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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權益]勞保年金新制草案之進展/劉人瑋勞工權益

命保年金新制草案之進展/劉人瑋

 

 

我國已進入高齡化社會,2 0 0 6年6 5歲以上老年人口佔1 0 %,預估至2019年約佔15%。依世界衛生組織的評估,一般來說6 5歲以上老年人口佔7 % 以上就可稱為人口老化。而歐美國家6 5歲以上老年人口從7 %升到1 5 %需要5 0至1 0 0年的時間,但是台灣卻只需要2 6年。所以台灣在人口老化的速度方面,是十分堪慮的。此時,如何因應人口老化及少子化趨勢所帶來的長期經濟生活保障議題,已成為政府勞動政策不可忽視的一環。

        現行勞工保險制度係採一次給付,易因通貨膨脹而貶值、投資不當或是遭人詐騙而耗盡,無法確保勞工及其遺屬長期生活。而以勞工保險的目的性而論,勞保金的功能應在於保障勞工退休後之生活,而非應急之用。所以,勞工保險年金制度遂應運而生。事實上,世界上所有辦理勞工保險的國家,也只有台灣以及黎巴嫩採取一次給付之方式。

        依據聯合晚報96年5月25日之報導,如果台灣勞工以60歲退休後再活20年、每月花費2萬元來計算,再加上通貨膨脹因素,至少需要1,056萬元才夠用。而95年老年給付之平均給付金額僅102萬餘元,明顯不足以保障勞工退休後平均有22年之老年生活所需。

        目前行政院勞委會所規劃的勞保年金制度包含三個項目: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以及遺屬年金。筆者整理如下:

壹、年年金給付:

        依2 0 0 7年1 0月最新草案規定,勞工60歲退休,年資未滿15年者,可依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年資每滿1年發給1個月的老年一次金給付;年資1 5年以上者,得領取老年年金或一次金,年金依平均月投保薪資乘以年資再乘以1.3%(原案為1.1%,但是立法院通過國民年金條例時,附帶決議要求勞保年金至少要提高到1.3%),或月薪乘以年資再乘以0.65%加3000元,二者擇優發給。一般來說,平均投保薪資較高或年資較長者,選擇前者較為有利;勞保年金實施時,已符合領取老年給付者,也可選擇依舊制領取一次金的老年給付,上限可領四十五個月。勞工退休請領給付年齡,勞保年金實施第一年為60歲,第五年提高1歲,以後每2年提高1歲,至65歲為止;勞工延後請領年金者,每延一年加給4%,最多加給20%。而領取老年給付後,再受僱從事工作者,僅能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在年金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方面,草案參考世界各國成例,以被保險人加保期間之每月投保薪資,先予以調整成請領時之現值後再平均計算,以符合請領時之生活需要。而選擇現制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仍維持現制以退保前3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此外,年金給付金額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5%時,依該成長率調整,以確保勞工退休後長期經濟生活之安全。

        至於現在領取敬老津貼、原住民敬老津貼(以上仍維持排富條款)權益不受影響,每人每月仍得請領「老年基本保障年金」新台幣3,000元,原領取老農津貼的65歲以上老人,每人每月仍得請領老年基本保障年金新台幣3,000元及差額金每月新台幣3,000元,總計6,000元至死亡為止。

        此外國民年金法施行時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參加,且年滿38歲未滿65歲之農民或漁會甲類會員,於年滿65歲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時,得依規定請領差額金每人每月新台幣3,000元至死亡為止。

貳、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根據國民年金法規定(行政院規畫的國民年金法已通過,預計將有260多萬,例如家庭主婦等沒有軍公教及勞保的國民可納入保險範圍。),有兩種情形的被保險人可以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第一種情形是:在加入國保期間遭受傷害或是罹患疾病,經過治療終止,症狀固定,確定即使再加以治療仍無法有療效、並經過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的醫院診斷,屬於重度以上的身心障礙、無工作能力(以上專業診斷必須是出自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的醫院),就符合資格請領這項給付。

        另一種情形是:經過一年以上的治療尚未痊癒,身心留下重度以上障礙,經過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的醫院診斷「永遠不能復原、評估無工作能力者」。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標準的計算方式是:投保年資每滿一年就按被保險人的月投保金額發給1.3%的月給付金額。亦即: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標準為月投保金額 × 投保年資 × 1.3%=月給付金額(如低於基本保障4,000元,發給4,000元)。而有配偶或子女者,另加發眷屬補助,每1人加發25%,最多加發50%。眷屬的補助條件方面:

        一、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者。

        2. 未滿55歲,無謀生能力者。

        3. 未滿55歲,扶養下列子女者。

        二、子女方面:

        1. 未滿20歲者。

        2.年滿20歲而無謀生能力者。

        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17,280元(最低基本工資)者。

        舉例來說,家庭主婦楊媚妹女士40歲加入國保,1 8年後有一天她在巷口被摩托車騎士搶劫,以致摔倒受傷,脊椎嚴重移位,又因心律不整不能開刀,經過一年的復健治療仍不能行走,失去生活自理能力,醫生判斷她為重度障礙。由於她未滿6 5歲,還不能申請老年年金給付,但她的情況符合資格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她可以領多少月給付金額呢?以目前核定的月投保金額為例試算可得出:17,280元×18×1.3%=4,043元。但如果楊媚妹出事時的保險年資只有12年,那麼計算出來的月給付金額僅2,696元低於基本保障的4,000元,則她能請領的月給付金額就是4,000元。若有眷屬兩人,則加發50%,為4,000 ×(1+50%)=6,000元。

