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憲聲請人緣由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於104及105年遭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派員至營業處所實施勞動條件檢查,勞動局認為華航未經工會同意即安排女性同仁上夜班,且係多次違反,處罰鍰卅萬並公布華航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另一公司家樂福因勞基法事件,分別經高雄市政府、臺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及臺南市政府,於中華民國104至108年間派員至營業處所實施勞動條件檢查,發現家樂福未經工會同意,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已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為保障安全、維護健康,而限制女性工作時段,家樂福因此而遭受裁罰。上述兩家公司以相關規定有侵害女性工作權,認為勞基法規定違反性別平等觀念,應保障女性自由選擇工作時段的權利,因此聲請釋憲。當時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男女有生理差異,制憲者要求國家盡量保護女性勞工,且雇主經工會同意、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女工可夜間工作,不認為有侵害女性工作權。

  

現行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僱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只要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就不會被罰。第一、提供女性勞工必要的安全衛生設施;第二、沒有大眾運輸工具可搭乘時,僱主應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勞基法的規定雖以雇主為規範對象,卻限制了女性就業機會;男性上夜班無須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造成差別待遇。勞基法但書規定若雇主經工會、勞資會議同意,女性可以上夜班。

釋字第807號【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案】

  大法官於110年8月20日做出釋字807號解釋,認定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大法官釋字807號解釋,認為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應消除性別歧視。大法官這次之所以做出違憲的宣判,主要理由有三:
一、惟維護社會治安,本屬國家固有職責,且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更明定「國家應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因此,就交通工具或宿舍之女性夜行人身安全之疑慮,國家原即有義務積極採取各種可能之安全保護措施以為因應,甚至包括立法課予有意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雇主必要時提供義務,以落實夜間工作之婦女人身安全之保障,而非採取禁止女性夜間工作之方法。乃系爭規定竟反以保護婦女人身安全為由,原則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致女性原應享有並受保障之安全夜行權變相成為限制其自由選擇夜間工作之理由,足見其手段與所欲達成之目的間顯然欠缺實質關聯。意即若擔憂女性夜間通勤安全,國家應採取措施保障社會治安,而非直接禁止女性夜間工作。
二、系爭規定之所以原則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其立法理由依立法過程中之討論,可知應係出於社會治安、保護母性、女性尚負生養子女之責、女性須照顧家庭及保護女性健康等考量。基此,系爭規定之目的概為追求保護女性勞工之人身安全、免於違反生理時鐘於夜間工作以維護其身體健康,並因此使人口結構穩定及整體社會世代健康安全等,固均屬重要公共利益。意即照顧子女的責任應由家人合理分擔,且任何性別之勞工都有可能面臨家庭工作兩頭燒的情況。對於單身或無家庭負擔的女性勞工,這樣的立法更是毫不相關。
三、從維護身體健康之觀點,盡量避免違反生理時鐘而於夜間工作,係所有勞工之需求,不以女性為限。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者,亦難謂因生理結構之差異,對其身體健康所致之危害,即必然高於男性,自不得因此一律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至於所謂女性若於夜間工作,則其因仍須操持家務及照顧子女,必然增加身體負荷之說法,不僅將女性在家庭生活中,拘泥於僅得扮演特定角色,加深對女性不應有之刻板印象,更忽略教養子女或照顧家庭之責任,應由經營共同生活之全體成員依其情形合理分擔,而非責由女性獨自承擔。況此種夜間工作與日常家務之雙重負擔,任何性別之勞工均可能有之,不限於女性勞工。又,前述說法,對單身或無家庭負擔之女性勞工,更屬毫不相關。意即維護身體健康、避免違反生理時鐘而於夜間工作,是所有勞工的需求,不限於女性。

  基於憲法保障的平等權,加上原先採取的差別待遇難認手段與目的有實質關聯,還有可能加深性別角色的刻板印象,因此大法官認為勞基法第49條第1項違憲。

女工失去保護傘,未來女性被要求在夜間工作還有保障嗎?

