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老年年金改革「再改革」

  配合國家年金改革的推動,行政院於民國106年3月提立法院審議的《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法草案,其中為預防勞保基金失衡與破產所提出「多繳、少領」的老年年金變革規畫引發巨大爭議,尤其許多工會和勞工團體表示無法接受保費收支條件的不利變更,如果照此修法,我國勞工老年保障體制中原本就已經存有的「低年金」風險恐將提高,使老年貧窮的問題更加惡化,此外,受害最深的將是最無力抵抗的經濟弱勢勞工。

  因而,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勞方代表之一的莊爵安委員曾不只一次對當時政府的改革決策提出質疑與批判。其指出,政府勞保年金改革版本是犧牲勞工(老年)年金的適足性(pension adequacy)來成就基金的穩定性(sustainability)。

  話再說得尖銳一點,政府所謂的改革其實就是拿勞工保障的降低來與勞保基金的存續做交易(trade off),聽起來像是救錢比救人急迫。然而,這背後未解的矛盾是,一個保障不足的國家社會保險制度,是否有繼續苟延殘喘存在的必要?抑或,政府的改革事實上只滿足於「有總比沒有好」的成果達成?的確,在過去許多勞工權利和勞動條件保障的政策推動上,政府往往以「先求有、再求好」的思維(或藉口)來行動,但是很多時候,應該接續「先求有」而來的「再求好」,常變成勞工盼不到的期待。這回,政府的勞保年金改革似乎也會如此。

  自《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法草案106年初送入立法院,三年過去了,期間修法進度一直停留「付委未審」的停滯狀態,但仍有許多勞工揣揣不安,擔憂宰割他們退休福利的法案終將審議通過。不過,情況發展到今天出現了變數。今(109)年5月,修法草案因立法院改選屆期不續審退回勞動部重新研議,亦即,勞保老年年金改革法案將可能出現與106年修法草案不同的第二種版本。復進一步論,勞資政學各方再度獲得重新思考改革規畫和彼此對話溝通的機會與時間。

  此時,政府的立場似乎也出現了變(軟)化,從原先聚焦「勞保不能倒」而急於變更保費收支標準的堅持,轉而拓展視野,不僅承認勞保基金的穩定不能單靠保費標準的調整即可達成,且之前草案實質效益上其實也只能讓勞保基金延長兩年的壽命;同時,明確承諾將立法負起政府對勞保基金的撥補與最終支付責任。此外,先前刺耳的「多繳、少領、延後退」口號也被重新包裝成較為中聽的「開源節流」原則。

  相較於過去先射箭再畫靶的獨斷,目前看來政府態度上的開放,或可讓我國勞保老年年金改革工程獲得更整體的檢視及更多元的討論,而可望促成較第一版完善的第二版改革法案。勞動部長受訪時即指出,主管機關將積極與各界討論、廣納諍言,並預計在兩年內完成勞保條例修法。

  惟目前,政府鬆口的「新」改革方向除了政府負撥補與最終支付責任外,對於容易引發爭議的保費收支相關議題,如:費率、平均月投保薪資採計期間、給付率等,尚未有具體規畫,但勞動部今年1月時曾表示新的改革草案在保費收支標準的調整上,初步規畫仍會延續過去「多繳、少領」的原則為討論方向。然而,隨著勞保年金改革社會對話進入第二回合的討論,來自各界不同的聲音紛紛湧入,使討論變得更加全面和多元,讓人期待,或許我國的勞保年金改革會有新共識的出現。

討論進入第二回合-新共識的凝聚?

  對於勞保年金改革的第二回合討論,相較於之前偏重於保費收支標準調整的爭辯,許多專家學者一致共識,論及勞保基金財務的穩定,政府撥補責任的設定是首要之務,而非保費收支設定。這樣的倡議之所以被提出有其正當理由。首先,勞保是國家社會保險制度之一環,是國家提供勞工社會安全的重要機制,對於保險基金的維運政府理當是最主要的負責者。其次,光靠調高保費、減少給付等收支條件變動來因應基金失衡風險,是不公義且沒實益的作法,一來是把改革的責任和衝擊交由本應是受益者的勞工來承受,二則因為依精算結果,之前強調調整保費收支的改革草案,頂多只能讓勞保基金多活兩年,這樣的改革代價,不管是對勞工、對社會,還是對國家整體來說,過於慘痛。

  總言之,目前的討論風向吹向要求政府確實負起穩定基金之責,勞政學口徑一致贊成「勞保基金一定要政府撥補」,甚至有論「政府就算舉債也要負責到底」。因此,目前看來,政府撥補似無太大問題,但是,真正難解的習題是:要補多少?

