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勞工

[專題報導]台灣石油工會爭取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年金保險」大事紀/編輯室專題報導

台灣石油工會爭取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年金保險」大事紀/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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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摘要

備註

98 年5月26 日

本會石工秘字98050692 號函銓敘部, 本會堅決反對「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年金規劃草案」, 陳請儘速邀集經濟部所屬事業單位及工會召開協調會議, 期未來年金制度實施兼顧整體性及衡平性, 並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原則。

98 年6月9日

下午2時, 王理事長指派曾銘恩處長、王全毅處長赴高雄關切「銓敘部公保年金草案說明會」情形, 並動員幹部百餘人至會場表達工會要求提高所得替代率、取消投保最高年限限制之立場。

銓敘部召開「公保年金草案說明會」。

98 年7月21 日

下午4時30 分, 王理事長偕同戴秘書長赴立法院拜會林益世委員, 陳請協助爭取公保年金等案。

 

98 年7月22 日

下午3時, 王理事長偕同戴秘書長、曾銘恩處長、劉人瑋處長及王全毅處長與全國產業總工會所屬幹部連袂赴銓敘部拜會退撫司呂明泰司長, 積極爭取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會員權益。並達成初步共識: 未來規劃公保年金制度時, 「無公務員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之經濟部所屬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將排除適用,使可改投勞保, 以保障該身分人員之老年生活。

 

98 年7月28 日

下午4時, 王理事長偕同吳光興董事、吳土水董事、戴秘書長與台電、台糖、自來水等工會理事長赴經濟部拜會尹部長, 除充分反映國營事業員工心聲外, 並積極爭取會員相關勞動權益。有關規劃中的公保年金制度對部屬事業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員工非常不公平, 亦盼經濟部能積極爭取相關人員之權益。尹部長回應時明確表示, 銓敘部就公保年金制度正徵詢各部會意見, 而經濟部將提出支持工會修正「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1 條、33 條」之建議。

 
98 年8月14 日 經濟部經營字第09803516140 號函行政院, 陳請召開跨部會會議研商修訂「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1 條、第33 條條文。  
98 年8月17 日 本會石工議字98081112 號函考試院, 陳請協助經濟部所屬事業「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退休、保險制度完全適用「勞工」或完全適用「公務人員」, 兩者擇一適用。  
98 年9月11 日 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0980007175 號函銓敘部並復知本會, 有關陳請協助經濟部所屬事業「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退休、保險制度完全適用「勞工」或完全適用「公務人員」, 兩者擇一適用案, 請銓敘部卓處逕復。  
98 年9月23 日 銓敘部部退一字第0983108607 號函復本會, 有關陳請協助經濟部所屬事業「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退休、保險制度完全適用「勞工」或完全適用「公務人員」, 兩者擇一適用案, 略以:(1)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依勞基法第84 條規定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令, 包括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函釋或各公營事業機構所訂定之單行法規。又以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毋須辦理銓敘審定, 自無法選擇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並支領月退休金而應適用各事業機構之單行法規。(2) 目前公營事業機構派用人員所以適用各事業機構之單行退休撫卹規定, 又參加公保, 關鍵在於是類人員之身分需受勞基法第84 規定限制, 以及其解釋、認定權責, 係屬行政院權責, 是本案所請仍應回歸各主管權責機關辦理。  
98 年10 月8日 下午7時, 王理事長偕同戴秘書長拜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王如玄主任委員, 陳請協助本會爭取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會員之相關勞動權益。  
98 年10 月12 日

1. 中午12 時, 王理事長偕同顏飛龍常理拜會立法院黃昭順委員, 陳請協助本會

爭取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會員權益。

2. 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0980064959 號函經濟部( 副知本會), 有關陳請協助認

定經濟部所屬公營事業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 其退休、保險制度之適用疑義一案, 請本於主管機關權責統籌研議處理。內容略以: 公營事業機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倘擬適用勞退新制及勞保年金, 因涉及勞動基準法第84 條規定所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存廢問題, 又相關規定係分屬勞動基準法法制主管機關本院勞工委員會、財政部、交通部及公務人員法制主管機關銓敘部等機關之權責, 爰請先本於主管機關權責與上開各權責主管機關溝通協處, 並俟獲致具體共識後再報院核議。
 
