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石油工會月刊特訊

             [勞工問題]建立勞資倫理和諧運作/黃正芬

建立勞資倫理 和諧運作●黃正芬(外稿)●

         近年來,由於勞資關係所衍生的問題層出不窮,已不是單從法律的觀就可圓滿解決。因此,對於法律的應用或為何有法律的存在等問題,若想進一步探討,不得不從「倫理」的觀點來談。

何謂工業倫理?

     在工業社會中,由企業家、勞動者及消費者三個主角參與經濟活動時相互之間的道理,即所謂工業倫理。它能夠化解三個主角進行經濟活動,所產生的利害衝突,工業倫理是工業社會運作當中,不可或缺的潤滑劑。

         工業社會有三大特色:一是生產與消費的分離,生產者的目是為別人的消費而生產,並非為自己的消費才生產。其次是資本與勞動的分離,即提供勞力者不提供資本,而提供資本者運用別人的勞力從事生產。三是產業的細分化,在工業社會中,各行各業分工越來越細。因此,假若以上三個特色越來越顯著,則表示社會越工業化,目前台灣就是個明顯的範例。

         在經濟活動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企業家、勞動者及消費者,三者之間常有利益衝突存在。因此,這時候便需要有一個道理讓三者之間的衝突減輕,甚或根本消除,而這個道理就是「工業倫理」。

工業倫理的本質

     關於工業倫理問題,它分為九個課題來探討,並將九個課題分成三組不同的倫理加以分析解說:

         一、就企業家而言,有企業家與企業家同行之間應如何對待的道理;企業家與他所雇用的勞動者應如何對待的道理;以及企業家與消費者之間應如何對待的道理。

         二、若以勞動者為出發點來看,有勞動者與勞動者同事之間相互對待的道理;勞動者對消費者的倫理,例如勞動者對消費者的服務態度;以及勞動者與企業者應如何對待的道理。

         三、再從消費者方面來看,消費者與消費者之間,也有如何對待的道理,例如消費者應鼓勵企業家生產更好的產品,而消費者本身不買仿冒品;以及消費者對勞動者如何對待的道理,例如消費者對辛苦製造產品勞動者對待之道。

         了解上述九個課題,亦即企業者以及消費者三個倫理之後,對工業社會有一個完整的系統觀念,將來討論時,便知道是誰對誰的態度,是怎樣一種倫理,而不致混亂。

工業倫理與勞資倫理的關係

     談工業倫理時,有一前題,就是不能跟農業塺會時代已經建立起來的倫理系統混為一談。農業社會所談的五倫是夫妻、父母、兄弟等之間如何對待的道理,是拋開「利」的觀點。而工業倫理談的是在經濟活動中,排解利害衝突的道理,這其中包括「利害」觀念存在,是以利為出發點的特質。所以,農業社會的傳統倫理與工業倫理,兩者的出發點根本是不相同的。

         了解工業倫理與傳統倫理在本質上的相異之後,再來探討工業倫理究竟跟勞資倫理有什麼關係。簡單而言,勞資倫理就是工業倫理當中,企業家與勞動者兩個課題的結合。要探討勞資倫理,則需先了解勞資關係的特質。勞資關係中有三個重要的特性,且每個特性都有它的兩面性:

         首先談到平等性與不平等性,例如公司在應徵員工時,勞資雙方是站在平等的地位,兩者相互衡量彼此所提的條件是否接受,只要一方不接受就算了結,誰都不能強迫誰,這是勞資關係的平等面。另一面,當員工受雇於這家公司之後,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中,不論站在法律或倫理的觀點,勞資雙方是不平等的,資方可以指揮勞方提供勞務,要求勞方怎麼做,勞方就必須遵守契約中所答應的工作崗位、種類或條件,在法律上勞方有服從的義務,而雇主有工作的指揮權,這是勞資關係的不平等面。

