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國內社會有個通病,就是面對掌權者,往往不敢說實話,導致錯誤的決策,從而造成嚴重的後遺症,絕對不容等閒視之,畢竟方向走錯了,本身就是最大的災難,政策錯誤比貪汙還可怕,縱使成功的投資案件,原本應該創造更多的盈餘,亦往往為之縮水。

  鑒於國人都有報喜不報憂的個性,乃是一切最大的敗筆,話說得好聽一點,這是不讓長官擔憂,而話說得難聽一點,此乃欺上瞞下的作風,實在絕無可取之處,偏偏在中油的官場文化中,又都充斥著報喜不報憂的人,所以導致中油原本該賺的錢,沒有賺的更多,倒是該賠的錢,卻賠的更多。

貳、哈弗可海外投資案原本足以賺的更多

  眾所周知,中油海外投資案中,稱得上相當成功的案例,主要有哈弗可海外投資案與卡達MTBE廠合資案,後者可以說得天獨厚,卡達本身生產天然氣,而製造汽油添加劑MTBE的原料,就是以天然氣為主,中油與卡達國營公司、TOTAL及李長榮公司一起合作,共同成立MTBE廠,確實有其先天優勢,存在相當大的利基,賺錢乃理所當然。

  不過,哈弗可海外投資案則不然,中油以OPIC的名義,跟全球的能源公司一起競標,唯一的強項就是中油是國營公司,加上彼時中華民國是亞洲四小龍之首,以中油的名義去投標,賣方不會擔心中油得標之後,而刻意賴帳的情況出現,所以果不其然,中油果真雀屏中選,順利成為成功的得標者,這是中油有史以來第一件真正的海外投資案,有其代表性之意義。

叁、哈弗可海外投資案不是中油決策階層希冀的結果

  凡事不為天下先,乃是中華傳統文化的特色,尤其以中油國營事業之身分,渾身充滿著保守的氣息,更不願意跨出海外投資的步伐,所以在民國79年初的晨間會報中,從董事長、總經理以降,以迄七位副總經理以及葉金龍顧問等,莫不堅決反對到底,唯獨筆者不以為然,當時筆者以法務人員的身分,對本件海外投資案向長官作簡報,內容以哈弗可海外投資案法律責任風險評估為主。

  管見以為哈弗可海外投資案,對中油來說非常重要,中油一定要參加不可,而志在得標,否則時不我予,而其風險則是足以掌控的,不然未來就沒有這麼大好機會了,何況賣方Huffington家族「商而優則仕」,有別於中國傳統強調「學而優則仕」傳統,老Huffington與老布希總統是多年好朋友,有意往政壇發展,至於小Huffington則立志參選美國聯邦參議員,這在當時的美國媒體有多方報導,Huffington家族熱衷於政治的因素,急於把他們在印尼山加山加握有的油氣田持分脫手,畢竟選舉確實是很花錢,中外皆然。

肆、國營事業不全然屬於負面的形象

  雖然中油的長官們一致反對參加哈弗可海外投資案,但是形勢比人強,中油遲早還是應該走出去,以期適應新時代的國際化潮流,於是乎最終從善如流,中油勉為其難參與本案之競標,儘管中油並不是出價最高的投標者,最終卻能雀屏中選,除了彼時台灣具有傲人的經濟成績之外,加上國營公司的中油殆無可能於順利得標之後,不克履行契約上的權利義務,此乃中油足以脫穎而出的關鍵所在。

  印證於事實的發展,本案的最後決標金額,遠低於美國華爾街著名投資顧問公司(即高盛集團公司)向中油建議的金額,所以從某種角度來說,中油內部強烈地反對哈弗可海外投資案,並非純屬負面的因素,鑒於大家不樂見本案的成功,以免日後責任纏身,所以最後中油的投標金額,乃是把我方委聘之投資顧問公司建議的金額,予以刻意壓低的結果,所幸中華民國的經濟成就與中油國營事業之雙重身分,兩者共同創造了無形的龐大價值,使得Huffington家族寧可捨棄原本的「最高標」,而願意與中油直接議價,堪稱歪打正著之成果。

