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筆者服務中油期間,兩度遭到前董事長陳朝威移送法辦,其中之一屬於浮油回收機採購案衍生出來的案件,其中之二就是永安二期儲槽洩漏案的法律爭議事宜,後者乃是迄今國內的訴訟案件。

  永安二期儲槽洩漏案爆發之初,因為處理上相當棘手,本公司上上下下避之唯恐不及,八十七年九月高雄不幸發生鎮興橋氣爆案,中油董事長李樹久請辭下台,而由陳朝威繼任董事長,陳朝威是個勇於任事的人,立即出面處理此項難題。

  由於陳朝威對於本案的處理方式,確實早已心意已決,按照訴訟上的術語,就是陳朝威的心證已成,所以中油主管們心知肚明的結果,都一致主張將永安二期的三座儲槽全面拆除,因為我個人有不同的意見,所以被秘書找去董事長辦公室問話,竟然與董事長陳朝威激辯兩小時,管見認為應該責成日商無條件開槽檢修,結果卻被董事長移送法辦。

一、本公司與日商之間的交涉過程

  永安二期LNG儲槽洩漏案,本公司與日商之間經過長期的交涉,惟始終不得要領,而日商動輒虛與委蛇,造成本公司極大的困擾與損失。有鑒於日商欠缺起碼的商業誠信,本公司唯有採取強硬的措施,於是訴諸法律行動,乃是維護本公司權益的必經之路。

  第一步,本公司先行在八十八年十二月,正式行文通知美國大通銀行,沒收日商的工程尾款及履約保證金,這部分的金額隨即進入公司帳戶;第二步,本公司另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正式在台北地方法院,向日商提起解除契約及損害訴訟訴訟,俾達成「以戰逼和」的目標,從而化解不進不退之僵局。

  實質上,永安二期LNG儲槽早於八十五年底「竣工」,但是由於本公司本身的經驗不足,加上日商的刻意隱瞞真相,導致遲遲無法使用三座LNG儲槽,對於身為業主的本公司來說,確實構成營業上極大之損害。如果任令身為承攬商的日商,繼續恣意規避其該負的責任,絕對是兩敗俱傷,後遺症難以想像。

  在當時的時空背景之下,對日商提起解除契約及損害訴訟訴訟,堪稱不得已的選擇。今日回頭省思,這樣子的抉擇,確實仍然有其必要,否則陷入「不戰不和」之局面,對本公司釀成的損害,將是不可承受的「重」。

二、本公司與日商之間的訴訟性質

  永安二期LNG儲槽洩漏案,日商原本對儲槽洩漏根本無動於衷,本公司遂採取「以戰逼和」策略,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在台北地方法院,對日商提起解除契約之訴,同時請求鉅額損害賠償(先位聲明)。

  但是為求慎重其事起見,如果先位聲明為法院所不採,另外附有備位聲明,其內容為請求日商開槽檢修,另外請求其他的損害賠償。如此一來,使得日商從拒絕開槽檢修之傲慢態度,轉變為同意「無條件開槽檢修」,直到永安二期LNG儲槽完全修好為止。

  萬一未修好永安二期LNG儲槽,本公司仍然保留訴訟上解除契約之權利,同時益加證明本公司解除契約之訴(先位聲明),具有充分之證據,因此與日商簽訂PA(preliminary agreement縮寫,和解協議前置書),由日商先行給付本公司新台幣一億元,是現階段對本公司最有利之解決方案,應無任何疑義可言。

  本公司自始至終,立場都保持「一以貫之」態度,即為要求以最早之時間,並且無工安之虞的狀況之下,修好永安二期LNG儲槽,此一立場從未有所改變。但是日商始終囿於本身的立場,不願意正視二期LNG儲槽在開槽檢修前,大量洩漏而無法商業運轉的事實,一味地主張永安二期LNG儲槽,係「自始合格」之儲槽。

  似此情況,在訴訟中採取「先位聲明」與「備位聲明」交互運用,足以使得本公司立於不敗之地。理由無他,此一作法屬於面面俱到,如果永安二期LNG儲槽修得好,當然是最好不過,吾人實在樂觀其成,此時「備位聲明」就有適用的餘地;縱然萬一永安二期LNG儲槽修不好,反而印證出我方「先位聲明」的主張有道理,同樣會獲得勝訴之判決。

