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民國六十九年筆者進入本公司服務,分發至桃廠運輸課,辦理報關提運之業務,常與現場的同仁接觸,傾聽到基層人員的心聲,大家莫不得到共同的答案,不想做事就把公文會給總公司的法務人員,而想做事就必須繞道法務單位,沒有法務人員之干擾,才能真正把事情辦通。

  換句話說,現場單位視當時總公司法務人員,係推展公司業務的絆腳石,彼此齟齬不斷,此與筆者在民營企業服務的經驗,確實迥然不同,民營企業法務人員係公司與員工利益的守護神,大家樂於與法務人員打交道,豈有拒人於千里之外的道理?從而擋住救命恩人之救援機會,何以產生截然不同經驗,真是令人匪夷所思!

  尤其筆者在國際型法律事務所服務時,法務人員必須隨時填寫工作日報〈time sheet〉,而這一工作日報就是向客戶收取律師費之憑證,所以服務愈多之客戶,並且服務的時間愈長,法律事務所收到的服務酬金愈高,即表示工作績效愈好,豈能把客戶擋在門外之理?

貳、法務人員的防弊角色

  眾所周知,依法辦事人人耳熟能詳,特別是對於法務人員來說,遵法就是最為基本的原理,凡事必須依法辦理,因此法務人員的第一個角色,即是做為防弊的功能,不容任何違法行為的存在,怒目金剛扮演門神之地位。

  上述總公司的極少數法務人員,或許防弊防過頭,甚至於不惜過度保護自己的結果,難免疑心疑鬼,形諸於外的只會說「不」,對於業務單位來說,難免造成無謂的困擾,其實如果明白法律的底蘊,其實法律是活的,必須順應時代的變遷,產生新的內涵來,不致令人動輒得咎。

  換句話說,法務人員除了說「不」之外,最重要的則是能夠替同仁指引明津,俾同仁不致誤蹈法網,又能大肆推廣公司之業務,如果業務人員幫公司衝鋒陷陣,猶如漢初三傑之韓信,率領百萬大軍戰無不勝、攻無不克,那麼法務人員就好比漢初三傑之張良,凡事能夠運籌帷幄於中,而決勝於千里之外。

  當然,法務人員必須守住一個原則,該說「不」的時候,便應該堅持說「不」,沒有通融的餘地,但是切忌因為個人法律知識的不足,或是不明白業務之底蘊,動輒以說「不」為能事的話,必然徒增別人的痛苦,坐視業務的原地踏步,絕非設立法務單位之初衷。

參、法務人員的興利角色

  多數人往往有一錯誤的認知,誤以為法務人員只會找碴,反而欠缺實際的本事與能耐,法務人員除了說「不」之外,其真正的角色應該是興利,對於英美法系的法務人員言之,更是理應如此。

  大凡涉及對外談判的事項,莫不需要法務人員帶頭打第一線,又為了使得談判能夠進行順利,法務人員有義務深諳業務問題,因此法務人員成功的先決條件,就是把法務與業務充分結合起來,兩者缺一不可,不懂得業務的法務人員,猶如瞎子摸象,對於公司的貢獻必然極為有限。

  同理,不懂得人生百態之法官,終究難逃恐龍法官命運,而不懂得業務的法務人員,只會閉門造車,無助於公司業務之推動,甚至於綁手綁腳結果,令人動彈不得,相對於法官與外聘之律師,企業法務人員的絕大優勢,就是懂得公司業務,從而能夠對企業產生正面效益,並且涉及公司業務的訴訟案件,遠比外聘之律師,更容易打贏官司。

  長久以來,由於企業法務人員不受重視,往往自暴自棄,不願意親自處理中油的訴訟案件,形同自廢武功,一旦碰到訴訟案件,或是調解案件,立即委託外聘之律師處理,鑒於自己只是「過路財神」的角色,遇事採取勞務外包(outsourcing service,外聘之律師亦屬於採購法上之廠商)模式,當然無法從中學習到任何寶貴的訴訟經驗,這是教人十分婉惜的一件事,服務外包乃是企業內部專業生根之死敵。

肆、為什麼法務人員應該親自打官司

  誠如上述,懂得業務的法務人員打官司,絕對比不懂得業務的外聘律師還在行,其中的癥結在於任何法律之適用,都是屬於一組三段論式(syllogism):雖然其大前提固為一組法律,而小前提則為一組事實,然後得出結論。一般法律人即使 懂得法律,惟對於事實層面的問題,卻往往一無所知,因此才會產生所謂「恐龍法官」,以及「恐龍檢察官」的弊端,早已備受社會各界所詬病。

  外聘之律師固然懂得法律,然而卻不懂得中油之業務,而懂得中油業務之點點滴滴,即是中油法務人員絕佳之優勢,堪稱獨門的絕活,絕對是其他法律人望塵莫及之處,單憑這一點功夫,中油法務人員才有生存的空間。當然,部分的中油法務人員,未必懂得中油之業務,此乃公司與中油法務人員雙方必須反省檢討之地方,猶如進入寶山卻空手而回,確實說不過去,非但對於中油難以有所奉獻,抑且平白浪費寶貴的光陰。

