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其實許多問題十分單純,卻被有心人士弄得非常複雜,原屬高總廠所管轄的左營廠、大林廠及林園廠,於民國79年所爆發的浮油回收機採購案,就是其中最典型的案例。

  俗話說:「沒有知識,也要有常識;沒有常識,也要多看電視。」而常識嚴重欠缺的結果,容易作出錯誤的判斷,從而搞得天下大亂,國內之所以常常出現恐龍法官,癥結即在於法官欠缺各行各業的常識,遂有以致之。

  從事後之角度加以檢討,浮油回收機採購案之所以演變成中油最大的冤案,除了法務政風人員首當其衝,難辭其咎之外,審理本案的法官亦難置身事外,甚至於法官對於本案諸多事實,都完全沒有搞清楚的狀況下,就貿然下了違法不當的判決,而檢察官及律師等人,對之亦無法置身事外,確實令人遺憾!

貳、問題的起源

  有道是:「羅馬不是一天造成的。」而浮油回收機採購冤案,當然也不例外,乃是眾多的錯誤疊加而成,大家卻又始終不承認錯誤,導致無法挽回的惡果。

  浮油回收機採購案,徒然製造出荒誕離奇的情節,折射出法律人的陰暗面,事後虛心檢討起來,發現當中許多環節,都出現匪夷所思的情況,從一開始便錯誤百出,乃是其來有自,人謀不臧有以致之,不惜殘害忠良!

  本案案發之初,筆者主張浮油回收機採購案,只是按照公司正規的採購程序進行,並無所謂的弊案現象,但是卻遭到法務室特定同仁的暴力相向,該同仁後來受到刑事有罪確定判決,民事案件亦全部敗訴確定,可惜公司就是不願意誠懇面對事實的真相。

  事實上,筆者在進入法務室之前,曾經服務於桃園煉油廠採購課與器材籌畫部門,對於中油採購業務有所涉獵,同時長官也責成個人把採購與國際貿易的相關知識,每周撰寫書面報告,張貼在辦公室的公告欄上,使得身為法律人的筆者,從此跳進了採購實務與理論方面之領域,而略知其中的一、二。

叁、浮油回收機採購案個中荒謬之點

  浮油回收機採購案冤案之所以釀成,癥結即在於大家不敢說真話,避免招惹不必要的麻煩,筆者曾向中油負責人說明本案的處理,確實有著極大的爭議性存在,卻被中油負責人轟出辦公室門外,因為中油負責人在積非成是環境下,不喜歡聽到他不想聽到的意見。

  本案後來的發展,竟然是當時的法務室主任,把我帶到政風處長的辦公室,對於筆者關於浮油回收機採購案的處理,總是存有不同的意見,而深表不滿。個人當場表示看不到具體明確的證據,足以證明浮油回收機採購案涉嫌同仁的事證確鑿,但是政風處長卻反駁說道,難道證據不可以事後變造嗎?正因這一突兀的說法,不免讓人恍然大悟政風處長的處理方式,正是本案所有爭議問題的源頭所在。

  政風處長的邏輯很簡單,既然找不到具體明確的證據,那麼就請人編造一些似是而非的「證據」,縱使花費高達數億元新台幣的律師費,亦在所不惜,根本一點也不符合起碼的比例原則,畢竟浮油回收機採購案涉案的金額,只有區區新台幣一千九百萬元而已,前後卻花費掉中油公司近十億新台幣的公帑,平添史無前例的冤情,實在是不成比例原則。

肆、浮油回收機採購案冤案控方既不專業、又未做好查證的功課

  事後細心加以檢討起來,浮油回收機採購案冤案不是一天造成的,毋寧屬於總公司與現場單位之間矛盾與衝突的結果,總公司完全不了解現場單位的業務以及實際作業,卻兀自疑神疑鬼,恣意管東管西的惡果,從而製造了不必要的誤會與創傷,說穿了一個人若無中油現場單位的實地歷練,殆無可能深入瞭解公司的重要業務的焦點所在。

  一個銅板敲不響,綜觀浮油回收機採購案,無論中油公司內部,抑或律師、檢調及法官門等相關人員,在在出現了極大的盲點,實在令人匪夷所思,代表整體法律體系的嚴重崩壞。古人說:「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其實浮油回收機採購案最大的問題,就是根本沒有任何的證據,卻有人硬是要找出與中油公司無關的證據來,據以指控涉案的同仁有罪,進而不惜將之「羅織成罪」,其犖犖大者如下:

一、一封來自日本銷售浮油回收機廠商的英文來信顯示,該廠商曾經在故宮博物院斜對面的水仙谷餐廳,招待「中石化」公司的員工,竟然一路錯到底,被翻譯成「中油」公司的員工接受日本廠商的招待,並且作為對中油公司員工涉案的鐵證,確實荒唐無比!為何「中石化」員工接受廠商招待,而以中油的員工來陪葬,代表政風、法務、律師、檢調及歷審法官的英文程度都有問題,

