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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權益]從企業主權論國營事業之正名/愚翁勞工權益

從企業主權論國營事業之正名/愚翁

    [勞工權益]從企業主權論國營事業之正名/愚翁 阿扁總統於第六屆立委選舉造勢場合;為求抵制台聯的攻勢,有效搶奪「深綠」的選票,表明現階段中華民國本身的正名不可行,而試圖先從國營事業「正名」開始做起。但是即使如此,其相關代價不小,不具有絲毫的可行性,除非不惜耗費任何代價,只為正名而正名,或許另當別論。
        如果把中國石油公司,改為台灣石油公司,首先面對的是一大票的商標以及專利權的保衛戰,甚至恐怕遭受到海峽對岸同類性質公司侵蝕之可能,絕對不容等閒視之。此外,將政治上的鬥爭,活生生搬到企業經營的層面,極其可能掀起中國石油公司內部的藍、綠對抗,企業經營泛政治化,其後遺症不容小覷。         假設中國鋼鐵公司,也改名為台灣鋼鐵公司,同樣會遭遇到中國石油公司相同的困境。事實上,中國石油公司早就在內部進行各式各樣「正名」之「可行性」評估,其結果莫不是完全負面的,唯一正面的價值,就在於符合當前意識型態下的「政治正確」(Political correctness)。換句話說,以屁股去決定腦袋,換了位屑連帶地腦筋亦全盤換掉。         當然,中國石油公司、中國鋼鐵公司及中國造船公司等公營事業,在執政黨的淫威之下,憚於有不同意見。於是進而無限上綱,擴展到民營的中國信託公司等,並非不是絕對不可改名。只不過當中華民國的國際生存空間日益狹窄,而國內各類型大公司的經營成本,又因台灣無法加入區域性自由貿易組織,因關稅偏高的因素,而難以與其他國家的同類型公司,於國際市場競爭之際,阿扁總統的此一舉措,無異增加廠商的額外成本。         假如說阿扁總統的此種「選舉語言」,堪稱「不可承受的重」,所加諸國營事業的額外成本負擔,正如西方諺語所稱的,正是屬於「壓死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絕非過甚其詞,又何必採取政治掛帥的態度,為求貫徹佣人的選舉利益,竟然以犧牲社會整體的經濟利益為代價乎?豈不是「一人決策」之下,藉由一己的專斷,而以全民的利益為陪葬,烏乎可!         民主政治就是民意政治,而民主政治的可貴,端在所有攸關社會公益的事項,莫不透過全體民眾的共同協商,於取得大家的共識之後,形成共同的決策,才能據以定案,並且立法執行之。今天有關政府重要機構的改名問題,影響極為深遠,僅僅單憑阿扁總統一個人的一句話,既末做「可行性評估」(Feasibility study)便貿然行之,不啻視國政如兒戲,失諸輕率。         公營事業的改名,堪稱茲事體大,豈能輕易造次?如今政府之所做所為,有如「僅由周公片面立法,未經周姥同意。」執意蠻幹的結果,一切以阿扁總統個人的意見為意見,這種獨斷獨行的行事作風,又與獨裁政治有什麼差別?反而因為欠缺集體協商,俾匯聚全國人民的智慧結晶,顯然貝有相當大的流弊,絕對不容低估其後遺症。         倘若阿扁總統不知道懸崖勒馬,則其所葬送的利益,又豈止於各個國營事業的經濟利益而已?所有中華民國國民的福祉,以及民主政治的基本精神,恐怕亦在阿扁總統自私自利的動機下,全面給犧牲掉,此乃足以預期的事情,不宜低估其負面之效應。一旦阿扁政府立下了此一惡例,其他後繼者亦可以如法泡製一番,那麼勢必沒完沒了,政治足以凌駕一切。         基本上,各個國營事業並非不能改名,但是這有一-項前提,改名應該本於經濟因素的考量而非純粹站在政治利益的觀點,否則就是捨本逐末,喪失了各國營事業的成立目的,須知國營事業雖然歸屬於行政院之下的各部會管轄,仍然有其「法人」(Iegal person)之人格,暨相當的自主性,不是可以任人擺佈,而完全沒有自己的主體性。         一般凡夫俗子,只知道國家做為一個政治實體,有所謂的「主權」(sovereign)概念,而「主權」又分兩種:一是對內主權,二是對外主健。所謂的對內主權,就是國家的統治權,這是國內最高的權力,不容其他的權力對之進行挑戰;所謂的對外主權,乃是透過國際承認的方式,保持本身獨立自主地位,他國不得干涉其內政。         主權源自於歐洲宗教改革之後的「三十年戳爭」,由於北德的神學教授馬丁.路德,於西元1571年公然反對教皇的出售「赦罪券」,導致基督新教的興起,而與傳統的舊教-天主教,徹底決裂。教皇為了壓抑基督新教的勢力勃興,從而在德國爆發三十年戰爭(1618年至1648年),;造成其境內三分之一人口死亡。         「三十年戰爭」結束之後,簽訂了「威斯法利亞和約」(the Westphalia Treaty)從此確立了德境各小邦的主權,除了不受教皇的頤指氣使之外,甚至於神聖羅馬帝國的皇帝亦管不到他們。到了西元1815年,拿破崙戰爭結束之後,歐洲的列強於維也納舉行和會,基於「正統」及「補償」的兩大原則,正式樹立主權的精髓。         質言之,「主權」指稱著該一領域的至高權威,毋庸受到各式各樣外界不當的干擾。例如消費者保護法於民國83年制定公布時,正是本於「消費者主權」的概念而來。此外,例如於民國73年勞基法制定公布時,正是基於「勞動者主權」的概念而來,換句話說,每一種領域皆有其最高的權威及法律所要捍衛的對象。         同理,企業的經營亦有其專業的權威,也有其專業的考量。除了與該企業經營,具備一定之關係者之外,並非任何人均得置喙。所謂隔行如隔山,在「企業主權」的概念下,並不存在著「官大學問大」的問題。碰到企業經營管理的事項,政治唯有閃避在一旁,俾勞工及專業經理人能夠在別無掣肘的環境之下,做成睿智的決策。         在一個開放多元的日由祉會,各行各業都有其專業的權威,最曉得自己的利基所在,同時構成其獨特的「主懼」領域。明智的領導人絕不會恣意妄為,用外行領導內行的方式,試圖粗暴地干預專業「主權」領域,因為這樣只會自暴其短,並且損害了整體社會的利益,其不智也明矣!         今天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究竟應否改名,乃是涉及中油「企業主懼」的事宜,誠應由全體中油的同仁,大家本於中油的最高利益,一起作決定即可。實在毋庸領導階層的越俎代庖,更不容許由特定個人「拍板定案」,畢竟我們是民主國家,而非共產社會,難道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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