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熟悉的陌生人-淺談我國外籍移工就業現狀

訓練處

  我國自開放引進外籍移工後,30年來隨處可見越來越多東南亞臉孔。一個國家對待「異鄉人」的方式,能反映出自身文化的進步及人民的素質,但多數人沒有意識到自己設了界線,雖然這個界線很模糊,但也不容易跨越。台灣是一個多元環境,除了原住民之外,我們也都是移民的後代。如何彼此理解,互相學習且共存,一直是個重要的課題。

  聯合國最新出版的全球高齡人口報告中,列出從2019 年至2050年間全球高齡人口比率成長最快的國家與地區,臺灣僅次於南韓與新加坡,名列全球第三。2025年時,台灣將有20%人口超過65歲,正式進入超高齡化社會。屆時,總人口數會達到2400萬人的高峰,持續至2030年中期,接著逐漸減少。因此在眾多的衍生課題中,檢討移民政策及擴大勞動供給來源是我國政府當前的挑戰之一。

移工為什麼出現在台灣?

  台灣在1980年代,國民所得增加、素質提升,但當時支撐著台灣經濟的勞力密集產業,仍需要大量的低薪勞動力,這時正好有一群來自東南亞國家、帶著觀光簽證入境台灣的人們,看見這個勞動力的缺口,並發現可以增加收入的工作,之後便利用逾期居留的方式留在台灣賺取工資;同時,台灣的僱主也看見了這群廉價勞動人力,一些富裕的家庭更開始聘用家庭幫傭,醫療機構也開始出現廉價的外籍看護工。

  時間到了1987年,我國的缺工比例在幾年之間增加了四成,上百家企業不約而同地向政府施壓,準備用產業外移的方式逼迫政府正式引進合法移工。1989年,我國為了因應經濟發展之需要,在「補充性」與「限業限量」之原則下,首度以專案方式引進合法外籍移工。但為了保護我國人民就業權益、防止外勞變相移民、避免外勞製造社會問題等考量,我國有關外籍移工之政策、法令及措施的制訂也以「管理控制」為原則,移工的人權也因此較易受到忽視。政府更在1992年通過就業服務法,設立「外籍聘僱許可管理辦法」、「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明文規定聘用外籍移工的產業與條件。至此,台灣引進移工開始法制化。

外籍勞工、移工的定義

  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將「外籍勞工」定義為「凡不具有該國籍,而於該國家就業之勞動者」。但是「外勞」一詞隨著台灣社會刻板印象的強化,長期的負面新聞,導致這樣的詞彙逐漸成為帶有貶意與歧視。

  「移工」與「外籍勞工」具體的差別是,「移工」比「外勞」更強調透過移動、遷移來求職或工作的人。「移動」在學術上的定義,包含了從縣市到縣市、或者國家到國家的距離。舉例來說,如果平常是從桃園通勤到台北上班,也可以被稱作廣義的移工。這樣論述的轉變其實是依據聯合國 1990 年通過「保護所有移工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1項,使用「移徙工人」一詞,其定義為「在其非國民的國家將要、正在或已經從事有報酬的活動的人」。我國政府也於2019年5月1日起將「外籍勞工」在中華民國居留證上的居留事由正式改為「移工」。

  目前台灣開放印尼、越南、菲律賓、泰國及馬來西亞和蒙古等六國的移工,從1990年代剛開放的三千人開始,截至民國112年10月底已有75萬人。其中,我國外籍移工以印尼35.8%、越南34.9%、菲律賓20.2%、泰國9.1%等四國為主。

外籍移工的工作主要分為兩大類型

一、社福移工(家庭看護、機構看護、家庭幫傭)

  您是否常在住家附近的公園看到一群外籍看護,聚在一起聊天?是的,國民在日常生活中較常接觸的,大多為外籍看護。根據勞動部的數據,目前約有23萬名外籍看護在台灣工作,提供24小時不間斷的服務與照護。外籍看護又因為聘用雇主的不同,分為家庭看護(雇主為一般家庭)及機構看護(雇主為安養院、長照中心或醫療院所等),三種工作中,以看護工人數為最多22萬人,約占社福移工總人數的99%,同時又以印尼籍為最多約16.5萬人,占社福移工總人數的75%,其次依序為菲律賓2.8萬人(13%)、越南2.7萬人(12%)。

    此三種工作差異:家庭看護及機構看護的工作內容主要是照顧重大失能患者的日常生活;家庭幫傭主要是負責洗衣、煮飯、打掃家裡、帶小孩等等常見的家務工作。制度方面,家庭幫傭和家庭看護則是歸列在《就業服務法》的規範中,但因為工作型態與場所沒有固定上下班時間,不受《勞基法》保障。所以,家庭幫傭與看護沒有基本工資、休假、工時限制等基本保障。通常薪資的行情大約在新台幣17,000元左右,只有基本工資的三分之二。在法規制度上,只有機構看護受到《勞基法》的保障,薪資符合最低基本薪資標準。

