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石油工會月刊特訊

             [工作研究]加班費管控爭議緣由與未來發展/黃祐琪

★加班費管控爭議緣由與未來發展★ 暑假實習心得與收穫●黃祐琪(中正大學勞工系)

 一、 暑期實習見聞

(一)實習動機與目的          之所以會選擇「台灣石油工會」作為我四年內唯一一次實習單位的原因,其實很簡單。因為它是一個歷史非常悠久、工會組織運作健全,而且在工運歷史上甚至可稱之為「工運火車頭」的龐大工會。

         而至今已就讀勞工關係學系三年的我,雖然在學校中曾研習過勞動基準法、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及勞工政策...等勞工相關議題,可是在實際操作運用方面,卻依然處於懵懂未知的情況,有鑑於此,使得我這次實習的主要目的,就在於理論與實際運用的配合與連結。

        另外,由於台灣石油工會既是一個組織龐大、歷史悠久的工會,再加上其本身的事業單位屬於國營企業,在政府事業單位必須率先帶頭示範以及私人企業員工福利不見得會比照公營事業的情況下,相信石油工會的營運狀況會比一般私人企業來得好,中油公司的員工福利或許也會優於現行許多的私人企業員工,因此此次實習的第二個主要目的,即在於了解「公營企業工會」與「私人企業工會」的差別。

         大一時就曾經學過,勞工具有「團結權」、「集體協商權」和「集體爭議權」,可是我國由於工運發展的不健全,因此導致我國許多企業本身並未設置工會,而有些即使設置了,也有可能只是資方的「御用工會」,或是不完全具備勞動三權的「閹雞工會」、「勞保工會」,因此我對於石油工會竟能擁有如此龐大的力量和悠久的歷史,感到十分好奇而且有興趣,此外,石油工會由於組織龐大,相信內部的運作機制定是相當複雜,而且所產生的問題也必定是許多工會都會碰到的,因此,真切的希望能夠藉由此次的實習學習到一般工會的運作實際情形及遭遇問題,以助於大四課程的選擇方向和未來自己不足知識的補充。

(二)實習期間之過程、工作內容與心得          在台灣石油工會實習的期間讓人感覺獲益良多!

         和在其他單位實習的同學之不同之處是,我們是站在「觀察」的角度去看工會運作的情況,去發現產生的問題;而非和其他同學一樣,是被派駐於一個工作崗位上,當然,我們或許會因為沒有參與其中而對於一些實際作業較無所獲,可是相反的,我們反而能以更客觀的旁觀者身分,去發現與解決問題。

         在此實習的每一天,我們盡責的督導---林振發組長,都盡量的幫我們安排了許多議題的介紹與討論;甚而,許多熱心的組長,像是吳回組長、戴國榮組長甚至黃清賢理事長、張樹榮主任祕書,也都熱心的常常來和我們分享一些經驗、介紹石油工會的內部營運(像是:集體協商、勞資爭議、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及油品自由化...等)或者是台灣工會的種種秘辛。

         此次實習的時間本來是由7月15日至8月14日,可是由於適逢石油工會內部加班管控爭議,本來工會欲醞釀7月15日的大遊行,因此通知我們提前前往實習與準備(一同參與遊行),不過由於之後工會與中油公司對於加班管控措施已達成部分協議,隨後也取消了七一五大遊行,然而我們的實習時間依然提前,改由7月10日至8月9日。此次的實習讓人印象最深刻即是7月31日參與的「聲援唐榮鋼鐵廠工會」活動。在此次活動中,各工會集結與聲援的團結,讓不到180人的唐榮工會一下子便顯得聲勢浩大而有力量,而站在台上發表講演與工會理念的各位工會領導者,講得慷慨激昂,更是使得台下的勞工群情激憤,幸好並未發生任何的肢體動作。另外,十分引起我注意的,是此次活動的地點---行政院。基本上,行政院由於機關的特殊,一向都是遊行的禁地,任何遊行案只要經過行政院,一般都不會通過,因此此次在行政院定點陳情,基本上是違法的,政府也是有權驅散聚集勞工的。所以當我這個未經世事的小小實習生看到了行政院拿出「解散命令」的告示牌時,眼睛是頓時為之一亮(以前未有機會看過,很新鮮),不過幸好後來行政院並未派出刑警驅散聚集的勞工,不然可能又不免會有肢體的衝突出現。

         另外比較特別的是,我參與了8月8日的「第九屆理事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感受了石油工會內部開會的實際情況以及各分會對於其員工立場的堅持,這麼深刻的體驗,相信若非親身參與,絕對難以體會與領悟。

         雖然此次實習並未遇到歷年來都會舉辦的小組長訓練,感到很遺憾;對於七一五石油工會遊行一事因取消而未參與到也感到很可惜,不過,爭議解決了總還是比走上街頭抗爭要好,畢竟,走上街頭已經是勞工的最後手段,如此激烈的手法相信是勞方及資方皆不樂見的!