98 年10 月13 日 上午11 時, 王理事長偕同戴秘書長、洪銘宗常理拜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潘世偉副主任委員, 就修法保障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會員相關勞動權益交換意見。  
98 年10 月20 日 經濟部經人字第09800676080 號函復本會, 略以: 有關行政院交下貴工會函請協助認定本部所屬公營事業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 其退休、保險制度之適用疑義, 請本於主管機關權責統籌研議處理一案, 已於98 年8月14 日以經營字第09803516140 號函就各事業陳請將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改變身分為純勞工一案報請行政院召開跨部會協商會議, 研商修訂「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1 條、第33 條, 建議俟行政院函復或協商情況再議。  
98 年10 月21 日 上午11 時, 王理事長指示戴秘書長聯繫立法院黃昭順委員辦公室, 陳請協助安排近期拜會經建會主委及經濟部長, 積極爭取包括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等會員權益。  
98 年11 月20 日 上午9時, 本會與台電、台水、台糖、漢翔等五家經濟部所屬事業工會幹部1300 餘人赴經濟部抗議, 由本會王理事長擔任總指揮提出「要公平、要公理、要正義、要尊嚴」等各項訴求, 並由各工會推派協商代表計20 人進入經濟部, 與林政務次長聖忠就「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合理權益進行協商獲致初步成果:經濟部將於98 年11 月26 日召開跨部會協調會議討論解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相關權益」。  
98 年12 月9日 本會石工秘字98121739 號函經濟部, 陳請督促所屬國營事業委員會儘速召開「研議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權益」專案小組會議, 並定期就政策面、制度面等問題進行深入檢討, 期在最短時間內提出可行方案, 以確實掌握時效性, 確保該等身份員工相關勞動權益, 且落實健全部屬事業組織, 有利未來營運發展之目標。  
98 年12 月10 日 經濟部召開會議正式成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專案小組相關分組, 包括相關法規分組( 經濟部負責) 、退撫分組( 中油公司負責); 保險分組( 台電公司負責); 年資轉換分組( 台水公司負責) 。經濟部並要求各負責單位近期陸續召開專案小組分組會議, 研議相關法規, 並於一個月內完成彙總後提出可行方案。 經濟部召開會議正式成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專案小組。
98 年12 月14 日 台灣中油公司召開「退撫分組公司內部會議」, 本會王理事長指派吳土水董事、劉人瑋處長( 本會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專案小組執行秘書) 出席會議表達工會立場。  
98 年12 月21 日

1. 下午2時, 王理事長指派吳土水董事、劉人瑋處長( 本會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

專案小組執行秘書) 出席台灣中油公司「派用、約聘人員退休、保險年金促進小組第2次會議。

2. 銓敘部部退一字第0983145746 號函復經濟部, 略以: 貴部人事處就公教人員

保險被保險人養老給付年金給付標準所提建議案說明如下:(1)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與工務人員所適用之法制原就不同, 二者實無從以法制切割適用方式,僅就保險及退休事項做比較。(2)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退休事項, 係依公營事業機構所制( 訂) 定之單行規章辦理, 非屬本部主管權責。(3)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雖無月退休金, 惟其與公教人員同屬一個保險體系, 基於保險原理, 尚無法個別規劃不同之年金給付標準。因此, 確實無法單就未有月退休金制度之保險人規劃其公保年金給付標準為1.55 % 。(4) 本案所提建議, 在無其他公平合理之配套機制結合下, 應予保留。

 

 
99 年1月8日 下午4時, 王理事長赴經濟部國營會拜會陳昭義副主任委員, 積極爭取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權益等會員相關勞動權益。  
99 年1月13 日 上午11 時20 分, 王理事長偕同戴秘書長赴立法院拜會侯彩鳳委員, 陳請全力協助本會爭取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等會員各項重大勞動權益。  
99 年1月14 日

1. 下午1時30 分, 王理事長偕同吳土水董事、顏飛龍常務理事、劉名周常務理

事、戴秘書長等幹部在立法院侯彩鳳委員陪同下拜會行政院林中森祕書長, 陳請行政院協助本會爭取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等會員各項重大勞動權益。

