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勞工

[勞工議題]泛述「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內涵與施行方式/陳立中勞工議題

泛述「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內涵與施行方式/陳立中

吾國訂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經過

        全世界最早經由立法過程,規範應予職業傷病者照護補償者為德國,早在1884年便已實施「職業災害保護法」,此距其於1870年擊敗法國、由普魯士聯邦蛻變為德意志帝國,僅十四年的光景;之後,英國及法國則分別在1897年和1898年陸續通過施行類似之法案;亞洲國家以日本最早施行,是在戰後尚由美國代行管理的1947年時通過實施,法令名稱為「勞働者災害補償保險法」。時至今日,已有不少國家制定有此等法令,得將職業性傷害疾病之醫療與後續保護措施連結於一起,廣義的歸之為社會安全的一部份,不但可保障受害勞工、獲養眷屬之基本生計,並可弭平紛擾,化解衍生之社會問題,其名稱或許略有差別,例如有的國家係稱為職業傷病補償法(The Workers' Hurts and Diseases Compensation Law),內容亦不盡相同,但保護勞工之用意則無二致。         我國自民國50年代邁入快速工業化以來,經濟一直呈長期穩健的發展,平均國民所得在1951年僅137美元,但迄2000年時卻已成長至逾16,000美元。然而一方面既須仰賴勤勞奮發的勞工同胞以確保經濟發展,另一方面復需要妥慎預防勞工朋友發生職業傷病,真要不幸造成傷害則要能施予完善的醫療復健和照護撫卹,此係勞工行政機關和勞工安全衛生部門責無旁貸之要舉。為落實對勞工的保護並順應世界潮流,我國係在民國91年10月31日,制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以下簡稱職災保護法或職災法),斯法計分六章四十一條,最末條,並以第四十一條的「日出條款」,明定自翌(91)年4月28日甫正式施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制定,不僅是一種前瞻性的立法,更是國家經濟與產業轉型,邁向綠色矽島願景的重要作為;再者,在推動立法的過程中,工殤者能化本身的傷慟為大愛,以自己之慘痛實例現身說法,強調乃為預防他人受傷而立法,藉由法條之制定以落實勞工安全衛生教育,尤具人性之光輝。         早在十餘年前,諸多工運暨關懷勞工權益之團體即多方呼籲、催生保護勞工並預防職災之法案,終於喚起勞工行政部門乃至行政院、立法院的重視,制定得據以匡衡規範的新法,較諸於1884年的德國固然晚了117年,但總算已完成立法,較法令規章仍然付諸闕如的國家幸運得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涵蓋及於已加入勞保或未加入勞保之勞工,其宗旨在於保障職業災害勞工之權益,加強職業災害之預防,以及促進就業安全及經濟發展。鑒於範圍廣闊,牽連事項繁多,故其首條(即泛稱之「立法目的條款」)後半爰特載明「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如勞基法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同法特於第39條中,明定每年4月28日為「工殤日」,且應建立「工殤紀念碑」;衛生署亦配合於職災法通過立法之同年(2001年)11月通過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翌年又舉辦甄試,計有135名醫師通過職業醫學專科醫師之考試認證,俾渠等能投入職災醫護鑒定的專業領域。政府並補助台大醫院於民國92年4月26日設立一處「職業傷病診治中心」,專門從事整合診斷醫療、協助補償、回復工作能力及現場危害評估等服務,還計畫將此一模式繼續推廣到台灣各地。這些努力,頗能獲致國際醫界的肯定,爰促成台灣成為亞洲職業衛生學會之正式會員國(註一)。 國內外職業災害之發生狀況與對社會之影響  

