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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議題]石油工業非民營化不可嗎/倪思遠勞工議題

石油工業非民營化不可嗎?/倪思遠

◎前言         20世紀末、21世紀初的最大「政治正確」,莫過於無條件的民營化,所有產業一無保留地徹底私有化。倡言石油工業民營化者,其論述的依據不外是-民營化足以提高公營事業的效率、降低生產成本、從而發揮較大的經營績效…。因此民營化的論述出現,堪稱萬馬齊喑,似乎別無選擇的餘地。但任何論述欲成立,其先決條件是討論之標的,具備通案之一般性,而非僅以個案作為論述的對象,假設民營化果真萬無一失的話,何以資本主義陣營裡的法國,其國內最大的石油公司-達道爾(Total),卻保持公營狀態?足見對「民營化」的看法,仍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註1】◎ 民營化不具合憲性 一、民營化之盲點:         許多人說民營化是世界潮流,環顧宇內,全球多數民主國家莫不厲行民營化,如此似是而非,已成眾口鑠金之勢,重挫公營事業勞工反民營化之訴求。         假設真要強調民營化或私有化,何不回到傳統帝王專制的「家天下」思想,那才是徹徹底底的私有化!況古來開國皇帝天下都是辛苦打下來的,把天下當成自己的「家當」,莫不仔細呵護,極盡心思經營,又為了萬世一系傳之久遠,繼承的皇子皇孫常是每日三更半夜起床苦讀歷史典籍,以明治國安邦之道,此種用心實勝於今日財團千百倍,然如此最後結局仍不免飛灰煙滅,一切盡化作塵土。二、資本主義與社會主義的區隔:         資本主義重視「人性」,從人性中的自私本能去切入問題,固能造成經濟一時的繁榮之局,惟有時而窮,時而暴發出貧富不均的兩極化弊端,平添鉅大的社會成本;而社會主義著重「人道」,希冀社會財富平均,避免強凌弱、眾暴寡的弊端,在運作上亟需國家公權力之介入,勞動法令的頒行正是社會主義抬頭之表徵,蓋於資本主義體制下,完全按照市場機能來運作,只要有民、商法之規範,便足夠了。         資本主義與社會主義各擅所長,應讓其相互競爭,互為補充。西方國家因為社會福利制度較完善,民營化之後遺症短期內不易浮現,然社會福利者不正是最典型的社會主義嗎!反觀國內,卻在配套的社會福利制度闕如之下,將西方國家的民營化政策照本宣科,可說將資本主義滥觴之代價,由勞工自己去擔負。三、我國憲法之精髓:         我國憲法「前言」載明:中華民國憲法係依據孫中山創立中華民國的遺教而制定。而依照孫中山先生的遺教,終極關懷在於建構均富的社會,因而在憲法本文第142條規定:「國民經濟應以民祊五義為基本原則,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謀國計民生之均足。」另於第144條明定:「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佔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其經法律許可者,得由『國民』經營之。」復於第145條第一項規定:「國家對於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足見憲法對大型事業,原則上是採取公營的體制,例外才開放民間經營。四、民營化缺乏憲法依據-         民國86年4月25日新修正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4項緊就公營「金融」機構 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未曾有公營事業民營化的條文。似此背景下,憲法的本文未變,何能導引出公營事業民營化的結論?縱使石油工業非水、電等公用事業,亦非完全屬於獨佔性之企業,但是在整個中華民國立憲主義下,還是應該依循民生主義,而民生主義與社會主義之間,有其理念互中處,惟與資本主義迥然有別。         