況且信中並未註明接受廠商招待的「中石化」員工姓名,究竟是誰接受日商的招待,尚且搞不清楚狀況下,就拿來當成不利於中油公司員工之證據,如此的司法訴訟程序,其審理品質讓人憂心不已。

退一步言,就算是「中油」公司的員工接受日本廠商的招待,從上述的日本廠商英文來信中,並不足以證明就是中油浮油回收機採購案的員工涉案,因為民國七十九年間,「中油」公司的員工約有兩萬人,而請購浮油回收機的人不只14名,而信中並未寫出參與宴飲者的姓名,何況若是單純的參與宴飲,不涉及非法的對價關係,其實與貪瀆沾不上邊,更加證明政風、法務、律師、檢調及歷審法官處理本案事件輕率的態度。

二、本案涉案同仁共計14名,每個人各自請購1至2台的浮油回收機,總共請購20台浮油回收機,在同一時間高總廠另外還有其他的人,共請購8台浮油回收機。前者採公開招標方式採購,而後者則採議價方式採購,所以前者每台的單價均略低於後者,這是因為公開招標方式採購使然,投標廠商為了得標,有降低投標金額之壓力,此乃無可厚非之事,並且上述28台浮油回收機都已經驗收合格。令人納悶的是,何以買比較貴的浮油回收機員工,沒有遭受到中油移送法辦的命運,反而買比較便宜的浮油回收機員工,卻統統遭受到中油移送法辦的命運,難道採購物廉價美的器材,也是罪過一件?顯然其理不通。

三、浮油回收機涉案同仁只是現場單位的請購者,既不是辦理採購的人員,亦非相關的驗收人員,他們只是按照高總廠的會議紀錄的結論,執行高總廠的的政策,畢竟一旦下起大雨來,尤其是左營廠的油會浮在水面上來,每每引起後勁地區民眾的抗議,從而有損敦親睦鄰的績效,甚至高總廠的西門多次飽受當地民眾圍困,因此採購浮油回收機,成為公司的重大政策,自不待言。左營廠區中高階層主管為了執行公司政策,卻被指控為圖利廠商,天道寧論!迄今公司其他事業部碰到漏油案件,還會向南部三個廠借用浮油回收機應急,可見浮油回收機的採購,確實有其必要。如果按照公司的政策執行公務,還被莫名其妙地移送法辦,除了嚴重打擊同仁士氣之外,日後誰還敢勇於任事?

在民國八十年代的中期,中油工安事故不斷,其始作俑者,即是浮油回收機冤情始終不能昭雪,印證出「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不做不錯」的官場上為官之道,大家各掃門前雪,就是不願意管閒事,於是造成一發不可收拾之局面。

四、分明本案涉案同仁請購20台浮油回收機,全部均經過材料部門驗收合格之後,並且都已經使用多日,卻不幸遭到總公司記過處分,同時移送檢調單位偵辦之外,並且對他們訴請新台幣1,900萬元的民事損害賠償,14名涉案同仁負連帶賠償責任。須知請購器材一旦驗收合格之後,即表示浮油回收機採購案沒有問題,如果發生驗收方面的爭議,應該由材料部門解決,此乃部門間分工特性使然,何況涉案同仁所採購的20台浮油回收機,並沒有任何的瑕疵,問題在於中油的法務與政風人員,根本不知道這樣的業務分工。

五、抑有進者,法務與政風人員根本不願意傾聽14名涉案同仁的解釋與說明原委,逕即以「集體舞弊,惡性重大」作為總公司會議的結論,而將彼等移送法辦,殊不知欲指控別人犯罪,必須要有具體明確的證據加以佐證,絕非訴之於「莫須有」的栽贓手段,此與秦檜拿不出證據,只會亂扣別人的罪名,指控岳飛有罪,兩者如出一轍。殊不知「集體舞弊,惡性重大」過度空洞,而言之無物,並無實際的證據顯示14名涉案同仁跟日本廠商有所勾結,卻欲將之置於死地,嚴重背離刑法第一條的「罪刑法定主義」原則,只要誰看誰不爽,那麼在無憑無據之下,就可以貿然大動干戈,未免太恐怖。

  說穿了「集體舞弊,惡性重大」八個字,可以說空言無憑,卻把浮油回收機冤案的所有涉案同仁暨其家屬,折磨得半死,除了在訴訟期間,兩位同仁病故之外,民國九十八年全案判決無罪確定之後,又有兩位同仁病故,所謂「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對於14名涉案同仁暨其家屬來說,正義未免來得太遲,教人消受不起。

伍、業務單位與幕僚單位應該相輔相成

  業務單位帶兵打仗,所以在多數情形,採取業務單位掛帥,乃是一種必然的現象,所以中油歷年來的負責人,大多高總廠業務單位的主管出身,難免引起總公司幕僚單位主管的極度不滿,這是不爭的事實,也是浮油回收機採購悲劇的源頭所在,幕僚單位主管難免對業務單位出身者,彼此心存芥蒂之心,實非健康之現象。

