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灣石油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提案審查委員會組織規則 | 內政部六十六年臺內勞字第七二三二一七號函准予備查 第六屆理事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第二、七條條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臺八十二勞資一字第一一六三二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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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 本規則依據臺灣石油工會會員代表大會組織規則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
| 第二條 | 會員代表大會提案審查委員會,依提案性質分設三組: 第一組:審查有關本會章則、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類及綜合提案。 第二組:審查有關組織、訓練類提案。 第三組:審查有關福利、總務、爭議類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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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 前條所定各組審查委員名額及人選,由會員代表大會秘書處就會員代表中先行擬定名單,呈由主席提請大會預備會議通過後公佈之,並由各組審查委員分別推定一人為召集人,擔任各該組會議主席。 | |
| 第四條 | 大會秘書處議事組應於各審查組開會前,將所有提案依其性質分類編號送交各組召集人。 | |
| 第五條 | 提案內容涉及二組以上審查範圍者,由有關組會同審查之。 | |
| 第六條 | 各審查組召集人,除於提案審查完竣後,將審查意見彙送秘書處議事組提請大會討論外,並應向大會提出審查報告。 | |
| 第七條 | 本規則經理事會議通過並報陳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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