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自去(106)年11月起,為回應企業界對「一例一休新制」的反彈和抵制聲浪而推動的《勞動基準法》再修法,從11月7日勞動部提修法草案至行政院、11月9日行政院院會通過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12月4日立法院一讀初審通過後一個月的朝野協商冷凍期,到今(107)年1月1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距105年底「一例一休新制」的公告施行僅一年,政府便急於在短短兩個月的時間,透過立法快速將我國法定工時與假日基準再次改版,而且不是改版升級,而是將“週休二日推動版”改成“勞動基準修惡版”!面對政府強勢主導的再修法(修惡)運動,工會、勞工/社運/學生團體與勞動法學者奮力展開對抗行動,包含12月23日近萬人的「反勞基法修惡大遊行」,以及修法過程中的各大小陳抗活動,如集會遊行、靜坐抗議、佔領交通要道、夜宿立法院,或其他充滿創意的訴求行動(如過勞功德會),再次向政府、資方,以及社會大眾展現台灣勞工運動的動能。

  然而,隨著新修《勞動基準法》的拍板定案,再多的抗議怒吼也成了“狗吠火車”,工會與勞工團體接下來的關注焦點逐漸轉移到對新法施行衝擊的掌握和如何防範於未然的集思廣益之上。

新修《勞動基準法》的主要修法變動

  此次《勞動基準法》的再度修訂,簡單來說,就是刪除休息日出勤工時加乘計算標準,外加新增五項鬆綁工時或假日基準的彈性但書:單月加班工時上限得超過46小時、平日與休息日延長工時得核實換計補休時數、輪班間隔連續休息時間得減至8小時、每七日內之例假日得挪移,與特休假得遞延一年。整體來說,就是我國工時與假日基準的條件式放寬,等同增加企業於勞動法制規範下取得更大經營彈性的機會和空間。

新修重點 修法變動 修法意涵

§24

休息日出勤

工時核實計算

移除原條文第3項規定:

休息日出勤工資之工時,改以實際工作時數計。

休息日出勤加班費計算上,工作時間核實計算。

§32

提高加班工時上限

原條文第2項新增但書:

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得於每三個月不超過138小時之範圍內,增加延長工時至單月54小時。

原條文新增第3項規定:

僱員30人以上之雇主,採同條第2項新增但書規定者,應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以加班工時銀行概念,條件式(工會協商/勞資會議+備查)允許雇主勻支、調配勞工每月延長工時至單月54小時。

§32之1

加班換補休

新增條文第1項規定:

雇主使勞工於正常工作日或休息日出勤後,依勞工意願並經雇主同意,得依實際工作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新增條文第2項規定:

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屆期未休畢,雇主應給付延長工時當日應計之延長工時工資。

雇主同意下,勞工得依意願選擇延長工時之加班費以補休替換。

然屆勞雇約定補休期間而未休畢之時數,雇主仍應依規定給付延長工時工資。

§34

縮短輪班間隔休息時間

原條文第2項新增但書:

於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得將輪班間隔連續休息時間由11小時下修至8小時。

原條文新增第3項規定:

僱員30人以上之雇主,採同條第2項新增但書規定者,應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條件式(工會協商/勞資會議+備查)允許雇主縮短輪班連續休息時間。

§36

例假日挪移

原條文新增第4項: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行業之雇主,得將每7日內至少1日之例假,於每7日週期內調整。

原條文新增第5項:

採同條第4項新增規定之雇主,需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始得為之。另僱員30人以上之雇主,應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條件式(中央目的事業主管同意+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工會協商/勞資會議同意+核備),允許部分行業雇主,在一般正常工時、兩週變型工時與八週變型工時等情況下,不受勞工不得連續工作6日以上之規範,得於兩週內安排兩日例假。

§38

特休假遞延

原條文第4項新增但書:

勞工年度或契約終結未休畢之特休假,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得遞延至次年。然遞延後仍未休畢,雇主應給付工資。

