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加油站加錯油案件層出不窮,可能原因有顧客開錯車道、顧客告知錯誤油品或是加油員恍神聽錯等情形,惟舉證困難,常常淪為各說各話。加錯油事件發生後,加油站往往因顧客質疑加油站工作人員是專業人員而要求加油站負責,這樣的說詞是否合理?有無法律論據?以下先說明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法律依據、加錯油原因歸納,再從油品買賣契約必要之點、加油站業者與加油員的關係分析,並以法院案例研討。

一、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加油站除了提供油品銷售,依站區大小設置洗車、車輛快速保養及商店服務,另有免費公廁、充氣設備供顧客使用。公眾進出的場所,不免因人為或場地因素造成第三人身體或財產損害,此時加油站業者轉移經營風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屬必要。沒有人希望事故發生,一旦發生事故若能有保險協助,定能減輕加油站業者後續處理的時間精力。加油站常見事故例如顧客因地面濕滑摔傷、洗車人員操作不當造成車輛受損等。石油管理法第22條規定,石油煉製業、石油輸入業、石油輸出業、汽、柴油批發業、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 (氣) 設施與設置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規模之自用加儲油 (氣) 設施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意外污染責任險。若未依法投保,主管機關依石油管理法第47條第1項第7款裁罰並命改善。加油站業者應依規定投保,以免因小失大。

二、加錯油原因之探討

  柴油房車及休旅車逐漸受到消費者喜愛,車商推出各式柴油車款,從外觀上無法判斷與汽油車的差異,有些車廠會在柴油車身以英文代碼編號,例如CDI、TDI、CRDI、TDCI及D,對加油員來說要熟悉各種不同車型,不是那麼容易。實務上常發生柴油車誤加95無鉛汽油,因汽油車與柴油車引擎工作原理不同,汽油無法提供柴油車內部高壓泵浦、噴油嘴等零件所需潤滑功能,一旦加錯油將造成無法回復的損害。以下歸納幾個加錯油的因素:

(一)加油站為提高泵島使用效率,採用汽油、柴油共泵,甚至有汽、柴共機的情形,提高作業風險,例如顧客車輛停在錯誤加油機旁或加油員拿錯油槍等情形。

(二)顧客非車輛持有人,或顧客家中有汽油車及柴油車,對車輛限加油品沒有掌握而告知錯誤油品。

(三)加油員未落實加油標準作業程序,直接詢問顧客「購買95無鉛汽油嗎?」。

(四)加油員未檢視車輛油箱口油品標示,未再確認是否與顧客所述是否油品一致。

(五)汽油油品誤加(92、95、98及酒精汽油)雖不會造成車輛損壞,卻有未落實加油標準作業程序的風險,可能產生客訴或未來潛在加錯油的風險。

三、買賣契約必要之點

  民法第345條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顧客行駛車輛進站購買油品,其油品買賣契約必要之點為油品種類、數量及金額,實務上加油員對駛入泵島車道的顧客詢問「請問要加什麼油?」顧客回答「95加滿」加油員複誦「95加滿」,此時95無鉛汽油買賣雙方已達成意思合致,若顧客本身不熟悉車輛所使用油品而講錯油品,實應由顧客自行承擔加錯油所造成車輛損壞之責。

  實務上曾發生加油站僅販賣汽油油品,不供售柴油油品。加油站斜招、入站泵島區油品標示、加油機油品標示皆顯示販賣汽油油品,顧客卻駕駛柴油進站站告知加油員購買95無鉛汽油。又或者加油站第一泵島販賣柴油,第二泵島販賣汽油,顧客駕駛柴油車駛入僅供售售汽油泵島之車道,顧客告知加油員購買95無鉛汽油。筆者認為在此情形下,顧客駕駛柴油車進站或駛入汽油島,可期待顧客欲購買汽油油品,依經驗法則顧客會告訴加油員欲購買汽油油品,不能因為口說無據,舉證困難,而把顧客搞不清楚車輛使用油品的責任,推給加油員,實不公允。

四、雇主連帶賠償責任

  民法第 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條第3項規定,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加油站業者雇用加油員對外營運獲取商業利益,同時需承擔所屬人員工作期間之風險,雇主雖非侵權行為人,立法者仍課與其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保障第三人損害能夠獲得填補。加油員工作期間造成第三人身體或財物損害,加油站業者應與加油員對第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亦即第三人得同時或擇一向加油站業者或加油員求償。若加油站業者已先賠償給第三人,加油站業者依法可對加油員求償。

五、法院案例之研析

(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小字第789號民事判決

  位於基隆某家民營加油站,顧客主張其駕駛小貨車到站加油,告知加油員購買柴油,但加油員卻給95無鉛汽油,顧客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向加油站求償65,000元。本件事發現場為汽油、柴油共泵,為避免加錯油,加油站於該加油島上加裝複誦機,每次加油時均會複誦所加之油品。法院認為顧客應就加油站員工有加錯油的過失行為負舉證責任,但顧客始終未能提出其他積極證據來證明其確實告知加油員購買柴油之事實。法院調查顧客車輛使用及購油紀錄,顧客名下有一台貨車(添加柴油)及一台轎車(添加95無鉛汽油),顧客平常就有柴油及95無鉛汽油使用上之需求,顧客事發前一個月到站加油的紀錄,皆有到本站購買95無鉛汽油,故加錯油當時無法排除顧客本身指示錯誤之可能性,法院認為顧客主張無理由,判決顧客敗訴。

