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勞工

[勞工議題]關鍵時刻齊心協力團結挺工會/周泳祥勞工議題

關鍵時刻齊心協力團結挺工會/周泳祥

 

 

 

   石油工會「路過」桃機 中油老董取消出國『 中油董事長林聖忠原來預定9日晚上率經貿參訪團前往比利時與挪威訪問,但因中油今年1 至4 月大虧46 億,營運出現空前危機,台灣石油工會發動工會幹部將近100 人,9 日晚上8 時30 分「路過」桃園機場,打算給出國的林聖忠送行,但遭航警柔性勸離。工會理事長莊爵安表示,林聖忠上任不到2 年卻出國12 趟,未專注於本業經營,「怠忽職守、經營失利、國庫受損」等愧對國人。林聖忠獲悉工會抗議後,於是指派工業關係處處長黃仁弘表達已打消出國行程,20 分鐘後抗議人群才解散。』看到這則新聞報導,筆者忝為工會幹部,感觸良多!回憶民國70 年進入公司服務,見證優秀的經營團隊,帶領中油安然渡過石油危機,克服連串工安事故、成功挑戰自由化市場,營運由剝而復,從谷底再攀高峰。然而今日經營環境不佳,公司又再度陷入虧損、工安的陰影中,經營團隊未提出振奮人心的政策,反而陷入民營化可以解決一切問題的迷失中,勞資關係惡化更甚於前董事長陳朝威時代,不禁令人憂心!當掌權之人以改革者自居時,往往會陷入偏執的心態,對於逆耳忠言常視為「反改革者之言」,經營者若無此自覺,而時時虛心反省調整想法和作法,勞資關係必然惡化,對公司經營無疑雪上加霜。基於對公司的深厚感情和工會運作了解,不揣淺陋,提出一些看法,盼有助改善勞資關係和與會員間認知的落差。         首談公司如火如荼推動民營化政策,姑且不論民營化優劣,光是推動的程序,即輕重緩急不分,雜亂無章,漏洞百出,不禁令人懷疑公司是在推動民營化呢?還是在阻擾民營化?理由如下幾點: 一是,依証交所公開上市第4 條規定「必須連續兩年有盈餘,且資本投資報酬率達6%以上,近一年比前一年好……」之規定( 註一);中油近年財務報表根本無法達到公開上市規 定,查19 家己上市民營之國企未有虧損上市前例,依目前政治氛圍和輿論質疑賤賣國產之壓力,虧損上市幾乎不可能,不知長官葫蘆裡賣啥膏藥!二是,立法院於92年1 月曾做成「中油民營化釋股須與工會協商完成」之主決議文( 註二),所謂「協商完成」依文義和一般通念,亦即雙方應有某種形式的溝通、會商,才叫「協商完成」而非只是單向說明。公司經營由盈轉虧,至今未見改善曙光,這樣的經營團隊,還有公信力?說服力嗎?工會是民意組織,當體察多數員工對民營化存有疑慮不安而反對時,當然不願與資方做無謂的協商;漢翔公司都通不過民營化( 立法院經委會通過主決議,漢翔公司民營化計畫書未經國會審議通過前,不得釋股),中油能嗎?。看看馬總統的困境,9%的支持度,做什麼都不對!三是,推動民營化工作,不只是中油沒準備好,政府亦然!讀者想想看,同是公用事業,假設中華電信經營不善或倒閉,甚至為財團接手,對大眾日常生活毫無影響;反之,因為台灣地理位置封閉再加上環保抗爭,油品市湯雖說開放,實則是寡頭壟斷( 美國油商埃索退出後,至今無國內外企業敢進台灣市場),若由市場決定價格,以商人逐利本質在商言商,民營化後油價必然暴漲。民營化後生產效率提升,油價會下跌,那是騙子和蠢蛋在講的話;想想幾年前,台塑化大賺特賺時,消費者有買到比中油更便宜的油價嗎?台塑化爭取建廠時,信誓旦旦,台塑化會提供比中油便宜好幾成的油價,有嗎?鄰近國家的油價有比中油便宜嗎?笨死了,自由化市場( 若無政府法令管制)價格是由市場決定,而非生產成本。油品是工業生產的血液,貨品運輸的燃料,其價格漲跌會影響經濟發展和民生百業。既然上游煉油廠和油品儲槽,具有獨佔性,政府推動民營化前,必須做好管制和因應措施,避免油價失控,影響政治和民生安定,前年油電雙漲即是明証。然而政府卻以民營化後,會提高生產效率,油價會下跌,自欺欺人,真是蠢爆了!難怪執政會陷入政策推不動的困境。         馬總統的困境是中油長官的鏡子,專心回歸本業經營,重建員工的信賴,才是當務之急,而非強推民營化,陷自已和員工於不利的處境。