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勞工

[勞工權益]資本家的幽暗之夢…便宜的勞動力與勞退新制/小馬勞工權益

資本家的幽暗之夢… 便宜的勞動力與勞退新制/小馬

[勞工權益]資本家的幽暗之夢…便宜的勞動力與勞退新制/小馬

 [勞工權益]資本家的幽暗之夢…便宜的勞動力與勞退新制/小馬

▲郭明政教授發表專題。。

[勞工權益]資本家的幽暗之夢…便宜的勞動力與勞退新制/小馬

 [勞工權益]資本家的幽暗之夢…便宜的勞動力與勞退新制/小馬

▲德國的Birk教授演講德國勞退制。 ▲奧地利的Wachter教授演講奧國勞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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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Chistain教授演講加國勞退制。 ▲日本桑原昌宏教授演講日本勞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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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座談一景。 ▲綜合做談黃世鑫教授(中)發言。

[勞工權益]資本家的幽暗之夢…便宜的勞動力與勞退新制/小馬

 

▲綜合座談全產總鍾孔炤理事長(右)發言。
         勞退新制在今年7月1日要開始上路,有線、無線電視大量播出勞退新制正面的官方廣告,內容彷若賣大力丸般的通俗,好像勞退新制將一切搞定,盛世將臨…。但在許多私人企業卻是風雨已來,愁雲慘霧,有的頭家忙著資遣再重雇員工(躲避舊制的退休金),有的頭家乾脆以勞動派遣來重組(退休金是派遣公司的責任),有的頭家要求員工全體選舊制(舊制沒有強制提撥退休金,先拖再說)…,在老闆因應的大動作下,官員口中獲益匪淺的勞工臉上沒有笑臉,6%的提撥可能要內含於薪資,未來不及2成的退休所得替代…等等,都形成工人額上深鎖的皺紋…。

其實,官員在電視上所說的:「沿路作沿路存,吃老就可以安享」的真意,是替台灣資本家在找便宜的勞動力,降低生產成本,這跟當初的「NO  WORK  NO  PAY」是同樣的邏輯思路,只是他們沒去評估在一次經濟起飛裡刺激成長的因素,在建構二次經濟成長是否仍舊有效?但面對著頭家老闆在媒體上大談台灣競爭力衰退-土地太貴、人工太貴、優惠太少、稅收太高…,個個恐嚇要西進大陸之際,去年立院在勞工在院外抗議聲中,官員就在部分立委的幫忙下,將勞退新制偷渡成功…

【勞工退休保障制度國際研討會】

    在對新制的一片紛擾聲中,4月6日在政治大學綜合院管國際會議室,由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勞動法與社會法研究中心、國立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財團法人台灣國際勞雇組織基金會等單位主辦,台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勞工教育研究推廣協會等單位協辦下,召開了為期二天半的「勞工退休保障制度國際研討會」,會中請來了Birk(德)、Wachter(奧)、Christian(加)、桑原昌宏(日)等學者,分別報告各國的勞工退休制度。

 

◎台灣勞工退休保障之制度改革-郭明政教授

  一、一場社會、經濟與政治風暴的來臨

 企業界認為新制將增加6%的人事成本,因此半數企業計劃減薪或裁員。但勞委會認為,若以企業總營業成本為準,過去未提撥勞基法退休準備金者,僅提升0.69%的營業成本,提撥2%的企業僅提升0.45%;但這不意味著獲利率在0.69%或0.45%以下的企業因新制之實施,其營運將出現赤字。

二、何以會有勞退新制?台灣勞工的退休保障制度究竟有何重大問題?