  換句話說,一旦日商同意無條件開槽檢修,本公司自然立於不敗之地。無論「先位聲明」也好,抑或「備位聲明」也罷,這兩項訴之聲明中的其中任何一項,終究有一項是必然成立的。採用這種訴訟策略,通常是因為涉訟的事實,存在著若干的變數。例如永安二期LNG儲槽能否修好,在開槽檢修前大家都沒有十足的把握,因此在訴之聲明上,應該事先預估各種可能的情形,才有轉圜的空間。

  透過「先位聲明」與「備位聲明」,本公司不啻設想的細膩而周全,於是乎任何的演變都在吾人預料之中,充分做到危機管控的地步。畢竟儲槽在開槽檢修之後,只能產生兩種結果:一是修好儲槽,二是修不好儲槽,道理就是那麼簡單。正因本公司訴之聲明中,業已將各式各樣可能發生的因素,統統涵括在內,才能避免陷入左支右絀的困境。

  其實在永安二期LNG儲槽洩漏案處理過程裡,參與者莫不感到心力俱疲。鑒於彼此各有南轅北轍立場,同時又有不同利害關係的考量,真正要想達成起碼的共識,真是談何容易?癥結繫於:本公司應該知道自己的利益所在,並且明白對方顧慮的地方,始能做到知己知彼,而突破對方的心防,達成百戰不殆之目標。

三、日商同意雙方重開談判

  就永安二期LNG儲槽洩漏案,自從本公司對日商提起「解除契約」訴訟之後,日商的態度為之徹底改變,自動要求與本公司重開談判之門,其後經過多次冗長的談判,雙方最後達成共識,日商除了同意無條件開槽檢修之外,並且負擔所有的開槽檢修的費用。

  似此情況之下,於是雙方在彼此同意下,從而簽訂上述「和解協議前置書」(Preliminary Agreement),用以規範雙方在達成正式和解之前的法律關係。此外,雙方尚就開槽檢修之技術事項,簽訂了「和解協議前置書」的附件「重點摘要(Highlights)。PA與Highlights二者,正是規範雙方在開槽檢修之際,堪稱最重要的文件。

  此外,在簽訂了「和解協議前置書」(Preliminary Agreement)之後,日商為了展現其履約的誠意,七日內給付了本公司新台幣一億元。按照雙方談判的過程,此中的新台幣一億元,是作為日商賠償本公司在本案中所生的律師費,然而日商在這問題方面,態度反覆不已,可能因為基於自身利害的考量,而有著不同的解讀。

四、原始契約的法律定位

  簽訂了「和解協議前置書」(Preliminary Agreement)之後,原始契約的法律定位,在永安二期LNG儲槽,尚未修好之前,即處於效力未定的狀態。直到永安二期LNG儲槽修好,才回復其法律上的效力。於開槽檢修期間,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完全依照「和解協議前置書」(Preliminary Agreement)之約定。

  誠如上述,永安二期LNG儲槽能否修好,本來就是一個未知數。本公司基於訴訟上贏的策略,「先位聲明」與「備位聲明」交互運用,「先位聲明」主張解除契約,並且向日商請求損害賠償新台幣二百餘億元。而所謂的解除契約,其在法律上的意義,就是永安二期LNG儲槽無法修好,本案契約自始、確定並且終局地不發生任何效力的意義。

  但是本公司本案的「備位聲明」,則主張日商必須開槽檢修,同時向日商請求損害賠償。萬一永安二期LNG儲槽修不好,那麼本公司的「先位聲明」成立,本案契約於是解除,契約「自始」當然而確定的無效;反之,若是永安二期LNG儲槽修得好,則本案契約完全有效,只是日商須對本公司負瑕疵給付與遲延給付的損害賠償責任而已。