         由上述可以了解,在勞動條件的談判過程中,是勞資關係平等面的問題;而就工作的指揮而言,是勞資關係不平等面的問題。所以,在勞動條件談判時,資方不能用上對下的方式去強制勞方,只有在工作面上,資方才可以上司對屬下的立場,要求勞方履行義務。將平等面的問題用不平等面的原則來解決,就易發生勞資糾紛,因此兩者之間在倫理的要求上是不能混淆在一起的。

         勞資關係的第二個特性,是共益性與非益性。勞方為了錢來工作,資方為了經營企業必須依靠勞務,兩者有不同的需要、擁有不同的東西,彼此結合起來共同為企業的目的從事生產,這其中有人與人的結合關係,也牽涉到物物交換問題,在利潤分配當中,勞資雙方的利害關係是相同的,這邊多拿一點,那邊就少拿一些。

         在企業的運作中,勞資關係有其共益性的一面,假如勞資雙方能團結合作,使企業營運良好,創造更多的利潤,對勞資雙方都有好處。然而事實上對大家不一定都有好處,利潤分享不均,可能只對某方有好處,對另一方便得不到好處,此即勞資關係有共益性一面。但是回溯過來分享利潤的時候,就變成非共益性的一面,今天勞資爭議的產生,大都在非共益性這一面發生問題。因此,在談論勞資倫理的同時,也能考量勞資關係有其雙面的特性存在,僅重視共益性或只重視非共益性,將很難在勞資爭議中達成和諧。

        勞資關係的第三個特性,是對待性與非對待性。勞資關係中,有一部分是應該算得清清楚楚的,勞方工作多少時間,則有多少報酬,這是勞資關係中對應該算得清清楚楚的,勞方工作多少時間,則有多少報酬,這是勞資關係中對待性的一面。但另一面,假如斤斤計較,勞資關係的運作一定很不順暢,這另一面是人與人結合的關係,其所產生的倫理要求,是屬非對待性的關係。勞資雙方長久相處,有很多情況是不能、也無法計較的,在法律上的要求也是不可計較的,萬一有情況發生,這種計較將會產生損害賠償的問題。

         舉例來說,一個員工在提供勞務時突然昏倒了,雇主就開始計算沒有工作的時間,假如將勞資關係只認定在金錢與勞務關係上,那麼雇主這個動作是很自然合理的,但事實上,他會受到批判,因為在這裡有一倫理的要求,且此要求已經變成法律上的要求,也就是說,這個員在該工廠工作時,站在人的觀點上,他的生命、身體必須受照顧,這在管理面上是雇主的義務,如果他不將這位員工送醫急救或採取任何措施的話,將會轉化成為倫理義務上沒有盡到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這裡就不是斤斤計較的一面,而是非對待性的一面,也是倫理的法律化。在轉化的過程中,常會造成非對待性的關係,因為在倫理的要求面上,是獨立要求某方面應當怎麼做,而不考慮另一方必須對這一方也這麼做的一種原則原理。非對待性的觀念,在勞資關係和諧的運作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勞資倫理與勞工法有何關係?

      一般人認為,有了法即可解決問題,沒有法就製造一些法來解決問題。但事實上,如果一個社會連自訂法規的能力也沒有,而始終依賴國家法令的制定來維持社會的運作的話,那麼這個國家也無藥可救了。事實上維繫社會的穩定與秩序,並非靠國家的法令,而是靠社會中一個倫理在運作。每個人自身覺得在社會上應該遵守一些規矩,心裡這麼想,且自我約束不要去違反這麼想的原則,這種規範是很有用的,假如連這種心態都沒有,那麼國家制定再多的法規也沒有用,沒有人會去遵守。

         這個原因主要在於國家的法律是利他性的,它的原則、原理根本上是別人制定的,而倫理則是自然形成的。讓一種自制規範作為維持社會秩序的主要工具,這個社會才是真正的安定,這絕不是法律,而是「倫理」。近年來,這種自律性的倫理規範已逐漸鬆散,而顯現不出它的力量。一些學者專家對這種倫理式微的現象深感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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