 1950年台灣實施勞工保險制度,1995年實施全民健保,1999年實施失業保險,台灣的社會保險逐漸成形,但工業勞工(尤其是民營企業)相較軍公教僅可期待勞保裡的老年、殘廢與遺屬給付,且其為一次給付。1980年代政府推動勞基法的退休金制度,是一種“強制雇主責任”的制度,一種澈底私人化的制度,基金由政府統一管理,因此也是一種集體化與國家化的制度。但這一制度因有9成企業未依法提撥,而宣告破產。

2002年全國經發會議,勞委會提個人帳戶,但在勞工團體反對下,遂有所謂附加年金、個人帳戶與其它可攜式年金保險三軌制之決議。依此決議民進黨政府提出了三軌制的立法草案,在沈富雄的支配性主導下,而有新制的立法。

三、勞退新制的政策意義及其成因分析

新制較舊制更進一步個人化與國家化,可說是新古典經濟學反福利理論的全面勝利,支持個人帳戶主要是以“否定社會保險”為其前提,並以世界銀行的報告為依靠;理由:1.人口老化會讓社會保險面臨財務危機,拖垮政府。2.對世界銀行片面的信賴,忽略了其它如ILO、ISSA等國際組織的社會政策主張,形成台灣與國際的脫軌。

四、勞退新制的影響與衝擊

  1.對勞工的衝擊

   個人帳戶的儲備金可因物價、幣值、通膨等問題而無法支應老年生活所需,而個人帳戶基本屬強制儲蓄,雇主可能轉嫁到勞工身上,且因勞保年金給付尚在未定,6%提入帳戶社會保險年金的空間嚴重受影響,是否能達到ILO128號公約的45%最低所得替代率大有問題。

  2.對企業的影響

   雖可轉嫁勞工,但短期內6%的提撥可能造成企業營運困難,尤其是中小企業。

  3.對經濟發展的影響

   台灣個人帳戶制度裡的錢由國家掌控,國家常為穩定股市而將之投入股市,將最需安全的社會保障基金投入最不安全的股市;新制的國家管控不同於中南美洲的個人帳戶,其是由民間經營的組織模式;其結果國家藉由龐大基金的控管遂行經濟的干預,不自由的經濟體制於焉產生。

4.對政治的影響

  政府可藉由經濟的干預對不服從的企業進行制裁,政府也可藉由股市漲跌對民主選舉產生一定的影響,將嚴重扭曲民主政治。

五、憲法與國際公約的審查

    由各國的長期經驗,社會保險是國際上得以承認的干預手段,甚至成了人權的基本內容。因此在世界人權宣言、在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之中,遂人人得想有社會安全之規定。觀諸台灣的憲法,憲法第155條及增修款第10條,不但賦予國家實施社會保險的權利,甚至可課處實施社會保險的義務,準此,若以社會保險作為勞工退休保障之手段,自可通過“違憲”審查;反之,強制性的雇主責任或以強迫儲蓄的個人帳戶,則因未有國家公約及憲法的明確授權,而將侵害人權、違反憲法,尤其憲法對於財產、自由保障之規定。基此,個人帳戶制度不但未能達到老年保障之社會目的,且有眾多經濟、社會、政治之問題,因此無法通過必要性、適當性與比例性的比例原則審查。

六、何去何從:與歐美日國家並駕齊趨,還是擠身亞非拉丁美洲開發中國家?

  由勞退新制,可見台灣不是由新興國家提昇為工業國家,而是快速退化為發展中的亞、非、拉丁美洲國家,快數的阿根廷化、烏干達化。就此,不禁令人擔心,台灣將是一個永恆的門檻國家(Schwellenland auf Dauer),甚至成為一個亙古未見的集錢、集權與極權國家。

◎德國的勞工退休保障-Rolf  Birk教授

  德國社會保險制度之設立,可溯自威廉二世(Wilhelm Ⅱ)王朝,1881年11月17日威廉二世下詔德國國會,推動此一制度之立法,在當時老年保險立法,是完全新生的事物,無先例可循。

一、德國勞工退休保障三支柱

 德國的勞工退休保障系統,包括:第1支柱-老年退休保險(社會性的)、第2支柱-補足退休準備(私人性的)、第3支柱個人私人性的退休保險。

此三支柱以老年退休保險為最重要之一環,其設計在於能夠保障退休後之收入,能維持其在“退休前之最後收入的水準”,但今日此項完全的所得替代目標無法達成,為彌補這個落差第三支柱將更形重要。