或謂經營團隊故意造成虧損,塑造危機意識和有意仿照中船啟動「再生計劃」,此說,當然不值識者一笑!若是如此,不需工會費心,覬覦董事長職位者 就會趁機出手,還未民營化,主事者就下台了!民營化是為中油公可永續經營,而非賤賣國產。有為者理當效法,前中鋼、台鹽、中船董事長趙耀東、余光華、徐強,無私的精神和遠見,擘劃中油未來;另一方面向上建言,想要中油民營化,就必須做好因應措施,解除中油政策負擔和浮動油價機制( 政策負擔正是中油不能民營化之因),讓油價逐步接近市場價格,使企業有時間調整經營体質,若連基本的前置作業,都做不到,豈有資格奢言民營化。         近年因公司經營不善,造成虧損和工安問題,導致勞動條件被壓縮,會員對工會表現難免有情緒反應,不願耐心聽取工會說明,筆者懇請無妨平心靜氣聽聽工會作法是否有怠惰疏漏之處,給予更好建言,集思廣義共解難題;若認為工會已盡心盡力,善盡職責,亦無妨給些加油掌聲。或謂昔日工會爭取勞動權益,神勇無比,與今日工會表現有天壤之別;無妨從今昔環境的變化來討論,或許較客觀、公允。昔日勞動法令不全,公司諸多違法不合理之處,再加上民營企業薪資待遇優於國營事業,每次工會發起抗爭訴求,民代常有不請自來者,上台慷慨激昂演說為我們討公道,亦不時造訪工會攀交情; 反觀今日,政府無能,造成經濟衰退,民營薪資不進反退,形成百姓相對的剝奪感,立委非但未站在我們這邊,還不時抹黑國營業事業,製造虛假正義形象,乃出現追殺績效獎金的噁心作為,今非昔比啊!會員的期許是工會無可迴避的責任,工會也有義務向會員報告實情,玆舉數例說明工會努力過程和運作機制,期能縮短工會與會員之間認知上的落差,齊心協力團結打拚。         以100 年績效獎 金為例,績效獎金屬於工資,請求權時效五年; 易言之,五年之內未解決獎金爭議,五年後時效消滅,就只能眼睜睜看著獎金被追回,此案決議當然不合法也不合理,但提起訴訟曠日廢時,又有不確定風險存在〈註三〉,所以理事長主張透過協商解決;此作法雖無風險,卻是非常困難而辛苦的工作。試想要立委自圓其說,修改決議文,等於是自打嘴巴,有影響形像和選票顧慮( 故目前所請託之立委都願意連署,但對領銜提案修改決議文有顧忌),若與立委無深厚交情和信賴,如何動之以情呢?但為了會員權益,理事長選擇最困難的路走,會員何妨平心靜氣,耐心等待佳音呢( 92 年度公司未達法定盈餘下,理事長依然鍥而不舍的努力,展現協 商的長才,終於爭取到滿額績效獎金,達成不可能的任務; 95 年中油因凍漲政策等因素,首度造成百餘億虧損,理事長風塵樸樸、數度奔波協商,修改「績效獎金發放實施要點」中之不合理規定,終讓會員得到合理報酬。)!公司受經濟部和行政院管轄,而經濟部和行政院受立院監督,如何與立委建立信任和情誼,是今日工會運作最費心而辛苦之工作。想想平日不互動建立情誼,及與友會串連壯大協商實力,有事相求時,能夠獲得真心協助嗎?再以績效獎金發放辦法為例,雖不盡如人意,但至少維持了爭取空間;法定盈餘設定,政策因素認列.......,都須工會與友好立委溝通,設法爭取有利於公司、同仁之決議;理事長率領工會幹部穿梭遊說於立委間,勤奮的身影令人感動。說實話,工會沒有行政資源和經營管理權,就是大家認為之監督權,也少了民代的預算審查和質詢權;工會可無權要求中油經營團隊排排站聽訓,只能「路過」攔截,適時提出諍言;公司經營不善,完全歸咎工會,值得商榷( 如同油價上漲不論緣由,一律歸罪中油經營不善)!工會權力其實只擁有工會法所賦予的團結、協商、爭議之權,以保護會員權益和尊嚴;會員的支持度和工會政治活動力,決定了工會影響力強度。         由上揭陳述觀之,此時此刻,公司經營團隊除大張旗鼓搞民營化外,又有何作為?唯有工會孜孜矻矻在為員工爭取、維護勞動權益!政府怠惰無能、政客煽情無義、人民受苦無助、青年有志難伸,整個社會籠罩在反智的氛圍中,才會激出立法委員追殺績效獎金的鬧劇,豈有法理可言( 中油資深員工占百分之六十以上,70 年代上下是黃金就業期,無論民營企業平均工資或自己當個小老闆,都比軍公教和國營勞工待遇好,當年大家靠微薄待遇養家活口,節衣縮食清貧度日,每一錢都是乾乾淨淨,靠勞力依法領取,今日卻被我等汗水供養的肥貓和媒體豢養的名嘴反咬一口,被批的一文不值,實在有夠嘔!