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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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勞動派遣之考察/黃耀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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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 國自1997年在金融危機後,以非正規勞動取代正職勞工的情形,不斷增加。至2010年8月止,非正規的人員規模達 568萬人,其中派遣人力據稱為8萬1000人,該國對於勞動派遣之現況發展及制度規範,實為未來研究我國勞動派遣之重要參考。壹、 Adecco Korea一、Adecco Korea 簡介 Adecco Korea 設立於1999年5月,目前除位於首爾之總公司之外,在韓國境內另有9個分支機構,50個全職員工,237家客戶,2627個員工(約半數為派遣勞工),未來將設置4個主要部門:一般派遣業務(General Staffing)、外包業務(Outsoucring)、再就業服務(Outplacement)及專業部門業務(Search Division)。公司業務重點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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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Adecco Korea對勞動派遣之看法(一)韓國勞動派遣現況 韓國存在派遣勞動已超過 10年,實際上於1970年代就已引進此制度,當時主要是外國企業的人力運用上會採用勞動派遣。到了1980年代,韓國國內中大型企業開始運用勞動派遣,直到1998年才開始實施派遣勞工保護法, 該法於2010年6月有最新修正。派遣勞工保護法的重點在於保護派遣勞工,故有許多相關的限制與禁止令,對於製造業直接生產程序是絕對不開放,只有總統命令的32個工作才能開放使用派遣。就派遣業者的立場而言,Adecco認為法律規定太過嚴格。此外,也有短期、特殊情形採有限制的開放。其他訪談重點說明如下:1. 據統計目前韓國約有81000名派遣勞工,佔韓國領薪勞動人口(約160萬人)約0.5%。使用派遣的32種工作類別限制,一體適用於公部門及私部門,政府雖也有使用派遣,但人數不多。專業派遣的比例不高,許多派遣勞工仍是從事事務性工作。2. 要派單位依法直接僱用派遣勞工的情形並不普遍,大約僅有5%-10%的派遣勞工最後被要派單位直接僱用。3. 目前韓國大約有1500家派遣公司,營業額最大者約2000億韓元,政府對於管理費收取的比例並無特別規定,一般派遣公司大約收取10%管理費。目前韓國能維持營收獲利的派遣公司約100家左右。4. 派遣勞工雖可加入要派單位工會,參選也沒限制,但加入及參與工會運作的派遣勞工不多,主因係派遣勞工為短期工作,最長只能在同一要派單位工作2年,且其從事派遣之目的係為賺取薪資,無暇參與勞工團體運動。5. 勞工團體對於派遣勞工保護法有些意見,但沒聽過工會說過要廢止該法律,但派遣業者要求開放得使用派遣之種類,工會並不贊成。6. 目前企業傾向使用派遣勞工而不使用定期契約的考量,主要在於定期契約不可使用超過2年,否則不易予以解僱,此外使用派遣勞動可降低辦理人力資源業務的人力成本,企業亦可隨時透過派遣進用專業人才,不符需求者可任意替換,用人上較具彈性。7. 金融危機之後,政府相當關心失業率問題,政府試著透過派遣達促進就業之目的,Adecco預期未來派遣勞動在韓國可能會愈來愈普遍。(二)韓國新修正派遣勞工保護法之爭點與建議: 1. 勞動市場許多工作職務一直變動,Adecco希望勞動派遣的使用限制從正面表列改為負面表列,派遣期間建議延長為3年。