二、德國的勞工退休保障及老年年金

    2005年老年退休保險給付的所得替代是69.2﹪,社會退休保險的三大特點原則:1.保險原則-受險人及受雇者及其雇主兩造對險金的繳付是一樣的。2.社會補償原則-險金之負擔與受益,在受險人之間並非平等的。3.隨收隨付原則-建基於一項暗含的協議上,即所謂「代間契約」。

   社會安全法典(SGB)有關退休年金的規定,包括老年退休、謀生能力降低年金以及受險勞工死亡的遺族年金。其規定老年退休金的領取條件是年滿65歲,繳交保險金5年以上。

   退休年金計算模式:累績之薪點 × 退休年齡 及退休因素 × 現時的基金值。(年金之調整於每年7月1日行之)

三、企業年金方案是為德國勞工退休保障的第2支柱

    本方案是一非強制性的、私領域的附加系統,即使「企業老年照顧改善法」中有些委托規定,但實質上並沒有任何一般性法律來規定其實施,僅為企業主對勞工或受雇者之許諾,或是一種雇主聯合與工會之間的團體協商形式。

    在科隆有由設置企業年金的雇主籌組的「年金保險聯盟」(PSV),企業主繳費形成公積金,由於該公積金數目龐大,縱在經濟不景氣時也無喪失運做能力之虞,在德國約有60-65﹪勞工獲得不同的企業年金。

四、德國勞工退休保障之第3支柱-個人的退休準備

    當前兩項無法維持老年勞工退休生活所需,則需靠「儲蓄」或「私人投資」彌補,此彌補無法是多樣性的,近年政府對此第3支柱的形成是多方鼓勵的,如以減稅的方式鼓勵勞工將儲蓄投入雇主的企業、銀行儲蓄規劃…等。

五、台灣的老年退休保障制度與德國制度之比較

    台灣並無如德國所謂三支柱的制度,因其未有社會老年退休保險或國家性的最低退休保險,2004年的新制基於勞僱關係基礎的保障,此與德國同,然其雇主每月僅提撥6﹪比起德國的50﹪顯然偏低。根據勞退條例第9條之規定,勞工可選擇新或舊制申請退休方案;35條規定所謂新舊制之外的其它形式退休保險方案也可實施,這類規定在英國稱之為國家正常制度之外的可能性措施。

◎奧地利的勞工退休保障-Gustaw  Wachter教授

一、社會保險老年年金制度:

    奧地利的勞工退休保障與德國相似,由「三柱理論」所構成,包括:社會保險老年年金給付(法定年金保險)、職業年金(企業年金)、個人養老規劃。

        社會保險老年年金給付,系統構成:退休年金、勞動能力減損年金(殘廢、職業失能等)、遺屬年金、職業重建措施、健康照顧。社會保險的經費(尤其在年金給付)係由勞雇雙方所繳納之保費而來,如保費不足以支付所有保險給付,則國家由稅收中給予補貼,作為第二重保證。

        職業年金:此在奧地利並不重要,法律上並不強制雇主提供,僅有10-15﹪的勞工涵蓋在職業年金之保障下,主要有三種基本型態:直接年金保證、企業年金基金、商業保險年金;2002年起上述不相關之給付由於「企業退職保障法」(BMVG)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轉化為一種責任準備金型態之保證。依據該法在2002年12月31日以後僱用之勞工,雇主每月需提撥勞工薪資額1.53﹪之金額至特定基金(勞動者退職基金)之帳戶。

個人養老規劃:依各人財務能力規劃,自行投資、投保或理財。

二、2004年年金保險改革:

  改革(年金協調)依「年金制度協調法」是因下列前提而引起:

  1.年金保險制度應確保代間平衡,不疑造成年輕一代過度的負擔。

  2.因改革所導致之負擔應公平的分擔,已獲得年金者應給予較高的保障。

  30.應考量制度內部性之公平性。

  年金制度的長期持續保障必須以“隨收隨付制”為前提,長遠規劃的現代年金制度係以保險為導向的年金帳戶。

三、年金制度協調法主要內容:

  改革最主要目標在於所有被保險人在投保年資達45年年齡屆滿65歲時,可獲得其終身平均所得80﹪的年金。

  帳戶給付率:每年1.78﹪。(1.78﹪×45=80.1﹪)