(三)檢討與建議          實習結束後,我發現工會業務和所遭遇到的問題實在太多,並不如平常在學校學習的簡單與單純,而且在學校所學的理論能運用在實際上的比例並不大。我認為這可能是因為平常在學校學習所運用的教材太過陳舊而且也沒有兼顧到時事的關係。因此建議系上在開課及排課時,能先多了解目前出現的一些新議題、新觀念,以免造成學生所學無法實際應用,有和社會脫節之虞。

         另外就是實習時間的安排,今年的時間是由七月中旬至八月中旬,基本上時間的安排本就有些奇怪,如要調時間也很麻煩,再加上因為文化大學勞工系的學生是採彈性的200小時實習時間,因此據聞有些文化的實習生從七月一日即開始實習了(石油工會還是因內部作了調整,才統一兩校實習生實習的時間),如此一來,因為時間上造成的隔閡,不但使得我校實習生對於環境的較難以適應,對於實習的內容、進度,也因落後於他人而較難以進入狀況。關於此點,懇請系上能多加注意,在確定實習時間時能多和實習單位或文化大學聯絡,互相配合實習的時間,如此一來,不但學生能學得更多,相信實習單位的負擔也會因此減輕不少,不是嗎!

二、 加班費定義

     現行勞基法施行細則所稱「延長工時」是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的部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議則於民國90年11月28日通過「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配合法定工時調降,將「延長工時」(也就是『加班』)修正為「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二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八十四小時的部分」。因此,只要一日工時超過八小時或每二週總工時超過八十四小時,即屬加班,就要給付加班費。

三、 爭議緣由與經過                   加班費管控由來已久,向來是各經濟部長的部分施政方針,林信義部長更是將其視為主要的重大施政變革。因此自經濟部長林信義上台以來,即於2001年元月下令嚴格實施控管所屬國營事業員工申領加班費,並要求國營會函告各事業單位應逐月嚴加管控,且要按季陳報、將加班管控情形公佈於國營會網站。今年元月中旬,在經濟部的加班費管控會議中,林部長更作出了進一步的三點裁示:

(一)各事業九十一年度加班費的管控,以較九十年度減少20﹪為目標。

(二)離退人員離退前六個月不應有加班費。

(三)各事業加班控管的績效列入事業主持人的年度考核。

         身為國營事業資深元老的中國石油公司,無疑的也將成為經濟部嚴格控管的機關。為此,中國石油公司即於民國90年3月13日修正其加班管控原則,並函告石油工會,委其確實辦理並轉知同仁。惟此文中僅對屆臨退休及資遣人員的加班費管控略作提示,且請各單位主管部門派員實際調查詳細加班情形,並以共體時艱、鼓勵補休及輪班同仁應調至不發生加班費之部門或職務為加班管控的手段,雖尚未強制實施加班管控措施,然無庸置疑的已對公司內部員工及工會產生了不小的撼動。同年8月29日石油工會即行文至中油公司,認為公司上述的規定已嚴重損及員工之權益,並重申任何有關勞動條件的變更皆應與石油工會正式協商同意後方可發布。民國91年1月29日,中國石油公司與石油工會召開「加班控管措施溝通會議」,石油工會於會中表示:「公司於未與工會溝通協商前即先行實施加班管控措施,工會深感不滿。而經濟部規定加班控管節省百分之二十費用一案,工會基於公司業務經營特性考量,認為執行上有困難,已向經濟部提出理由,並以盡量控管不浮濫報支向經濟部反映,對公司先行實施的作為存有質疑。此外,工會主張在釐清適法性前提下,對各單位多餘人力之調配不予反對,並強調就可管控部分進行協商,至於不可控管部分則由公司承擔。」公司則表示:「公司目前正面臨市場競爭,務須降低成本,改善經營體質。本公司加班控管改進措施,應在不影響業務推展,必須合法合理及兼顧工安的原則下執行。經兩次與各事業部與會後已達成結論,並由各單位攜回與各工會分會溝通討論,並就各事業部之特性調整實施。如確有窒礙難行之處,則再檢討,確有必要時才向經濟部建議。至於涉及的適法性問題,亦正請法務、人事部門研究中。」

