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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權益]談勞動權入憲/廖巧瑜勞工權益

談勞動權入憲/廖巧瑜

        今年五月由台灣勞工陣線賴理事長萬枝、立委盧天麟、台灣石油工會莊理事長爵安、台灣電力工會施理事長朝賢…….等各產業工會理事長組成的「民間推動勞動權入憲聯盟」召開記者會發表關於勞動權入憲的此項訴求,強調確保勞動三權是勞工在勞資關係中站穩立足點的開始。         究竟勞動權入憲對於我們的勞工朋友的意義是什麼,以及為何要積極推動之,將在此作說明與探討,期使讀者能更加瞭解它的意涵。首先,說明勞動權的意義,勞動權即「勞動基本權」,包含生存權、工作權,以及勞動者的「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三權,即一般所簡稱之「勞動三權」。勞動三權是實現生存權及工作權實質內容所必須的勞動者力量之保障,其中,團結權為最根源的基本權,協商權具有目的與手段之關係,爭議權則是為了保障勞動者有行使與資方進行爭權的手段與工具行使之權。此勞動三權乃是相互關聯,缺一不可;而團結權的重要性為三權的基石,也是集合勞動者力量的基礎。         勞動權入憲的意義在於將勞動基本權列入國家大法,代表國家在未來發展時將同時保障勞動者保護的完整基本權及其價值。將勞動權作為憲法基本權的重要內涵之一,以確立憲法對勞動者保護的重要基石,即所有勞動者追求生存、合乎人性尊嚴之工作及保障集體團結權的具體呈現。由於我國憲法對於勞動三權的保障並不充足,隨著社會的變遷,將勞動權納入憲法,訂立明文加以保障,使勞工朋友對國家的要求和期待能落實為憲法的具體條文。         除了勞動三權之外,另有其他的的勞動權益應入憲,如2003年「歐洲基本權利憲章」草案中,就提到企業內勞工資訊與商議權,雇主要解雇勞工前,要恫知工會協商;和德國有專門法律保護的企業民主,使企業的經營也能讓勞工朋有參與監督;以及法院處理勞資訴訟太過冗長,是否成立勞工法院以縮短訴訟流程等等。         而勞動權入憲的方式有兩種,其一為「勞動權入憲的規範方式」,另一種為「勞動權入憲的體例方式」;規範方式所指的是勞動權在憲法的出現方式,體例方式則可以分為三大類:第一種為「規定於前言或基本原則」,第二種為「規定於一般基本權及自由章」,第三種為「規定於特殊基本權及自由章」。         在勞動權入憲的內容上益有五大項,共分為「勞動一般原則」、「職業自由防禦權」、「工作權社會權」、「同盟自由權」、「共同自由權」五大類,也就是將勞動三權細分成更具體的權力,分別包含了勞動基本權意義、基本自由權的職業自由、對於社會基本權的實踐,以及集體行動權、具有產業民主精神的共同決定權。         目前由台灣勞工陣線所提出之勞動憲章之內容為: 為        確立勞工之團結權、團體協商權、勞動爭議權、參與決定權及其他團體行動權,建立合乎人性尊嚴之勞動生活,特製定本勞動憲章。第一條〈勞動基本權〉         勞工享有團結權、團體協商權、勞動爭議權、參與決定權及其他團體行動權,國家應保障之。 任何限制、干涉勞工前項權利之行為或約定違法、無效。第二條〈事業單位參與經營權〉         各事業單位之經營與分配,由勞工與雇主共同決定之。         各事業單位之管理權由全體勞工依自治與民主原則行始之。第三條〈勞動條件與就業安全之保障〉         國民之勞動條件與就業安全,國家應立法保障之。         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須確保勞工享有具尊嚴之生活。第四條〈勞動婦女之積極保障〉         女性勞工享有與男性勞工相同之權利,違反此性別平等原則之行為或約定違法、無效。         雇主因結婚、懷孕、分銳、育嬰等事由對女性勞工所為之不利行為或約定違法、無效。 懷        孕及育嬰勞工有產假權、母性受益權、安全工作權,國家應立法保障之。任何限制、干涉前述權利之行為或約定違法、無效。第五條〈勞動法院〉         國家應設置勞動法院,掌理勞動訴訟之審判。         國家應制定非職業法官制度,參與勞動訴訟之審判。         