註:一般家庭如果想申請看護,必須由醫生依據巴氏量表開立失能患者的評估報告,並符合政府規定才能申請。

二、產業移工(製造、營建、屠宰、漁工)

  另一群的外籍移工則是較少見到,他們大部分的工作場所都是在工廠或建地,111年底的數字中,以製造業人數47.6萬人為最多,約占產業移工總人數的96%。以國籍區分,越南籍占最多數,約為22.8萬人,占產業移工總人數的45%,其次依序為菲律賓12.6萬人(25%)、印尼8.4萬人(17%)及泰國6.6萬人(13%)。

  依照產業移工的工作分類,大多為3D產業(骯髒dirty、危險dangerous、辛苦difficult),這些類型的工作具有高度的職災風險,也是多數台灣人不願意從事的工作,也正因為如此,政府才會讓這些不安全的勞力空缺改由外籍移工填補。然而,相比社福移工的薪資制度,大部份的產業移工就適用《勞基法》,薪水也比照最低基本薪資計算,也能依法獲得加班費和適當的休假。

  改編自小說的台劇《八尺門的辯護人》,近期上映後引起熱烈討論。故事背景是一名印尼漁工將船長全家殺害的事件,而劇中的漁工角色就是外籍移工。我國的外籍漁工因為聘僱的地點差別(上船的地點差異),分為「境內聘僱」和「境外聘僱」。

  「境內聘僱」屬於近海漁撈的工作,歸勞動部管轄並享有《勞基法》保障,「境外聘雇」依據遠洋漁業條例及《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從事遠洋漁業工作,屬於農委會漁業署管轄,但不受《勞基法》保障。根據境外聘僱法規定的最低工資為每月550美金,相當於約新台幣16,500元,而且規定外籍船員每日休息時間不應低於10小時,換句話說,即使工作 14 小時也不違法。跟《勞基法》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一例一休等規定大相逕庭。

註:境外聘僱漁工難以追蹤工作狀況和環境,導致台灣遠洋漁業爭議不斷,頻傳漁工薪資被剋扣、工時過長、證件遭扣留、仲介強迫簽剝削契約等狀況。

我國移工政策簡述

  外籍移工的引進,是基於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解決國內產業勞工不足的問題,因此在外籍移工的數量、引進的產業上,為了避免移工的引進影響國人之就業權益,政府從工作的「類型」、「資格」到「期間」均有嚴格的限制。

  目前針對外籍移工可以從事的工作類型主要規定於《就業服務法》第46條,但是該法條部分內容屬於概括性規定,因此必須同時參考勞委會所發布的相關法規命令,其中包括《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除了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0款,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從事「製造」及「營造」工作之勞工無資格限制外,其他類型之外籍移工都有專業技術、學歷、證照、年資與年齡等的資格限制。相關法令對外籍移工的工作期限大多設有嚴格限制,以免外籍移工長期佔據某些職缺,影響國人之就業機會。

充滿爭議的仲介制度

  我國外籍移工仲介業者對移工收取的不合理費用,或許是最嚴重的人權問題。許多外籍移工來台工作前,已經舉債借款以支付移工輸出國的仲介業者所收取之費用。來到台灣之後,還要向我國外籍移工仲介業者繳交「管理費」,其中包含買工費、辦件費、面試費、轉換費等等,等於被剝了兩層皮。

  雖然政府已經明文規定我國仲介業者不得向外籍移工收取仲介費用,僅可按月向外籍勞工收取「服務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明訂,仲介能向雇主收取仲介費,但不得超過移工第1個月的基本薪資,服務費每年則不得高於2000元;向移工只能收取服務費,收取標準為「第一年每月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八百元,第二年每月不得超過一千七百元,第三年每月不得超過一千五百元」。除上述規定的收費,其餘均屬違法超收。

  且若仲介公司要求、期約或收受超過規定標準之費用時,雇主或求職者得向縣、市政府勞工局逕行告發,主管機關有權對該人力仲介公司祭出重罰。勞委會除了約束我國仲介公司外,還同時協調移工輸出國的仲介公司,由移工輸出國明文規定該國業者之仲介費收取標準,以不超過移工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原則。

政府自2004年開始辦理評鑑制度,希望藉此方式淘汰不良仲介,並提供我國雇主選擇仲介公司的參考依據。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要點》,評鑑項目包含超收費用、移工逃跑率(行蹤不明率)、非法媒介、未善盡委任事務和文件不齊全,並依據這些指標將仲介公司區分為不同等級。同時,拒絕評鑑或是連續2年評鑑成績不合格,兩年牌照期滿就不允許更換許可證。