按照美國保守派大法官史格里亞(J. Antonin Scalia)對憲法原義主義之論述,確信憲法解釋不能脫離憲法原旨,益信其然。如果憲法精神不變,而兀自把公營事業全面民營化,無異向資本主義投降,這是大多數石油勞工的心聲。基本上,吾人不反對國營事業的企業化管理,並且認為理應如此,然而卻對盲目之私有化,難以茍同。【註2】五、不應「為民營化而民營化」         民營化雖似時髦,但為民營化而民營化,行不由徑的結果終將得不償失。英國曾於工黨執政期間,將大型企業公營化,一旦保守黨上台,卻又反向行之,政經輪迴不已,但就在這一點上說明民營化不是單純的對錯與是非之問題,更多的係基於執政黨主觀情緒之「立場」考量,與客觀的專業性無關,準此,民營化絕非金科玉律。         本於國家之長治久安,唯有在合憲性無虞的環境下,才有民營化討論的空間,豈能本末倒置,政策上先行判定民營化的「政治正確」,再據以強迫各公營事業非照辦不可!【註3】◎公營事業的官僚體制一、 石油工業之民營化背景         石油工業之所以需要民營化,除了「適應時代的潮流」之外,政策上亦是基於民營化效率高的要求使然,蓋在公營事業受著各項法令的束縛,難以展現出一 作為,而私營企業基於人類自利的動機,透過市場經濟「看不見的手」,容易發灰較佳的經營績效。基此,從民國70年代以降,政府即採取一連串的民營化措施,冀望將非純屬公用事業的公營事業,予以民營化,而民營化的最高境界,即是破除公營事業官僚體制僵化作風。二、公營事業能否免於官僚體制的束縛? 1. 法治社會的先天約制         在法治社會裡,法令的掣肘是完全免不了的,頂多是或多或少的問題。中鋼公司成立之初,趙耀東先生以其個人的擔當,向層峰爭取到該公司不受國營事業管理法的限制,惟當時中鋼公營事業的本質未變,揆諸刑法第10條第2項,對公務員採廣義的定義:「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職是,民營化之前,中鋼的公公、婆婆,並不比中油公司少,中鋼公司能夠脫穎而出,絕非僅止於法令的約束少,而是另有原因,管理上軌道即為重要原因之一。2. 官僚體制的思維型態         其實天下萬事,只要跟東家單位沾上一點邊,就永遠沒完沒了。追根究底,這當中關鍵所在,就在於官僚體制的特殊思維模式: 一則-官僚科層體制的上級機關似乎什麼都要管,俾展示其作主管的權威; 二則-當你希望它來管,並期望它下達具體有效指令之際,它有推託再三,總想與聞其事,卻根本不肯負責; 三則-它的一舉一動,均是替自己位來卸免責任預留伏筆,未曾從大局著想,表面上冠冕堂皇,究其實際敗絮其中,「爭功諉過」成了官僚體制的基調,所做所為不具生產力,務虛不務實。◎公營石油公司管理改進之道 一、 當前石油公司的困境在哪裡?         目前景氣低迷,各大石油公司的士氣,可謂降至谷底,從總公司到各廠、處,乏人對「機關體」之公營公司有信心,人人都知道公司搖搖欲墜,卻又楚囚對泣,坐困愁城,始終拿不出對策來,究竟我們的「願景」(vision)在哪裡?吾人又意欲為何?恐怕公司上上下下,均甚感疑慮。眼前公營公司之病,病在身陷於官僚體制的泥沼中無以自拔。絕大多數的人只知道盲目地在別人背後搖旗吶喊,而未真正探究問題的原委,官僚體制不一定不好,但是吾人斷不宜坐視其與「無能」畫上等號,病於私、病於盲,那麼公司尚有何前景可言?         平情言之,我們現在處理的「公務」中,泰半屬於虛功,純粹以應付長官及民代為務,不是羼雜了太多的虛情假意,就是刻意粉飾太平,專做一些華而不實的工作,馴至荒忽了本業。至於石油公司的本業在哪裡?不外探勘、煉製與行銷三者是也,尤以後二者較為重要。凡是我們所從事的工作,不能有助於探勘、煉製與行銷三者之一,盡屬無意義之舉,應該即刻停止,而公司設立各幕僚單位之目的,也是為了達成探勘、煉製與行銷三大目標,不先確立此種主從關係,就像無頭蒼蠅一般,失去了方向感。表現於行為上的,處處可見公家機關的無奈處,頗有坐以待斃的況味。二、 公營事業的病理分析- 總的來說,公營事業的病症犖犖大者如下: 1. 