          1月31日,石油工會正式去函經濟部與中國石油公司,申明工會堅決反對經濟部不當介入中油公司的經營及中油公司片面採行加班管控措施之情事。2月7日,全國產業總工會更去函監察院,函請人事行政局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之精神,廢止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九十局給字第211500號函說明二之有關國營事業機構員工加班費管制規定部分,以免人事行政機關有知法犯法之嫌。同一日,中油公司亦以函文告知石油工會,公司為配合經濟部對九十一年加班費應較九十年減少百分之二十之指示,相關加班改進措施業經晨間會報決議,請石油工會查照實施。2月15日,經濟部檢送「經濟部所屬事業指派加班控管注意事項」于中油公司。3月22日,中油公司發函至石油工會,文中提到經濟部已授權中油公司,就加班管控措施一案,得與石油工會進行有利之協商。簡言之,中油公司由於油品市場的積極競爭,對於加班管控之措施的實施,實有其必要性,因此仍請石油工會協助讓員工充分了解,並共體時艱,支持公司推動的經營措施。此舉不啻地顯示出中油公司以及經濟部對於石油工會過去的反對主張及陳情反應皆不當一回事,仍一意孤行的要執行加班費管控措施。為此,石油工會感到強烈的不滿,並於4月2日第十七次理事會時提出,要中油公司拿出誠意並給一個交代,會中中油公司與石油工會達成的共識如下:

(一)授權各單位於四月底前,再與各分會協商,如確有困難無法實施,再報公司檢討,並與本會協商。

(二)撙節加班不得違法。

(三)各單位應先做好人力勻調、訓練,以達撙節目標。

         只可惜這看似有進一步改進的共識,實際上也不過是一時的緩兵之計,中油公司早在2月初即已在部分部門實施加班管控措施了,如今覆水難收,經濟部及中油公司的老臉更是拉不下來,既定的事實又怎麼可能是員工及工會區區一鬧就會改變的。

         在工會屢屢的行動皆不得效果的情況下,工會終於使出了發動大遊行的手段。從515到520勞工大遊行,都在在的反映出了石油工會對於加班管控反對的決心,甚至還抱定了若是和經濟部談判破裂就要在七月十五日醞釀更大的一波遊行運動。不過所幸皇天不負苦心人,在歷經了520行經監察院,並至行政院陳情的遊行後,經濟部終於亦同意於十天內和石油工會就相關勞動議題進行協商。真是見證了「權益要靠自己爭取」這句話!其後,經濟部針對加班管控議題和石油工會的協商大致如下:「石油工會要求取消『九十一年度各事業加班費之支出,應較九十年度減少百分之二十』、『員工加班改補休』及『交接班十分鐘』之規定。而經濟部同意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以前參考上述意見,針對『經濟部所屬事業指派加班管控注意事項』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6月12日上午10時,孫代理事長率工會理事會赴經濟部要求陳瑞隆次長履行6月3日簽署的協議書,並就「經濟部加班管控注意事項」展開後續協商,未獲任何回應。同一日,工會第九屆第二十次理事會決議針對經濟部毀約,漠視工會勞工權益之行徑,通過對執政黨進行反輔選,以公車廣告及七一五遊行兩案並行方式處理。7月5日,中油公司發函給石油工會,主要是在說明經過商議、修改過後的加班管控措施。文中雖然仍提到因景氣不佳,希望員工共體時艱、確實管控加班時間的語句,不過,對於屆臨退休員工,已同意其維持原輪班方式,不強制規定需調至無須加班的部門或職務;在交接班的時間上,也不再強硬的規定以十分鐘為限,仍有以實際完成交接班作業為原則的彈性,有爭議時並可組專案小組評量交接班實際需要時間;至於在加班補休方面,亦規定若要以補休處理時,需先徵得員工同意,員工若不同意,主管即可審慎指派或改派他人出勤,惟若卻有必要指派其加班時,授權單位主管需依業務需要衡酌發給加班費。同一日,工會第九屆第二十二次理事會決議:中油公司有善意回應,七一五活動暫停,如在執行過程中有不符合執行措施時,不排除八一五、九一五等再發動抗爭活動。公車車體外廣告合約訂約金同意付款,上刊日期擇期另議。因此,中油公司加班費管控爭議,截至目前為止算是暫時告一段落了!後續發展仍值得注意。