2. 要派單位和派遣單位都應釐清相關責任,例如休假屬要派單位的責任,但目前卻規定相關費用由派遣公司給付,此外產假期間的問題更為嚴重。3. 派遣勞工保護法係為保護派遣勞工而訂,勞動部也有許多嚴格規定,行政處理或處罰也相當嚴格,但這些嚴格規範卻造成有些實際從事勞動派遣的公司寧願違法,也不向勞動部申請許可證照,派遣業者如果被勞動部調查或處罰,可能重新開設一家公司從事勞動派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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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韓國工會聯合會 (KCTU)工會對於韓國非正規勞動的議題,最重要的方向是如何阻止非正規員工擴大,及如何提高勞動條件,工會對於相關議題之看法如下: 一、非正規勞工議題 (一)定期契約等非正規勞動相關法令過於寬鬆現任韓國總統是CEO代表,把韓國當作企業在經營,完全站在資方立場,政府和勞工團體的關係相當惡劣。雖然前任執政黨看起來是支持勞工,但非正規勞工的法令鬆綁卻是從前任執政黨開始進行。政府放寬非正規勞動的法令,形同鼓勵非典型勞動,對勞工權益影響重大。例如部份工時及定期契約保護法立法本意是為了保護勞工,但僅規定定期契約最長2年,對於簽訂定期契約的事由卻完全無規定。另法律規定定期契約超過2年要轉為正職勞工,但實際上的情形是,雇主為了規避法律義務,定期契約勞工工作不到2年就終止契約,立法後對勞工沒實質幫助。 (二)差別待遇問題 非正規勞工還有差別待遇的問題,勞工雖然可以申訴,但工會沒辦法代表勞工申訴,勞工也擔心申訴之後會遭到不利對待,以致不敢向有關單位申訴,勞工實際上並未充分受到法律保障。 (三)工會努力方向 工會今年關心的核心議題是非正規員工的權益,並且加強宣傳及召收非正規員工會員。 部份工時、外包、定期契約及特殊僱用 (例如司機自備車承攬貨運工作,自已是老闆,不能加入工會者)。外包公司受僱者和派遣勞工一樣,勞工沒資格和用人單位協商不公平待遇,部份工時勞工更不敢加入工會。特殊僱用者不能加入工會,工會已向國際勞工組織(ILO)申訴。此外工會也建議政府應進行修法,明確規定得使用定期契約或非正規勞工的理由,目前企業可以任意使用定期契約,對勞工相當不利。二、勞動派遣議題 (一)廢除勞動派遣法 工會主張廢除派遣制,但目前政府的政策似乎是要擴大。國家經濟雖然一直成長,但僱用率低,政府認為要解決失業率的問題,必需提高服務業的就業機會,政府的目的在促進就業,但卻造成企業大量使用非正規勞動。製造業直接生產程序禁止使用勞動派遣,但企業卻採用外包方式規避法律義務,正職勞工和非正規勞工的差別待遇情形也愈來愈嚴重。有些工業區的電子工廠,大多數人力都是派遣勞工,甚至某些小公司有 100%人力都是使用派遣勞工的情形。(二)現代汽車案例之看法 最近工會關心現代汽車的罷工事件,該項勞資爭議是非正規員工的罷工。非正規員工的工作內容和正職員工一樣,只是制服顏色不同而已。製造業直接生產程序在韓國是禁止使用派遣,只有法律規定的 32種工作種類可以使用派遣,但為何現代汽車的生產線上會有派遣勞工?法律限制使用派遣勞工的工作種類,最後派遣公司採用外包,以假承攬,真派遣的方式違法使用派遣,現代汽車對於外包公司的勞工也有實際的指揮監督權,派遣勞工和現場其他正職員工一起工作,發生同工不同酬的情形。(三)參與社會對話的情形 韓國工會聯合會並未加入勞資政三方的協力組織,也不願參與對話,並認為三方組織沒有真的為勞工提供協助,也未積極進行協商改善勞動環境,只是要求勞資團體來為政府的政策背書。但工會有時會針對議題參與,有一些公共議題的討論會,工會有時會與公益委員一起參與討論,例如最低工資等議題,工會有加入討論。 (四)企業併購議題 在韓國進行企業合併時,一般是由勞資雙方一起進行協商,無特別法律規定企業併購時勞工權益事項,政府也未規定存續公司一定要吸收消滅公司員工,完全由勞資雙方進行協商,工會會站在保障勞工權益的立場協助勞工與公司協商。 