條件式(勞雇協議),允許將勞工未休畢之特休假遞延一年。

然遞延後仍未休畢,雇主應依規定給付工資。

新修《勞動基準法》的法規與施行疑慮

  觀此次政府修法大幅度且全面性的將彈性例外置入規範我國勞工基準的母法之中,最大的問題乃在立法目的上與過去制度性推升工時條件的宗旨產生巨大的矛盾。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為縮減國人工作時間、推動週休二日、避免過勞,實施每週40小時之工時制度,而同(105)年底通過的「一例一休新制」規定,則被視為政府為落實週休二日政策的過渡性法規設置。然而,「一例一休新制」上路不到一年,尚未發揮推動週休二日的功效前,便在政府屈於雇主和資方團體的抵制下,遭到修法革除,同時擴增了多項標準放寬的適用彈性,實際上已經完全背離《勞動基準法》規範最低基準的保障精神,引發各界擔憂修法後我國勞動基準的“彈性例外”將變成“普遍原則”的疑慮。

  在就政府提出的六大修正重點來看,各項修訂(增修)條文,不論在法條內容還是施行上,都存有許多未解的疑慮和不確定性,其中尤以新增第32條之1加班換補休規定最為爭議,此外,諸如:單月加班工時上限提高至54小時、例假日挪移(七休一鬆綁),與縮短輪班間隔等彈性規定,也引發不少法規上與施行實務上的質疑。

新修重點 修法疑慮 施行疑慮

休息日出勤

工時核實計算(§24)

等同移除105.12.23甫實施之休息日,以較高成本抑制或補償休息日出勤的規範設計,抵損同法第36條規定之勞工法定休息日權益。
  • 休息日加班成本降低下,影響勞工休息日權益的取得:
    • 增強雇主使勞工休息日出勤之需求與動機
    • 勞工休息日出勤加班費/收入減少(相對抑制勞工休息日出勤之意願)
  • 休息日出勤實務上,雇主需求增加、但勞工意願減弱下,衍生更多假日加班的勞資爭議。

提高加班

工時上限

(§32)

每3個月加班時數計算週期規定,未具明確意涵。
  • 每三個月138小時規定下,出現勞工連續4個月每月加班54小時之惡劣勞動情境。
  • 在工會組織率偏低、勞資會議功能不彰,以及地方主管機關備查機制不具充分的實質監督功能等現況問題下,所謂條件式放寬單月延長工時上限之但書規定,淪為雇主濫用來增加勞工工作時間、縮短勞工休息時間。

加班換補休

(§32之1)

  • 以雇主同意權限制勞工補休的主動選擇/請求權。
  • 加班換補休未訂明結清期限。
  • 補修未休畢之加班費給付,未明訂延長工時之採計順序是依加班日期或其他標準辦理。
  • 休息日與正常工作日加班換補休之條件一致,變項降低同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出勤權益標準。
  • 產生勞工受雇主施壓表示願意加班換補休的爭議情況。
  • 補休期限未訂,由勞雇自行協議(不需工會協商/勞資會議同意),導致勞工補休權,依雇主意願與需求遭無限期遞延,甚至消滅。
  • 未休畢工資之給付計算,因休息日與正常工作日不同之加班費標準,衍生延長工時採計順序之加班費給付金額爭議,增添加班費勞動檢查的執行困難。
  • 休息日加班與正常工作日加班換補休的條件相同,等同降低休息日出勤成本,進而影響勞工休息日權利之取得。

縮短輪班間隔休息時間

(§34)

  • 國際鮮少見到直接將輪班間隔休息時間之例外標準訂於母法(通常由勞資協商)。
  • 輪班間隔連續8小時之例外標準設定失當(依國際11小時原則,他國於規範上,經勞資協商最低也有9小時以上)。
  • 輪班制勞工無法獲得充分休息,產生職業安全衛生風險,甚至是造成公共安全危害,並影響勞工工作-生活平衡。
  • 在工會組織率偏低、勞資會議功能不彰,以及地方主管機關備查機制不具充分的實質監督功能等現況問題下,所謂條件式縮短輪班間隔時間之但書規定,淪為雇主濫用來增加勞工工作時間、縮短勞工休息時間。

例假日挪移

(§36)

繼放寬4週變形工時例假日給與標準後,一併放寬正常工時、2週與8週變型工時制度的例假日基準,大幅擴增例加日挪移之例外適用範圍(幾乎適用所有工時型態),使同條第1項所訂每7日內1天例假之原則形同虛設。
  • 勞工面臨14天內連續上班12天之過勞風險。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適用行業,使同一行業內原本不需要例外鬆綁七休一的企業或工作單位跟進,以增加企業營運彈性和市場競爭力。
  • 在工會組織率偏低、勞資會議功能不彰,以及地方主管機關備查機制不具充分的實質監督功能等現況問題下,所謂條件式14休2,淪雇主濫用來使勞工連續超過6天以上出勤。