  質言之,永安二期LNG儲槽能否修好,決定著本案契約的效力。在永安二期LNG儲槽尚未驗收合格之前,本案契約處於效力未定的狀態。事實上,本公司前後的作法,始終保持一貫性。唯有日商一方面主張永安二期LNG三座儲槽的合格,另一方面卻又同意開槽檢修,處處顯得自相矛盾,立場搖擺不定。

五、PA與Highlights之間的規範關係

  在開槽檢修期間,PA與Highlights就是規範本公司與日商關係的典範,其中PA屬於商業的條款,而Highlights則屬於技術的條款,Highlights係PA的附件。

  不過,PA與Highlights之間,仍然有所區分,PA係由本公司與日商共同簽名,實際上等於雙方最新版本的契約,基於後法優於前法原則,當然最新版本的契約優先適用;至於Highlights,只有日商的簽名,不啻日商提供給本公司的「切結書」,日商必須按照「切結書」內容來履行義務,本公司就Highlights言之,並無責任可言,這一點對本公司相對有利。

  嚴格來說,無論PA也好,抑或Highlights也罷,對於本公司來說,都是處於絕對有利的地位。PA上開宗明義講明,永安二期LNG儲槽具有洩漏,雖然並未言明責任的歸屬,但是單憑PA內明文約定,日商須負擔所有開槽檢修的費用,無異「此地無銀三百兩」,殆已「默示」(imply)意思表示其中責任的真正歸屬,毋待贅言。

  永安二期LNG儲槽洩漏案,雙方雖曾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是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每一審級以兩次為限,每次停止訴訟程序四個月,在此期間並無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情事。

  顧名思義,PA乃是所謂的「和解協議前置書」(Preliminary Agreement PA)。簽訂PA的目的,無非雙方能夠坐下來談判,惟因日商始終不願承認,永安二期LNG儲槽,具有瑕疵的簡單事實,遂使得本公司與日商之間,遲遲未達成和解的協議,而纏訟多年,令人遺憾!

六、本公司與日商之間的訴訟關係

(一)永安LNG二期儲槽洩漏案,本公司向日商提起的兩件民事訴訟,一是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訴訟,在民國九十八年一月,業已開庭三十餘次,當時仍在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之中,其後歷經二審及三審判決,而最高法院判決將二審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而在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中,兩造達成訴訟上之和解,全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之規定,等於確定之判決,而圓滿落幕;二是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經過發回更審的程序,本公司勝訴確定判決在案。

(二)至於日商則對本公司提起四件行政訴訟,一是停止停權處分執行訴訟,二是撤銷停權處分訴訟。由於上述兩件訴訟,分別由三菱及清水各自單獨提起,於是二乘以二,變成四件行政訴訟,日商全部敗訴確定。

  同時日商對勞委會及南檢所提起兩件行政訴訟,一是針對T-105儲槽,勞委會判定實施內部檢查,日商不服,經提起訴願,又遭駁回,乃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逕以其行政訴訟不合法,而裁定駁回之;二是日商提起行政確認訴訟,請求確認永安LNG二期儲槽,有關替代內部檢查方法等事件,認為勞委會及南檢所應按照日本LNG地下式貯槽指針,實施重新檢查及替代內部檢查,亦遭受到敗訴判決確定。

  以上日商對勞委會及南檢所提起兩件行政訴訟,均敗訴確定。在日商對勞委會之行政訴訟中,本公司法務室的筆者及安環處人員,曾經出庭作證。彼時日商欲藉由本公司法務人員之證詞,來據以證明有利於日商的論點,反而凸顯出永安LNG二期儲槽眾多的瑕疵。

(三)另外,日商尚對本公司提起一件民事訴訟,其訴訟標的就是請求就永安LNG二期儲槽洩漏案,給付工程尾款及返還履約保證金,其訴訟標的與日商的所提仲裁案之仲裁標的相同,本公司也是勝訴確定在案。

七、日商對本公司提起之仲裁案件

  日商對本公司所提起之仲裁案件,其仲裁標的主要就是:請求工程尾款與返還履約保證金。而仲裁判斷的內容:就是T-104、T-106 兩座儲槽不合格,而T-105儲槽「視為」合格,本公司應返還日商T-105儲槽部分的工程尾款與履約保證金,約合新台幣五億餘元。

  此項仲裁判斷的結果,從法律的層面言之,形同一項嚴重的「僭越」,違反了「司法謙抑」的原則。分明勞委會於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業已撤銷永安LNG二期三座儲槽的合格證,三位仲裁人均為法律人出身,又何德何能足以取代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勞委會,而判定純屬技術層面的事項,兀自認定T-105儲槽「視為」合格?