四、爭議問題討論與分析

         綜觀此爭議案件,實有許多值得爭議與探討之處,以下將依序提出,並予以探討之。

(一)有關「加班費改補休」及「半年前提出退休」之適法性疑義

         人事行政局以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召集各機關開會研商之結論為由,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以九十局給字第211500號函令國營事業機構主管機關對屆齡退休人員「加班一律補休,不予請領加班費」;自請退休須六個月前提出,加班同樣補休而不給加班費。

         惟勞工加班費之計算,依照勞動基準法第三章「工資」第二十四條之明文規定,乃屬工資之範疇,於法於理,向無疑義;又該章第二十二條規定,工資給付應以法定通用之貨幣為之。僅以但書對於因習慣或業務性質而同意勞動契約約定部分的實物給付;同條第二項也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足見人事行政局以補休代替加班費之函令,完全違背了勞基法有關於工資之立法內容與法理原則;另外,勞基法第五十三條僅規定勞工得自請退休之條件,並無自請退休提出之時間限制規定,人事行政局函令自請退休須於六個月前提出,並不發給加班費,此舉不但有違法律授權的範圍,同時更違背法律本身的規定。

         此外,按行政程序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第一百五十條第二項亦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法律授權之依據病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第一百五十八條則明確規定法規命令牴觸法律者無效。人事行政局明知國營事業機構員工適用勞基法,卻仍作出違反法律之行政行為,行政機關本應依法行事,如今不但知法犯法,且帶頭違法,硬是將行政命令的效力蓋過勞基法,正所謂上行下效,如此行為實已替以下所屬機關立下了一個壞的榜樣,因此若不依法立即廢止此一函令違法部分,如何彰顯行政機關之公信,又如何能帶領其下所屬機關辦事呢!

(二)加班管控造成的「平均工資計算標準變形」、「結算養老金減少」

         提到「加班費管控」,首先波及影響到的,除了每個月的荷包縮水、加班費減少之外,再者,就是導致民營化時或離退時結算金的縮水。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款及同條第三款的規定可知,加班費係屬工資的一部份,且可歸入平均工資的計算;又依中油公司內部決議,民營化時的離退金採六加一(也就是七個月)的優退方式計算,其中的計算又牽涉到平均工資本身的計算,因此當加班費減少導致平均工資減少,甚而影響到其離退金時,無論是工會或會員當然沒有人願意接受。

(三)加班費原本即屬事業單位自行管控事項

      加班費管控本來即屬中油公司內部經營團隊所主管,應由公司本身的領導階層來討論、決定,不應由經濟部藉著權威之名不當介入。然而,經濟部現今提出加班費降低20﹪的不合理要求,不但嚴重阻礙中油公司業務推展,更製造勞資對立、增加糾紛。另外,加班費的降低並非一蹴可即,因此只可鼓勵逐步性降低,不能一下子即預設目標,須知每個公營事業由於企業性質的不同,加班管控能作到的程度及速度亦不盡相同,可是如今只因林信義部長的一句話,即設定了20﹪的降低幅度,如此未針對不同性質國營事業設想的方案,實欠周延!

(四)公營事業資方有失企業追求利潤立場

        林信義部長對於加班費管控,曾裁示:「各事業加班控管的績效列入事業主持人的年度考核。」站在企業的立場,追求最大的利潤始終是終極目標。可是身為公營事業的經營階層,卻同時兼具一個企業的領導者及政府的指派官員兩個身分,因此,也常使得公營事業的領導者失去了一般企業的經營野心及抱負,淪為替政府管理事業的工具。縱使近年來中油公司由於相繼面臨台塑油品上市的衝擊、即將全面開放的自由市場競爭,因此公司及政府無不希望能藉由加班費的降低,減少人事成本,提高中油公司的市場競爭力,然而,他們卻忽略了「不能光憑一個企業加班費的多少,來判斷其是否具競爭力」的關鍵點。況且以加班創造出的績效及服務品質,與企業追求的利潤目標相輔相成,加班本即具備其必要性。所以,政府及中油公司不應只看見表面上的人事成本減少,尚需顧及加班所能夠帶來的企業利潤!