       保險費率22.8﹪,受僱者10.25﹪,雇主12.55﹪。農民及自僱者負擔為15﹪及17﹪,餘由國家負擔。

    年金給付要件:一般請求之年齡為65歲,但亦得62至65歲之間請求給付年金,低或高於65歲請求給付每年以減或增4.2﹪行之,請領者必須從事有酬工作(亦即加保)7年以上,請求減額年金者其保險年資至少需達450個月。

 

◎加拿大退休金保帳制度的發展-Timothy J. Christian教授

    加拿大的退休金制度發展分為4個階段:1.仰賴後代或委託民間慈善機構、公立安養機構;2.導入生活能力檢驗法的退休金(需提出無子女照顧的證明);3.全民化退休金制度,基金源自受聘僱員工強制性提撥;4.成立獨立委員會,並將退休金放在市場上投資。

    加拿大的公共退休金被規劃成“僅提供基本程度支援”的制度。

1908年加拿大政府年金法,由貿易商業部長Richard Cartwright大力促成,但Cartwright並不支持全國性退休制度,它認為那會降低民眾為自己老年生活儲蓄的意願,因此通過的年金法是鼓勵人民經由購買政府年金來為自己做準備,問題是“僅有少數人有能力購買”,這樣並無法減輕老年人的貧困情形。

一、公共退休金計劃:

        1927年加拿大藉由通過老人退休金法案,第一次導入公共退休金計劃,但該計劃卻要建立一種生活能力檢驗法,這深受到一般民眾反對;直到1943年McGill社會科學研究計畫的主持人Leonard Marsh提出「加拿大社會保障研究」,將提撥制退休金引介到加拿大。

         1951年以老人保障法及老人援助法取代了1927年的老人退休金法,老人保障法為70歲以上的老人規劃每月“定額”領40加幣,無須檢驗;而老人援助法則是針對前法無法顧及的65-69歲的老人。

         1966年加拿大自由黨政府總理Lester Pearson導入「加拿大退休金計劃」,隨後一系列的調整,慢慢建構出現行退休收入制度的架構:它的基礎就是“全民性”、“定額”的老人保障退休金,而保障收入補助辦法是其附加條款;直到1971年加拿大退休金計劃與魁北克退休金計劃均成熟,保障收入補助辦法就永遠變成了老人保障系統的一部份。

         1987年針對加拿大退休金計劃,各聯邦與各省政府同意做了一些修正:

  1.退休年齡採彈性化。

2.改善殘障保護方法,增加其定額補助。

3.增加計劃的提撥率,以25年為一期,便於聯邦與各省政府每5年共同檢視一次。

  4.夫妻互享退休年金。

  5.遺屬即使再婚也可以繼續享受年金。

  6.符合身份的印地安人也可以全程參與該計劃。

二、加拿大退休金計劃的財務能力

    由於人口老化及國民平均餘命增長,使得退休體系能否永續存在變成一項重要的政治議題,據第15期的精算CPP的「未償債務」到1995年底將達5560億,且將以每年500億的幅度增加。該計劃原定提撥率不要高於個人所得的5.5%,如今已達5.6%,在20年後將可能達到10.1%。這意味著未來世代的子孫將被要求付出更多,卻只能享受到與目前差不多的福利待遇,這牽涉到公平與公正,在經全國性的廣泛討論後,由省及聯邦所選出的委員會在1998年提出一份報告(據稱合乎勞方代表的期望),其主要內容:

    1.CPP基金必須多樣化投資在市場上,以確保並增加其投資報酬,並恢復人民對CPP的信心。

    2.該基金成立的目的在讓投資報酬率極大化。

    3.必須組成一個獨立的信託董事會,並在透明的受信基制下掌管該基金。

    4.投資多樣化的CPP基金得購買省發行的債券作為一部份資產,但各省並不需要提供該基金優惠待遇。

    5.該基金可以投資國外債券,使其多樣化更廣泛,同時也可降低投資國內市場的壓力。

        最重要的變更就是實行「漸進式財務」,並將多餘基金在市場上投資,以達到提升投資報酬率的目標。為了進行前述的基金多樣化投資,2003年之前的提撥率由5.6%大幅增加到9.9%,專家們認為初期的提撥率增加速度愈快,CPP越可在較短時間內累積增加福利金。1998年導入的改變,使CPP從早期的「隨支隨付」模式邁向財力更充裕的方向,保留相當於5年的福利金意味著該計劃的基金將累積達20%,基金與提撥率將隨時間更加穩定與公平。