  民國六十年代,筆者在台中興農公司服務,興農集團中大大小小的訴訟與非訟案件,皆由兩位法務人員全面包下來處理,不假外聘律師,除了節省律師費之外,興農公司不信邪,不相信外聘律師在處理興農集團的案件,會比自己的法務人員還要來得高明,畢竟外來的和尚無法唸自己公司內部的經。

  殊不知法務與業務相輔相成,唯有真正懂得中油業務的法務人員,才能有效的解決中油所面臨的諸般法律問題,這不是到公司晃個幾下,完全對公司業務外行之外聘律師,所能望其向背,長久以來大家迷信於外來的和尚會唸經,加上本身不願意負責任,一旦打輸官司涉及責任的追究,遂坐視寶貴的學習機會因而喪失,殊為可惜。

  似此自廢武公司的行為,無論對公司來說,抑或對個人言之,俱屬不利。碰到重大法律爭議發生時,公司欠缺獨當一面的幹才,替公司排難解紛;至於員工的實務經驗,由於欠缺挑戰艱難之勇氣,而呈現出一片空白,縱使日後機會來臨時,恐怕亦難堪重任,又何嘗不是公司的重大損失。

伍、法務人員存在的兩大價值

  從上述的說明中,其實不難理解法務人員若是發揮作用,其實存在的兩大價值,彼此互為因果的關係,而缺一不可。

  一、公司權益的守護神─

  法務人員的首要責任,就是維護公司的權益,扮演公司權益守護神之角色,凡是涉及中油重大權益之事項,必須經過法務人員之確認,才能真正的定案,這是西方法治國家行之多年之作法,當然法務人員除了指出其他部門之缺失之外,最重要的是務必提出有效的解決方案,所以不深入瞭解中油的業務,即難以做到這一點,反而予人刻意找碴之印象。

  法務人員何德何能,有辦法深入瞭解其他部門的業務,癥結繫於法務人員於進入中油服務之初,應該分發到各事業部基層為宜,並不一定非到法務單位不可,到業務單位服務尚可增加其他專長,有百利而無一害,正如筆者待過桃廠運輸課、採購課及秘書室,甚至於也在工務組服務數年,好像法律知識並未全面忘掉,卻因為與其他部門長期切磋,考慮問題便不會侷限在特定之眼光與領域。

  我們常說科技整合,法務人員的法律知識,若是無法與其他業務部門的知識結合在一起,那麼對於中油的貢獻,必然十分有限,上述所謂法律三段論式(syllogism)之講法,如果中油法務人員不熟稔公司的業務,那麼就小前提之事實部分,必然產生偏差,從而產生謬誤的結論,此與「恐龍法官」以及「恐龍檢察官」面臨的困境,完全是一樣的,能免則免。

  二、員工權益的捍衛者─

  中油法務人員欲發揮作用,必須與人為善,能夠服務別人,就是自己最大的福氣,大多數法務人員總有一項認知,業務部門之所以把文會到法務部門,難免不懷好意,無非要法務部門背書,但是背書也是一種服務,又何嘗不可?不過,背書只是一種消極的服務,其境界並不高,若是能夠真正解決公司與同仁的疑難雜症,並且創造公司之收益,又是何樂而不為?

  員工權益與公司權益可以並行而不悖,彼此相輔相成,在勞動法律上,企業對員工有照顧的義務,而員工對企業則有忠誠的義務,唯有員工權益充分地受到保障,才能對企業做出最大的貢獻,維護員工權益即所以捍衛公司利益,在民國八十年代中期,中油高雄市三個廠─左營廠、大林廠、林園廠,爆發浮油回收機採購案及五輕廢水處理工程案,讓眾多優秀的工程師含冤莫辯,此乃筆者身為中油法務人員內疚不已的地方。

  正因員工鬱積的冤屈無處傾洩,正義始終不獲伸張,從此導致中油一連串的工安事故,多位中油負責人因而辭職下台,懍於這項前車之鑑,法務人員的一舉一動,實在應該臨深履薄,除了替公司造福之外,也應同時兼顧同仁之權益,法務人員就是員工權益的捍衛者,凡是法務人員所提供的法律意見,即是員工權益的免死金牌,現場及業務人員憑此足以替公司衝鋒陷陣,並且了無罣礙。

陸、結論

  基本上,法律是很實用的學問,跟大家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但是公司與部分同仁並未真正瞭解其中內涵,除非本身遭遇到切身之法律難題,不太容易對法律爭議問題,產生有感之反應,因此身為法務人員有必要以生活上之實際法律案例,誘導公司與同仁防範於先,而一旦自己面臨法律爭訟時,提供其適當的解決方案,並且能夠舉一反三,爾後碰到相同類似的法律爭論,也能夠迎刃而解。

  法律這一行,就是具體而微的服務業,身為法務人員最大的福氣,無非有機會服務公司與同仁,其實貫穿法律的全部精髓,不外平均的正義(average justice)與分配的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之間的拉拔,前者是私法的指導原則,資本主義國家偏重平均的正義,而後者是公法的指導原則,社會主義國家則偏重分配的正義,希望藉由此兩大正義的交互融合,形塑更為合乎公平正義之世界。

  總之,法律卑之無甚高論,法務人員的職責貴在謹守法律的內涵,據以有效地維護公司與同仁之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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