  誠如劉邦得天下之後,曾經慨然言之:「夫運籌帷幄之中,決勝於千里之外,吾不如子房。鎮國家,撫百姓,給餽饢,不絕糧道,吾不如蕭何。至於連百萬之軍,戰必勝,攻必取,吾不如韓信。」其實幕僚人員毋庸妄自菲薄,在漢初三傑中,張良及蕭何都是幕僚人員,真正的業務人員,只有韓信一個人。只要幕僚人員具有真正的本事,遲早還是能夠承擔大任,最終成為公司之負責人。

  中油公司眾多主管們,從踏進中油公司第一天開始,就待在中油的總公司,一直做到強制退休為止,一步都沒有離開總公司,遑論擁有現場單位的經歷,導致對於事務的認知,嚴重欠缺全方位的概念,而浮油回收機採購冤案之所以爆發開來,絕非僅止於彼等不諳英文而已,癥結更在於彼等不食人間煙火,對於現場業務不甚了解,才會鑄成傷天害理、荒謬絕倫之悲劇發生,天道寧論!

陸、應該採取職務輪調的制度

  長期以來中油的總公司,自成一個封閉的社會,礙難與時俱進,大部分新進人員允當從現場部門經過歷練之後,按部就班、循序漸進地逐步培養成人才,不應該馬上進入總公司大染缸中,從而剝奪了他們在工作中學習的寶貴機會,確實殊為可惜。

  固然,總公司不是一無是處,但是無論如何,總公司終究不是一位新進人員該去之地方,這就好比當兵服預官役的第一個階段,絕對不是坐辦公室吹冷氣就可以了,毋寧要去成功嶺或衛武營實地操練一番,這是人生不可或缺的成長過程,若是缺乏這一番的經歷,人生就好像短少了彌足珍貴的成長歷程。

  總公司總是以台北的眼光看世界,而非以在地的眼光看現場單位,難免予人格格不入的感覺,這就是不接地氣的現象使然,使得總公司與現實嚴重脫節。本來,總公司猶如一個人的神經中樞,無論如何對於現場單位,應該發揮如臂使指的效果,絕非本身與現場單位嚴重脫節,反而動輒怪東怪西,不惜把所有的錯誤,推給現場單位身上,當然製造更多的問題。

  容吾人坦承以道,假設當初辦理浮油回收機採購案的政風與法務人員,曾經在現場部門服務過,斷不致爆發如此令人匪夷所思的冤案。基本上,中油公司的採購機制相當完善,尤其以煉製事業部為然,可以說層層節制,而彼此相互制衡,從現場單位請購,到採購單位辦理採購,再到驗收單位辦理驗收作業,終至使用單位領料,除非日本廠商能夠從請購人員,一直到領料使用單位人員全部打通關節,否則任何人無法隻手遮天,這是很簡單的常識。

  政風與法務人員的眼界,不宜侷限在挑人毛病方面,最重要的是深入公司的業務,辦起案來才不會有所偏頗,凡此唯有採取職務輪調的制度不為功,務須法務人員也懂得公司其他部門的業務,才會對中油提供最有效的服務。

柒、結語

  浮油回收機採購案的初識人員,都是現場的主管或工程師,彼此間未必認識的情況之下,而且服務地點又分隔三地,卻被講成14個人串通起來共同犯案,確實想像力太豐富,除了讓人匪夷所思之外,顯然過度偏離了事實。專制時代的皇權至上社會,尚且強調「罪疑惟輕」原則,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一定要有充分的證據,若現有的證據不足以讓法官確信某個犯罪要件成立時,必須做出對被告有利的認定,而別無選擇。

  上述的原則,乃是基於法官必須按照證據審理案件,不能單憑個人的臆測或推論來對案件事實進行認定。事實上,浮油回收機採購案的14位同仁,所請購的浮油回收機係按照高總廠會議決議而來。迄今大家又找不到他們犯罪的蛛絲馬跡,卻煞有介事地把他們移送法辦,本身就是天大的錯誤,令人浩歎不已!在浮油回收機採購冤案爆發之後,中油工安事故不斷,癥結在於大家憚於勇於任事,因為多做多錯的緣故使然。

  一旦員工存此心態,就好像得了瘟疫一樣,民國八十年代中油的事故連連,可以說士氣全無,等到浮油回收機採購案告一段落之後,才逐步呈現出轉機,因為基本的問題不解決,難免造成人心浮動的現象,管理的基本功夫就是在於讓同仁信賴公司,相信主管有能力解決問題,所謂:「民不信不立」,萬一公司連起碼的真相都搞不清楚,誰還受冤者公道?

  綜合言之,浮油回收機採購案的14位同仁,按照高總廠會議決議來辦理請購事宜,而圓滿達成任務,不幸卻遭到不白之冤,始終沉冤未雪,現在正是公司應該還其公道的時候,如此才能激勵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