        2004年CPP精算師提出看法:「依照立法通過的9.9%提撥率而實施的CPP,未來至少50年的財務是穩固的…。」

        值得注意的是CPP中的獨立投資董事會(CPPIB),CPPIB組成公司型態並聘用一群資深人員制訂投資策略,然後委由外部專業公司實際執行,CPPIB在2004會計年度中表現良好,投資報酬率達17.6%,產生投資收益103億加幣,加上員工雇主的46億提撥金,基金儲存數由149億成長到705億加幣。

三、企業退休金計劃(RPPs)

        加拿大約40%的受雇者參加企業退休金計劃(其正式名稱為登記制退休金計劃,簡稱RPPs

 ),由雇主代扣的提撥金,員工每年都必須統計總金額並填表申報,提撥金額每年皆可抵稅。企業退休金計劃大致可分為“確定給付計畫”與“確定提撥計畫”兩種。

四、登記制退休金計劃(RRSP)

         RRSP係經過政府認可的制度,其目的用以鼓勵加拿大人為將來退休而預先除蓄,並提供強而有力的抵稅選擇。其抵稅方式有兩種:1.一旦RRSP帳戶成立,提撥金就可抵扣當年度的所得稅。2.RRSP帳戶中用於投資產生的收入與資本利得,不僅可以免稅,還可採複利計算,不過一旦從計畫中提領退休金就必需課稅。

五、結論

    在加拿大人民的評價中,退休金制度是整體社會福利制度中極為重要的一環,美個人都應該為自己的老年生活擔負起責任,不同程度的全民性退休基金只能給予基本的支援,全民性退休金制度與一些相掴的私人退休金組織,已為貧窮的老年人口帶來衝擊。

◎日本的勞工退休金制度與最近的改革-桑原昌宏教授

一、立法架構與2004年的改革

  (一).立法架構:

    基本原則:

    日本的「勞働者年金制度」基本上是國家保險、社會保險。這意味著:1.除確定提撥年金法外,這是種在一定金額的國家財政補助下,法定強制勞雇雙方繳納保費,法定確定支給一定保費比例給付的制度。2.此乃種繳費與給付金額,由政府依法審議決定的制度,而非由股票市場之股價決定之制度。

    日本的公共年金制度包括三個層級(類似三支柱模式):1.底層為“國民年金”(基礎年金)-適用於自雇者與受雇於5人以下小企業之勞工; 2.第二層為厚生年金制度-適用於受僱於5人上一般民間企業之勞工;以上兩者均以“社會保險”方式辦理,其法律性質屬公共的、義務的、強制的。3.為企業確定提撥年金制度所構成,唯非強制每個企業都參加,是一個可攜式的制度。

   (二)2004年的改革:

     2004年6月日本國會在自民黨與公明黨的多數支持下,通過了厚生年金保險法休正案,多數民意並不支持該項改革,主因:1.將降低退休年金給付水準;2.將提高提撥率;3.未改善公私部門間退休年金的差別待遇;4.執政黨不受歡迎;5.國會應採更有效的措施,整合公私部門的退休年金制度,至少使兩者立於公平的基礎之上。

   (三)公私部門間給付水準及其差異

     原則上投保年資滿25年方得依法請領年金給付,根據厚生年金保險條例,勞工年滿65歲者,得請領勞工年金給付,該給付包括:1.基礎年金給付,採浮動制;2.勞動者年金給付,為工資比例制加上附加給付組成;3.附加補充給付,配偶未滿65歲或子女未滿18歲者。

