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勞務契約具有三種主要類型,即僱傭契約、承攬契約、委任契約是也,惟其中承攬契約、委任契約,均可成為採購的標的,並無任何法律上的疑義。

  以承攬契約為例,勞務外包或是由廠商承包建廠工程,這是典型的承攬契約。至於委任律師打官司,屬於委任契約範疇,也適用採購法的規定,而中油委任的律師,其實即屬於採購法所稱的「廠商」。

  所謂的僱傭契約,就是老板跟其所僱勞工之關係,而僱傭契約之法律定位上,乃是「長期繼續性」的法律關係,有別於承攬契約、委任契約之短期性與臨時性,兩者不可同日而語,所以僱傭契約能否成為採購之標的,即成為備受爭議的焦點所在。

  正因僱傭契約有其特殊性,並且屬於維護人際關係的重要支柱,除非個人與世徹底隔絕,相信我們多數人的一生,在在都會與僱傭契約產生一定程度之關係,值得大家細心思量與探討這個嚴肅的問題。

  當然,僱傭契約係民法上的用語,在勞基法上則稱勞動契約,在此處因為要跟民法上的承攬契約、委任契約兩相對照之緣故,所以用僱傭契約一詞,由於民法屬於普通法,而勞基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所以當勞基法與民法相互抵觸時,應該優先適用特別法勞基法的規定,併此敘明。

貳、採購契約之特徵

  採購契約以短期性與臨時性居多,尤其緊急採購的案件,當場請廠商提供合格的產品,採購行為從交易到驗收,整個流程不到一天的時間內,便可順利完成,因此屬於短期性與臨時性契約,實屬毋庸置疑。

  不過,僱傭契約則不然,每每雙方之契約關係長達數十年,絕非一朝一夕可比,中油員工服務年資超過三十年者,大有人在,因此對於僱傭契約來說,殆無可能以買賣之方式達成,正如男女雙方之婚姻關係,雙方莫不希望能白頭偕老,臻於天長地久之境界,所以對於結婚之身分契約關係,當然不容流於買賣婚姻的欠缺感情基礎,難以持久。

  從人類文明史的演進來說,堪稱「從身分到契約」( from status to contract )之過程,把階級壁壘分明之不平等身分關係,而逐步轉化成平等之契約關係,這是人類文明的一大進步,從古代之封建奴隸階級社會,演變成今日的勞動契約平等關係,婚姻必須男女雙方情投意合,絕對不容買賣,採購即是一種買賣交易行為,當然婚姻也不屬於採購之對象。

叁、僱傭契約的內涵

  本質上,僱傭契約有別於承攬契約、委任契約,雖然三者同屬勞務契約,可是後兩者偏重於商業上的交易行為,而前者則具有現代身分契約之內涵,所以彼此迥然不同,雙方不宜相提並論。

  僱傭契約在勞動法律關係上,稱為勞動契約,惟其本質不變,一方面雇主對於勞工具有照顧之義務,另一方面勞工對於雇主則有忠誠之義務,雙方情義相結,權利義務相互對待,這是身分契約之典型,以本公司大多數員工來說,中油難道不正是我們的衣食父母?

  正因為如此,員工對於公司所訂的人事管理規章,以及其他各式各樣之規定,皆有遵行之義務,而上述所有的中油內規,相當於勞基法第七十條規定工作規則之範疇,雖然僅由雇主片面制定,勞工亦有遵從之義務,只是工作規則不能違反勞基法之規定罷了,這是法律上的「位階原則」使然,下位階的行政命令與內規,不得與上位階的法律牴觸,否則牴觸者無效〈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參照〉。

  至於雇主對於勞工方面,本於雇主照顧義務之精神,除了提供勞工優於或等於勞基法規定之勞動條件之外,同時尚須確保勞工的工作環境權,提供勞工安全的工作環境,使得他們能夠在維持身心健康的環境下,適才適性地發揮個人所長。