2. 本會石工秘字99010093 號函行政院, 陳請考量經濟部所屬事業「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員工之相關勞動權益保障明顯不及於其他部會相同身分者的情況,研議 除民國74 年11 月15 臺七十四人政壹字第三六六六四號函二、( 一)2. 派用及3. 聘用內容中有關經濟部部分, 以排除經濟部所屬事業相關人員適用, 使其

成為純勞工身分, 以保障經濟部所屬事業「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員工相關勞動權益。

 

 
99 年1月27 日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企字第09900020822 號函復本會, 略以: 有關為保障經濟部所屬事業「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員工之相關勞動權, 請求修正行政院74 年11 月15 臺七十四人政壹字第三六六六四號函一案, 因涉該部所屬其他國營事業人員之相關權益, 且該部正通盤研議有關國營事業管理法等相關規定, 業經本局已99 年1月27 日局企字第09900020821 號書函轉該部卓處。  
99 年1月29 日 下午1時30 分, 王理事長偕同第三分會林燦卿常理拜會嘉義市黃敏惠市長( 國民黨副主席), 陳請協助本會爭取公務員兼具勞工身份等會員各項勞動權益。  
99 年2月1日

1. 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經國一字第09900017430 號函中油公司, 略以: 有關台

灣石油工會函請行政院修正行政院74 年11 月15 臺七十四人政壹字第三六六六四號函一案, 台灣石油工會來函說明所提為保障本部所屬事業「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退休金、保險等權益事項, 本部刻正通盤研議中, 並將適時提報建議方案, 陳請行政院作政策性決定。

2.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給字第0990060655 號函銓敘部( 副知經濟部人事處),

略以: 經濟部人事處及教育部人事處建請貴部於規劃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年金給付標準時, 宜考量與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年金給付標準之衡平性一案, 建議貴部於研修公教人員保險法前妥予參酌相關機關意見及妥適規劃設計, 以符實際需求。
 
99 年2月4日

銓敘部部退一字第0993163933 號函經濟部, 略以: 貴部人事處建議本部於規劃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年金給付標準時, 宜考量與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年金給付標準之衡平性一案,(1)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99.1.27 人力字第0990000467 號函) 將納入「年金制度改革規畫專案小俎」進行討論, 俟充份收集相關資訊並妥為研提因應對策後再行協商。(2) 是否研議提高是類人員之年金給付標準或以何種方式促成是類人員改投勞保等事宜, 仍須待經建會召開會議協商, 俟有具體結論後, 再據以辦理。

