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勞工

[專題報導]中油桃園煉油廠遷廠不可行!/朱言貴專題報導

中油桃園煉油廠遷廠 不可行!輕易屈從抗爭 怎麼拚經濟 

朱言貴/中油公司

        「依法行政」係現代法治國家施政的最高進則。另依行政程序法第七條「比例原則」之規定,行政行為必須符合適當性、必要性與平衡性三項子原則。此外,按照行政程序法第十條「行使裁量權原則」之規定,行政機關於行使裁量權之際,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總之,有關行政事宜,絕非任由行政機關首長不加審慎考量,一人說了算數!

        如今經濟部部長未博採周諮,逕行作出桃園煉油廠遷廠的意思表示,對於中油公司言之,自屬於不利之行政處置,姑不論中油公司日後能否找到適宜之遷廠地點,癥結在於:單純就中油公司已在桃園煉油廠現址所作之投資總額,因遷廠而造成之損害,動輒以新台幣上千億元計,非同小可。到底經濟部部長何德何能,又有何法定權限,不依法定程序,說遷就遷,嚴重損及中油公司與全國納稅人之權益?

        中油公司雖然是國營事業,卻係依公司法成立之營利性私法人,有其獨立之人格,其合法權利自然應該受到法律保障,與一般自然人或民營企業無異,不能因為該公司屬於經濟部底下之事業單位,經濟部部長便可生殺予奪,全憑一己之好惡。行政行為最應遏止的現象,正是行政機關之「恣意」胡為。若此不 ,長此以往,必然影響中、外投資人士的信心。

        試問:除了桃園煉油廠遷廠之外,難道經濟部一無其他的對策,俾減少桃園煉油廠與當地居民之損失,以創造出雙贏之格局?事實上,加強經濟部對中油公司工安、環保方面之監控能力,豈不是一件更為有效之措施?經濟部既惡忽職守於前,竟然試圖以「大砲打小島、殺雞用牛刀」的方式,貿然屈從少數民代壓力,祭出桃園煉油廠遷廠的政策指示,實在違反前開比例原則中的必要性原則;同時為了因應桃園煉油廠附近民眾之抗爭,而盲目下達遷廠之指令,所造成之損害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亦有牴觸比例原則中的平衡性原則之虞。而且經濟部在壓力下先決定遷廠,再責成中油公司作出遷廠之可行性評估報告,毋寧本末倒置,不僅違反法律與一般的法律原則,抑且有違政府拚經濟的初衷。

        尤其甚者,假設遇到人民抗爭之事件,本應有效執行政府公權力之單位,都要一一退縮,而無法依法行政,勢必導致骨牌效應,大家有樣學樣,凡居住在工業區周邊的民眾,皆要求按例辦理,不知伊於胡底?當務之急,經濟部宜早日收回成命,回歸依法行政的正道,方能避免目前蕭條之經濟景氣雪上加霜,並且防杜政府公權力的進一步之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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