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於108年7月25日通過勞動部擬具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草案,並函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於108年10月14日初審。行政院版高齡者就業法草案最大亮點是,打破勞基法規範,首度以年齡作為定期契約的條件,明訂雇主可以和65歲以上的高齡勞工,簽訂定期契約。

  我國65歲以上人口在107年3月底已達14%,正式邁入高齡社會,人口老化速度相對較歐美先進國家快,甚至到民國115年,65歲以上的人口將超過20%,達到「超高齡社會」的標準,高齡化速度遠超過歐美、日本等國。人口結構老化、少子化的趨勢,15至64歲工作年齡人口自104年達到最高峰後已逐年減少,未來中高齡勞動力占比將逐漸增加。107年我國中高齡及高齡者勞動參與率調查,中高齡及高齡民間人口比十一年前增加二成八,但五十五歲以上各年齡組的勞參率低於美、日、韓等主要國家,且隨著年齡增長差距更擴大。男性退休年齡約六十三歲、女性約六十一歲,我國六十五歲以上勞參率只有百分之八點四,但美日韓在百分之十九到卅三間。行政院版草案因而首度放寬高齡勞工簽「定期契約」,可彈性工作。

  勞動部積極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107年已協助14萬名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並自105年著手規劃制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草案,希望建構友善就業環境,發揮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的職場優勢,更呼籲企業共同珍惜及善加運用中高齡及高齡人才寶貴的經驗及知識,讓青年世代與中高齡世代攜手合作,以提升台灣整體競爭力。

  中高齡者就業主要面臨年齡歧視、體耐力下降、社會刻板印象等問題,因此草案明定禁止年齡歧視、提供穩定就業措施及促進失業者就業,以提升中高齡者勞動參與。另外在高齡人力部分,未來將放寬雇主以定期契約僱用65歲以上高齡者,補助繼續留用或僱用退休高齡者,擴大就業促進措施補貼對象,建置退休人才資料庫等,希望能促進高齡者再就業;貢獻經驗與智慧。

  現行之中高齡及高齡就業促進計畫,都在於提供雇主資訊、鼓勵聘任。專法通過後,希望常態執行,全面性廣宣,職務再設計等執行細節,會放在子法裡明確規範。不過有團體擔憂指出,「定期契約哪可能解決一切」,高齡者在職場最需要的職務再設計-職務再設計內容最重要,可惜草案未多著墨。於此情形下,如工作契約被"定期"兩字綁死,使中高齡以及高齡就業,被迫接受一年一聘或是更短期聘任。另外行政院版草案意在活化人力資本,卻排除退休公務人員再任職公務機關、國營企業,不符「鼓勵退休者再就業」的立法初衷,應刪除相關規範。另根據勞動部調查,國內受雇者有約百分之六的男性、百分之七的女性曾遭受年齡歧視。行政院版草案也因此明定,若雇主針對求職者或受雇者,因年齡而有直接或間接不利對待,違者處卅萬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

該草案共9章45條,重點如下:

一、立法目的、主管機關、用詞定義及適用對象。(草案第1條至第4條)

二、雇主應依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需要,提供友善就業環境。(草案第5條)

三、為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中央主管機關應蒐集勞動狀況,辦理供需服務評估等相關調查或研究,定期公布結果,並應會商相關機關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地方主管機關應依轄區產業特性及前開就業計畫推動是類人員就業。(草案第6條及第7條)

四、主管機關得遴聘受僱者、雇主、學者專家及政府機關之代表,研議、諮詢有關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權益事項。(草案第8條)

五、為保障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權益,雇主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並就差別待遇之內涵、排除差別待遇限制、舉證責任、申訴程序、損害賠償責任及處罰等相關事項予以規範。(草案第12條至第17條、第41條及第42條)

六、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能於職場穩定工作,傳承其技術及經驗,並促進世代合作,雇主得採取在職訓練、職務再設計或提供就業輔具及同一工作分工合作等方式為之,主管機關得予補助或獎勵。(草案第18條至第22條)

七、為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失業者之就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其就業或創業,並得發給相關津貼、補助或獎助。(草案第23條至第27條)

八、為支持退休後再就業,放寬得以定期契約僱用65歲以上勞工,雇主得於達強制退休年齡人員退休前一年,提供退休準備或再就業之相關協助,中央主管機關並得為相關補助及建置退休人才資料庫。(草案第28條至第32條)

九、為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得推動銀髮人才服務;地方主管機關應定期向中央主管機關提送執行成果報告,並接受中央主管機關之監督及考核。(草案第33條至第35條)

十、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國家產業發展需要,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開發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就業機會;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亦應定期蒐集分析轄區就業資料,定期公告開發適合之就業機會;主管機關對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有卓越貢獻者,得予以獎勵。(草案第36條至第40條)

(部分資料取自勞動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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