 
99 年2月5日 本會石工秘字99020229 號函經濟部, 有關99 年1月20 日本會向施部長提出「要尊嚴」、「要公平」相關訴求, 包括「保障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員工合理權益」等會員各項勞動權益, 陳請儘速辦理, 以免引發重大勞資爭議。  
99 年2月8日 行政院秘書處院台經字第0990092687 號函經濟部並副知本會, 略以: 嘉義市黃市長敏惠轉來台灣石油工會陳情書, 就所陳請全力協助該會爭取會員各項勞動權益一案, 請貴部研處逕復。  
99 年2月11 日 1. 中油公司油人發字第09900237270 號函轉經濟部(99.2.4 經人字第09903594470 號)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9.2.1 局給字第0990060655 號) 函, 略以: 有關經濟部人事處及教育部人事處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 年12 月擴大主管會報中建議於規劃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年金給付標準時, 宜考量與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標準之衡平, 該局已建請銓敘部參酌妥適規劃。2. 中油公司油人發字第09900260910 號函轉經濟部(99.2.8 經人字第09900522830 號) 、銓敘部(99.2.4 部退一字第0993163933 號) 函, 略以: 有關經濟部人事處建議於規劃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年金給付標準時, 宜考量與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標準之衡平一案,(1) 在公保改投勞保一節, 將納入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年金制度改革規劃專案小組」進行討論。(2) 公保養老給付年金給付標準一節, 仍須待經建會召開會議協商, 俟有具體結論後, 再據以辦理。  
99 年2月12 日 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經國一字第09900026340 號函復本會, 略以: 貴會向本部及部長提出「要尊嚴」、「要公平」相關訴求, 陳請儘速辦理以捍衛會員勞動權益一案,(1) 本會專案小組已就「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權益研議合理解決方案, 研議方向包括建議相關單位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公教人員保險法」、重新釋示有關「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認定標準等方案, 予以多方研議, 並俟定案後儘速函報行政院協助解決。(2)98 年12 月1日函報有關本部所屬事業員工久任獎金補償結算方式一案, 洽請行政相關單位支持, 以利行政院儘早核復定案。  
99 年3月11 日 上午9時, 本會王理事長主持第12 屆理事會第8次臨時會議, 針對爭取97 年度績效獎金、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權益及久任獎金等議題研商後續因應策略, 會中並決議4月7日全力動員會員上街頭爭取會員應有權益。  
99 年3月30 日 下午5時, 王理事長偕同戴秘書長赴經濟部與林聖忠政務次長、國營會陳昭義副主委、劉明忠執行長等官員, 就本會407 陳情活動訴求進行協商。  
99 年4月1日 下午5時, 本會王理事長偕同吳土水董事、孫志偉董事、戴秘書長等幹部, 赴經建會拜會蔡勳雄主任委員、單驥副主任委員, 針對本會爭取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會員權益等議題, 陳請全力協助。蔡主任委員允諾將於公保年金中提高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之所得替代率。  
99 年4月7日 1. 下午2時, 本會發動會員、眷屬及友會約4000 人赴經濟部前陳情抗議。本會除對馬政府經常以所謂的「社會觀感」打壓國營事業員工表達強烈不滿外; 並對主管機關不敢為政策辯護, 使得中油公司全體員工戮力配合政府政策卻一再被抹黑、被污名化, 要求經濟部還給中油員工一個「勞動尊嚴」。2. 下午3時, 王理事長及本會協商代表與經濟部林聖忠政務次長就相關議題進行協商, 惟因雙方認知差異過大毫無交集, 致最後談判破裂。王理事長當眾宣佈, 本會王理事長偕同理、監事、勞工董事持續於經濟部前靜坐, 並要求與經濟部施顏祥部長進行對話。3. 下午7時5分, 施顏祥部長與本會進行協商,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權益案獲致結論如下: 施部長允諾持續與行政院、經建會、人事行政局爭取於公保年金制度中提高所得替代率至1.55 % 。 本會動員近4000 人赴經濟部抗爭。
99 年4月12 日 上午10 時, 王理事長偕同吳土水董事、戴秘書長, 赴立法院黃昭順委員辦公室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吳泰成局長就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會員權益等案進行協商。  
99 年5月4日

1. 下午3時30 分, 王理事長偕同戴秘書長並會同台電、台水等友會幹部赴立法院

拜會朱鳳芝委員, 對於朱委員將於今日下午立法院院會提出臨時提案爭取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會員權益事項, 表達誠摯謝意。

2. 下午5時15 分, 朱鳳芝委員於立法院院會報告臨時提案內容如下: 本院朱鳳芝委員等23 人, 建請主管機關針對公教人員公保被保險人養老給付年金規劃, 應區分為適用月退休金制度及未適用月退休金制度二種, 應對未適用月退休金制度之公營事業被保險人年金之所得替代率, 應比照勞保年金提高至1.55 %, 並

有遺屬年金之配套, 以保障該等人員之老年基本經濟生活。是否有當? 敬請公決。並獲院會主席曾永權副院長裁示: 函請考試院研處。

 

 
99 年5月10 日 上午9時30 分, 本會召開第12 屆常務理事會第6次會議, 決議6/2 動員各級幹部及會員與台電、台糖及自來水工會共同赴監察院陳情。  
99 年5月24 日 上午8時30 分, 王理事長偕同戴秘書長與台電工會胡國康理事長、自來水工會簡炯勳理事長赴立法院拜會黃昭順委員, 積極爭取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會員相關勞動權益。  
99 年5月25 日 上午9時30 分, 本會召開第12 屆理事會第9次臨時會議, 會中就6/2 經濟部所屬事業工會為爭取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會員權益, 將連袂赴監察院陳情活動籌備工作進行研議。  
99 年6月2日 上午9時30 分, 油、電、糖、水4家經濟部所屬事業工會為爭取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會員權益, 動員會員7000 人赴監察院陳情, 要求確認身份。 經濟部所屬事業工會動員7000 人赴監察院陳情。
99 年6月7日 本會石工組字99060890 號函台北市政府勞工局針對「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權益事項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本會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99 年7月27 日

