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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權益]訟案纏身中…退休最佳時機/凡元勞工權益

訟案纏身中…退休最佳時機/凡元

        處理公務陷阱多,有時難免官司纏身,應驗了俗話說:「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不做不錯。」難怪每位公務員都十分怕事,實屬其來有自,深恐惹事生非,而跟自己過意不去。        但是萬一碰到刑事案件爆發,個人牽涉其間,有時礙難全身而退,此時涉案的公務員,往往面臨兩難的抉擇,到底要及早辦理退休,還是鞠躬盡瘁,死而後已,確實煞費苦心,這一點考驗著員工的智慧。        假設提前辦理退休,那麼以現在的經濟大環境,退休後要找到事業的第二春,殆無可能;不過,若是遲遲不辦理退休,萬一在強制退休以前,遭受到法院有罪判決確定,那麼「因小失大」,極為可能退休金全部泡湯,更不划算。        本來,員工的退休金,係從其每月的薪津中,按照一點的比例提撥而來,等於部分工資預先儲存性質。怎麼會因日後的犯罪行為,不幸遭公司解僱除名之後,竟然「溯及既往」,連帶地退休金分文未得,此於法理上完全說不通,然而卻已積非成是,短期內礙難改善。        「橋歸橋、路歸路。」因為員工的犯罪行為,違反了勞基法第12條第4款的「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固然可以將之予以辭退,從而剝奪其在原服務單位的工作權,惟亦僅止於此而已,員工原有的退休金請求權仍然存在,蓋上述二者,乃是風馬牛不相及的兩回事,不宜混為一談。        倘若雇主把員工每月從薪資中提存的退休準備金,留中不發。不但損害員工的合法權益,雇主的此種行為事實上構成了民法第179條的不當得利。意即「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也就是說,從法理面分析,資方並沒有正當的理由,去沒收犯罪員工多少年來,每月累積而來的退休準備金。        令人遺憾的是,羅馬法諺有:「惡法亦法」(拉丁文Dura lex,sed lex.翻譯成英文The unjust law is law.)。在現行我國的法律體系上,一旦公務員遭受到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並且沒有宣告緩刑,亦不得易科罰金的情況下,必須入監服刑,同時領不到分文的退休金。除非權益受到損害的「退休公務員」,據此向司法院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才能透過釋憲的程序,達到翻案的效果。        為了明哲保身,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新的釋憲案出爐以前,大家還是應該懂得權衡取捨、拿捏得宜,避免進退失據,始為上上之策。準此,如何在最佳的時機 下辦理退休,可以說非常重要。當然,同仁若非有案在身,又無民營化的壓力下,理論上莫不可以做到強制退休的年齡為止,然而如今時移勢異,如果員工在訴訟纏身情況下,倘若欲確保退休金的老本,而遲遲不肯辦理退休的申請,有時要冒相當大的風險。        在法律上,公務員的申請退休,屬於「形成權」的一種,只要合乎退休的要件,而公務員又作出退休的意思表示,就自然而然發生退休的法律效果,至於長官們並無准駁權,頂多可以表示慰留的意思,毫無拘束力可言。換句話說,假設員工真正執意要辦退休,任誰都攔不住,此種退休的權利,取決於員工的心意,別人無從干預,而且也干涉不了。在這一大前提之下,員工對於是否提前退休,既然具備選擇權與否決權,就必須對一切的成敗自負其責,自不待言。        誠如上述,假如太早提出退休申請,恐怕走出中油大門之後,再也找不到工作,未免失之倉促,流於莽撞之嫌;反之,假如太晚提出退休的申請,恐怕還沒走出中油大門之前,就已被掃地出門,再也領不到退休金。一般來說,大多數的訴訟案件,往往拖個三年五載,甚至於十年八年,乃是極為常見的事。除非同仁自知理虧,賴皮不走無益,在自認無辜的情況之下,不要急著捲舖蓋走路,以免予人「落跑」的印象,同時亦每每少領了數年的薪資,何苦乃爾!?        至佳的情況,就是在有罪判決確定的前一刻,及時辦理退休的申請,當屬明智的抉擇。至於如何決定有罪判決確定前一刻,其實不難掌握。蓋法院的審理案件,有其一定的程序,在最後一次之審理案件時,稱為言詞辯論期日,而在言詞辯論結束時,法院都會說出宣判的日期,只要在宣判日期以前,有案在身的員工申請退休,不管日後是否遭到法院宣判有罪確定,其退休金殆可獲得確保無疑。        萬一員工在法院宣判的當天,聆聽宣判的結果為有罪,方匆匆忙忙申請退休,雖然動作比本公司的腳步快,但是能否真正領取退休金,實在爭議性很大。因為法院的宣判,乃是法院將其意思表示宣示於外,於宣判的一剎那間,即對外產生拘束力。不能因為宣判之後,法院內部尚須繕打判決書,加上將之郵寄於本公司的時間,往返周折,牽延若干時日,遂主張因員工申請退休在前,而本公司正式收到法院有罪判決書在後,於是認為退休業已合法成立在先,此於法律上的爭議極大。        鑒於有些案件係二審終結,例如刑法第277條第1項的「普通傷害罪」,屬於輕微的刑事案件,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所以在二審宣判之前,當事人不妨慎重其事,考慮是否提前辦理退休;有些案件則係三審終結,例如刑法第271條第1項的「普通殺人罪」,屬於重大的刑事案件,所以遲至三審宣判之前,當事人再申請退休,仍然可行。不過,普通傷害罪以其情節輕微,在絕大多數的情況,均屬得易科罰金的案件,不影響退休金的取得,未必一定要及早辦理退休不可。        總之,對於「有案在身」的同仁來說,不能退休得早,更不能退休得晚,而`應退休得「剛剛好」,此即所謂的「恰到好處」是也。過與不及之間,對於同仁都是一種嚴重的傷害,許多員工常常用這一類的問題相詢,其實只消取捨之間,掌握以上的基本原則,便能游刃有餘,而立於不敗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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