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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權益]別讓權利睡「死」了.─.最高法院判決的意義/周泳祥勞工權益

別讓權利睡「死」了 ─ 最高法院判決的意義/周泳祥

        夜點費計入平均工資訴訟勞工又贏了,輪班同仁閱後一定很納悶!為何夜點費計入平均工資ㄧ案,勞工一再勝訴,公司為何不依照法院判決,乾脆給付了事,寧可勞命傷財,浪費司法資源,破壞公司形象呢?筆者本於獻曝之誠,藉會刊一隅提供所知資訊與淺薄見解,尚請識者不吝指正。 按勞基法第二條三款「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致之報酬…..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予均屬之」,然而雇主卻以施行細則第10條第9款「夜點費非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借題發揮,擴大解釋夜點費名義,將具工資性質之夜點費,亦排除給付退休平均工資外,引發勞資爭議。五年前首由台塑工會發難,協助退休員工進行給付訴訟,二審判決定讞── 雇主敗訴,需補發勞工退休金和加計延遲利息。中鋼員工隨之,繼之中油員工跟進,也因為勞工覺醒而訴訟不斷,勞委會迫於勞工團體壓力,於94年6月20日修改施行細則第10條第9款,其意旨「…鑒於事業單位常有將「輪班津貼」或「夜勤津貼」等具有工資性質之給付,以「夜點費」或誤餐會名義發放,以減輕雇主日後平均工資之給付責任,實有欠妥,爰修正刪除勞動基準法實行細則第10條第9款之「夜點費」或「誤餐費」之規定,嗣後有關夜點費及誤餐費是否為工資,應依該法第2條第3款規定及上開原則,個案認定。」既然行政命令(主管機關解釋命令和規定辦法,統稱行政命令)已做修改,雇主頑強硬抝有效嗎?非常不幸,就筆者所知中油公司有兩案(高廠保全和苗栗探勘)法官判決勞工敗訴,判決內容大致雷同,茲摘要如下:「法官參照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897號判決意旨,認為應以給付項目之本質是否勞務對價,作為認定是否經常性給與之標準,不能僅以經常性給與判別是否構成工資範圍之唯一標準,並需考量該給付是否隨作業種類及其複雜性、經驗、學歷、智力、技能、勞心度、年資不同有高低以決之,更重要者,應就其是否為勞工工作之對價為決定;雇主若為改善勞工生活,給付具有勉勵性質恩惠性質之給與,雖有經常性,亦不得列入平均工資。」經濟部依據勞工敗訴判決,於95年1月9號函復中油公司大意為「依據相關行政會議,貴公司夜點費是否計入平均工資,仍應採個案認定;復鑒於貴公司已有類似訴訟案件判決勝訴之案例,本案仍請再加強訴訟說理之準備。」至此,國營事業當然依照上級指示,司法解決爭議。         夜點費計入平均工資案已有轉機,數年前石油工會前理事長康益義連合百餘位二分會退休同仁提起訴訟,95年10月業經最高法院判決勞工勝訴定讞,一、二、三審判決勞工勝訴內容,茲摘要如下:「所謂經常性之給與,只要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獲得之給付即屬之,制度上雇主有支付勞工給與之義務時,該給與即為經常性給與;由勞動契約之法理角度而言,若為勞工應提供勞務而由雇主所獲得之對價,即可認定為工資;給付與勞務之提出有同時履行之關係,即屬對價。判斷是否為工資,不應以給付名稱如何為基礎,如此始可防止雇主將工資改以其他名義發放,規避該給付列入平均工資內:輪班已成工作之固定制度,此種因環境、時間等特殊工作條件而取得之給付,即具有經常性及勞務對價,應堪認定為工資」因此,法官未採信中油公司答辯狀所提出之法定工時、中油公司夜點費支給辦法、夜點費為勉勵恩惠性質之主張。         最高法院判決,通常會受到下級法院尊重,因為就相同性質之案件,下級審之見解若與上級審有異,常於上訴中被廢棄;若被最高法院擇為「判例」,則對下級法院形成拘束力,法官若無堅強理由不敢推翻。上二案勞工敗訴理由,法官皆參照最高法院91年度台字第897號判決作為心証基礎,採信雇主主張。希望工會以近日最高法院判決勞工勝訴,說服相關主管機關,早日使此案圓滿落幕。但就目前所得資訊,國營會和中油公司對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擬依民事訴訟法於30日內提起再審之訴,此舉於人輸不起,窮極無聊,徒勞無益之感。一件事實內容單純的民事官司,訴訟多年,法官皆以「有經常性,有對價關係,無關名稱 」早已形成堅強心證,中油公司還能找到新事証推翻法官既成心証嗎?若為再審而草率提起再審之訴,被最高法院直接駁回,徒然浪費司法資源和公帑,實在不智!         人民法益遭到侵害,法律定有追訴時效,時效一過,請求權消滅,並無保留之謂。民法126條「退職金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故勞基法第58條規定「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提醒退休勞工注意時效。目前台塑公司退休員工,雖累積百例勝訴判決,可惜訴訟標的金額都在150萬元以下,二審定讞,公司態度是──退休員工願和解,給付一半,若不成則上法院。中鋼公司因有最高法院判決勞工勝訴,公司很乾脆,一律計入平均工資。中油退休同仁在工會極力爭取,但公司態度未轉變前,何時提出訴訟,無妨仔細考慮時點。總之,權利靠自己爭取,不告不理,追訴時效消滅就沒了,要錢別傻等。         p.s 若委託訴訟代理人(如委託律師),原告不必出庭;準備資料:保留退休前6個月之薪資袋和退休金明細表,備律師呈堂舉證。

[勞工權益]別讓權利睡「死」了.─.最高法院判決的意義/周泳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