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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權益]資產繳庫,豈有此理!/天地心勞工權益

資產繳庫,豈有此理!/天地心

        今 新政府上台之後,不但沒有努力掃除舊新政府的黑金政治,反而變本加厲,積極向財團勢力靠攏,是以新政府「國政顧問團」的成員,清一色屬於國內大財團的負責人,聽不到弱勢團體的心聲,凡百施政向利益團體的勢力傾斜,乃預料中事。 抑有進者,為了「拚選舉」,不惜以變賣祖產,來籌措各式各樣資金,而把歪腦筋動用在國營事業的頭上,「資產繳庫」就是其中的一項「惡劣傑作」,美其名係替各國營事業減資及瘦身,其實是「暗助」民營企業,兩者之間一消一長,當然對國營事業十分不利。         茲以中油公司與台塑公司之間的關係為例,台塑公司原屬於石油煉製的中、下游產業,其營運規模根本無法與中油公司相提並論,惟該公司利用海峽兩岸的矛盾關係,從而遊走其間以獲取厚利,逐步與中油公司間拉近了距離。如今又因政府的「圖利財團」政策,據以削弱中油公司的力量,而壯大了台塑公司。 假設執政黨「資產繳庫」的政策,有其適法性的依據,縱使吾人再怎麼不喜歡,也只好「認了」,因為在此種情況下,充其量執政黨的所作所為,僅僅屬於「不當」,尚非「不法」,可是印證於現實的情形,問題果真有那麼單純嗎?我們不妨從以下的各個角度,去探討「資產繳庫」的法制面問題,俾釐清事實的真相:一、 合憲性的爭議-         依照中華民國憲法「前言」的說明,我國憲法係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的遺教而制定。而孫中山先生遺教的精華,就是民生主義,因而憲法第一百四十二條遂明定:「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謀國計民生的均足。」是為國民經濟的基本原則,防止私人財富的累積。此外,憲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另規定:「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佔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其經法律許可者,得由國民經營之。」石油工業雖然非屬公用事業,但是以台灣的經濟規模言之,卻具備相當大的獨佔性,開放民營未必允當,遑論對公營事業予以減資,並處處設限乎?! |       況且憲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尚規定:「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的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政府眼睜睜的看著台塑公司暨其他財團勢力的不斷坐大,也與憲法的精神背道而馳。如此一來,原本依據憲法應予扶助的國營事業,執政黨刻意打壓之,唯獨對於原已成龐然大物的財團企業,則不吝扶植之、縱容之,顯然構成雙重的違憲性,實屬不言而喻。二、 合法性爭議-         經濟部雖屬中油公司的唯一股東,擁有對部屬國營事業的所有權,可是「所有權」本身,絕非可以胡作非為的權利,同時負擔相當大的社會責任,此即法國學者狄驥創導的「社會聯帶說」(法文Theorie de la solidarite sociale),強調社會上的相互依存關係,「所有權絕對」的觀念應該受到限制,享有所有權的人,應該善盡其社會責任。經濟部不能一意孤行,凡事抱持「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的輕率態度,動輒拿國營事業開刀,忽略了渠應盡的社會職責。也就是說,經濟部變賣祖產的行為,不得有悖於公序良俗(民法第七十二條),亦不得有權利濫用之行為(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項),更不能有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事實上,絕大多數國營事業的員工,都把其一生奉獻於國家建設,把事業單位當成衣食父母,政府部門的一再堅持減少國營事業的資產,殆已影響各國營事業員工及其眷屬的生存權。         試想當年大家之所以拚命擠進國營事業,無非在圖安定的生活,本屬人之常情,堪稱無可厚非。可是現在民營化在即,加上國營事業的資產減資的壓力,讓各國營事業的員工莫不惶惶不可終日。當初彼等信賴政府必然「遵守」憲法,而貫徹公、民營併行的憲政制度,無奈執政當局完全視憲法如無物,以致損害到員工對政府之信賴關係,依照行政程序法第八條之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不論減資也罷,抑或民營化也罷,上面一聲令下,從未傾聽基層員工的心聲,在在與行政程序法第八條之規定有違,彰彰明甚! 三、 合理性爭議-         現今政府所擬定之國營事業資產減資,猶如「殺雞取卵」,係斬盡殺絕的行為,頂多剛「殺雞」的時候,獲得一大筆資金,而心裡很爽,然而其餘的時刻,則頓時掉入痛苦的深淵,因為減資的所得,終究有坐吃山空的一天,反而不民營化、不減資的結果,足以細水長流,政府可以長期享受國營事業盈餘繳庫的無限好處。本來,企業管理的最高指導原則,貴在追求合理化,而非貪圖一時的享受,當前政府的作法,只是想把減資的所得,馬上變現撈一票即可,至於日後還有沒有飯吃,並非所問,正是基於此種急功近利的短視心態,使得資產繳庫的政策,疑竇叢生,讓人看不到國家及國營事業的未來。 倘若中華民國真正有心走出去,而步向國際化的目標,單憑現有國營事業的經濟規模,顯然有所不足。就以全國第一大的中油公司來說,搬到世界的舞台,與環球的知名的廠商擺在一起,實在是小巫見大巫,根本沒得比。似此環境下,我們不僅不能降低中油公司的生產與營運歸規模,反而要擴而充之,俾增加其在國際社會的競爭力。如果以南韓為例,其國內的重要品牌,比方「現代」(Hyundai)、「三星」(Samsung)及「樂喜金星」(LG)等株式會社,其中的任何一家公司,無不比中油公司大上好幾倍,乃使之具有較大的潛力,產品風行全球,而且打出了極高的知名度。而今中油公司國際化的腳步,尚且八字沒一撇,在朝的袞袞諸公便迫不及待地予以封殺其未來的發展,試問合理嗎?         退一步言之,法律上權利與義務係相對的存在,有權便有責,權責必相等,行政院或經濟部不能專從權利的角度出發,而忽略了身為國家管理者的職責。目前執政者的資產繳庫作法,坦白說與江洋大盜何異?史記游俠列傳中有言:「竊鉤者誅,竊國者侯。」似此逐步將國營事業資產搬光的行為,不足為訓。與其如此,何不一不做、二不休,乾脆將國營事業併入行政機關,使中油公司變成「中油『管理局』」,讓所有的國營事業同仁,都具備狹義公務員的身分,才是上策。蓋經濟部既有意取得中油公司資產,不妨「整碗捧去」,公司之資產與人員,一併加以接收,方符合「概括承受」的法理,不能只挑資產,坐視員工自生自滅(請參閱民法第三百零五條及第三百零六條所顯示的「概括承受」的法理精神),天道寧論!         政府的工作,厥為謀取人民的福祉,不是扼殺國民的生計。理當高瞻遠矚,看得高、想得遠,而非斤斤計較於減資之所得,以濟一時的燃眉之急,卻率爾忽視了維護人之生存與尊嚴的千秋萬世不朽偉業,殊屬不值,而且心中理應有愧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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