伍、Huffington家族與中油之間的齟齬

  在英美法律制度上,大凡進行海外購併案件,有意於從事標購的一方,都會做「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工作,due diligence原是源自海商法上的概念,就是適當的注意義務,因為在十七、八世紀,航運技術不甚高明,海上航行的危險極高,因此為了鼓勵民眾勇於海外冒險,而有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規定〈海商法第二十一條參閱〉,俾商人勇於從事海上冒險,縱使萬一船舶發生海上事故,船舶所有人責任十分有限,而號稱日不落國的大英帝國,正是奠基此一法律制度上造就而成,蓋海上冒險的法律責任低,一次成功的海上冒險,足以替個人賺取無比的財富,導致人人樂於從事海外探險,從此可以徹底翻身。

  上述美國華爾街著名投資顧問公司,當然也不例外,他們向中油建議的投標金額,也是經過「盡職調查」作業之後,所確認的適當投標金額,只因中油的內部不希望本案中油得標,刻意把我方投標金額壓低,希望藉此讓中油本案的投標難以成功,但是事與願違,中油居然得標了,大家只好認了。不過,決標之後反而是Huffington家族「心有未甘」,認為中油投標金額漏報其中的一項資產,其資產大約2,700萬美元,要求中油補足差額,讓我方人員甚感困擾,於是對於Huffington家族的請求,採取拖延的戰術,雙方往返信函多封,對方的言詞一次比一次激烈,卻始終未獲中油具體而明確的答覆,使得Huffington家族老羞成怒,終而對中油提告,竟然向德州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陸、中油內部失策的地方

  本來,決標金額的高低,乃是見仁見智,而在並世各國的法律上,本案中油的投標,在法律上稱為「要約」(offer),而Huffington家族決標之舉,在法律上稱為「承諾」(accept)。如此一來,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則「契約」(contract)就成立了,至於決標金額屬於買賣契約的「要項」(critical item),何況本案涉及的金額龐大,絕對不容等閒視之,可惜這項訊息未能及時反映給中油負責人,而錯失了解決問題的最佳時機。

  毋庸諱言,Huffington家族於決標之後,才提出中油投標金額,漏報其中一項重要的資產,必須予以補足,不論其所言是否屬實,其實對於Huffington家族來說,猶未必有利,畢竟雙方契約業已簽訂,而產權也已移轉,Huffington家族事後才主張,中油少付了其中一筆資產的金額,真的令人匪夷所思,顯然關於這一方面,Huffington家族非常在乎,不斷地向中油人員反映,卻始終沒有獲得正面的回應,迫使Huffington家族不甘緘默,而寧可興訟,乃是其來有自!

  如此一來,由於我方的神經大條,原本對Huffington家族不利的事項,反而因我方人員對之不理不睬的結果,使之認定中油欠缺誠意,而其前後來函信件不下50餘封,都是要求我方出面解決問題,如今其憤而提起訴訟,中油高層又普遍存在畏葸怕事心態,凡事採取眼不見為淨態度,卻懼於據理力爭的結果,從而導致中油最終做出較大的讓步,甚至於中油負責人不惜千里迢迢飛到中歐的奧地利首都維也納,而與Huffington家族的大家長老Huffington〈此時為美駐奧地利大使〉見面談和解,導致中油除了決標金額之外,另外加碼再給付對方約略1,400餘萬美元,此舉令人扼腕!

  即便如此,中油在哈弗可海外投資案有幸成功地走向國際,同時創造新台幣數百億元以上的盈餘,美中不足的是原本確實可以賺得更多,卻平白讓寶貴的機會流失掉,癥結即在於延誤處理的時機,非但無法壓制對方氣勢,反而處處受制於人。

柒、本案法律與事實問題的重點解析

  Huffington家族對於本件投標案,完全在其掌控中,中油則是個十足門外漢,怎麼可能出現中油少報一項資產價格的道理,Huffington家族於決標後,才猛然發覺此事,如果中油真的有錯,那麼Huffington家族才是真正的始作俑者者,尤其在本件投標案決標後,突然要求中油提高本案的決標金額,不免讓人措手不及,碰到如此尷尬的處境,除非具有絕對堅定的勇氣,當然沒有人願意充當砲灰,直接向公司高層稟報,畢竟這是吃力不討好的工作。

