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讓農曆春節假期連休,政府行政機關將1月23日小年夜上班日與2月15日休息日對調,因此2月15日有不少勞工需要出勤補班。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謝倩蒨表示,勞雇雙方如已約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依勞基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將原工作日與休息日對調者,2月15日當日已是約定補行上班的正常工作日,1月23日則改成休息日,勞工應依循事業單位作息出勤,當天不用加給休息日出勤工資。

  最近有勞工朋友詢問自己是在年後才到職上班,那2月15日是否需要補班?也就是說,我是2月以後才到這間公司任職,並沒有休到1月23日的上班日(沒有欠公司),何來所謂的”補”班?而如果勞工在週六(例假日)補班了,薪資是否應該算例假日上班的加班薪資呢?

  各方說法不一,於是筆者便致電勞動部詢問。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謝倩蒨認為,這需視勞資雙方的約定,如果公司規定15日全體員工都需補班,就仍依平常上班日工資計算。”一切都依公司規定”!

  照勞動部的說法,「依勞資雙方的約定」。第一:哪個勞工敢跟公司說,我不想來補班?最後還不是資方說了算。第二:勞工”依約定”補班了,對年後才到職的勞工來說,這就是例假日加班,為何勞動部認為仍依平常上班日工資計算?第三:就算勞工認了,我上班,也願意接受依平常上班日工資計算。也就是說,雇主必須除了月薪之外,多給一天的薪資。請問有哪間公司會這樣發?有多少勞工領得到這一天的薪水?最後,也是最關鍵的一句話,「依勞資雙方的約定」,就宣布弱勢的勞工死棋了。基本上,就是資方說,到職時就已經有共識要補班,並且沒有要發那一天的薪資,一切都是”雙方”約定好的喔!勞工還能說什麼呢?(假設沒有工會或勞資會議的話)

  筆者認為,勞動部這次的釋示根本就是在給相對弱勢的勞工莊孝維!擺明就是要年後才到職的勞工白做一天工!

  不過反過來說,勞工1月23日有補假,但預計2月15日補班前離職,是否需要還雇主1天的工作時間呢?台北市勞動局這樣說:

1.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僅適用政府行政機關,於適用於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8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故若事業單位已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將2月15日(原休息日)與1月23日(原工作日)調換,則調換後2月15日為工作日,1月23日為休息日。

2.經合法調換後,應按班表出勤工作,無須補服勞務。

  勞動基準法無補服勞務之規定,既已排定班表,即按班表出勤,期間無論請特休、事病假、終止勞動契約或新人到職,皆無關乎補時數之情況。故勞工於1月23日有補假,但預計2月15日補班前離職,無須還雇主1天工作時間,雇主亦不得要求勞工以特別休假抵扣或逕扣1日薪資;反之若有新進員工,則2月15日仍應上班,無法請領該日之加班費用。

   以上供各位會員參考。

先補班
北市勞動局2月15日補班前離職之補班訊息
勞動部謝司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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