針對以上勞動權入憲之條文說明,首先,         在第一條勞動基本權的保障上,它產生的法律效果可分為對國家和雇主兩方面:對國家而言,國家不僅是消極地不干涉、限制勞工行使勞工基本權,例如:國家不得制定限制勞動基本權的法律或在司法享有民、刑事之免責權,以及對行政權的拘束。更進一步而言,國家應積極保障勞動權的行使,建立「不當勞動行為」的救濟制度等。對雇主而言,雇主亦不得限制、干涉勞動基本權的行使。例如,雇主不得解雇參加勞動爭議的勞工,以免侵犯團體行動權。         第二條關於事業單位參與經營權之保障,主張經營權應以勞資共同參與經營的方式行使之。經營權為涉及事業之整體發展、財務計畫等生產、商業方面的規劃,包括商品類型、價格,設廠或關廠、投資或合併。 第三條是關於就業安全與最低勞動條件之保障,因為完整勞動權的保障除了保障勞動三權,使其能維持及改善勞工條件外,國家應確保人民的「工作權」,首先應以保障人民之「就業權」為首要任務,積極促進人民就業,保障職業的安定性。         而第四條乃是針對勞動婦女之積極保障,在現今社會雖已漸漸趨於男女平等,但不可否認地,女性在就業職場仍遭受許多不合理的對待,在第四條之中有較為詳細的規範保障。         第五條主張勞動法院之設立,此乃為保障勞工的法定權益,藉由設置設置勞動法院,掌理勞動訴訟之審判,以迅速解決勞資爭議。一般勞工若遭到資方違法解僱之勞資爭議,一方面要面對漫長繁雜的司法訴訟程序,一方面由於收入中斷,家庭經濟頓時陷入困境,使得勞工身心俱疲。因此,主張設置勞動法院,以減少訴訟時間的冗長費時。另外,考量到現行職業法官無法對任何職業的特殊生活、習慣、工作型態有完全的認識,若有來自勞雇雙方公正人士的幫助,參與勞動訴訟的審判工作,對整個審判在事實認定上有所助益。         從過去至今違憲施政之例多如牛毛,憲法的神聖性與權威性在政客的相繼破壞下,早已盪然無存!「憲政民主」在台灣變成遙遠不可及的夢想,舉最為明顯的一個例子,憲法第一百六十條:『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至今國民小學學費非但未逐年遞減,反而年年增高,根據報載,有些縣市國小學費還暴漲三成!這不管從一種角度來理解,都是擺明了違反憲法,但身為台灣老百姓又能奈何?         因此,為避免勞動權入憲淪為政客的口號與虛設條文,我們不僅要支持勞動權入憲,更應支持實質入憲而非形式入憲,由世界各國許多國家所訂立之保障勞動權的相關憲法條文,不難看出其規範相當明確而詳實。例如:西班牙王國憲法就明確規定團體協商權之保障,以及葡萄牙共和國憲法對於工會組織之權利行使便有相當詳盡的條文說明,值得國人參考,願我們的勞動權入憲法案能真正達到促使勞動權得到憲法基本保障,並提昇勞工經社地位的目的!

[勞工權益]談勞動權入憲/廖巧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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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盧天麟先生強調勞動權入憲的時代意義。 ▲大台北瓦斯工會理事長廖文瑞在會中表達其支持意見。

[勞工權益]談勞動權入憲/廖巧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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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勞工陣線理事長賴萬枝先生認為勞動憲章是新世紀勞工運動的新使命。 ▲本會戴秘書亦在現場與其他工會代表共同呼口號(右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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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各工會共同組成的「民間推動勞動權入憲聯盟」成立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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