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石油工會月刊特訊

             [篇首語]S-OIL.勞雇安定協約對我們的啟示/張樹榮

S-OIL 勞雇安定協約對我們的啟示●張樹榮

   本會歷次代表大會中均曾提案:建議工會速與公司簽訂團體協約,以保障勞工權益。此項提案並在理事會中熱烈討論過。大家咸以為,團體協約自七十八年討論至今已十餘載,制定了七、八十條條文,但總在面臨關鍵爭議時,就無法突破。所以簽約不難,但共識的建立,和簽約時間的拿捏,難矣哉!

         事實上大家對中油公司民營化工程,最擔憂的就是中油一旦民營化後,能否保障工作權?公司經營者能否像之前中鋼董事長王鍾渝委員拍胸脯保證:不裁員、不減薪。我們等待公司的承諾,未果。難怪員工疑懼不安。

         此次化勞會派本會葉瑞安常務理事、程宏仁理事及張樹榮主任秘書等三人,前往韓國訪問。在FKCU的安排下,參訪了韓國S-OIL公司事業本部和勞動組合(工會),獲悉S-OIL株式會社與勞動組合,在去年三月十六日簽訂勞雇安定協約。短短的四條條文,概括了所有勞雇間的關係,保障員工工作權,尊重工會協商權,建構勞工安全的工作環境。意外的與石油工會要求相契合,故特予引進;並建議何不如此推動,賦予各分會就其特性,與個別需要,另訂相關條文,列於「附則」中,如此規範勞雇關係,共同為事業單位的永續經營而努力。

         S-OIL株式會社與勞動組合勞雇安定合約譯文:

         S-oil株式會社(會社),及勞動組合(以下稱組合)雙方以勞資間的互信基礎,協力合作,克服企業經營危機,簽訂勞雇安定協議,為國家經濟發展全心齊力奉獻:

       一.會社給組合員在各自工作崗位就業的權利,雇用不安的情形(如裁員)不可單方面執行;但組合員有忠實工作的義務。               二.組合員們在政經環境、產業變化期間,必須有主體意志,對公司經營方針,要全力配合,並以廠為家,生產線上重視工安。       三.公司制定其他雇用安定相關措施時,必須先與組合密切協商。        四.效力和責任。

        1.本協議書自2001年3月16日生效,無終期。         2.本協議書公司有責任執行,一旦有法律糾紛,必須承擔法律責任;組合亦然。

       全國化學勞動組合聯盟         S-oil勞動組合 委員長 申晉珪         S-oil株式會社 社 長 張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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