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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議題]行政裁量權應合理/魏無忌勞工議題

行政裁量權應合理/魏無忌

[勞工議題]行政裁量權應合理/魏無忌        主管的行政裁量權,有其一定範圍內的限制,絕非可以任由主管們恣意妄為,並掌握部屬的生殺予奪大權。否則部屬們豈不是盡成為主管的個人財產,而任由主管們隨便加以處分乎?         台灣駐多明尼加新聞參事處三等秘書蔡毖濡君,罹患子宮腫瘤,多次向其上司請病假,皆遲遲不獲准。直到台灣人權組織關懷之下,終於獲准後四十八小時,艱辛踏上返鄉之路,然而病情延誤太久,此生恐無生育能力,是為終身一大遺憾。         事實上,部屬的申請病假,類似於員工的屆齡退休,法律上屬於「形成權」的一種。只要員符合退休的要件,同時又已提出退休的申請,理論上主管除動之以情,予以「慰留」之外,顯然沒有絕對的准駁之權,不能逕行駁回員工退休的申請,其理至明。         同理,倘若部屬果真生病,而依據醫師診斷的結果,需要住院開刀治療,那麼身為其主管者,不得用「公務繁忙」之理由來搪塞,而駁回其病假的申請。除非主管們具有合理的事由,例如部屬之生病,純屬虛構情節,或病假天數超越實際的需求,此際主管自然可以本於權責,另作適當之考量。         假設不分青紅皂白,一旦部屬申請病假,主管們充其量為了施展本身的權威,動輒予以不准,卻末慮及現實的狀況,此乃構成權力的濫用,絕對稱不上是良好的示範。無論對主管自己,抑或對於相關部屬權益,在在形成「雙輸」的格局,何苦乃爾!?         維持個人身體的健康,原屬於基本人權之一。工作固然重要,但是部屬的生命身體安全,仍然需要照顧好。至於部屬是否真正生病,並且究竟應請幾天病假,方為允當,凡此有專業的醫師下判斷,主管何必越俎代庖,擅自替醫師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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