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勞工

[勞工權益]落實派用、雇用退休、撫卹、資遣「一元化」-.修訂經濟部退撫資遣辦法/張子房勞工權益

落實派用、雇用退休、撫卹、資遣「一元化」- 修訂經濟部退撫資遣辦法/張子房

壹、前言

        緣起於諸多事業單位員工抱怨,為何派用、雇用員工退休年齡不一致及台灣石油工會第十一屆大代表大會、第十一屆石油工會歷次理事會均有許多延長派、雇用人員年齡退休提案。綜合提案內容及想法,不外乎要增修勞基法。惟事關全國性勞、資、政共同議題,在未取得三方多數共識前,幾乎無法達到訴求的目標。因此;我們認為應該回頭來看看,經濟部(雇主)在三十餘年前,如何訂定管理國營事業員工,有關退撫等權益事項相關條文。找尋有助於解決眾多會員共同關心、訴求議案,也期盼藉著本文能使各方優秀工會幹部、前輩提出更寶貴見解。

貳、起源

        按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以下稱經濟部退撫辦法),似應依63.5.10經濟部(63)人字第12040號函之經濟部所屬機構人事管理準則第13條所訂定。並由行政院於64.1.8(64)人政肆字第00551號函核定其共有七章四十四條。而台灣中油公司(前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人員退休分等限齡表,係依經濟部退撫辦法第五條訂定。而行政院復於79.12.7.以台七十九人政肆第42229號函,修正前該法為共四章三十一條,其不僅大幅刪除、增修法條,也大幅調整法條先後次序,使其更合乎民國75年解嚴後、77年7月15日大遊行後全國勞工運動環境的新變局。但經濟部退撫辦法,雖還有修訂,仍未能趕上劇動的產業民主、勞動人權平等法治民主的社會洪流。

參、法之公佈實施與標準

        一、依就業服務法81.5.8公佈實施:

        (1)第四條:「國民具有工作能力者,接受就業服務一律平等。」

        (2)第五條:「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之人或雇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容貌、性別、五官、殘缺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二、參酌勞基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勞工非有年滿六十歲者雇主不得強制員工退休規定」。此是保障勞動者最基本條件。

        三、就中央標準法第十八條:「有關人民權利處理程序終結前法律規則有變更者,應適用新法」亦即從新從輕原則。因此前述經濟部退撫辦法最後一次修正於79.12.7,因就業服務法81.5.8施行,更突顯經濟部退撫條例訂定,因時空環境轉變,其修訂已勢在必行,以符合公義、平等、民主之從新從輕法治精神。

        四、台灣中油公司人員退休分等限齡表,係依經濟部退休撫卹,資遣辦法第五條訂定之。

        五、依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資遣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謂:「派用人員年滿六十五歲方得強制退休」,惟在台灣中油公司分齡退休表中又明列派用人員十一等以下者,年滿六十三歲應即退休,雇用人員年滿六十歲者亦即退休。準此以觀;限齡退休之規定標準不僅缺乏客觀衡量依據,且有違81.5.8公佈施行就業服務法之「就業機會平等原則」之精神,該法之修訂已屬必然。

肆、法之適用不平等、缺乏法理客觀訂依據

        一、又同屬經濟部所屬事業,所任用服務人員,均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任用法,服務同一機關。就分別有因職等不同,而有因經濟部退休撫卹資遣辦法(以下稱經濟部退撫辦法)及台灣中油公司分等限齡 表,限齡強制退休之事實。更有不問該事業人員,健康狀況程度、工作貢獻、勤惰程度,只因其階級、派用、雇用等任用資格差異及職等高低,而有年滿六十五歲、六十三歲、六十歲強制退休。更顯見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撫辦法及台灣中油公司人員退休分等限齡辦法之訂定,要難無謂階級歧視之嫌,其與就業服務機會平等之精神相違,事實已昭然若揭。

        二、惟經濟部退撫辦法之訂定退休、撫卹章節條款,與勞基法第六章退休、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條款實屬雷同,換句話說;歸屬於公務員兼與勞工身份者其退休、撫卹之條件實採用勞基法之規範。又96.4.10立法院初審通過公務員兼具勞工身份者,如服務滿三十年者,可依勞基法選擇勞退新制想必這是主管機關、民意機關,對於國民權利機會平等的最高明証。也就是說;派用人員在未來可比雇用人員至少有三至五年的勞退新制退休金可領取,是故經濟部(雇主)將再提列高達三、四十億元支應照顧派用人員退休金。此合乎公平、正義、進步政策、值得肯定、喝采。台灣石油工會莊理事長及全體幹部,兌現爭取會員權益,當然樂觀其成。

        三、因而也藉此印証,經濟部退撫辦法及台灣中油公司分等限齡辦法之訂定施行,對派用十一等以下及雇用人員產生結構性傾斜、不合理、不平等。若依企業追求經營效率而言,年紀愈高者其工作效率貢獻度會遞減。然經濟部(雇主)為求公平機會均等,願意花三、四十億,使派用人員能參加勞退新制,領取退休金。更顯現公務員兼具勞工身份者,其退休撫卹均參用適用勞基法,雇用人員及派用十一等以下又為何不能比照六十五歲應即退休呢?也適足明証經濟部退撫辦法及台灣中油公司分等限齡退休方法之訂定沒道理,缺乏客觀法理依據。

