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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議題]全球化資本主義體系的普遍發展趨勢…傾斜的天秤/王全毅勞工議題

全球化資本主義體系的普遍發展趨勢…傾斜的天秤/王全毅

 

   
 

        2009年6月5日立法院通過《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重點大致包括權利事項納入仲裁處理程序之對象、明確勞資爭議管轄機關、勞資爭議處理機構專責化、不當勞動行為之裁決機制、簡化罷工程序但同時也增訂限制罷工條款,以及暫減裁判費及降低擔保金費用等。這部法律係於民國17年公佈施行,迄今均未作大幅修正,許多條文已明顯不符當前經濟社會環境之現狀,因此對於本次的大幅修法實應予以肯定。惟令人遺憾的是有關勞工的罷工權雖取得鬆綁,未來罷工投票將毋需透過召開會員大會方式進行決議,然而從此次修法來看,罷工權在台灣仍被視為洪水猛獸般而多所設限。例如「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與裁決期間,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第8條),及「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第53條)。此外,亦增訂了明定禁止及限制罷工權規範(第54條),包括教師與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明定禁止罷工;其次,將自來水事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醫院,以及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等,以其屬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為由,要求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有學者形容這樣的立法簡直就像是「打架前須先徵得對方的同意」一樣,只要資方堅持不簽必要服務條款者,勞工便不得行使罷工權,如此一來,台灣勞工的罷工權將形同虛設,勞方只能任由資方恣意剝削,形成「人為刀俎,我為魚肉」的局面,這樣的一部限制勞工罷工權的法仍值得商榷。

        簡單來說,罷工就是「勞工互相團結,為了維持或改善勞動條件,或是為獲得其他經濟利益,而一同暫時不履行勞動契約上勞務供給的集體行動。」罷工是以一種經濟性的不合作方法,即勞動者集體停止工作,對其所屬的經濟、政治或社會文化單元造成壓力,其主要目的在於「施壓」,所以必須造成雇主之損害或其他經濟上的不利益,及阻礙資本假借外力而繼續運作利用的可能性,以求改善與資方之間不平等的關係。在勞動三權中,爭議權是團結權、協商權的後盾,而爭議權中又以罷工為最具威力的最後手段,蓋勞工所擁有的唯一資本就是勞動力,而資方在僱傭關係中所需要的也是勞動力,因此,當勞工拒絕提供勞務時往往成為最強而有力的抗爭手段。當工會行使罷工權以集體壓力迫使資方及政府出面協商,將可藉此打開談判空間,避免勞資協商陷於僵局,甚至一面倒向資方;倘若工會無罷工權之保障作為後盾的話,則勞方向資方爭取改善勞動條件的行為就如同「緣木求魚」一樣,因為勞方並無向資方施加壓力之手段作為對抗武器,則其要求改善共同勞動及生活條件之願望,就得完全看資方的「良心」了,如此一來勞工根本就處於被動挨打的局面,毫無保障可言。

        為了保障勞動權益,工會採取積極性的罷工行動,迫使資方或政府讓步,以爭取協商談判的空間;然而在台灣,資方及官方動輒將罷工與非法、暴力劃上等號,甚至將其視為洪水猛獸一般,避之唯恐不及。有學者認為積極性的罷工威力強大,並認為罷工會對資方的營業行為、工作秩序產生嚴重之侵害,嚴重的話,甚至不利國家經濟發展而影響民生甚鉅,因此國家會訂定各種法令規範什麼情況下可以罷工,罷工需要遵守的原則為何。從我國現行有關合法罷工之法定程序來看,立法上係採「最後手段性」之安排,亦即強制勞資爭議必須先行調解仲裁,避免勞工動輒以罷工為手段來「無理取鬧」要脅資方,致對雇主之商機、產銷秩序及社會造成嚴重的傷害。勞動爭議權係法令賦予勞工之權利,而罷工係屬勞動爭議權手段之一,勞工藉由罷工之手段可向雇主爭取更佳的勞動條件,如今法律的天平卻倒向資方,罷工權受制於法令的種種規定,勞工的力量在不知不覺中被削弱了,試問勞工還有何籌碼與資方及政府協商?如此發展下去,勞工將被無止盡地剝削,整體勞動條件想提升則殊難期待,而經濟體質亦將受其影響,不可不慎!

        此外,有學者認為事實上大可不必視罷工為洪水猛獸,如一九七O年代係罷工運動最頻繁的時候,但當時的經濟進步卻最為迅速。因為當勞工對於勞動條件的不滿被解決以後,包括薪資增加或工作時間減少,勞動條件改善的結果勞工因而更加辛勤、努力,產能反而比罷工少的時候來得高,況且勞工待遇變好的話,進一步也會回饋到總體經濟上。例如歐洲一些先進國家將罷工視為家常便飯,其經濟體質不僅未遭受強力破壞,反而朝更健全的方向發展而變更強,法國媒體就曾形容「罷工是法國人的第四餐」。由此可知,罷工的積極功能就像「預防保健」一樣,若勞工可順利行使罷工權利的話,將可迫使資方或政府出面談判解決勞資糾紛,並採取合理方式對待勞工的相關協約及措施,以避免遭受罷工所帶來的經濟及社會層面的衝擊。從先進國家的例子顯示,罷工並非洪水猛獸,而是弱勢勞工的最後防線。罷工在民主國家係司空見慣,罷工不僅是民主的指標、進步的表徵,而且也已融入人民生活一部分,常常行使罷工權的國家,往往使經濟體質更強健,因為透過罷工的衝擊,反而更能夠找出經營管理上的癥結問題,進一步改善並增強企業體質。

        其實對勞工來說,罷工只是手段並非目的,罷工是最後的防線,不會輕易使用更別說是濫用,罷工只是勞工用來與資方對等談判的武器而已,一旦罷工權被限制甚至被剝奪者,工會就沒有真正能制衡資方的方法,勞方在勞資協商中也就沒有足夠的籌碼可與資方談判,而團結權和協商權都將形同具文,也就是說詆毀工會罷工的正當性,間接地亦剝奪了受雇者為爭取自己個人權益的行為,基本上這就是漠視罷工權作為一種人權的意義。所以,只要是民主的國家,「罷工權」都應獲得法律充分的保障,法律的天秤不該向資方傾斜。

 

 

[勞工議題]全球化資本主義體系的普遍發展趨勢…傾斜的天秤/王全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