(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小字第679號

  位於基隆某加民營加油站,加油站業者與顧客達成和解,賠償修繕費用240,807 元,加油站業者轉而向加油員求償100,000 元,本件為加油站業者向離職員工求償之訴訟。加油員主張其到職不到10日且僅受訓9小時,領班未從旁協助,且加油站未將汽油機與柴油機加以分流,故加油站業者對本件加錯油亦有過失。本件汽油、柴油共泵,法院認為加油站以顏色、文字標示油品種類,依加油員學識、經歷已足以辨認汽油機與柴油機。倘加油員於加油時詳加確認油品種類,即使柴油機與汽油機設置同一處所,衡情應不會加錯油,因此法院認為汽油、柴油未分流,顯非本件損害發生或擴大之共同原因,加油站業者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向員工求償勝訴。值得一提,本件二審法院判決加油站業者敗訴,法院不是推翻一審的論據,認為加油站業者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獲得加錯油理賠金226,818元,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加油站業者對加油員的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已法定移轉給保險公司,加油站業者再對加油員行使求償權,於法無據。

(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06年桃簡字第777號

  位於桃園某家民營加油站,本件顧客駕駛他人所有的柴油車,因不知悉該車輛使用油品,遂告知加油員欲加95無鉛汽油,造成加錯油,雖維修金額高達220,500多元,顧客同意車輛折舊並自負60%的責任,最後僅求償38,720元。本件加油站業者受合法通知未到場言詞辯論,亦未提出書狀抗辯。法院認為加油站員工受有職前訓練,應注意能注意卻未注意系爭車輛之加油孔處有「限用超級柴油」之標示,有過失。顧客為車輛使用人應注意系爭車輛適用之油品,然其能注意卻未注意,對本件事故發生亦有過失。法院依顧客所主張責任分擔,判決加油站應負擔40%,即賠償顧客38,720元。

(四) 臺中地方法院103 年簡上字第 414 號民事判決

  本件發生於台中某民營加油站,顧客上訴主張加油站之加油員未注意系爭車輛加油孔上限用高級柴油之警示,逕將95無鉛汽油加入顧客所駕駛之柴油車車內,導致車輛損壞,顧客依民法債務不履行規定向加油站求償115,000元。法院勘查多支監視畫面、照片及現場圖,以釐清顧客進站、加油過程,法院認為「加油站共有4個加油島,各加油島入口上方均設有大型看板,標示所販售之各項油品,且站內每個加油機均有清楚標示所銷售油品之種類名稱,一般車輛可以直接停放在各加油機前方進行加油,其中柴油加油機係單獨設置在「洗車機」旁之加油島上,藉以與92、95、98等無鉛汽油之加油機加以區隔,柴油加油機之加油管長度足以拉至一般車輛之左側加油孔進行加油,足認上開92、95、98等無鉛汽油之加油機與柴油加油機之區隔,客觀上清晰無誤,衡情顧客就欲購買之油品種類,應不致誤認。……系爭車輛之駕駛人理當可以清楚看見其所停放加油島上加油機標示銷售油品為92、95、98等無鉛汽油,是依經驗法則,顧客當會就上開92、95、98等各項油品,選擇其一為購買之標的,並向加油站提出買賣之要約,加油站始能就系爭買賣標的予以承諾,達成買賣合致,是倘顧客未告知被上訴人要購買95無鉛汽油,加油站根本無從知悉上訴人欲購買者為上開92、95、98中之何項油品,且依其停放位置,衡情上訴人更無可能告知係為購買單獨設於第4加油島上之高級柴油。況系爭車輛之駕駛人於加油完畢後隨即付款,並於收取載明銷售油品種類名稱為95無鉛汽油之統一發票後立即駕駛系爭車輛離去,並未就被上訴人員工所銷售油品種類提出異議,是以,加油站抗辯稱其員工係依系爭車輛之駕駛人指示而加入95無鉛汽油乙節,尚非無據,應堪採信為真實。」

  關於顧客主張加油員未注意車輛加油孔上限用高級柴油之警示,法院認為「兩造於本件所訂立者乃為油品買賣契約,加油站既係依系爭車輛之駕駛人指示而加入95無鉛汽油,其給付即已符合債務本旨,上開貼紙之有無,衡情與本件債務本旨無涉。」法院基於上述買賣契約分析、證據調查及經驗法則之論據,判決顧客敗訴。

六、結語

  本文僅對發生加錯油的責任分析,至於如何預防加錯油或根本解決加錯油問題,除落實加油作業檢視油箱蓋口,再次確認顧客所欲購買油品,筆者尚無法找出對策。加錯油事故發生情境不一,釐清事實及責任仍應回歸買賣契約必要之點,油箱蓋口標示檢視及提醒,非油品買賣契約必要之點。若顧客搞不清楚車輛使用油品,買錯東西仍應自負責任。

  加錯油事故發生時,首先,降低損害,車子若在未發動引擎前發現,清洗油箱、管路及更換油品,損害尚在可控制範圍。若車輛行駛後發生車輛抖動或熄火,車輛內部零件已受損,維修費用依車輛品牌及零件取得等等因素,維修金額相當可觀。其次,保存案發現場的證據,包含監視器,顧客事發現場的說詞及反應,曾有顧客現場就坦承開錯加油道。加油站依法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可轉嫁業者經營加油站的風險,惟保險出險仍然建立在事實及責任釐清前提下,方符合保險制度之本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