  然而,仲介公司最大的目的當然是獲利,各種巧立名目的收費,違法超收早就成為常態。假設引進一名移工,仲介違法超收為10萬元,以1000人的中型仲介企業來說,超收金額高達1億,這些金額沒有收據,甚至不用繳納5%的營業稅。

  另外,如何規避上述的評鑑制度? 那就是擁有「多個牌照」,由於平時的違法紀錄會影響每年的評鑑分數,業者可以事先評估自身成績,一旦預料可能無法換證時,乾脆直接放棄評鑑,同時業者也早就已經提前將客戶轉換到另一張牌照,而有瑕疵的牌照在兩年期滿前,業者可以自行終止營業,讓違規紀錄一筆勾消。

印度移工來台

  行政院長陳建仁於12月5日表示即將開放印度移工來台工作,台印兩國雙方規畫在112年底簽署台灣印度勞務合作備忘錄(MOU),未來在各個行業中,除了現有移工輸出國之外,還會見到「印度人」新面孔。

  雖然台灣與印度尚未正式簽訂就業協議,相關引進產業的類型、引進勞工素質、條件及資格等等工作仍有待未來持續評估。筆者綜合近期報導,並簡述正反意見如下:

一、支持意見

  (1)增加外籍移工來源國的多樣化,減少單一國家依賴,並避免受制於固定來源國家。

  (2)印度勞工的英語能力和教育水準普遍高於其他東南亞國家,有利於台灣的科技產業發展。

  (3)促進台印在經貿、文化、旅遊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同時補足近期我國缺工的人力。

二、反對意見

  (1)我國缺工的原因是低薪,若開放印度勞工來台,只會造成更多失業人力。

  (2)印度國家長期諸多的負面新聞報導,再加上我國逃逸移工的問題,若大量引進印度移工,將會危害女性的生活安全且讓人民需承擔更多的社會成本。

  (3)因中國大陸反對任何國家與台灣的官方交流,恐引發新的兩岸的地緣政治緊張。

外籍移工制度的改變

  政府對於外籍移工是採「限業限量」的制度,我國早期因為限量的關係而掌握了配額,有較大的掌控能力,也因此移工輸出國的仲介公司為了順利出口勞動力,願意付錢給我國的仲介。但是近年來國外來台的外籍看護工供不應求,市場開始由買方市場轉變為賣方市場,輸出國的談判力量越來越大,也因此輸出國開始越來越重視國民到我國工作的人權待遇。​

  我國過去在保障外籍移工人權的制度上,近年來已有不斷的改善,但由於我國外籍移工政策、法令與措施長久以來都以「管理限制」為主軸,在人權的方面仍有相當大的進步空間。雖然也有部分的仲介公司是正派經營,也一直都在合法的範圍內運作,但也因為我國仲介公司常常被汙名化而苦惱。因此,為了讓我國勞動市場能夠更友善,並順應保障外籍移工人權的世界潮流,提升我國之國際形象,已成為我國政府的一個重要課題。

資料來源:

鄭津津,外籍勞工之政策及人權保障之檢視。

FTNN新聞網,缺工還是缺「低薪奴工」?印度移工要來台灣了。

One-Forty 社團法人台灣四十分之一移工教育文化協會。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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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移工聯盟(MENT),2023/12/10「政府承擔、仲介滾蛋」大遊行。

圖1.公園常見外籍看護工及被照護的長輩們。
圖2.遠洋漁船的移工人權難以被規範,休息空間狹小、生活條件惡劣,強迫勞動之餘還會面臨言語或肢體暴力。
圖3.製造及科技產業中常見大量的外籍移工。
圖4.20231210台北移工大遊行,以「跨國聘僱沒正義,政府責任在哪裡」為主軸,並在勞動部前集會,現場高舉「仲介滾蛋」等標語表達訴求。
圖5.勞動部新聞澄清稿-台印簽署MOU,採循序漸進穩健務實策略,引進10萬印度移工純屬虛構。
圖6.民間團體訴求「反對增加新移工國」,在凱達格蘭大道舉行「守護民主台灣大遊行123 別印來」集會遊行。
  • 圖1.公園常見外籍看護工及被照護的長輩們。
  • 圖2.遠洋漁船的移工人權難以被規範,休息空間狹小、生活條件惡劣,強迫勞動之餘還會面臨言語或肢體暴力。
  • 圖3.製造及科技產業中常見大量的外籍移工。
  • 圖4.20231210台北移工大遊行,以「跨國聘僱沒正義,政府責任在哪裡」為主軸,並在勞動部前集會,現場高舉「仲介滾蛋」等標語表達訴求。
  • 圖5.勞動部新聞澄清稿-台印簽署MOU,採循序漸進穩健務實策略,引進10萬印度移工純屬虛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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