特休假遞延

(§38)

  • 在台灣超過140萬家企業中,僅7%有企業工會,絕大多數企業為中小企業沒有工會導致勞資關係不對等,勞工沒有實質力量與雇主協商特休假遞延問題,實務上往往由雇主片面決定。
  • 特休假遞延之規定淪為雇主延遲假日出勤工資給付之經營管理手段。

針對新修《勞動基準法》存有的各項問題、疑慮,政府應對以下問題做出具體的處理回應並給予勞動安全上的保障承諾。

  • 如何確保現行法定勞工休息日權益(§36),不會遭到§24休息日出勤工時核實計算,與§32之1加班後換補休等新規定的影響與限制?(法規本質目的上的衝突問題)
  • 如何確保勞工依§32之1於正常工作日或休息日加班後換補休,屆期未休畢之加班費可獲得適切計算?或,如何避免雇主在勞工正常工作日與休息日皆有出勤事實的情況下,選擇以較低加班費率(正常工作日加班費率)優先來換算補休未休畢加班費給勞工?又,主管機關執行勞動檢查時,遇此加班費爭議情形,如何判斷雇主加班費給付是否合法與妥適?(法規漏洞問題)
  • 如何確保§32每3個月148小時為度下單月可加班54小時規定,不會使勞工遭遇連續4個月都每月加班54小時的過勞對待?(法規漏洞問題)
  • 如何確保§36鬆綁七休一規定後,不會讓勞工遭遇連續上班12天的過勞對待?(法規漏洞問題)
  • 如何確保§34輪班間隔休息時間鬆綁後,勞工兩班間可能只休息8小時,扣掉通勤可能休息更少的過勞情況發生?(法規漏洞問題)
  • 如何確保§38特休假遞延規定,不會被雇主用來拖延未休畢工資給付或增加勞工休假調配彈性?(法規漏洞問題)

新修《勞動基準法》對低薪與過勞勞工的衝擊

前段論及的各項新修法規疑慮,政府若不予以正視、加以妥處的話,恐怕這次的修法只會讓更多台灣勞工,在雇主彈性權力的擴張下,更加窮忙、過勞。

新修重點 對低薪勞工之衝擊 對過勞勞工之衝擊

休息日出勤工時核實計算

(§24)

勞工休息日出勤收入減少。
  • 雇主頻繁要求休息日出勤,勞工工時增加。
  • 變相抑制勞工休息日權利之取得。
提高加班工時上限(§32) 勞工單月加班費增加,但以每3個月看,並無增加。 單月加班可達54小時,且遭遇連續4個月都加班54小時的情況。

加班換補休

(§32之1)

  • 勞工被迫以補休換加班費而減少加班收入。
  • 雇主先以較低延長工時加班費率(、)給付勞工屆期未休畢之加班費,壓低勞工補休未休畢的加班費收入。
  • 勞工雖可自願提出補休增加休息時間,但須經雇主同意,抑制勞工加班後休息權利之取得。
  • 勞工休息日出勤換補休的條件拉低到與正常工作日一致,變相抑制勞工休息日權利。

縮短輪班間隔

休息時間(§34)

勞工輪班休息時間減少,但收入並未增加,造成低薪加過勞。 勞工輪班休息時間減少,惡化過勞現象。

例假日挪移

(§36)

勞工連續工作天數增加,但收入並未增加,造成低薪加過勞。

勞工連續工作天數增加,可連續12天上班,惡化過勞現象。

企業間為了市場競爭力競相適用例假日挪移規定。

特休假遞延

(§38)

未休畢特休假工資遭延遲給付,或因遞延一年而讓雇主調配員工休假之期限延長,導致收入的不穩定與不確定。 雇主調配員工休假之期限延長,勞工在旺季或景氣好的年度可能無法使用特休假,造成休息時間不足與過勞傷害。

  最極端惡劣的結果恐怕會是,想賺加班費的低薪勞工,遭雇主強迫換補休而沒有明確的收入保證,甚至因輪班間隔休息時間的縮短,或例假日被挪移,更陷入低薪加過勞的雙重剝削困境。至於需要休息的過勞勞工,則可能因為休息日、延長工時、輪班間隔、例假日挪移與特休假遞延等勞動基準的彈性放寬,變得更難取得應有的休息日權益,無法擺脫雇主工時、休假調配下的過勞情境。