參、韓國勞動總工會 (FKTU)目前韓國勞動總工會(FKTU)已參與韓國社會對話的勞資政委員會,由勞資團體提出議題,公益方一起討論、解決問題,例如對於韓國最低工資有定期的勞資政三方討論會議。工會對於派遣議題之看法如下: 一、派遣勞動對勞工不利 派遣勞動主要是在民間企業,政府機關幾乎沒有派遣制的員工,對於打掃等基層工作可能會外包。本來要正職勞工做的工作,如改為派遣勞工,工資為正職勞工的三分之二,派遣勞動對勞工相當不利。 二、反對勞動派遣制度 工會基本上反對勞動派遣制度,在1996年12月時,當時的執政黨用不正當的手段制定勞動派遣制度。本來規定只有26個工作種類可使用派遣,至2008年修法後,更擴大可用派遣職類增至32種,主要以短期性、非專業性質之業務為主,在法律限制規範及勞動部的嚴格管理下,目前對社會的影響層面不大,但仍有企業非法使用勞動派遣,目前派遣勞動的問題,應該要確認誰是真正的雇主。 三、韓國現代汽車案例之看法 韓國在勞動派遣議題中最具代表性的爭議是現代汽車的案例,雖然法律規定製造業生產線上的勞工不能使用勞動派遣,但現代汽車在車廠組合汽車時,以生產線的工作區段,採用承攬方式轉包給派遣公司,再用派遣公司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生產業作業,派遣勞工和正職勞工一起工作,但用工作服之顏色區分派遣勞工與正職勞工,造成「同工不同酬」的情形,工會強調這明顯違反「派遣勞工保護法」,是非法的行為,工會強烈要求政府依法處理,但政府目前仍未積極處理,韓國地方法院最近已經判決確定現代汽車公司違法,要求公司將派遣勞工轉為正式僱用,但公司認為該項判決非屬最終判決,不理會地方法院之判決,拒絕將派遣勞工轉為正職勞工,並且繼續上訴。目前很多派遣勞工以罷工等行動向公司爭取權益,也有激烈的抗爭,造成一些流血事件發生。政府立法本意是要保護這些派遣勞工,韓國勞動總工會(FKTU)認為政府的調查態度模糊,總工會事務長已在全國勞資政委員會提出這方面的議題討論,要求儘速解決爭議。 肆、韓國僱用及勞動部 ( M i n i s t r y o fEmployment and Labor)此次考察團行程亦安排拜會位於首爾之韓國僱用及勞動部,該部代表就相關議題表達意見如下: 一、勞動派遣議題 (一)政府部門一體適用派遣勞工保護法 派遣勞工保護法之立法目的係為保障及提昇派遣勞工權益,並確保此類勞動力的平穩供給。政府部門和私部門一體適用派遣勞工保護法,並無特別條款規範政府部門運用派遣勞工。 (二)勞動派遣的工作種類及期間限制 目前法律規定僅限於正面表列的32種工作可使用派遣勞工,最長期間為2年;另因生育、罹染疾病、受傷等因素致使缺工或因必要時,不受32種之限制,亦得從事勞動派遣業務,最長期間可達6個月。但營造業、海員及危險工作仍然禁止使用派遣。 (三)派遣勞工的保障 1.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超過2年或有違法使用派遣勞工之情形,其有義務直接僱用該派遣勞工為正職員工。雇主違反直接僱用派遣勞工之義務者,可處3000萬韓元以下罰款。2. 派遣勞工和其他勞工在同一工作場所有同樣表現或從事同樣工作,要派單位不得對派遣勞工有歧視或差別待遇的情形。3 . 要派單位必需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負責派遣勞工的工時、休假、健康檢查等事項。二、非正規勞動議題 (一)勞資團體對定期契約之意見 1. 工商團體認為定期契約最長2年的限制造成勞務管理的困難,並要求可取消或延長定期契約期間的限制,以帶來更多的用人彈性。2. 勞工團體認為應該提出縮減非正規僱用的政策,將非正規僱用的勞工轉為正職員工,以避免非正規僱用遭到濫用。(二)定期契約勞工現況 非正規勞工包括派遣勞工、部份工時勞工及特殊僱用勞工,迄 2010年8月底止,韓國共有5,685,000名非正規僱用之勞工,其中47%在商業設施管理、私人商業及公共管理部門,18.6%在零售批發交易及餐廳,12.6%在建築業。(三)未來政策方向 勞動部將在明年勞資政三方委員會 (Tripartite Commission)蒐集勞資團體意見並充分討論獲取改革方向的社會共識後,檢討修正部份工時及定期契約保護法。