  也就是說,檢驗永安LNG二期三座儲槽的是否合格,有其法定的檢驗標準,根本不隨個人的意志為轉移,仲裁庭企圖以其個人的價值觀點,改變國家的法定檢驗標準,當然不足為訓,否則人治凌駕於法治之上,烏乎可?!

  準此,本公司唯有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並且獲得勝訴的確定判決。當然,日商絕非省油的燈,本公司主張其民事答辯狀的重點,在於「利於有效性原則」,純粹屬於學者個人意見,而「不利於草擬人原則」,則在本案中毫無適用餘地。

  此外,工程會認為投標廠商未能就招標文件之疑義,及時提出釋疑的請求者,應該承擔其風險與不利益,而且仲裁判斷以日本地下儲槽指針,作為仲裁判斷的準據法,違反契約之約定(本案契約之準據法,就是中華民國法律)。何況LNG儲槽應否合格,屬於公法上爭議,不具仲裁容許性。

  其次就瑕疵之發現概要,扼要地予以敘述。何況就開槽檢修完成之前,所存在的瑕疵,逐一加以說明,其不符合中華民國法令要求,日商興建的永安二期LNG儲槽,不符合契約預定的效用。縱使開槽檢修完成之後,仍然尚存在著許多瑕疵,或是不合乎Highlights(相當於「切結書」)之要求,據此本公司主張減價驗收,始有確切的根據。

  不寧唯是,依據中華民國法令,永安二期天然氣儲槽必須無洩漏,方為合格,此為勞委會的一貫立場。此外,行政院工程會亦駁回日商的異議及申訴,認為無洩漏,方為合格。至於監察院的見解,亦復完全相同。最後台灣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亦採取類似論點,在在證明本案儲槽,具有不符合契約約定的瑕疵。

八、日商的異議、申訴遭到駁回

  鑒於永安二期LNG儲槽具有洩漏的事實,所以本公司按照政府採購法上有關異議、申訴及停權的程序,對日商進行開鍘的動作,而日商則向本公司提出異議之外,並且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申訴,但是其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之申訴,經過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訴審議委員會審理之後,工程會審議判斷書予以駁回,並且受到停權一年的處分。

  無論在哪一種場合,日商針對永安二期LNG儲槽,都備有一套「標準」說詞。那就是永安二期LNG儲槽,並無任何的洩漏,若是具有任何的洩漏,那是屬於「物理上的洩漏」,不是「法律上的洩漏」。如此一來,故意地死纏爛打的結果,自然延宕了問題解決的時間,屬於兩敗俱傷的結局,誠非吾人所樂見。                

九、訴訟、仲裁及異議、申訴程序之檢討

  誠如上述,本公司永安廠LNG二期儲槽洩漏案,於政府採購法施行前,原即委聘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處理,除相關開槽檢修作業外,本公司迄今獲得四件行政訴訟勝訴確定,以及二件民事訴訟勝訴確定。並且工程會的審議判斷,亦駁回日商的申訴,而雙方之間尚有一件民事訴訟仍進行中。至於開槽檢修完成之後,還牽涉到後續的和解談判事宜,尚須借重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繼續協助辦理。

  本案堪稱本公司有史以來,爭議最大的案件,一方面訴訟標的金額龐大,且不斷演變中,本公司對訴訟標的金額持續有所追加;二方面牽涉到極為艱深的技術問題,難以有效釐清;三方面日商在本案中,始終抱持高姿態,憚於承認錯誤暨其工程上的疏失;四方面由於日商在本案談判中,立場過於僵硬,造成本案處理時機的延宕,加重其困難度。此外,多年來日商一直委任萬國法律事務所,擔任其本案訴訟及非訟業務的代理人,迄今日商所發生的律師費用,早已是難以承受的「重」,由此不難覘悉本案的複雜性,而且本案仍在繼續發展之中,案情瞬息萬變,不容掉以輕心,併此敘明。