    2004年的改革在國會辯論期間,厚生勞動省承諾改革通過後,保證年金給付原則上其替代率不低於50%,但後來厚生勞動省卻表示該承諾僅為一“政治性的陳述”;50﹪的所得替代率原則僅適用於年滿65歲退休勞工;又政府採用新的「消費者物價指數連動制」(CPI),這讓退休年金的給付數額隨年遞減0.9﹪;據厚生勞動省公開的資料顯示,最低的退休年金給付的所得替代率為:2004年按舊制年滿65歲退休之勞工為42.5﹪,到2045年按新制年滿85歲單身未婚者約為29﹪。

   (四)保險費率與國家對勞工退休年金制度的補助

    根據國民年金法規定,自營作業者及受僱於5人以下小企業的勞工於2004年每月應定額繳納13300円,受僱於5人以上企業之勞工費率則為工資的13.58﹪(勞資各付一半為6.79﹪)。但2004年的改革將使費率以每年0.345﹪的幅度增加,到了2015年其費率將達18.3﹪。

    民眾對之信心降低未繳者自1993年的14﹪上升到2002年的30﹪,而經濟產業省2004年11月的公佈資料顯示,有81﹪的大型企業、71﹪的中型企業規避退休年金保費的方法,主要為僱用適用除外之部份工時者、派遣勞工。

二、補充給付

        厚生年金基金(確定給付制)-屆退時所領取的退休年金是確定的、可事前計算得知。凡雇用500人以上的雇主得經受僱人與工會同意、厚生省許可後,成立厚生年金基金,厚生年金基金可部份投資股市賺取利潤。

       確定提撥制(可攜式年金制度)-須根據基金投資股市結果決定而無法事前預知,唯有提撥率是提撥當時已經確定。此法參照美國的年金制於2001年引進,而有日本式的401K之稱。本制度並不普及,主要原因:1.於2002年起開辦,制度成立不久;2.風險由勞雇雙方承擔,這對勞工相當不利。

三、行政管理

        日本社會保險制度的主管機關為厚生勞動省,並由所屬之年金局與社會保險廳負責實際營運。年金局與社會保險已經遇到了許多問題,其中以未能有效的收繳保險費最為嚴重。

      為回應改革訴求,政府組成一專案小組就社會保險廳重新進行評估,小組於2005年3月提出改革計畫:1.對於失業青年採“繳費猶豫制度”,讓其有補繳之機會。2.因轉退職而退出厚生年金、於一定時間未加入國民年金者,採取“職權強制適用措施”。3.保費收繳率應達80﹪、社會保險事務所每年度應展開特別行動計畫。4.對於年滿58歲以上之被保險人,主甕提供其本人加保記錄與年金權益資料,5.社會保險事務所普遍設置綜合諮詢室,提供年金請領人完整之諮詢服務。6.不再以保費收入投入新增年金保健福祉設施事業。7.對於政府採購,採用更為公開競爭的措施。8.強化內部治理的理念。

四、評論

    近代有關勞工退休金的各種意識形態或哲學思考的發展,愈來愈強調經濟與社會合作共同保護退休勞工及其家屬,而非作為國民經濟預算緊縮時,對抗財政危機的預防工具;亦非自由市場經濟意識形態下,解除管制的政策工具。

    設置勞退金制的民主程序,對於法律制度的接受者相當重要。2004年改革未被公眾接受即源於國會審議時的紊亂程序與不民主的政治技倆;成功的改革必須取得“人民的共識”,“社會夥伴的關係”也相當重要。

    所得保障的前景黯淡,是2004年改革不受歡迎的另一主因,讓投保者感到保險費逐年增加而年金給付數額逐年減少的拮据。

◎綜合座談-鍾孔炤理事長、張緒中理事長、黃世鑫教授、王惠玲教授。

        鍾孔炤理事長:近代民主進程中,相當強調“社會夥伴”的關係,這關係展現在“社會對話”的面向,尤其是關乎全民的政策議題,如勞健保、勞退制等,更是需要進行社會對話,來凝聚“共識”,才能形成比較貼適的政策。

        黃世鑫教授:勞工退休金條例於2004年6月11日立法通過,於2005年7月1日施行,但仔細檢視自2002年10月9日以來至2004年6月11日這長達1年8個月的立法審議期的過程與記錄,以「無知、盲從、或居心叵測」形容之!

