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74年主管勞工事務之內政部發布(74)台內勞字第357972號函,制定「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至今已逾34年頭。

  「注意事項」透過「工作時間以外」及「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之要件,讓雇主有空間要求勞工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提供勞務,不用給法定加班費,雇主只需給值日(夜)津貼。

  近十年來勞動權益受到各界關注,不但幾乎逐年調整基本工資,亦促使縮短工時、一例一休、延長工時補休未休結算、特別休假未休結算及輪班間隔等修法,釐清以往讓雇主自行決定卻有占勞工便宜之嫌。有關實務上運作已久「值勤」、「值班」、「值日」或「值夜」,雇主要求員工下班後或例假日繼續提供其他勞務,「注意事項」第一條例示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態樣,例如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查工作場所等突發性或看守性工作。然何謂「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如何判別勞工值日(夜)的工作不是平常工作的延伸?近來訴訟中所顯示有員工值日(夜)的工作與平常工作強度及密集度不相上下,雇主以值日(夜)之名行加班之實,規避法定加班費給付。

  108年3月11日勞動部發布勞動條3字第1080130222號函修正「注意事項」,明定「注意事項」於民國111年1月1日落日,亦即未來不再有值日(夜),回歸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2條等規定,法定正常工時以外提供勞務,不論工作內容為何,即屬延長工時,雇主應給付加班費。當初制定「注意事項」時空背景及勞工權益保護程度,與今日大相逕庭,企業不能再以慣老闆心態看待一切。實務上值日夜工作態樣繁多,有單純看管工作場所、偏遠工作場所留守、緊急聯絡中心值班人員或危險場所管線設備監管等,但也有與白天工作強度差距不大的照護、維修等工作。從雇主及勞工角度思考值日(夜)之必要性,勞工犧牲家庭生活,處於間斷睡眠的狀況,來換取雇主經營企業的彈性,這樣值得嗎?當然會有人說雇主會給補休、值日(夜)費等津貼,補償員工的付出。但早年雇主以值日(夜)方式來幫助企業運轉,時至今日是否仍有存在必要。

  其次,雇主給予值日(夜)費可能以一夜或一日計算,折算下來每小時工資低於法定基本時薪,若勞工提供勞力與平常工作內容不相上下,雇主明顯規避加班費給付。本次「注意事項」第五條增訂值日(夜)津貼,宜不低於每月基本工資除以二百四十再乘以值日(夜)時數之金額。依目前基本工資為23,100元,值日(夜)津貼每小時宜不低於96.25元。本條屬於行政指導的性質而無強制拘束力,不影響現行各企業發放值日夜)津貼金額。雇主提供值日夜之員工值夜費及其他補助,若與上述折算金額相當,尚可接受。然若明顯低於上述標準,於「注意事項」落日前,應予檢討,畢竟基本工資隨著物價指數不斷提高,要求員工額外提供勞務的津貼也應與時俱進。另外,本次修正為促進職業兩性平等,開放女性「值夜」,參考勞動基準法第49條女性夜間工作,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或措施。

   值日(夜)等其他勞工權益議題,隨著社會進步及勞工權益保護日漸受到挑戰,我們不需以今日思維否定過去,但也不表過去作法不需調整。企業應重新評估值日(夜)必要性與替代方案,例如輪班制營業據點併同排班、以保全防護取代或縮短營業時間等措施,兼顧企業運轉及勞工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