墨守成規,只求交差:公營公司許多同仁有一極為偏差的心態與偏頗的做法,只講求形式上罷事「做完」,而不追究事情有沒有「做好」,外觀上四平八穩,骨子裡難題依舊在。此為官僚主義的具體寫照,完全採行厚黑學上的「鋸劍法」,十分危險。 2. 得過且過,不思改進:從法學方法論的角度反省,法令的解釋適用實存在著一定程度的彈性,不致因公營事業的體質而全然不具存活的空間。現在不少公營事業總喜歡用「法令不准」,做為個人無能的擋箭牌,其實法令何嘗處處不准?所謂的「法令不准」說穿了只是承辦人畏葸怕事的遁詞,公司應興應革的事項繁多,亟待大家竭力矯正,我們不應一再貪圖個人的安逸,事事以法令不准加以搪塞,況且法律係公平的正義,倘若基於公義,替最大多數人的利益著想,法律又何須處處設限呢?舉此一隅,凡肯動腦筋從事逆向思考的人,斯一淺顯的道理,人人應該懂得。果爾,今天橫梗在公營石油公司改革大道的路障中,法令規章不是唯一的問題,關鍵還在於同仁願不願做的難題;為之,則難者亦易矣!如是而已!3. 賞罰不公,雞犬升天-做人比做事更重要,此乃官僚體制高度發展下的必然結局,於是有「東混西混,一帆風順;苦幹實幹,移送法辦。」的順口溜,具體而微地寫照了公營事業的特殊文化,那便是逢營拍馬,鑽營奔競是也。誰愈有興趣幫主管處理身邊的瑣事,誰就愈有辦法恃寵而驕,升官發財。 古云:「上有好之者,下必有甚焉者。」假如身為主管的人不能以其人格、風範領導群倫,反而用略施小惠的方式去羈縻人心,那麼組織的營運即將陷入絕境,毋待贅言。放眼當前公營事業之病,病在貪婪,大家為了個人的私利,你爭我奪,爾詐我虞!人是企業組織最重要的資產,一旦公司的專業人才太少,而且不受重視,則未來公司的生存發展,勢必受到很大的侷限。 抑有進者,賞罰不公的惡果讓人心盡失,乏人有心真正做事,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鐘,眼睜睜地看著企業瀕臨倒閉破產的邊緣。「樹倒猢猻散」,台機、台碱…等公營事業就是在這種情況下一一瓦解。三、我們需要什麼樣的管理?         官僚體制發展到極致,徒務形式,而不是考慮內容,只求表面上合乎規定,不在乎實質精神的層面是否合乎法律的精義,至其極難免流於買櫝還珠之譏。常見一些公營事業的行政人員,發覺工程人員少蓋一個章,或漏知會了一個部門,便像如獲至寶一般,認為其中必然有詐,而作出種種奇怪的聯想【註4】,自詡為大功一件,十分荒謬可笑!這樣的處理公務方式,猶如以放大鏡去仔細觀察別人的缺點,原本屬於無心之過,亦為之誇大成了不得的弊案,容易釀成人心惶惶的後遺症,逼得大家不做不錯,庶幾明哲保身。         一言以蔽之,今天公營石油公司之病,病在-該合法的不合法,而卻在一些枝微末節的事項吹毛求庛,極盡挑剔之能事。本來,一個善於管理的人,其首要的工作,即是激發員工的潛能,把他們的優點及長處充分凸顯出來,而非一天到晚專挑毛病。四、破除官僚體制的消極性-         當務之急,便是改變心態,揚棄防患員工如防賊的不健全心理,培養員工積極的性格。為什麼私人公司無政風單位,可是私人企業倒也沒聽過聳人聽聞詐欺自公司弊案的發生,這是值得深入探討的課題。原因無它,民營企業的盈虧由老闆自行負責,老闆自會明察秋毫、賞罰公平,期能賺取更多的利潤,然則只會脅肩諂媚、不具專業能力的人,公司負責人也不敢用;反之,縱令不善說話,但是能力強,足以替老闆分勞解憂賺大錢的人,倒是大家樂於任用。公、民營企業截然不同的行事風格,影響彼此經營的成敗。質言之,企業既是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即須以此鎖定方向,發揮同仁的專長,不宜濫打高空,打擊錯誤的結果加深內部的矛盾,力量相互抵銷,折損公司的戰力,而應齊一心志,開拓公司的商機。五、公營體制改進之道-         歸納起來,官僚體制之所以仍能在公營石油公司存活,基本上有其內在與外在雙重因素,兩者互為因果,構成惡性循環:1. 就其外在因素而論-雖然我們現在面臨國際化與自由化的考驗,然而政府的相關法令迄今未作全面有效的「鬆綁」(deregulation)措施,束縛還是無所不在,坐令公務員普遍欠缺企業家必須擁有的特質,即冒險犯難的創新精神,勇於主動出擊,掌握機先。2. 