  正因如此,中油喪失掉先機,無法制敵於機先的結果,只能受制於人,原本中油足以佔上風的局勢,不免為之逆轉,把原本可以以逸待勞的情境,演變成隨對方的腳步起舞,理由很簡單,既然業已決標的情況下,Huffington家族務須舉證中油有何少報或漏報資產價格的地方。殊不知此乃決標前Huffington家族必須弄清楚之事項,絕非決標後才來主張,何況Huffington家族對於自家決標資產究竟值多少,在在比其他的人都清楚,企圖事後翻案,實在不足為訓。

  中油為了息事寧人,加上「強龍不壓地頭蛇」的心理作祟,只好委曲求全,雙方的訴訟才剛開始,我方卻急於「求和」,把原本的一盤好棋,弄成難堪的結局,令人遺憾!許多不明就裡的人,總以為哈弗可海外投資案業已賺飽了,其實大謬不然,真相是應該可以賺得更多,除了上述約1,400餘萬美元因資產漏報所補足的價差之外,尚衍生出龐大的律師費及訴訟費用支出。

  在法律上,決標即等於簽約,因為此時買賣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依照我國民法第153條及世界其他國家法律之規定,契約就成立了,除非中油對之刻意少報,然而在Huffington家族在審標的過程中,亦不難發現其中漏報之項目,所以從採購作業程序來說,招標機關所負的責任,實在遠大於投標者。

捌、任何法律的問題,絕對不宜拖延不決

  碰到任何法律的問題,除了劍及履及的予以解決之外,別無終南捷徑可言。事實上,當Huffington家族向中油反映資產短報事宜,我方大可以從容處理,畢竟中油投標的各項資料,莫不須經過Huffington家族委任團隊之詳細審核,就算中油難免有所疏失,但是Huffington家族所負的責任,絕對不會低於中油的責任,因此我方可以老神在在,按部就班的處理此事,才是一項明智之舉。

  換句話說,Huffington家族能從上述渠所謂的2,700萬美元漏報金額中,拿回其中一半的金額,就已經屬於萬幸了,卻因我方延誤處理時機,讓其平白足以多拿回一些錢。當然,從事後諸葛亮的角度來看,Huffington家族還是虧大了,為了轉檯於政治之領域,急於脫手渠在印尼山加山加的油氣資產,形同變相的變賣資產,恐怕不是一項明智之舉,可能午夜夢迴,難免為之懊悔不已!

  當初Huffington家族一再來信,向我方催討「短報」的資產價金,證實他們是在玩真的,我方無論如何都不能掉以輕心,彼此允當拿出專業來說服對方,Huffington家族乃請求的一方,應該負舉證的責任,用來證明我方短報的地方,至於我方則必須步步為營,找出Huffington家族說詞的漏洞,據以作出有力的辯解與回擊,絕非雙手一攤,任令事態的持續惡化。

玖、結論

  鑒於哈弗可海外投資案,屬於我國邁向國際社會的重大投資案件,顯然具有里程碑的意義,由於經驗的普遍不足,所以在應對進退之間的拿捏,迄今尚未臻於精準圓融的境界,使得原本能夠以談判解決的非訟問題,最終卻以訴諸於訴訟的方式,來解決雙方的歧見,此乃下下之策,進而造成兩敗俱傷的局面。

  對於中油本身來說,既然都已經全案決標了,面對Huffington家族事後之明的挑戰,大可以好整以暇的來因應,毋庸拒人於千里之外,採取主動出面迎接Huffington家族之質疑,實在要比一味採取規避態度來得好,畢竟從Huffington家族的角度來說,彼等操之過急,而急於出脫印尼山加山加的油氣資產,未必屬於智慧的抉擇,徒然讓自己的缺點曝露無遺。

  須知凡事不規避問題,又能真正沉得住氣,才是最終真正的贏家。我方勇於參與本案之投標,算是邁出正確的第一步,美中不足的是對於Huffington家族的挑戰,予人自亂陣腳的感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