理事會決議。 處理理事會重要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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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條 |
理事長職權如左: 對外代表本會。 召開理事會議及常務理事會議並擔任主席。 監督指揮本會會務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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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 監事會職權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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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條 | 常務監事之職權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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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會議 | 第二十六條 |
本會會議分左列四種: 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 常務理事會議每月舉行一次。 |
| 第二十七條 | 會員代表大會如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連署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 |
| 第二十八條 |
理事會如有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議。 監事會如有監事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常務監事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監事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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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條 | 會員代表應依時出席代表大會,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同一單位之其他代表出席,每一代表以代表一人為限,委託之代表不得超過出席人之半數。 | |
| 第三十條 | 理監事應依時出席理監事會議,除公假外,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如無故連續缺席二次者,視同辭職,得分別提經理監事會議決議後依次以候補理監事遞補,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
| 第三十一條 | 本會各種會議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對本會章程之修訂及加入全國總工會之組織,應經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 |
| 第七章經費 | 第三十二條 | 本會經費以左列各項充之: 入會費:本會入會費定為每一會員繳納新台幣貳元。 本會經常會費,按會員每月薪津千分之三計算。 政府及有關機關之補助費。 特別基金及臨時募集金。 |
| 第三十三條 | 本會財產狀況及經濟收支情形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每三個月向理事會報告一次,並由理事會編造會計月報送監事會稽核,如有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得選派代表查核之。 | |
| 第八章 附則 | 第三十四條 |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種委員會組織規則另定之。 |
| 第三十五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暨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 |
| 第三十六條 |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陳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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