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勞工

[勞工權益]現行國營事業中,勞工董事的意義與功能/陳立欣勞工權益

現行國營事業中,勞工董事的意義與功能/陳立欣

        吾國的國營事業體系中,自民國89年起已開始有勞工代表出任董事,此乃是一項深值讚許之事,且被眾多員工和諸工會寄予深切期許。過去,中央部會首長和立法院財經委員會曾數度就國營事業宜否有員工代表列席董事會或由官股支持其當選董事席位,分別表示不同的看法,也似有其各自成理之處。唯就逐漸普及於勞動體系的「產業民主」理念和落實勞資合作的精神言之,實應讓員工代表列席董事會或躋身為董事方才合理。這在數十年前,便已普遍的行之於歐美國家,蓋勞動力的供給暨良好的勞動品質對事業經營之成敗有相當關鍵的影響,因此不論是在公司董事會或公營事業(state-run service或state-owned service)之理事會均保留有席位予員工代表,我國亦已逐漸順應此一潮流,惟仍僅見於國公營事業,民營企業猶極罕見。         依公司法之規定,董事需由股東按持股比例選出,因此在國營事業工會未握持龐大股權的情形下,若不能獲致官股支持則欲求工會幹部或員工代表晉身為董事恐不容易,固可採列席方式在董事會中表達意見,但實莫若有員工代表膺選董事、參與釐定決策的成效為佳,這也正是勞資合作、共創雙贏的前奏曲。事業在其最高的經營決策機構-- 董事會中設立「勞工董事」之作法,乃一進步而可切符產業民主的措施。初時較常見的型態係由握有股權的團體委請事業高層主管出任勞工董事,僅具象徵意義,且工會對勞工董事的遴選亦無從參與;後則因國營事業管理法已於89年6月30日修正通過,工會已得以法人身分擁有勞工董事的席位,對制定公司的決策方針已有正式參與的管道,同時也將共同肩負經營成敗的責任。         嗣後,由員工代表出任公司董事者,已曾出現於國營的台電公司和既已釋股由原之國營轉為民營的中鋼公司、台肥公司,而在中華郵政公司則在其設置條例當中,明文規範必須有五分之一的勞工代表董事,這在推行「產業民主」的理念上確實為一極具指標的進展。現今,有若干的國營事業係經過協議,由工會選出勞工董事,而各國營事業工會對於勞工董事的選出方式與被選舉人之資格限制(含加入工會之年資、是否為現職之代表或曾任工會幹部之資歷,…)則不盡相同,此外另有人主張以會員普選方式產生、而亦有主張授權由代表大會選出者,惟至少應制定有一套「選舉辦法」(有的工會係制定「選舉暨罷免辦法」)以規範其事。         至於工會對其選出的勞工董事究宜如何善盡職責,若以促進產業民主、保障員工權益、創增事業盈餘…作為目標來責成,則尚屬空泛;而具體的踐履方式,恐就人人看法互有若干程度的差異了。有的工會設立有「勞工董事諮詢委員會議」,俾沿循既定機制而要求勞工董事達成工會暨全體會員的負託;而肩負訂立、執行工會重要決策的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對工會所選出的勞工董事亦得提出建議諮詢。其它的工會,亦有逕由其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對勞工董事從事諮詢、協助。此外,若是經由工會選出勞工董事的話,則也有人主張勞工董事於任期中領得的諸項董事職務之報酬,當然應轉歸於工會,而工會則可酌訂合理的「出席費」(或訂以其它名稱)予勞工董事作為獎勵,各具特點。

[勞工權益]現行國營事業中,勞工董事的意義與功能/陳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