肆、僱傭契約與承攬契約之區別

  誠如上述,僱傭契約屬於「長期繼續性」的法律關係,同時勞工對於雇主則有忠誠之義務,而與承攬契約迥然不同,因此凡是承攬契約具有的特徵,僱傭契約大抵付之闕如,這是兩者本質上的差異使然,實在無可厚非。

  舉例以明之,民法第四百九十條規定的「承攬契約」,即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而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其中最大的特徵,就是完成一定工作,因此承攬契約中,如果承攬人未能完成一定工作,縱使承攬人再怎麼努力以赴,無不歸於徒勞無功,領不到任何的工作報酬,等於做白工之性質,例如包商幫人蓋房子,房子卻因沒有蓋好而垮下來,還能向業主〈定作人〉請求工錢嗎?

  換句話說,在承攬契約之下,承攬人必須使命必達,否則最終注定一無所有;反之,在僱傭契約之下,則大異其趣,勞基法第二條第一款僅規定,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即是勞基法上的勞工,並沒有規定勞工必須完成一定工作,所以即使天天上班打瞌睡,根本不務正業,沒有做什麼正事,還是足以領取該有之工資。

  查其之所以如此,關鍵繫於勞工對於雇主有忠誠之義務使然,既然勞工聽命於雇主,雇主有權對勞工進行指揮、監督,而勞工還是懶洋洋,那麼這是雇主本身的失職,無法引領勞工奮發向上,不能把責任推到別人身上,而不發給勞工該有之工資。但是承攬契約則不然,業主與包商以承攬契約相聯結,這是一種純粹的商務契約,實有別於僱傭契約之帶有身分契約之本質,前者包商一旦完成其工作之後,那麼雙方一拍兩散,從此未必再見面,不似僱傭契約的老板跟勞工之關係,爾後還需要長長久久在一起,共同努力奮鬥。

伍、僱傭契約所面臨之困境

  正因為如此,僱傭契約面臨之最大難題,厥為如何激勵勞工努力工作,尤其是公營事業單位,真正的雇主是政府機關,以中油公司為例,經濟部就是中油公司的老板,由於對於員工權益之保障,十分周全的緣故,難免使得少部分員工欠缺濃郁的憂患意識,從而競爭力恐怕有所不足。

  對於部分員工言之,反正不努力工作,薪水還是可以照領,則何必陷入「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不做不錯」之困擾,直接採取不做不錯的態度,凡事消極無為,反而可以明哲保身,不會惹來任何的責任,業已積非成是,成為公營事業沉疴之所在,迄未找到適當的解決之道,也是公營事業飽受社會各界批評之處。

  許多企業為了降低成本,除了極少數的內部核心工作之外,率皆採取勞務外包之方式,以期降低公司內簽訂僱傭契約之人數,非但公營事業如此,甚至於民營企業更是如此,企業內與公司簽訂僱傭契約之人數,固然大幅減少,而企業外與公司簽訂承攬契約之廠商家數,卻不斷的提高,此乃派遣勞工日益增加之原因,釀成多數勞工朝不保夕,欲謀取僱傭契約之正職勞工地位,而不可得。

  除了加油站的正職勞工,可以由派遣勞工取而代之,就算醫院裡的正職醫師,亦可由派遣醫師取而代之,而在未來的年代中,這樣的趨勢只會愈來愈大,對於每一個非雇主階層的人來說,實在構成極大的威脅。理由無他,原本正職勞工的身分地位,改由派遣勞工取而代之,而派遣勞工之雇主,只是一家「紙上公司」(Paper Company),隨時有辦法「落跑」,而該紙上公司與大企業簽訂承攬契約,在派遣勞工保障法正式完成立法之前,萬一不幸發生工安事故,派遣勞工只能找紙上公司負責,可是紙上公司家徒四壁而已,負責人又早已不知去向,鴻飛那復計東西,又能負起什麼責任來?