        而在身心障礙年金職業災害給付方面,如果楊女士發生終生不能從事工作之身心障礙事故為職業災害者,還可以領取2 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職業災害身心障礙補償一次金。依前例, 也就是還可以再領取職災補償一次金1 7 , 2 8 0×2 0=345,600元。

參、遺屬年金給付:

        有下列二種情形之一時,被保險人之遺屬可請領年金:1.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死亡。2.領取身心障礙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相關親屬的受領順序,依序為:(1)配偶和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孫子女;(5)兄弟、姊妹。當前順序受領對象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

        遺屬請領條件:

        一、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者。

        2. 未滿55歲,無謀生能力者。

        3. 未滿55歲,扶養下列子女者。

        二、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未滿20歲者。

        2. 年滿20歲而無謀生能力者。

        3.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17,280元者。

        三、父母、祖父母須年滿60歲。請領年齡於開辦5年後調整1歲,其後則每2年提高1歲至65歲。

        四、孫子女請領條件與子女同。

        五、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未滿20歲者。

        2. 年滿20歲而無謀生能力者。

        3 . 年滿5 5 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17,280元者。

        至於給付標準則依下列兩種情況處理:

        一、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死亡:平均投保薪資 × 保險年資 × 1.3%;不足3,000元者,發給3,000元。

        二、領取身心障礙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原領年金金額 ×50%;不足3,000元者,發給3,000元。

        此外,當相同順序的請領人有二人以上的時候,每多一個人會加發2 5﹪的月給付金額,最高加發到50%。舉例來說,假設劉小姐在加保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及兩名子女,保險年資2 0年,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的話,其遺屬可領取之年金金額為32,000×20×1.3%=8,320元,再加發5 0%則變為8 , 3 2 0×(1+5 0%)=12,480元。在第二種情形,若劉先生在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每月原領取老年年金9,000元,則其遺屬領取之年金金額為9,000×50%=4,500,再加發50%則變為4,500×(1+50%)=6,750元。

肆、喪葬津貼:

        遺屬請領年金者,一次發給支出殯葬費之人5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或無遺屬者,一次發給支出殯葬費之人10個月平均月投薪資。原則上,這項給付應由實際支出殯葬費用的人來領取,若申請人超過1個人以上,最好能協議由一個代表出面請領,如果無法達成協議,保險人也可以平均分發給各申請人。

        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於96年5月14日送立法院審查,現已交付朝野協商。儘管該草案仍有須多方面可以改進,但是以制度面來說,先求有再求好似乎也是聊勝於無的一件事。筆者將目前勞保年金的最新狀況整理於本文中,亦是希望能使各位先進更加了解勞保年金制度,進而提出對廣大勞工朋友更為有利的建議,造福勞工。

 
   
 

國民年金制度介紹簡表

 
 

 
 

項目

內容

制度內涵

社會保險制、隨收隨付制、全額支給制

加保對象

1、25至64歲未參加公保、軍保、勞保之國民

2、本法通過前僅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

3、15歲以上已參加農保之農民及漁會會員

費率與費用

1、第一年費率為6.5%;每2年調高0.5%至上限12%

2、月投保金額:基本工資17280

3、第一年保費1123元(17280×6.5%),個人自付674元(60%),政府補助449元(40%)

4、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與身心障礙者不同比例補助保費

5、採柔性強制加保,未加保者並未列罰則,需加保才能請領年金

6、配偶互負連帶繳納義務(可罰3000-15000)

老年年金給付

請領條件

老年年金給付:年滿65歲之被保險人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現領取敬老津貼、原住民敬老津貼、老農津貼者(敬老、原住民敬老仍維持排富條款)

給付標準

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兩公式計算後,擇優發給:

(一)17280×年資×0.65%+3000元

(二)17280×年資× 1.3%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3000元(現領取老農津貼者,政府另發給3000元差額金)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請領條件

身心障礙年金:加保後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加保前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排富條款同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給付標準

身心障礙年金:17280×年資×1.3%(基本保障4000元)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4000元

遺屬年金給付

請領條件

被保險人死亡,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時,配偶與子女等相關家屬可請領。

1、配偶年滿55歲且結婚1年以上。但無謀生能力或扶養無謀生能力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2、配偶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17280元。

3、未成年、無謀生能力或25歲以下在學且收入未超過17280元之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

4、父母及祖父母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5、或25歲以下在學之孫子女。

6、受被保險人扶養,未成年、無謀生能力或年滿55歲且收入未超過17280元之兄弟、姊妹。

給付順位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孫子女

5、兄弟姊妹

給付標準

被保險人死亡:17280×年資×1.3%(基本保障3000元)

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其年金金額50%

遺屬2人以上,每多一人加發25%,上限至50%。

喪葬給付

請領條件

被保險人死亡

給付標準

86400元(17280×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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