     「職業性疾病」雖然在近數十年間方才受到重視,但相關的問題早在三百年前即已被科學性的整理彙集且見之於醫療著作,斯時一位義大利的醫師Ramazzini(渠被現代醫學界推尊為職業性疾病之父),率先發覺到有些人因從事的工作而罹患了特殊的疾病,如煤礦、泥灰工人的塵肺症(Pneumoconiosis),鉛塊工人的鉛毒症(Plumbism , 註二)…等,遂亟思如何醫治由於獻身工作而受到傷害的勞工,並思量應採行何等措施而收到預防效果。然而頗令人同情的是,這些經濟狀況不佳、原即捉襟見肘的勞工,既需破費醫療卻又要面臨無法繼續工作的困境,在社會安全理念猶未萌芽的十七、八世紀,Ramazzini祇能透過宣揚互助之方式勗勉大家解囊協助受害者度過難關。歷經數百年的演進,今日許多國家已發展出包含於勞保體系之下的職災勞工保護制度,讓因工作而染患職業病的勞工,經診斷後可以在醫療過程中繼續保有工作、領得薪酬或更換工作職務、改變工作環境,同時藉由保險支付醫療費用,如果是永久性的傷害或殘障等病變也能領取補償金。惟若僅著眼於事後的醫療、復健和彌償並非良策,務宜「見曲突而知徙薪」,做好事先預防工作,諸如改善工作環境、避免重蹈覆轍,教導員工熟稔安衛通識…等,始為善道。這也是落實勞工安全衛生,預防職業傷害的先決要件,此一預防勝於治療的理念早已成為全世界職業病防治診療的趨勢。      往昔,在勞動人權普遍被漠視之年代,職業病之認定極其嚴格,以常因腦溢血(即俗稱的中風,stroke)或心肌梗塞(Myocardial Infarction)導致的「過勞死」為例,過去常被認定為是勞動者本人有高血壓、膽固醇過高或喜嗜煙酒乃以致之,而不予採認為職業性的過勞死,且不少事業還將亡故於非工作場所、非工作時間之案例排除於過勞死之範圍。後來,略可放寬為以當事人亡故前的工作狀況為認定依據,但標準仍甚嚴格,像日本在20世紀80年代,係以員工亡逝前曾連續工作二十四小時以上或是連續一星期每天工作十六小時以上之勞工,甫認定為過勞死,然而依此過嚴之標準,過勞死能被診斷與職業有所關連者必然很少。經由勞工團體、社會各界的爭取,若干國家已放寛為員工逝前曾連續工作十六小時以上或是連續一星期每天工作十二小時以上之勞工,即可認定為過勞死的職業病,且從事駕駛、艱鉅負荷或於危險環境工作者更可再降低以上的時數。當然,最好的方式乃是於職場中,設有可讓員工紓解壓力的休閒設施,同時鼓勵員工適度休息與休假,讓曾在廿世紀底因科技猛進、職場步調過快過緊,尤其是在電子、資訊產業界屢見不鮮的過勞死稍見戢止,倒是邇來同樣因生活緊張而有普遍滋長趨勢的噪鬱症和憂鬱症,恐怕又會成為新一波,但認定標準混淆不一的職業病。      現今,國內所實施的勞工健康檢查係由各事業按年辦理,並由勞檢部門從事查核,然而勞工健康檢查僅是勞檢單位執行職業衛生檢查等廣闊範圍中的一小項,其它如勞工的災病預防、健康管理…等常被忽視。不乏有學者認為宜將各事業單位勞工健康檢查的查核事項改由衛生行政單位來執行,俾衛生單位人員運用其專長技能,更加的落實勞工健康檢查之管理。另則應建立暴露於易致傷病(含致癌與噪鬱、憂鬱症)工作環境之勞工的詳細資料庫,以利職業性疾病之診斷、鑑定與防治,以上事項俱得涵蓋於新近興起並日受重視的職業醫學(又稱勞動醫學)之範疇。職業醫學係具有預防效果之服務型醫學,其領域之從業人員包括有執業醫師,工業技師、安全衛生技師,職業衛生護理人員,藉由他們之專業並配合既訂之法規,以確實達到預防傷病之成效。為求勞資雙方和諧共利,職業醫學之推展勢應秉持強化安全衛生、照顧勞工之愛心暨責任感,參照先進國家模式,從速制定階段性目標,將勞工職業衛生服務網之普及率由現行之5%-10%逐步向上提升(歐洲的德法英諸國已達至90%以上)。      我國勞工保險所給付的職業災害單在醫療給付及相關工作失能之損失,近幾年來每年均已逾一百億元的數額,此些數據顯示我國的職災情形應甚嚴重,對勞動生產力以及勞工之健康、社會之安定均是相當大之損失。另卻由於缺乏特殊的專業訓練,醫師們經常無意對職業性傷病做出明確的診斷,以致許多理應是罹患職業傷病的勞工卻未獲得應有的補償,反之也有少部分未受過職業醫學正式養成教育之醫師,在人情壓力下出具不確實的診斷書,導致勞保局的損失並且使得政府照護弱勢階層的美意受到扭曲。