  106年提立法院審議的《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法草案內即訂有政府撥補與最終支付責任的條文,但因草案遲未審議通過而讓政府撥補遭到擱置,因而,行政院已於今(109)年1月同意並先撥補勞保基金200億元。對此,勞動部許銘春部長表示,政府責任是勞保年金改革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改革(修法)完成之前,將向中央政府逐年爭取200億元以上的撥補。

  然而,觀勞保基金自106年以來,連年出現保費收支逆差。106年到108年逆差金額分別是275億元、252億元、228億元,而至109年6月底,保費收支逆差已來到138億元。照此趨勢,每年至少200億元,或如勞動部主張爭取明(110)年22億元的政府撥補規畫,似不足以對促進基金穩定運作發揮充分作用。

  台大國發所辛炳隆教授以勞保基金精算50年未提存潛藏負債近10兆元推估,政府撥補金額每年至少要1千億元,原草案的200億元根本是杯水車薪。另前勞保局長石發基評析,台灣勞工是社會人口組成的絕大多數,也是主要納稅者,政府每年稅收2兆多元,應該從中每年固定撥補勞保1千億元。這麼做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正當性不會有問題。而辛炳隆教授則認為,政府推動勞保年金改革撥補金額一定要比今年高,且財務缺口勢必要尋找外部財源來弭平,例如提高1%營業稅全數用來支應勞保基金,或是發行公債設置平準基金作為撥補之用。

  此外,近期有立委提案《勞工保險財務永續特別條例》草案,提議政府透過中央銀行設立緩衝基金來支應勞保基金,而緩衝基金得以稅收超徵額、中央統籌分配款、新增稅源、民間團體或個人指定捐款、逾期未繼承遺產、就業保險準備金等作為財源。雖然該草案尚未在衛環委員會審議,但也提供關注勞保年金改革和勞保基金永續的各界,不同的思考角度來檢視政府責任履行的途徑管道。

  至於之前備受關注的收支標準調整爭議,儘管勞動部公開表示將從保費、平均投保薪資採計期間和給付率等方面進行全面檢討。在此一討論場域中,目前對於前述各項標準如何調整還沒有個定論。

  關於保費是否要漲的問題,儘管依保險基金精算得出的平衡保費27.94%,為調高保費的規畫提供了支撐基礎,但讓人意外地是,多數表示現行規定最高12%(不含就業保險費率)已經到了極限,再高可能導致雇主成本轉嫁下國家整體薪資和勞動條件倒退的嚴重後果,因此不同意以保費的調漲作為增加基金收入的最適選項。

  不過,站在收支連動衡平的立場來看,既然不增加收費,縮減給付便具有的合理性,因而不少人轉而檢討現行最高60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採計期間和每年1.55倍給付率規定。於延長平均月投保薪資採計期間方面,支持之一派主張現行60個月上限規定,實務上有誘使勞工投機投保的道德風險存在,但反對的一方則擔憂延長給付計算上平均月投保薪資採計期間的話,對低薪和薪資不穩定的勞工會產生過大的衝擊。而在變更給付率的討論上,有社會保險學者認為,現行1.55倍的給付率設定,對年資較長的勞工產生的所得替代效果偏高,因而應檢討調整。不過,另有論指出,給付率的降低將打擊低薪勞工的年金收入保障,因此,給付率調降應有配套,如讓低薪勞工適用較一般勞工高的給付率。

  以上關於勞保保費收支標準調整的討論,雖然各方立場看法不一,但目前可以理出的趨勢論點即為,勞保收支標準應該互為連動,漲保費的話就不能減少給付,甚至要增加給付,而不漲保費的話給付便可能減少。按此,過去政府主張漲保費、降給付一起來的調整原則,遭到打臉。政府要勞工多付或要勞工少拿之間,只能擇一,若藉改革之名要求勞工多付又少拿,將讓我國勞保年金改革留下不公義的汙點。

  更務實來說,有學者建議,政府可以考慮採「完全提存準備」為原則,訂出合理所得替代率、年資給付率,以保障一定的老年年金給付水平,後再據以推算出適合的費率標準。爾後,給付和保費間便可以產生「不是減少給付,就是提高保費」的連動關係,有助於平衡勞保財務。

更進步的勞保年金改革草案?

  觀國際上老年年金改革政策發展趨勢,年金適足性和基金穩定性的衡平促進,是成功推動改革並實現社會正義的必要考量,即適足的年金和穩定的基金兩項制度要件,缺一不可,否則只會淪於一改再改、徒勞無功。

  對台灣來說,政府責任的履行程度,以及保費收支標準等方面的調整設定,是否合情合理且兼顧基金維穩效益,是新版《勞工保險條例》修法草案必須妥善去處理的要點,同時也是我國勞保年金能否順利完成改革的關鍵。

  儘管這次新啟動的討論回合中,政府尚未完全放棄要勞工「多繳、少領」的意圖,但已有不少專家學者建議政府勇敢將就勞保年金改革版本「打掉重練」。綜觀當前各方意見和建議,看來政府是要重新檢討調整「開源節流」的定義了。不是只有保費收支上的「多繳、少領」設計叫做「開源節流」而已,尤其是「開源」部分的改革,比起多收點保費,政府籌措外部財源充分撥補勞保才是根本的正道;至於「節流」部分,給付水平的設定或調整也要做的合情合理,不能只是一昧的節縮,而是要兼顧對勞工最基本的老年生活保障。此外,先前推出「多繳加少領」的變革組合,更是不應該繼續強迫勞工買單。

  雖然相較於過去,今年為我國勞保年金改革「再改革工程」而展開的多方對話,明顯較過去更為全面且客觀。不過,究竟到時再次進入立法院的,會是嶄新版本的《勞工保險條例》修法草案,還是只是「舊酒裝新瓶」?將決定台灣超過千萬名勞保勞工對國家老年保障制度可以相信和期待的程度,也將評定政府勞保年金改革的功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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