伍、 修訂的必要性及理由

        一、刑法第十條第二款有關公務員定義,立法院於95.7.1明確修訂如凡依法令服務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物者,而具有法定權限,而受有法律特別保護及服務義務者,均為公務員。不若往昔依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後段謂:「凡服務於國公營事業者均為公務員」之最廣義定義。換句話說;從今而後稱國營事業員工者,均依大法官會議解釋文第305號「國營事業乃為私法人間經濟事務,一切權利事項回歸民法爭議」,只要不是依公司法第27條「經國家或其它公法人指派在公司代表執行職務或依其它法律任用,定有官等者。」均不為公務員範疇,也就是說未來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不問其派用、雇用只要不依法律派任,不依法從事監辦,採購人員,人事管理…等工作均排除在公務員之外。因此派用人員公務員身份,即不明顯突出,因之經濟部退撫辦法初始,訂定保護派用人員年滿六十五歲應即退休法理上更有議論空間。

        二、亦因派用人員、公務員兼具勞工身份者因刑法第十條第二款定義之修訂,因而在往後派用人員縱使因公執行職務不涉依法,在刑事犯罪主體、客體,於求刑法條適用、額度、判決,就有不同往昔的從重處斷。反之亦有本會為數不少會員即雇用人員,年滿六十歲應即退休者,其平日所從事工作為監辦、採購人員、人事管理…等工作。縱然考試院銓敘部於92.6.20函令「服務於國營事業雇用人員之純勞工,非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之適用。」然因其(雇用人員)所任職務工作為依法從事監辦、採購人員、人事管理,若有刑事主體、客體要件事實發生,仍以公務員身份從重處斷。因此經濟部事業人員亦有雇用人員從事公務員活動,其所受就業機會就因經濟部退撫辦法而無法與派用人員就業機會平等。因此由於時空轉變法律修訂,派用、雇用二類人員所執行職務互有變異。因之經濟部退撫辦法初訂時空環境已消滅,應再重新修訂已屬合時、合宜。

        三、又台灣中油公司人事管理辦法,係依經濟部人事管理準則實施要點訂。而該人事管理辦法對職位管理;設置標準,也依61.9.5始訂之經濟部所屬機構制定職位放置標準要點,「對於職位設置與職位組合原則標準,且對於各部門間之業務性、機械設備、維護、操作,工作流程及有效的職位組合,內容因素訂定」。也因;由此職位訂定設置標準年代久遠(61.6.5)。遂有中油公司六十九年第一次人事會報提案(二)修正通過:「分類一至五等評價一至十一等人員退休限齡延長為年滿六十歲」之議。爾後因國民教育普及,知識水平提高,科學及知識經濟廣泛傳播,因而造就經濟部事業人力素質相對提升,雇用人員不僅能維持初始職位設置之體力工作要求標準,猶能執行往昔派用人員所從事人事管理,監辦、採購工作及操作複雜機械設備,分析鑑別產品良劣工作。

        四、例如:操作工場往昔有值班工程師,現均由雇用十四,十三等領班替代,現大部份之監辦,採購合約制定,及繁雜的新建工程合約監造維護,也均由低階之派用人員和大多數的雇用人員在執行。由此可知現今較低階之派用人員及雇用人員,較著重於技術、腦力工作,而輕於往昔體力工作。因此提高分等限齡應即退休,修訂經濟部退撫辦法及台灣中油分等限齡表,難謂無理由。重新研議修訂該法,時機應屬合宜。

        五、近有勞動者主管官署勞委會,因由國內生育率普遍降低,勞動人口日趨不足萎縮。為因應勞動市場需求,勞動力、勞動經濟市場穩及提升國內經濟力屢屢倡言:「提高勞動者強制退休年限至六十五歲。」也由於國民健康度提高,不若勞基法訂定初始之二、三十年前,國人平均餘命六十餘歲。猶有歐、美、英、法、德等開發國家,其勞工政策;強制退休年限有年滿六十五歲、六十八歲,甚有國家不設年限。只要勞動者,健康度合乎要求,工作意願強,均可一再任職用事。況且國內醫學科技發達,國民平日對身體的保健、保養,猶勝往昔。因此派用人員如年滿六十五歲應即退休不問其健康程度、智慧、能力、經營經驗、貢獻強度,不再為企業、公司所珍惜延用甚為可惜,因此分等限齡退休規定實有介論空間。例台積電董事長張忠謀先生、台塑企業王永慶、王永在先生昆仲,八十餘齡猶生龍活虎般貢獻其經營經驗、智慧,領導台積電、台塑企業,並引領台灣經濟起飛。

陸、 結語

        綜合上述所言,為符合就業服務法就業服務機會平等之精神,經濟部退撫辦法,台灣中油公司人員分等限齡辦法,規定在事人員人事退休管理訂定,應基於公平、公等,不宜有二級、三級等階級歧視。因此年齡不等同健康,更不能藉此保証在職場上工作能力的表現會比較好。因而為化解階級、職等、限齡退休歧視,平等就業機會。經濟部退撫辦法及台灣中油公司分等限齡表,應去繁從簡。落實「退撫人事一元化管理」,重新研議修訂經濟部撫辦法第五條為不分派用、雇用人員年滿六十五歲或更高、應即退休,已臻成熟,使其合乎公平、平等法治民主、公義進步社會。

[勞工權益]落實派用、雇用退休、撫卹、資遣「一元化」-.修訂經濟部退撫資遣辦法/張子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