職業醫學科暨職業傷病診治中心之設立  

     事故性傷害方面的職災因為較易認定,爰較乏爭議,責任也較明顯,但若是屬於長年累聚危險物質、致病成分的慢性職業傷病,則由於不易確定原因,乃需要受過正規教育的專科醫師來作診斷為宜。而勞保機構所未列示之特殊職業傷病,或間隔良久、已無物證留存的案件,有時必須經過長達數年的追蹤比對方能得到鑑測之結果。傷病勞工或雇主等當事之方,如果對於醫師的診斷難以接受,尚可報請地方政府轄下的「職業病鑑定小組」或勞委會的「鑑定委員會」作裁定。現之勞保局,並未設有專屬的職災補償審定機構,亦無自設或特約的醫療院所,故職災醫療之業務係委託健保局辦理,其審查流程是依據書面的醫理見解來進行,無法親自鑑核病人或勘驗現場,以致若干具爭議性之案例往往耗費極長的審議時間,甚且需由法院作最後的裁判,而審議時間的延宕更愈易使得居於劣勢的職害勞工遭蒙生計上的挫厄。         因此,不久前即有專家呼籲政府,允宜繼制定職災保護法之後,再參照先進國家之行政制度,建立職業傷害疾病的立即通報系統與職能重建系統,即先由專業部門之專科醫師行進行醫療及檢驗,提交具公信力之審定書,再評定傷病勞工的工作能力,俾協助其早日返回工作行列或轉換工作,或鑑定其殘障之程度以爭取其應有之補償。以上意見幸經政府重視,已於通過職災法的一年之內,補助台大醫院設置全台第一個特約的「職業傷病診治中心」,專責於以上諸多事項的整合。而部分大型的醫療中心院所,亦調整或結合數個主要科別的醫師群成立職業傷病專科,以加強對職業傷病勞工之診治,用廣博的愛心對堅守職場、辛勤奮發的勞工朋友表達具體充分之關懷。         去年(92年)四月,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實施行將屆滿一週年之前,勞委會曾舉辦一項「從職業傷病診治中心成立看台灣工安處境」的座談會,會議當中勞委會副主委郭吉仁先生便指出,每年因職業災害而死亡之件數,雖已由過去的400餘件減至去年的334件,但相較於美日等先進國家,我國的每千人職災死亡率仍高出其一至三倍,顯示台灣的職災仍甚嚴重。他並強調過去國內對職業病的討論,常集中在傷病發生後如何給予金錢補償之上,但透過勞工行政系統的運作,首度與台大醫院合作成立職業病診治中心,將可強化勞資雙方共同重視工作場所之職災預防機制,並提供予勞工朋友快速鑑定職業傷病的專業醫療資源。而職業傷病診治中心之高層亦表示,由於職業病通常肇生於工作場所,故各工廠(場)若有三名以上勞工聯合署名,請求該中心協助調查所處工廠(場)是否有產生職業病的疑慮,該中心基於預防觀點,也樂於前往協助鑑定,使醫療作業能走向人群,投入社會改造之大計。結語--建竣已滿一週年的「工殤紀念碑」         另按職災保護法第卅九條之規定,中央和地方政府皆可建立工殤紀念碑,前者業經選定於高雄前鎮區的「勞工公園」之內並已於去(92)年完建竣工,蓋港都高雄為我國工業重鎮,且設有國內唯一的勞工公園,紀念碑設於此處別具意義,而首善之都的台北市則已獲市政府首肯,另將擇於101大樓旁之場址興建。國家級的工殤紀念碑,設計之內涵主要係利用每年的四月廿八日當天,陽光之照射以及夜間時段的燈光投射,產生聚光和反射之效應,將人影顯現於岩牆面板之上,散發哀悼肅穆之意念,碑體兩翼各指向日出和日落之軸線,形成穩定的空間型態,極為別出心裁。勞工同儕於造訪高雄勞工公園之際,容得撥冗前往觀賞,並身歷其境的體會勞工先進們多年來爭取制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以及訂立工殤紀念日乃至於建碑紀念,關懷體念後代勞工朋友之襟懷。「前人種樹,後人乘涼」,此乃優質人性之散發!          註一:國際間有一定期舉辦跨國會議的「職業衛生研討會」(ICOH ,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f Occupational Health ),它是國際勞工組織(ILO)及世界衛生組織(WHO)共同予以技術支援的全球性公益團體。          註二:鉛的來源,依暴露環境可分為非職業性與職業性。非職業性之來源則來自一般環境中之空氣、水、土壤、食物、罐頭食品以及油漆、橡膠、鉛釉陶器、文具、玩具、中藥等生活必需品;職業性有鉛蓄電池工業、銲接業、鑄鉛鑄銅工業、氧化鉛作業、無機鉛化物作業、汽油業、塑膠安定劑製造、紡織業、玻璃、鉛管製造等。

[勞工議題]泛述「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內涵與施行方式/陳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