下午2時30 分, 本會王理事長偕同各分會常理、吳土水董事、蕭慕俊常理、吳順發理事、喻麗曼理事、梁春富顧問、戴秘書長、李金益處長等一行十餘人, 出席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台灣石油工會與台灣中油公司間有關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退休暨保險爭議」調解委員會議。最後, 調解委員會做出建議調解方案如下:(1) 建請資方於兩週內針對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退休及保險等權益, 擬訂具體構想, 並彙整勞方所提出方案, 提供經濟部參考。(2) 建議資方督促經濟部於99 年8月底前完成「經濟部所屬事業單位人員相關退撫條例」之制定並呈報行政院核定。惟中油公司以目前公保年金部分是由銓敘部處理, 以及經濟部已在研擬相關退撫條例為由, 不同意調解方案, 致調解不成立。為確保上揭員工權益及掌握時效性, 目前本會已草擬工會版之「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撫條例草案」, 並積極尋求部屬事業工會支持及凝聚共識後, 將要求經濟部與工會進行協商。

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議: 調解不成立。
99 年8月12 日 下午2時30 分, 本會王理事長指派戴秘書長聯繫經濟部人事處吳基安處長, 陳請經濟部於8月13 日銓敘部召開「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跨部會協調會議時,積極爭取包括公保年金所得替代率提高至1.55 % 且員工不需補繳保費差額、公保保險年資採計比照勞保年金無年資上限、公保保險費率調整比照勞保年金分次辦理等事項( 石工議字第99081261 號函經濟部) 。  
99 年11 月4日 考試院審查「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  
99 年11 月11 日 考試院審查「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  
99 年11 月23 日 本會石工議字第99111753 號函考試院, 提出「公教人員保險法」草案修正意見如下:(1) 提高所得替代率至1.55 % 。(2) 取消投保年資上限。(3) 保險費率分次調整。  
99 年11 月26 日 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0990009234 號函銓敘部, 略以: 台灣石油工會函送該會對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意見一案, 請卓處逕復。  
99 年12 月1日 上午9時, 本會推派喻麗曼理事出席銓敘部「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重點研習會」( 第1場次) 。  
99 年12 月2日 考試院審查「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  
99 年12 月9日 考試院通過「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  
99 年12 月10 日 下午2時, 王理事長偕同戴秘書長出席全國總工會「公教人員保險法草案( 公保年金) 會議」。  
99 年12 月15 日 下午2時, 本會推派吳順發理事出席銓敘部「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重點研習會」( 第10 場次) 。  
99 年12 月20 日 下午6時, 王理事長偕同戴秘書長拜會立法院陳杰委員, 陳請全力協助爭取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等相關勞動權益。  
99 年12 月21 日 下午3時, 王理事長偕同戴秘書長拜會經濟部人事處吳基安處長, 積極爭取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會員等相關勞動權益。  
99 年12 月28 日 上午10 時, 王理事長指派戴秘書長出席全國產業總工會「公營事業政策委員會第2次會議」, 就公保年金制提出本會相關訴求如下:(1) 提高所得替代率至1.55%(2) 取消投保年資上限(3) 保險費率分階段調整(4) 實施日期追溯至98 年1月1日(5) 實施前〈1.0725% 〉、實施後〈1.3% 〉年資所得替代率皆為1.55% 。本會建議獲全產總採納並列為會議結論, 亦將製作說帖進行遊說。  
100 年1月11 日 上午11 時, 王理事長指派戴秘書長出席立法院黃昭順委員拜會行政院林秘書長活動, 積極爭取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會員等相關勞動權益。  
100 年3月11 日 行政院函復考試院採納交通事業機構人員之訴求, 即「甲類被保險人選擇支領一次退休金者, 與乙類被保險人同為支領一次退休金, 退休權益尚無差異, 在保險權益上應作相同處理」, 並擬具公保法修正草案第21 條再修正條文, 請考試院同意配合修正。  
100 年4月21 日 考試院院會審議通過行政院研提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第21 條再修正條文,將於近日再次會銜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  
100 年4月28 日 行政院通過「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 將送立法院審議。  
100 年5月2日 上午9時, 立法院侯彩鳳委員及陳杰委員主持「從勞工保險條例探討『如何捍衛私立學校教職員與國、公營企業員工權益』公聽會」, 本會王理事長特偕同吳土水董事、蕭慕俊常理、吳順發理事、李秋萍代表、戴秘書長、周佳靜公關秘書前往關切, 並積極爭取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同仁退休相關權益。會中, 王理事長強調, 勞保年金及國民年金早於98 年1月1日實施, 惟獨公保年金之立法延宕迄今, 已對相關同仁退休權益造成重大影響, 因此, 建議立法院應儘速通過「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 另王理事長及幹部針對草案內容亦提出了實施日期追溯、提高所得替代率至1.55% 、取消投保年資上限、保險費率分階段調整等重要訴求主張。最後會議做成結論如下:(1) 所有與會意見做為立法院立法參考。(2) 建請相關部會內部再做溝通。(3) 建請相關委員會召開公聽會廣納各方意見。(4) 建請法案通過後應予追溯。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召開「從勞工保險條例探討『如何捍衛私立學校教職員與國、公營企業員工權益』公聽會」。
100 年5月13 日 1. 立法院第7屆第7會期第13 次會議, 針對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案決議: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一讀通過)  
100 年5月16 日 1. 上午10 時, 王理事長邀集經濟部自來水、台糖、台電工會理事長商討「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退休權益相關事宜。2. 下午2時30 分, 王理事長指派戴秘書長、周佳靜公關秘書赴立法院關切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體檢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老年養老年金給付率之公平性」公聽會情形。3. 下午3時, 王理事長偕同吳土水董事、喻麗曼理事出席經濟部「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退休權益專案小組第9次會議, 表達工會立場。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體檢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老年養老年金給付率之公平性」公聽會。
100 年5月20 日 下午3時, 王理事長偕同戴秘書長與台糖、台電、台水、北水等工會理事長連袂拜會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柯建銘總召, 陳請全力支持「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之修法並儘速通過實施。  
100 年5月26 日 下午2時, 王理事長與經濟部所屬事業台糖、台灣自來水工會、全國教師會等友會理事長, 連袂拜會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呂學樟召委, 陳請全力支持《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之修法。王理事長強調, 唯有通過修法讓年金制度儘速實施, 才能確保「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員工之退休權益, 讓是類人員老年生活過得有尊嚴。  
100 年5月30 日 上午9時, 王理事長指派蕭慕俊常理、戴秘書長、周佳靜公關秘書前往立法院關切經濟委員會徐耀昌召委主持「經濟部所屬事業員工久任獎金、績效獎金發放及其兼具公務員身分問題專案報告」情形。  
100 年5月31 日 下午3時, 王理事長指派戴秘書長與台電工會幹部連袂拜會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潘維剛召委, 陳請全力支持《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之修法, 並就修法內容提出工會建議。  
100 年6月8日