就其內在因素而論-各階層主管缺乏雍容大度的胸襟,與廓然大公的氣度,既然公司屬於政府的,在私心自用的環境下,每每訴諸個人之恣意,無由做出正確無私的決斷,取信於各方,同時源於賞罰不公、是非不明,員工為求自保,紛紛以規避責任為上策。         以上兩者相激相盪,傳統官僚主義之劣質性,到了號稱全國最大的企業體,非但不見消沉,抑且得到淋漓盡致的發揮!公營公司空有一流人才,只可惜在「吃大鍋飯」之公營體制下,這些人的心思不曾花在組織的改進上,俾贏取公司最高的利益,而是虛耗在爭寵鬥豔與爭功諉過方面,內鬥內行、外鬥外行,無益於公司的百年大計。中油50年,徒見呆、廢人充斥,並未孕育出操持企業永續經營的擎天巨柱,難道不是國家之恥?唯有知恥知病,力爭法令的解套,且以大公無私的態度信賞必罰,才能掃除官僚體制的積弊,重新新經濟時代生命的火花。◎結論-民營化是改良體制的唯一之道嗎?         懍於以上的論述,其實公、民營體制各有所長,正如資本主義與共產主義均有其優缺點一樣,不宜因噎廢食,執一而論定之,未免過於武斷。如果容留兩者併存,未嘗不是一項美妙的組合。單單只強調民營化,恐怕是偏頗的過激之論,尚非公允。         基此,民主開放的現代社會,本來就強調多元的選擇,當今問題的焦點不應全部集中在公營事業民營化,毋寧應該聚焦於如何導正公營事業的偏失,才是正鵠。目下大多數國人眼中只是看到民營化的經濟效益,而忽視了其龐大的社會成本,可說見樹不見林,終究要為一己的急功近利的短視心理,而付出慘重的代價。         國營事業不是不能整治,重點在於執政的袞袞諸公能否出於無私無我的襟懷,一秉大公無私的精神,選賢與能,拔擢真正的幹才任事,而完全摒除黨派、門戶之見是視,看看民營化之前的中鋼公司與今日民營化之後的中鋼公司,其中的優劣良窳,可說高下立判【註5】。         給公營事業一個機會,同時也是給國家一個機會,讓國營石油事業在良好的建制下存活,方克創造「百花齊放、百鳥爭鳴」的大時代,也才能彰顯出大開大闔的宏偉格局,「萬山不許一溪奔,堂堂溪水出前村」,這方為吾人所應追求的美麗新世界。 【註1】國際貨幣基金政策面臨崩盤,不少國家採行自由經濟主張,經濟發展卻受重創,全球化論點備受質疑。實證經驗卻顯示出諸如中國大陸及印度等經濟體制較封閉的經濟體,卻擁有世界最高的經濟成長率。時下各方對於「華盛頓共識」均漸感失望,因該共識標舉開放市場、解除管制、及民營化…等,並未必然帶來富庶、繁榮之前景。(請參閱中國時報2002年9月28日第10版) 【註2】財團法人「中山管理教育基金會」出版之公營事業評論第一卷第四期129頁所載徐筱菁之「民營化之法律概念」一文,雖未明白就民營化的合憲性有所指謫,但是明確指出某些公任務不能執行民營化時,其變通辦法便是進行「功能民營化」(Aufgabenprivatisierung),即俗稱的「公辦民營」,這正是台灣石油工會的一貫主張。 【註3】民營企業之彈性大、效率高,此點固為多數人所認同,但是不能因為這一點,而忽略合憲性之要求,或是其對社會各個層面之不良副作用。反之,公營事業雖有其缺點,惟不宜以一眚掩大德,至少在現行體制下,對於涉及國計民生的行業,維持公營體制具備合憲性之要求。 【註4】在法律上,不論一個人實際上有無犯罪,只要未遭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前,任何人均是被「推定為無罪」的,別無例外。可是公營石油公司的作法比較奇特,存在太多類似唐朝「監軍」型人物,仍維持戒嚴心態,似乎事先假定員工有罪,與法律的精神相反,公務員憚於做事,實屬其來有自。 【註5】總結言之,公營事業的弊端大部份出於人謀不臧,此點是可以克服的,否則若是民營化屬於金科玉律,全求均應全盤貫徹之,別無例外。何以西歐仍有部分公營事業存在?可見系爭問題並未如想像中單純。以筆者多年來服務於公、民營企業之經驗,深感公營事業確實制度較佳,或許這就是官僚體制顯現其面貌的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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