(五)加班管控帶來的勞資、勞勞糾紛

         基本上中油公司現行的薪資結構,對於員工來說即屬不公平。工作艱辛且具高度危險性的現場工作人員若和在辦公室內工作的行政人員薪等相同,每月所領薪資自然相同,可是這種忽略工作性質危險、難易的薪資給付方式,之所以能行之多年,自然是因為多數的現場員工認為能靠加班費的領取而有所補償。然而如今除了天災、事變等因素之外,公司一概強制員工採取加班補休而不給付加班費的方式,如此一來,連個案從嚴審核的機會都沒有,想優退員工領的錢也因此受影響,勞資之間的協調自然難有交集。

        在此種勞資之間已有紛爭的情形下,工會內部又因為各分會的立場不明確而有了矛盾。像是部分分會(如第一、二、六分會),由於以現場人員居多,所以難免會較傾向於犧牲休假來換取現場勞工的加班費,也因此會對於加班費較為重視;可是卻仍有些分會、員工認為休假增加導致的現場人力不足,最後還是得靠加班來彌補,因此覺得即使現在採取加班補休的方式,長期來看,對於加班費也有不會太大的影響。可是,未來前景真有如此樂觀嗎?當中油公司進用新人或者重新做人力調整的時候,又或者是中油公司本身的業務萎縮,導致不需那麼多的人力時,現場的員工是否還有加班的機會,相信根本沒有人預料得到!

(六)即將面臨的工安及補休不易施行問題

         當經濟部一味的要求公營事業今年內需達到加班管控降低百分之二十時,是否應該考慮到,有許多工廠由於產品的特性,必須長期的開啟機器,甚至需二十四小時營運,可是,資方卻礙於經濟部的嚴格要求,必須減少加班的人數或時間,因此首先就造成了工廠人力不足,工安事件頻傳的問題;再者,以補休替代加班費在需二十四小時營運的部門(如:加油站)或工廠中,更是不易實行。試問,當大部分的員工因為加班的時數過多而導致必須補休數天甚至十餘天時,若是再加上其本身即具有的休假天數,休假的日期應如何調配?各部門在人員不足的情況下又該如何營運呢?此點實在值得經濟部深思!

(七)加班量並非人為可操控之因素

         從現行的加班費制度來看,假若中油公司今年的業務減少,員工的加班量自然也會跟著減少;相反的,若是明年市場的景氣好轉,使得中油公司業務增加,員工的加班量自然也就跟著增加。因此,如果今年工會及員工妥協,接受中油公司一年至少休假七天的要求,那麼以後每年將至少休假七天,不會因應市場業務量的多寡而有所調整,這其中的利弊得失又豈非幾句話足以表達的!更何況假若公司的經濟真是陷入困境,工會與員工自當在加班費上多所配合及讓步,但與此同時,公司也應給予員工在離退及民營化時更多明確且具體的保障,而不是只有口頭說說而已。 

五、 結論與建議

     經濟部指示所屬事業單位,刪減加班費百分之二十,各公司有不同的體質、特性,不應該一體適用,一條鞭的作法根本不符合企業化經營的原則,管控本來就要做,只是不應將同樣的加班費管控措施,套用在所有的公營事業上。如果現在實施休假、加班費管控還能擠出百分之二十加班費,表示以前經營者管控失職,經營者都應該記過;相反的,若是實施休假、加班費管控仍不能達到降低百分之二十的目標,則顯示經濟部的政策根本走錯了方向,經濟部將預設的目標設得太高,應予以適當的調整。

         再者,中油執行刪減加班費政策,員工加班不給加班費而強迫員工休假補休,已經對工安造成威脅,如果發生事故要由誰來負責?而中油公司面臨民營業者競爭,要企業化追求最大利益,否則就會被淘汰,已不斷的利用降低各種成本來提升競爭力,當然,人力資源控管是降低成本相當重要的一部分,可是卻不是唯一的辦法,當務之急仍在於如何將人力資源作合理的安排。

         加班費原本即屬於勞工的權益,勞工自當有權爭取。經濟部不應藉著一直強調:國營事業勞工皆屬於貴族勞工,別的勞工在爭工作權,他們卻在爭加班費...等來予以打壓,更不能仗勢著國營事業的資方是由政府指派、管理,一切好辦事的心態,來侵犯勞工的權益。須知當初制定勞工相關法律,是本於大家一律平等適用的立意,如今政府卻枉顧此項立意,大膽的指出國營事業員工是貴族勞工,不應爭取他們原本應有的勞動條件,如此帶頭作賊的行為,實不足取!

         經濟部要求各國營事業加班費,九十一年度要比九十年度減少百分之二十,中油公司過去人力控管已經很緊,再減百分之二十很困難,恐怕會讓員工無法承受,因此,針對像中油公司這種個案(其實每個國營事業皆為一個個案),經濟部實不宜再強制要求百分之二十的標準,更不應利用補休這種違法的方式來替代加班費,筆者認為,惟今之計除了公司應和員工一起溝通協調找出合理的解決方式,政府更應釋出善意,不再因草率的一句話或面子問題而堅持百分之二十的加班管控措施,如此一來,才能產生勞、資、政三方三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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