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灣石油工會出席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及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勞方委員選舉辦法 | ||
| 八十五年九月十一、十二日第七屆理事會第二十次會議訂定 | ||
|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及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實施注意事項規定之。 第 二 條 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及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勞方委員由本會理事會選舉之。 第 三 條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具本會會員資格,入會滿一年以上,為雇用身分者,得被選為勞工退休準備金 監督委員會勞方委員,為派用身分者,得被選為職工退休金管理委員會勞方委員。 第 四 條 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勞方委員應選名額,依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報核額數之三分之二,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第 五 條 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勞方委員應選名額,依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核定額數之三分之二,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 六 條 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勞方委員及職工退休金管理委員會勞方委員出缺時,由理事會選舉遞補至任期屆滿。 第 七 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陳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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