        這一制度是迎合「金融財閥」利益的三軌制,是政府以公權力強制企業老闆出賭金,並以數百萬勞工家庭之老年生活保障為賭注,全體納稅人作保;首先,強制的個人帳戶,對勞工的「老年生活安全保障」,充滿「不確定性」,個人帳戶裡的本金及累積收益,前者來自工作年資及提撥之薪資水準,後者係自本金之投資報酬率,這讓勞工的老年生活完全曝露於未來“高失業率的勞動市場”以及“極不穩定的泡沫化之金融市場”的風險當中。

        老年生活安全保障的指標是“所得替代率”,勞委會對外表示可達到50﹪,但依據勞委會所提供的試算表,既使滿25年年資、政府保證的最低投資報酬率約2.5﹪,所得替代率尚不及10﹪!

        社會保險制度是經過歷史多次的考驗,至今尚存顯示其有一定的功能,但政府為了新制卻污名化社會保險育隨收隨付制,顯示出台灣政黨對歷史經驗、國際經驗認知不足,各國的三柱理論內容各個不同,陳菊主委所提的50﹪所得替代是加上勞保才有的,在此觀點上強制個人帳戶不是企業年金。

    張緒中理事長:對於通過了這樣的勞工退休金制度,全產總無力抵抗是難辭其咎的;而在立法通過勞退新制前,立法院相對應的公聽會次數少得可憐,這顯示了台灣社會公民意識的欠缺;勞工研究所出來的學生,在進入勞工行政的體系後,對勞工採敵對態度,服務於資本;台灣的經濟政策不能只追求“經濟效益”而忽略“整體福利”,過去的勞動基準法為什麼沒有要求政府落實實施,如今面對這樣的惡法人民應考慮施行“抵抗權”;在相關議題上進行社會對話是有其困難的,勞資政學的對話常形成勞面對資政學的聯手,呼籲學者在建構理論時,要將“道德”擺於一定高度,這才有助於公民社會的形成! 

     王惠玲教授:在政府操控下許多會議都流於形式,政策一般的形成是由下而上(如ILO的法令規章),但在台灣卻是反其道而行;歐美國家的勞退保障制度是以社會保險為主,企業補助為輔,台灣在這點上也恰恰相反,這是邏輯根本出了問題,政府對於勞退基金的運作應該透明化、公開化,接受人民的檢驗,建立良好的監管機制,不能有太多的帳本;為了勞退新制,政府誇大渲染了代間的問題。

 

黃越欽教授總結:

1.勞委會花在勞退新制宣傳上的錢遠大於花在勞退新制的研究經費。

2.一般法要實施一段時間才會見到結果,但勞退新制還未實施,當事的勞工就深受其害,面對企業的解僱或壓低勞動條件。

3.社會保險是全世界百多個國家選擇的制度,但台灣卻另創新法,請政府謹守-保護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就是道德。

4.改善法制是國會存在的前提,但改採新制卻是用來掩飾過去的錯誤。

 

◎後語:

        台灣經濟在90年代落底,成長率逐年下滑,政府在拼經濟時,可說是對資產階級使盡了籠絡的方法,除了優惠特權、賦稅減免、公共財配合,勞退新制再強化勞工的再剝削提供資產階級最後甜點,對勞工深層的剝削是造成台灣的跛腳經濟的原因之一-不足的市場消費,讓產品必須到出口到國際去競爭。

        研討過程中,有些學者一再強調現行的企業勞退準備金的提撥與勞保的老年給付是對資本家的“雙重剝削”,無視於當前台灣僅有不到二成的企業提撥勞退準備金的現實,而主張不應該由企業提撥6﹪,勞工應該自己打理自己的未來。這種“工資買斷一切”的思路只是再印證了勞資學政的結構中,勞永遠要面對資政學的聯手壓制。

        在對勞退新制的所有討論中,主體的“勞工”卻一直是不被重視的角色,大談所得替代率之際,焦點集中在幾﹪上,似乎以趨近世銀(WB)主張的50﹪為職志,但如果是基本工資15840的所得替代率50﹪,對終生勞碌的工人又是情何以堪!

[勞工權益]資本家的幽暗之夢…便宜的勞動力與勞退新制/小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