  其實本案在訴訟、仲裁及異議、申訴程序之過程中,剛開始的時候,鑒於日商係國際著名的大公司,無論法官、仲裁人,抑或工程會的申訴委員,感覺上偏向日商的色彩極濃,讓本公司備感壓力,其中的痛苦非局外人所能體會!所幸大家步步為營,才能轉危為安,恐怕非日商始料所及。本案相關訴訟與非訟程序處理,除了拚雙方的專業知識之外,尤其在拚幕後主事者的意志力及決斷力,不容稍有差池!

十、準備開槽檢修相關工作的進行事宜

(1) 91.11.1起進行開槽檢修相關工作,若無其他因素則22個月內(亦即93年12月)完成檢修,因為基於前車之鑑,開槽檢修的準備工作極為周詳,檢修情況尚稱十分順利。

(2) 三座儲槽皆已完成儲槽檢修工作,T-106、T-104、T-105重新檢查程序之試壓見證,分別在由工業安全衛生協會及南區勞動檢查所分別派員,見證下完成。

(3) 93.09.05引進LNG進行冷卻,93.09.06溫度達-155℃,檢查儲槽一切正常,93.09.08正式收LNG入T-106,93.09.09液位3.8米,「測試準備」完成。

此外,T-105 於93.09.11,而T-104 於93.09.28,分別收LNG至液位3.8米,至此三個儲槽完成檢修工作。

(4) 93.09.21檢送「測試計劃書準備」至檢查單位,待核定後即可收至滿位,並進行一連串測試。

(5) 93.11.11,中油與日商簽署「同意書確認鋼膜洩漏合格判定標準」,報請勞委會核示。

(6) 93.12.01起,三個儲槽正式進料做滿位後泵至4米之測試(須測試二次) ,並於94年1月中完成;再併測試資料提出檢查申請。

(7) 儲槽周邊場地,其恢復原狀工作,於93.12.30.完成。

(8)三座儲槽實際檢修工程均按部就班完成,勞安合格證同步申辦中。

十一、永安二期儲槽檢修工作解決對策與進度

一、儲槽檢修目標---

(一)促使日商三菱重工公司及清水建設公司,在確保零工安事故之下,檢修好永安二期三座LNG儲槽,以解決本公司進口LNG之輸儲上瓶頸,充份供應國內天然氣客戶之用氣需求。

(二)T-106、 T-104 、 T-105 三座儲槽預訂依序於93年5月、 7月、9月完成檢修進儲LNG。

二、執行檢修情形---

(一)三座儲槽檢修實際進度,始終進行相當順利,並且較預計進度超前一定之比例。

(二)T-106、 T-104 、 T-105 三座儲槽槽內LNG先行騰空作業,然後進行管線隔離及檢測槽內及保冷層(IBS)可燃性氣體濃度工作。俟上述工作均已完成之後,再進行開槽檢修作業。

三、工作方向與重點---

(一)加強工安管理,包括5S、門禁管制、作業區域管制、環境監測、承攬商管理等。

(二)定期舉辦緊急應變計畫及演練。

(三)各階段之作業均制定SOP,每一個SOP,均經過HAZOP之詳細討論,經確認後再制定中文版之Check List。

(四)開闢永安開槽檢修網站,包括Step、SOP、Check List、會議紀錄、問答專欄,使資訊公開化透明化。

(五)加強工安查核工作。

(六)嚴密追蹤進度,定期舉行各項檢討會議。

(七)加強與地方溝通,避免抗爭。

(八)進行地下冷凍監測。

十二、中油向日商索賠的金額

  經過開槽檢修之後,永安二期LNG儲槽均已經於九十五年十一月驗收合格,因此本公司與日商之間所賸下的唯一訴訟---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訴訟,中油已經向台北地方法院撤回其先位聲明,僅僅保留備位聲明---開槽檢修並請求損害賠償。

