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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權益]「勞動派遣法」,我們需要嗎?/劉人瑋勞工權益

「勞動派遣法」,我們需要嗎?/劉人瑋

        目前全球化的浪潮影響下,公司企業紛紛採行彈性勞動制度,部分工時、短期人員、外包、派遣人力等「非典型雇用」在職場的版圖不斷擴大。像這樣的「可拋棄式(disposable)員工」,儼然成為職場的「新弱勢團體」。根據勞委會官方統計,去年台灣派遣勞工數約為十三萬,但勞動派遣業者指出,這個數字嚴重低估,實際上應約在四十萬上下,並且持續快速成長中。而與之息息相關的「勞動派遣法」就緊鑼密鼓地在產、官、學界被熱烈討論著,仲介業、勞委會官員、學者相繼密集地舉辦各式座談會、說明會,不僅讓過去一向低調、默默進行且行之有年的派遣行為檯面化,現在勞委會更試圖推動法案想讓它合法化。         何謂勞動派遣?在先前的文章抑或各界的討論都已經介紹的很清楚,本文便不再贅述。簡單來說,就是在雇主與勞工的僱傭關係之外,多了一個派遣公司。而派遣公司在實際上是勞工的雇主,卻又在勞資關係的模糊地帶規避雇主的責任,最後吃虧受害、權益被犧牲的當然還是受派遣的勞工。其實,追溯勞動派遣業者的適法性,根據勞基法第六條「任何人不得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已清楚明白地指出勞動派遣在法律上是違法的。所以,為了避免造成勞工權益被第三人剝削,勞委會以及各界要深入討論的應該是如何杜絕此種侵害勞工權益的違法行為才對。但是,目前的產、官、學界卻一致認為必須制定所謂的勞動派遣法才能釐清雇主責任、保障勞工權益,這豈不是為已經違法的行為進行立法解套的本末倒置行為嗎?其實在全台各公務機構中,便已長期存在著一批約40萬人的勞工,既不是公務人員,也不受勞基法保障,他們的身份時而稱之約聘人員、時而稱之臨時工,工作內容和一般正職人員無異,但退休後,一毛錢也拿不到。長期以來,勞委會一直規避勞基法的規定而以違法的行政命令繼續允許此種違法的行為進行。不只在公務機關,其實全國教育機關所行之以年的「代課老師」也是勞動派遣的一種變相形式。但這些違法的行為與契約都將在勞動派遣法通過後正大光明地擺脫這個惡名,並為這些受剝削的勞工們更名為「派遣勞動者」,名正言順的溯及既往而合法化。此種治標不治本的政治手段實在令人無法茍同。         再者,儘管真的有需要將此種原本即為違法的行為因已廣為施行而使之合法的話,難道只有另立一個勞動派遣法才得以保障派遣勞工之權益嗎?其實,若能依照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及勞委會民國86年10月30日(86)台勞動一字第047494號函釋所認定的意涵,落實人力派遣公司及所僱用之勞工均應自民國87年4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並且依據本函釋之精神具體使派遣勞工適用就業服務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及兩性工作平等法等有關保護勞工之權益相當完備之相關規定,派遣勞工的權益即可獲得等同正職勞工的保障。此時,又何必再另立一個勞動派遣法來鼓勵中間的派遣公司來剝削派遣勞工呢?         曾經看到報章雜誌舉了一個形容派遣勞工地位的例子相當有趣,也十分發人深省。它形容現在的派遣勞工的情況就像全錄租賃型影印機的出現以後在企業終於雇主心目中的地位。在過去,影印機是企業的重要資產,陪伴企業成長,也曾是幾百個重大標案的幕後功臣。在企業的地位,絕不輸給老闆,不僅需要定期維修保養,還規定連續影印半小時就得讓它休息,誰也不准累壞它,因為這可是老闆的生財器具。但是全錄租賃型影印機出現後,從此改變影印機的命運。公司辦公室的影印機改由全向全錄租賃,影印機不再享受高規格待遇,對老闆而言,機器能操多久就操多久,壞了再找全錄換一台,過去花在影印機上的保養費用與時間一下子全省下來了!同樣的道理可適用於派遣勞工的身上,在『勞動派遣法』通過後,恐怕勞動派遣勞工的命運將與影印機一樣,不但可能被要求過度投入勞力,亦可能用完即丟、毫無保障,失去工作尊嚴。而這就是目前派遣勞工的處境。 前年,2004年的服務業發展會議,勞委會原本計畫趁勝追擊,達成勞動派遣法立法及勞基法契約章修正共識,但在場外勞工代表的抗議下,終於使該草案胎死腹中。今年勞委會於七月的經續會中捲土重來,在規劃勞動派遣法立法及勞基法契約章修正事宜上以「勞動法令鬆綁,促進就業,排除人力資源運用障礙」的名義提出,勞委會主委李應元於場內聲稱新的法律草案(派遣勞工保護法),此法將有別於舊的法律草案(勞動派遣法),而明文保障派遣工的勞動權益,自舊法草案規範的傳統勞僱兩造關係,擴大為規範三方責任關係。而場外各工會團體、勞工代表仍抱持懷疑態度進行示威抗議,高喊「反對政商勾結、反對劫貧濟富、反對金權永續、反對剝削勞工」等口號。將來結果會如何未得而知,但希望勞委會與各界代表能真正基於保護弱勢勞工的立場,在落實勞基法之餘,針對法律漏洞來進行法規上的補強。也就是說,對於現行勞基法中,對於派遣勞工欠缺規範之處,只需要在現行法規中做修正即可,不需畫蛇添足地另立新法,一味地只想為違法的命令解套,而枉顧全體派遣勞工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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