平心而論國營勞工待遇,與無能官員和煽情政客、名嘴相對比較下,只能算是盡忠職守、兢兢業業工作的瘦狗吧!)!社會氛圍如此,爭取勞動權益之艱難,可想而知!工會會務千頭萬緒,希望會員了解,今日整個政治和社會環境與昔日截然不同,勞動條件的維護,工會會更努力,更用心,也期求會員給予善意的建言和鞭策,讓工會更好、更強。總之,工會非萬能,沒有工會萬萬不能。處於紛擾不安的社會氛圍中,祝大家身心健康。   註一:第 4 條 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合於下列各款條件者,同意其股票上市︰     三、獲利能力︰其財務報告之稅前淨利符合下列標準之一,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者。      (一)稅前淨利占年度決算之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率,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均達百分之六以上者。     (二)稅前淨利占年度決算之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率,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平均達百分之六以上,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獲利能力較前一會計年度為佳者。     (三)稅前淨利占年度決算之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率,最近五個會計年度均達百分之三以上者。     四、股權分散:記名股東人數在一千人以上,公司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法人以外之記名股東人數不少於五百人,且其所持股份合計占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或滿一千萬股者。    註二:     立法院92 年1 月10 號公報內容:當中油公司釋股時,針對中油公司民營化、釋股、及員工權益等事項,應與工會協商。俟與工會協商完成後,將協商結論併入『中油公司民營化計畫書』,送至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審議,俟審議通過後,始得進行民營化釋股。     註三:立委在預算審查所做的決議,俗稱主決議,司法院釋字第391 號釋字稱之為措施性法律,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19 號理由書「…上述憲法所定屬於立法院職權之事項,立法院依法定之議事程序所作各種決議,按其性質有拘束全國人民或有關機關之效力。」和預算法第52 條規定:「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所定。」,明顯對行政機關有拘束力。此案決議溯及既往,影響法令的安定性和信賴保護原則,實不合法又不合理,但對行政機關有拘束力,提出行政訴訟恐不利勞工訴求;個人認為回到勞資糾紛的本質,依勞基法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提起民事訴訟應較為有利:工會會考慮各種作法和做好準備,希望不要走上司法訴訟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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