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日當天晚上,桃園市一起車禍事件,一名年約29歲的Foodpanda外送員深夜騎車送單時,與一輛貨車發生擦撞,撞擊力道猛烈,食物、機車零件散落一地,該名外送員送醫搶救宣布不治。時隔2天台北市20歲Uber Eats外送員在送餐途中,遭後車追撞,倒地失去呼吸心跳,醫院搶救過程中仍不治。

  眾所周知,國人莫不喜歡當老闆,然而一旦發生工安或其他事故時,大家卻忙著推卸責任,因此這個該有人負責的關鍵時刻,老闆竟然莫名其妙消失了,導致無數的家庭哀哀無告。當然,這不是老闆無緣無故消失了,只是他們憚於負起責任來,讓整體工安或其他事故的爛攤子,完全由社會概括承受,賺錢的老闆負責創造其龐大的超額盈餘,而無視於本身之責任。

  勞動派遣就是典型之例子,雖然勞動派遣人員表面上有派遣公司當其老闆,但是派遣公司只是空頭公司,萬一勞動派遣人員出了事故,當老闆的派遣公司負責人兩手一攤,根本負不起任何的責任來,然而起碼在外觀的形式上,勞動派遣人員有其老闆,只是其老闆財力有限,負不起賠償的責任來,而外送員的情況則不然,Foodpanda及Uber Eats不是沒有錢,只是不肯掏錢出來賠償,坐視死者家屬的悲痛莫名。

  上述Foodpanda及Uber Eats兩家外送公司的主要理由,在於彼等與外送員簽訂的是承攬契約,而不是老闆與勞工之間的僱傭契約,所以外送員之死他們沒有責任,此乃玩契約文字遊戲的把戲,對外送員暨其家屬不公,蓋解釋法律或契約文字,應該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能為文字所拘泥,尤其Foodpanda與Uber Eats有其專業的法律顧問,玩契約文字遊戲方面,外送員暨其家屬怎麼可能屬於他們的對手,其結果可想而知。

  不過,個中問題的癥結,繫於下列幾個重點:一、外送員工作的性質,原是幫忙上述兩家餐飲公司送外食,外送員本身不是老闆,不像承攬商本身即屬於老闆,實在不可同日而語;二、外送員本身沒有財力,而Foodpanda與Uber Eats饒富貲財,彼此處於不平等之地位;三、外送員完全靠其勞力維生,至於Foodpanda與Uber,正是仰賴外送員的勞力打拚,才能創造公司的豐富財源,兩者不能相提並論。

  基本上,除了自營工作者之外,每個受雇於人的人,都是勞基法上之勞工,也就是說以勞力獲得工資之人,外送員絕非自營工作者,因為他們不是大陸上所謂的個體戶,畢竟彼等是有老闆的,只是當他們不幸出事之後,他們的老闆紛紛棄他們而去,不願意承擔老闆的責任,是可忍,而孰不可忍?全體國人應一起站出來,作為外送員暨其家屬之有力後盾,俾有效導正偏差的社會現象。

  當Foodpanda與Uber Eats賺錢時,莫不以經營有道自居,沒有想到外送員之辛勞,可是碰到外送員們因為工安或其他事故犧牲生命時,老闆們莫不避之唯恐不及,紛紛撇清自己的責任,權利與義務兩者根本不對稱,外送員為什麼連基本的勞工職災給付都沒有?難道屬於公平合理的事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