三、企業併購時勞工權益議題 (一)勞動法令並未對企業併購時的勞工權益事項有特別規定。 (二)企業併購情形發生時,存續或新設公司原則上會承接消滅企業原有勞工。但如果勞工拒絕,則於合併時終止勞動關係。 四、派遣勞工保護法規範重點 (一)要派單位僱用義務 要派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派單位應直接僱用該派遣勞工: 1. 超過2年仍繼續使用派遣勞工。2. 使用派遣勞工從事禁止勞動派遣之工作。五、勞動派遣業之許可 ( 一)派遣公司經由政府發給許可證始能從事派遣業務。( 二)申請人需提出足以證明合理經營相關勞動派遣業之資產及設施等,規 定如下:1. 僱用員工五人以上(不含派遣勞工)之事業單位或工廠並加入僱用保險 、國民年金、產業災害補償保險、國民健康醫療保險者。2. 達一億韓元以上資本額者(個人則為資產評估額)。3. 擁有專用辦公室面積達二十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許可證有效期限3年,效期到期前必需經過政府重新資格審查後始可 換證。( 四)勞動部可隨時派員檢查派遣公司,一經查獲違法事項就會給予警告, 2次警告之後則可勒令停止營業3個月。( 五)派遣單位有違反派遣勞工保護法相關規定情形之一者,僱用勞動部得 取消勞動派遣業之許可,或命令其應於6個月內結束營業。六、使用勞動派遣之限制 ( 一)派遣雇主不得派遣勞工至發生勞資糾紛之事業單位服務,從事因勞資糾紛停頓之業務。( 二)任何人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經營上之理由解僱勞工後,2年內不得使用派遣勞工執行該業務。但經該事業單位或工廠過半數勞工所組織之工會(無工會組織者則由過半數勞工代表)同意者,則為六個月內不得僱用派遣勞工從事該業務。七、要派契約之內容 要派契約當事者應按僱用勞動部訂定之下列各款項目簽訂書面要派契約: (一)派遣勞工人數。 (二)派遣勞工從事業務之內容。 (三)派遣理由(僅限於從事臨時性、間歇性之工作)。 (四)派遣勞工被派遣工作場所之名稱、地點及其他被派遣之工作場所。 (五)派遣期間對派遣勞工有直接指揮、命令權者之相關事項。 (六)勞動者派遣期限及派遣服務始日之相關事項。 (七)開工、收工及休息時間之相關事項。 (八)假日及休假之相關事項。 (九)延長工時、夜間及假日工作之相關事項。 (十)安全與保健之相關事項。 (十一)派遣勞工之酬勞。 (十二)其他僱用勞動部(令)訂定之事項。 八、差別待遇之禁止及糾正 ( 一)派遣雇主與要派雇主不得以派遣勞動之理由,對從事要派雇主事業內之 同一類業務或類似業務之派遣勞工予以差別待遇。( 二)派遣勞工發現有差別待遇時,得向勞動關係委員會申請糾正。( 三)要派單位如使用四人以下勞工,不適用上開規定。九、就業條件之告知 派遣雇主聘僱派遣勞工時,應以書面預先告知該勞工勞動條件及要派契約各款事項。 十、勞動派遣之管理者 (一)為善盡派遣勞工之僱用管理,派遣雇主應指定專人員擔任派遣業務z 管理者。 (二)為確保派遣勞工合理之勞動派遣,要派雇主應選任專人負責管理派 遣勞工。 ◎結語: 韓國經濟於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時受到重創,10餘年來經濟發展已大幅改善及成長,2010年人均GDP將超過20,00美元,失業率也已經降至4%以下,其勞動政策必然對社會經濟有所影響。而韓國為我國在國際市場上的重要競爭對手及伙伴,在民主政治及經濟發展上也有許多相似之處,藉由實際與韓國勞資團體及政府部門交流,讓我們有機會瞭解到更多層面之勞動政策論述,同時藉由瞭解他國政策、法令設計及社會、政治、經濟等發展脈絡,知悉各方立場主張及辯論焦點,確有助於深入思考他國政策制度之優劣,進而可內化為我國可供參考之政策設計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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