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勞工

[專題報導]塑造勞工主體性.團結是團體勞動法之特徵/文心專題報導

塑造勞工主體性 團結是團體勞動法之特徵/文心

        勞動法與其他法律的差別,厥為其團體法的特徵極其濃厚,尤以勞動三法為然,足証勞動法律體系特重團結。勞工若昧於私心,未能懍於斯旨,則一切良法美意,終將落空!

        顧名思義,團體法乃相對於個別法而言,所謂個別法,主要規範個人與個人間的法律關係,而團體法則規範團體間內部成員的法律關係。除了勞動法律體系之外,就近取譬,最典型的團體法,莫過於與大家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茲先就之扼要舉例說明,以明團體法之特質。按人類營共同生活,如果不克遵守團體的規範,而各行其是的話,自然無法維繫組織的正常運作,基於此一原理,假設同一公寓大廈的住戶就本身共同利益之事項,所訂立之管理規約,當然對其規範所及的人,均發生一體適用的效力,而此項管理規約的制定,只能取決於多數決,無從採取一致決的方式。「宋人議未定,金兵已過河。」人多嘴雜,徒損效率。

        除此之外,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區分所有權(意即對公寓大廈具備所有權的每一住戶)之繼受人,應繼受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與義務。」也就是說,繼承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之人,甚或僅具有其承租人、借用人…之身份,只要是公寓大廈的成員在在都需受到公寓大廈內部管理規約的拘束,不得主張房客例外,亦不得因自己未參與管理規約之訂定,遂認為不受其約束。

        本來團體法的特徵,即在於透過多數決,並由此產生一體的適用性,不容一人一把號,各吹各的調,否則就要天下大亂了,難以維護團體生活應有之紀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之管理規約,係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之共同遵守事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此即住戶間的最高憲章,比方約定依每一住宅坪數的大小繳交管理費,或限制住戶於公寓內飼養寵物…等,便對全體住戶生效,不得有所逾越。規約成立後始搬入的住戶,同受拘束,非可置身事外。

        以之印証至勞動法領域,上述公寓大廈的管理規約,性質上相當於同一企業內部勞工團體與雇主團體之間所簽訂之團體協約,對勞資雙方因而形成一定的規範作用,其效力猶在勞動契約之上,關於此點,有一令人彌足深省之處:即勞動契約的內容,必然已經獲得個別勞工之同意,不然便無勞動契約成立之可能(民法第153條參照);反之,團體協約的內容,本於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雖經大多數勞動者的認同,卻未必得到每位勞工之同意,竟對該不同意之勞工有效,且其位階還在該勞工自身所訂之勞動契約之上(團體協約法第16條第2項前段),適足以彰顯團體法的優位價值。

        鑒於團體勞動法律特重成員間集體的行動,俾發揮協同一致的精神,有時小我的自由遂遭若干程度的壓抑,此乃營造社會共同生活不得不付出的代價,這是因為團結力量大,在人類團體生活中,不能始終議而不決,為了達成共識,固然參與其間的人應明瞭「取與予」的道理,相互折衝妥協,尤其為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不惜訴諸表決,以大多數人的意見為意見,係屢見不鮮之事,惟無論如何,於形成多數決之前,任何人皆有表達不同意之自由。準此,縱令個別的勞工未必全然滿意團體協約的內涵,但是於其整個形塑的過程,卻是經由民主方式,令所有勞工各抒己見,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自屬合法有效。

        似此環境下,即便個人的意見最終不獲採納,畢竟還是具備正常的溝通管道,足以凝聚全體勞工的心志,眾志成城。基本上,勞工們必須認清,勞工們若不能攜手同心,光靠一己的單打獨鬥,絲毫沒有成功的機會。勞動三法之所以定位為團體法,其理念的依據就是「權力平衡」,藉著勞工團結的力量,設法與資方相抗衡,以是先從勞工的團結權做起,組織屬於自己的工會,再經由勞工的集體爭議權,依恃團體協商談判的模式,簽下團體協約,作為勞資互動至佳的自治準繩,係法令之下最高的勞動典範與標竿,倘若到了這種地步,尚不克迫使資方就範,唯有訴諸罷工一途。如此循序漸進,充分凸顯勞動者「自我主體性」,而在單純個別勞動法之勞基法,勞工僅為國家公權力規範雇主最低勞動條件,而享受利益的「第三人」,二者區隔明確。

        不管從哪一個角度切入,團體勞動法都是以工會為核心,並以團結為主軸概念的法律體系。團結是抽象的名詞,屬於精神的層次,若乏工會去支撐,即無所附麗。在這樣的背景之下,個人英雄主義沒有存在的餘地,每位勞工都是工會大家庭的一份子,彼此用理性說服的態度,進行意見的交流,而於獲致團體的共識之後,就應全力以赴,立場堅定、行動果決,不容一絲一毫的遲疑,才能展現氣勢磅礡的龐大力量,實質上與雇主立於平起平坐的地位上。

        公營事業在當權者的掌控中,逐漸朝財團的利益傾斜,身為勞動者唯有深入團體勞動法的精髓,彼此捐棄成見,冀能開創恢宏的格局。團體勞動法正是勞工據以共同打拼、落實自我存在價值之法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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