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灣石油工會會員公傷喪亡患病入伍退休 遭受災害慰問實施辦法 |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元月二十五日本會第三屆理事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內政部七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臺內勞字第二一○七二○號函准予備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六年九月十五日台七十六勞資一字第二一三六號函准予備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八年八月廿三日台七十八勞資一字第二一三六八號函准予備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九年二月二日台七十九勞資一字第○二一五三號函准予備查 本會第七屆理事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修正第二條乙款第三條甲乙戊款條文 本會第八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修正第三條戊款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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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本會為聯繫會員情感,關心會員疾苦,並對會員遭受意外災害時表示救助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 |
| 二、 | 本會慰問會員事項如左: | |
| 甲、因公傷住院就醫者。 乙、會員本人或直系血親、配偶死亡者。 丙、會員患病住院治療三天以上者。 丁、會員奉召入伍在一年以上者。 戊、會員依法退休者。 己、會員居住房屋全毀財產損失者。 庚、會員居住房屋半毀,財產遭受損失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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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會員遇有前條事故及災害發生時,得由本會致贈慰問金或慰問品其金額如左: | |
| 甲、會員公傷住院者三´○○○元。 乙、會員本人死亡者三´○○○元,會員因公死亡者七´五○○元,直系血親、配偶死亡者,致送奠儀一´○○○元(同一事項限具領一份)。 丙、因病住院者一´○○○元。 丁、會員奉召入伍者八○○元。 戊、會員退休者三´○○○元。 己、會員居住房屋全毀財產損失者,每次每戶致送救助金三´○○○元。 庚、會員居住房屋半毀,財產遭受損失者,每次每戶致送救助金一´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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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會員發生所列事故及災害時,本會有關分會應即隨時調查清楚,並把握時間,代表本會致送慰問金或慰問品。 | |
| 五、 | 本會會員如遭受本辦法未列之其他事故或災害情節重大時應由分會專案報會處理。 | |
| 六、 | 分會之慰問金應取具當事人或家屬或小組長收據存查,次月十日前將發放統計表報本會備查。 | |
| 七、 |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陳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後施行,修正時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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