《勞動基準法》彈性修正風波後的補救之道

  台灣長久以來處於勞資不對等、工會組織率偏低、勞資會議功能不彰(且無對應罰則),且主管機關備查制之實質監督力不足,導致過去《勞動基準法》所設各項工時與假日的基準規範未能徹底落實,過勞問題也因而無從獲得有效解決。在台灣法定勞動安全基準尚未充分落實前,制度性導入彈性例外,是極度危害勞工權益及勞動安全的法制變動。

  然而,令人遺憾且憂心忡忡的既定事實是,新修《勞動基準法》將於3月1日正式上路。工會因而主張,中央主管機關身為新法推動與施行的專責單位,應負責對新法施行的各項問題和疑慮進行具體的釐清,並加強對負面衝突擴大的防範(把關)措施。具體作法上,專對母法中尚未訂明的疑義與漏洞,是有必要透過施行細則或函釋來設置明確的執行規則或標準,以保障勞工於法制中應有的基本權益,避免勞動不安全的極端案例發生。

  • 為避免連續4個月都每月加班54小時之過勞情事,應明訂延長工時每3個月不超過148小時之採計,以連續三個月為計算標準(1~3月、2~4月、3~5月…皆不超過148小時)。
  • 為避免勞雇自行協商補休期間則無限期拖延,應明訂勞雇協商補休期間以三個月內為限。同時,補休屆期未休畢之工資給付,應按延長工時發生先後之順序,採計延長工時工資費率,避免雇主斷以較低之費率為給付計算。
  • 為避免職災風險與公共危險的衍生,縮短輪班間隔時間之規定,應排除高風險行業或特殊性工作從業人員之適用(例如大眾交通運輸駕駛員)。
  • 為避免例假日挪移規定遭濫用為企業人力精簡、延長勞工工時之不當管理手段,適用之行業別認(指)定上,應明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中央主管機關的權責與採納標準,同時將申請適用之行業別列為勞動檢查的當然名單。

  此外,鑒於多項新修法規內皆訂有經工會協商或勞資會議同意,以及僱員30人以上雇主報主管機關備查等所謂的“把關機制”,為求法定的彈性適用門檻確實發揮制衡雇主權力、把關勞動權益的制度效果,我國工會組織和協商機制,以及主管機關勞動檢查的強化和推動,顯得刻不容緩:

  • 同時從法制上與實務上強化台灣工會組織與協商權利、擴大勞資會議的涵蓋範圍與實質功能。
  • 採用各項彈性例外規定之事業單位應立即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針對報請備查之事業單位,加強勞動條件與勞工安全衛生等方面的勞動檢查。

  綜上,如果政府對台灣勞工還存有一絲責任感的話,在這次備受爭議的“彈性安全”修法風波過後的補救之道,便是在新法上路前,致力將勞動基準的安全保障,透過各種制度和施政管道,重新置回於我國勞動體制之中,讓台灣勞工從被政府背叛的失望與憤怒中,重獲被尊重與合理善待的保證。

(本文後接附:台灣工會譴責「最惡」勞動法)

圖01.工會與勞工團體過去數個月來極力向行政院、立法院等單位抗議施壓,企圖阻擋修惡版本的勞動基準法通過,但仍不敵政府不顧民意強渡關山的強勢施政作風
圖02. 隨著新修《勞動基準法》的拍板定案,各界關注轉向新法施行的問題與衝擊評估,以及討論如何因應
圖03.莊爵安理事長於新法通過預告施行後,即偕同友會理事長拜會勞動部林美珠部長,針對各項施行問題與衝擊進行意見交流,並提出具體保障勞工權益的政策執行面建議。
  • 圖01.工會與勞工團體過去數個月來極力向行政院、立法院等單位抗議施壓,企圖阻擋修惡版本的勞動基準法通過,但仍不敵政府不顧民意強渡關山的強勢施政作風
  • 圖02. 隨著新修《勞動基準法》的拍板定案,各界關注轉向新法施行的問題與衝擊評估,以及討論如何因應
  • 圖03.莊爵安理事長於新法通過預告施行後,即偕同友會理事長拜會勞動部林美珠部長,針對各項施行問題與衝擊進行意見交流,並提出具體保障勞工權益的政策執行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