陸、別讓僱傭契約惡化成「承攬契約」化

  如此一來,造成僱傭契約的承攬契約化,雖然雇主的成本降低了,而不幸的是勞工卻徹底被「物化」( reification)了。也就是說,勞動派遣化之結果,勞工已經喪失自我主體性,反而被當成一項商品,變成被交易之對象,而由勞務承攬契約所支配,導致人與人之間的徹底「疏離」(Alienation )。

  從遠古的時代開始,即有牛郎與織女的傳說,織女在自己家中織布,如以今日法律比對,構成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自營作業者」,也就是所謂的個體戶,此乃最具自我主體性之典型,這是「日出而作,日入而息,鑿井而飲,耕田而食,帝力何有於我哉!」之境界,似此凡事可以自主決定之工作,殊不知業已不復見於當代世界,堪稱現代勞工之悲哀。

  時至今日,絕大多數企業在降低成本與避免責任風險的雙重考量下,使得派遣勞工或勞務人員有愈來愈多之趨勢,派遣勞工或勞務人員的老板,徒具形式而已,一旦發生職安事故或其他不幸,由於勞動派遣或勞務承攬公司,純粹屬於「紙上公司」性質,根本負不起任何的責任來,因此建構在忠誠義務與照顧義務基礎上的勞動法律體系,如今形同遭到肢解之命運。

  凡此構成勞動法律關係之隱憂,勞資關係不應變質為單純買賣交易關係,毋寧需要有情有義,否則人際關係的互動,即欠缺信賴保護的基礎,無法可長可久。

柒、生產成本不宜作為唯一之考量標準

  勞動派遣或勞務承攬契約之所以盛行於今日,其最重要的原因即在於壓低生產成本,一切金錢掛帥,若是做過了頭,難免泯滅人性,殊不可取。

  孟子梁惠王篇開宗明義,孟子對梁惠王提示治國之道,孟子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義而已矣。」企業有其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不能純以降低成本,做為最高的指導原則,毋寧必須善盡企業的社會責任,才能無愧於天地。

  雖然君子愛財,但是取之有道,企業老板於賺錢之際,同時兼顧員工的生計與福利,始為善盡照顧勞工的應有之義。何況「耕者有其田」,係農業發展之鐵律,而「工者有其廠」,則是工業發展之鐵律,儘量讓員工成為公司股東,已然成為新公司法立法之趨勢,所有中油員工只要有志氣,遲早都可以成為中油的老闆,乏人可以抗拒此一歷史的潮流。

  除了善待勞工,同時使得勞工有機會成為公司股東,據以凝聚所有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乃是壯大公司的不二法門,彼此休戚與共,而上下一心,發揮的力量也最大。

捌、結論─做一個不可或缺的人

  處今競爭日益激烈的年代,唯有深具憂患意識,做個不可或缺的(Indispensable)

  人,才能擁有起碼的競爭力,足以行遍世界各地,而心無罣礙之處,吾人之所以擔心民營化之威脅,正因為自己尚未做好充分的準備,遂有以致之,可是現實的世界,卻由不得我們繼續活在舒適圈,所謂適者生存,唯有具備十足的競爭力,才能頂天立地,立於不敗之地。

  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唯有善於獨處之人,方克真正與人和諧相處,假設大家凡事皆能自我期許極高,寧可做個鐵錚錚之漢子,也不會閹然媚於世,不屑於隨波逐流,那麼公司的決策品質,必然足以大幅提升,而許多不必要的浪費,便永遠不存在了。

  曾子曰:「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遠。仁以為己任,不亦重乎?死而後已,不亦遠乎?」一個人只要具有專業,無論他是學者還是勞工,莫不足以贏得別人尊敬,那麼就比較不可能淪為「豬仔」,則其與雇主所訂之僱傭契約,比較不會變成採購(買賣)契約之標的,十九世紀的美國正在開發其大西部,許多辛勞的華工,不遠千里迢迢赴美洲新大陸打工,就是被美國資本家當成「豬仔」買賣,此乃人間的悲劇!

  所幸不少華工的後代,最終還是出人頭地,從而扭轉了祖先那一代人們悲慘的命運,然而現代的勞工則不然,必須從自己做起,務必可以充分掌握住勞動契約的話語權,同時進而足以主掌公司的命運,才是真正的大丈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