  按本案先位聲明,本公司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向台北地方法院,對日商所請求損害賠償的金額,換算成新台幣為一百餘億元,其後因日商之態度倨傲,拒絕按照雙方約定事項履行,而追加訴訟標的為新台幣為二百餘億元。

  不過,其後因為永安二期LNG儲槽均已經驗收合格,本案的先位聲明不成立,而將之撤回,本公司所得請求者,只有備位聲明的金額,其金額如下:

中油向日商索賠總金額:新台幣---1,842,502,864元

                         美元---7,503,791元

中油向日商索賠主要項目:

(一)損害賠償:新台幣---611,456,310元

(二)減價收料:新台幣---500,104,500元

(三)逾期罰款:契約總金額10%

(四)法定利息:(一)、(二)、(三)總額,乘以每年5%的利息,再乘以至少五年期間。(此處之法定利息,不包括在上述中油向日商索賠總金額之內)

十三、本案歷年來各審級法院審判結果說明

一、台北地方法院之判決─

日商應給付中油損害賠償NT $ 100 , 714 , 252 ,而日商之反訴則遭到駁回。

二、台灣高等法院之二審判決─

〈一〉永安二期天然氣儲槽洩漏案,常在通知台灣高等法院之二審判決結果。
〈二〉台灣高等法院之二審判決比起台北地方法院之一審判決,表面上對中油更形不利,按照台灣高等法院之二審判決,中油的本訴全部遭到駁回,而日商之反訴,履約保證金之部分遭到駁回,而工程尾款則中油應返還大部分,因此依照台灣高等法院之二審判決,中油可以保留的金額為履約保證金(NT $ 652 , 416 , 457 + US $ 7 , 594 , 570 )及工程尾款(NT $ 517 , 559 , 440 一NT $ 428 , 046 , 572 = NT $ 89 , 512 , 868 )。

三、最高法院判決

〈一〉永安二期天然氣儲槽洩漏案,最高法院將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全部廢棄的判決,等於本案回復到台北地方判決的狀態,由於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對中油利弊兼俱,所以這樣的結果對中油來說,可能變成不斷更審之後果。

〈二〉按中油向日商請求賠償金額分為三項目:(1)減價收料一NT $ 527 , 821 , 505 , (2)損害賠償一NT $ 6 11 , 456 , 310 , (3)逾期違約金一NT $ 703 , 225 , 048 + US $ 7 , 503 , 791 :而日商則向中油反訴請求二項目:(1)工程尾款及物價調整款一NT $ 517 , 559 , 440 + US $ 3 , 961 , 841 , (2)履約保證金NT $ 652 , 416 , 457 + US $ 7 , 594 , 570 。
〈三〉台北地方判決日商應給付中油損害賠償NT $ 100 , 714 , 252 ,而日商之反訴則遭到駁回;而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則判定中油頂多保留履約保證金,其餘請求駁回。
〈四〉由於台灣高等法院曾將中油損害賠償金額NT $ 611 , 456 , 310 ,送請資誠會計事務所鑑定,折現後之金額為NT $ 241 , 025 , 874 ,非台北地方判決判定之NT $ 100 , 714 , 252 。相對來說,走到這一階段,最高法院判決對中油較為難以論斷。
〈五〉最高法院判決九頁判決書,當初責成中油繳交新台幣約三千三百萬元之裁判費,中油據理力爭,少繳了新台幣約七百萬元之裁判費,併此敘明。

十四、結語

  與其繼續纏訟下去,不免導致兩敗俱傷,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中油與日商雙方達成訴訟上的和解,其效力等於法律上的確定判決,日商提供中油二十五年的保固保證,同時賠償中油新台幣七億元〈含雙方簽訂「和解協議前置書」之後,日商給付的中油的新台幣一億元〉,全案終於圓滿落幕,畢竟天下無難事,只怕有心人,只要步步為營,世界上沒有解決不了的問題,尤其對於永安廠的員工來說,不啻解決了他們長期以來的心頭大患,原因實在很簡單,永安二期液化天然氣儲槽尚未修好之前,相對於一期液化天然氣儲槽,其洩漏量不可同日而語,甚麼是「工作環境權」〈Work Environment Rights〉,永安廠的員工具有刻骨銘心的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