下午2時30 分, 本會王理事長偕同吳土水董事、蕭慕俊常理、戴秘書長、周佳靜公關秘書親赴立法院關切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議「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情形。委員會中, 包括潘維剛召委、呂學樟召委、黃昭順委員、陳杰委員、侯彩鳳委員、洪秀柱委員、劉盛良委員皆明確表達「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必須儘速通過, 且因立法時程延宕必須訂定回溯條款( 至少追溯至99 年1月1 日) 才符合公平原則之立場。其次, 本會提出: 所得替代率提高至1.55 % 、實施前年資差額應由國庫編列預算補充、公保年資不設上限、保險費率分年調整等訴求, 亦獲洪秀柱委員、侯彩鳳委員全力支持。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議「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
100 年6月14 日 上午9時30 分, 王理事長指派吳土水董事、黃文龍常理、蕭幕俊常理、孫明財理事、王傑鳳理事、李秋萍勞資會議代表出席經濟部「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宣導說明會」, 提出工會爭取提高所得替代率、追溯實施日期、分階段調整保險費率、取消投保年資上限、實施前後年資保費差額由政府編列預算補貼等訴求主張。  
100 年7月06 日 下午6時, 王理事長指派戴秘書長、李金益處長出席立法院陳杰委員邀集全國總工會轄下經濟部、交通部所屬會員工會研議公保年金議題, 會中決議擇期拜會行政院吳院長。  
 
   

 

[專題報導]台灣石油工會爭取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年金保險」大事紀/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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