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105年底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新制施行,除落實週休二日及國定假日全國一致外,勞工可享有更多休息日及特別休假,勞工權益之保障更進一步。然新制實施後,各界仍然有希望給予適度彈性的聲音,例如加班時數限制、例假安排及特別休假規定的修法建議,為使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能更符勞雇實務需求,總統於本(107)年1月31日公布勞動基準法修正條文,並自同年3月1日施行。
本次修法政府堅持「週休二日」原則不變,秉持安全與彈性的原則,務實地給予勞雇雙方適度彈性,對於少數例外規定,亦透過事前強化政府把關機制、企業內部自主協商機制,以及落實行政監督之多重把關,以保障勞工勞動權益。修正重點及相關配套措施如下:
壹、 勞動基準法暨同法施行細則修正重點
一、 休息日出勤之工資工時覈實計算,使雇主對於勞工休息日出勤指派回歸實際需求。(勞動基準法第24條)
二、 每月加班工時上限仍以46小時為原則,於加班總時數不變之前提下,新增彈性調整空間:(勞動基準法第32條)
(一) 於每月加班工時上限46小時新增例外規定,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以每3個月為一週期,任一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其中每3個月之計算方法,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以每連續3個月為一週期,依曆計算,以勞雇雙方約定之起迄日期認定之。
(二) 雇主僱用人數在30人以上者,併責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之義務。
三、 補休制度入法:(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
雇主使勞工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後,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延長工時工資,勞工如有意願補休,並經過雇主同意,始得將加班時數換成補休時數。加班補休期限,原則上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惟為避免補休期限無所限制,並利勞雇雙方遵循,爰於施行細則第22條之2明定以勞雇雙方特別休假約定年度之末日,作為最終補休期限;至補休順序,依同條規定,依勞工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事實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
四、 「輪班換班間距」之休息時間明確化:(勞動基準法第34條)
(一) 為兼顧實務運作情形及勞工健康,有關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之休息時間,明定以11小時為原則,僅允許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於經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勞動部公告後,商請勞動部公告後,事業單位復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例外變更休息時間不得少於連續8小時。另考量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影響層面較廣,爰併責是類雇主依例外規定辦理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二) 有關現行得彈性調整「輪班換班間距」至不少於8小時之適用範圍如下表:
特殊型態 | 適用範圍 | 適用期間 |
【工作特性】 工作具專業性,人員進用、培訓需有特定程序及期程,人力一時難以增補。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之乘務人員(機車助理、司機員、機車長、整備員、技術助理、助理工務員及工務員;列車長、車長及站務佐理) | 自107年3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 |
經濟部所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輪班人員 | 自107年3月1日至108年7月31日止 | |
【特殊原因】 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
經濟部所屬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之設備管線搶修、原料與產品生產、輸送、配送及供銷人員 | 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處理期間 |
五、 增訂例假(七休一)安排之彈性調整規定:(勞動基準法第36條)
(一) 於「週休二日」原則不變之前提下,例假(七休一)之排定仍以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為原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3),僅允許「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及「狀況特殊」等4類特殊狀態,於經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及勞動部指定之行業、個別事業單位再經工會,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法定程序後,例假始得於每7日週期內彈性調整。另考量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影響層面較廣,爰併責是類雇主依彈性調整規定辦理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二) 有關現行得於每7日之週期內彈性調整「例假(七休一)」之適用範圍如下表,適用上,必須同時符合「得調整之要件」及「行業別」:
特殊型態 | 得調整之條件 | 行業 |
(一)時間特殊 |
配合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所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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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點特殊 |
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隧道或偏遠地區等),其交通相當耗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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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性質特殊 |
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歲修執行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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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天候、施工工序或作業期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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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天候、海象或船舶貨運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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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狀況特殊 |
為辦理非經常性之活動或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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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勞工特別休假之運用更加靈活:(勞動基準法第38條)
特別休假係以勞工休憩為目的,為使勞工特別休假之運用更加靈活,有關年度終結之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得經勞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至遞延之日數,勞工於次一年度請休特別休假時,優先扣除(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另為確保勞工特別休假權益不因遞延致減損,亦明定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勞工如仍有經遞延但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雇主仍應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計發工資。
貳、 建置線上備查系統
本次修法有關「加班彈性調整」、「輪班換班間距例外調整」、及「例假(七休一)例外調整」,針對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均訂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之義務,所謂當地主管機關,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1規定,為雇主之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或公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同條亦規定,雇主至遲應於開始實施加班、變更輪班換班間距或調整例假之前1日為之;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及報備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24小時內敘明理由為之。
為便於事業單位進行備查事務,勞動部於官網首頁建置「線上備查系統」,事業單位依新修正規定須報備查(即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始完備法定程序者,可利用該「線上備查系統」(網址:https://labcond.mol.gov.tw)填報備查,比書面報送更為便捷。
參、 落實勞動基準法之相關作為
政府採取下列作為,以落實修法意旨,保障勞工權益:
一、 針對中央部會所屬國營事業單位與機構、所轄產業園區內之事業單位(如工業區、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優先輔導勞資會議之運作;並請各地方政府盡速對轄區內未依法召開勞資會議的事業單位,發出限期成立勞資會議「催設函」。
二、 積極執行勞動條件監督檢查,特別針對國(公)營事業及涉及公共安全之交通運輸業、醫療院所等採輪班制者,優先實施專案勞檢。
三、 勞動檢查機關將充分掌握適用例外狀況的事業單位,作為勞動檢查輕重緩急的重要參考依據。
肆、 結語
勞動基準法新制已自107年3月1日施行,法令執行沒有空窗期,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如有相關法令疑義,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來電勞動部(02-8995-6866或0800-085151)詢問,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