  今後女性勞工若有意願在晚上工作,可以立即上工,資方無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也不用替女性勞工準備交通工具或宿舍,原應設置的「安全衛生設施」,雇主也不必再負擔此義務。意即兩性勞工未來在面臨夜間工作時,權利與義務均相同。

勞動部尊重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女性夜間工作規定違憲案

   對此勞動部說明,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內容與立法目的,有其歷史脈絡,勞動部認為後續恐衝擊勞工權益。但勞動部為行政機關,當然受到司法院解釋之拘束;後續將依解釋文意旨,持續檢視所主管之法令及政策,關注及促進勞動領域的性別平權,落實法律兩性平權。此外勞動部表示,為維護勞工於工作場所夜間工作的安全與健康,職業安全衛生法亦已有相關規定,且並未針對勞工性別而有所差異,雇主均應採取危害預防之相關措施。職業安全衛生法係課予雇主保障勞工安全健康及預防職業災害之責任,無論勞工之性別均屬該法保障之對象。有關工作場所夜間工作之安全衛生,如:工作場所之進出口、樓梯、廁所及停車場設置適當之照明、停電緊急照明系統或足以辨識之明顯標示等,雇主應依現行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採取防止職業災害的安全衛生設備或措施,以維護所有勞工夜間工作安全。至於懷孕的女性應如何?由於釋字第807號僅針對勞基法第49條第1項,並未提及第5項規定的「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勞動部表示,未解釋的部分原則上應仍照舊,但是會盡快召集學者專家,共同釐清其他條文是否也受影響。關於此部分,職業安全衛生法為保護可能影響胚胎發育、妊娠或哺乳期間之母體健康,該法亦規定雇主不得使妊娠中及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同時要求雇主應採取評估、調整或調換工作等健康管理措施。

二項規定同步失效 工會批:沒有勞權意識

  華航表示,感謝大法官第807號解釋,保障台灣女性勞工基本人權;華航企業工會則怒批,大法官未考慮到實務,根本就是恐龍,不食人間煙火。華航企業工會理事長劉惠宗表示:「大法官做出釋憲,不管勞方不管資方,都必須要遵守,他必須接受輪班的情況下,那一些個別的勞工他是沒有,個人去跟資方去協商的能力。」工會擔心釋憲後,企業會要求女員工都得配合排班,對於無法配合的部分勞工,可能造成壓力,應該要留有彈性,讓員工可以跟公司協商。家福企業工會常務理事籃世華表示,工會與家樂福公司原先勞資雙方即將達成協議,資方傾向無論性別,都提供夜間津貼,但這次釋憲結果,讓勞工團體憂心是否一切都會翻盤,呼籲勞動部提出能不分性別保障勞工夜間工作權益的修法。

  大法官宣告違憲後,即日起女性雖可自由選擇是否於夜間工作,但也連帶讓夜間工作的女性可能面臨深夜回家的安全風險。因為條文中原先規定的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例如計程車等交通工具安排,在宣告勞基法第49條第1項違憲後同步失效,雇主不再有負擔夜間交通等義務。換言之,未來男女皆可選擇在夜間排班,不必經工會、勞資會議同意,雇主也不必提供夜間交通或宿舍。不論男女下班後夜間返家交通工具及安全設施問題,均需自行想辦法,雇主於法律上已無義務負擔此部分費用。臉書專頁勞資爭議處理專業律師則提醒,勞基法第49條第1項原本讓女性有爭取不排晚班的空間,該法失效後,勢必衝擊夜間勞工工作權,但女性仍可運用同法第3項「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來保護自己。

參考德日廢除女性夜間工作限制 立委及工會籲另訂保障條文

  除了台灣廢除女性夜間工作限制,德國、日本等先進國家早有相關規範,但都會額外訂立保障條文。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的報告即指出,德國早在1992年解禁女性夜間工作,不過規定雇主須提供夜間工作者健康檢查。日本也在1997年基於男女雇用機會均等法,且家庭責任應由男女共同承擔,拍板廢除女性夜間工作的限制;但雇主仍須保障女性通勤安全、設置足夠燈光與警鈴、提供男女性職員休息室等。立委及其他相關工會理事長紛紛要求勞動部應儘速負起責任提出修法草案修正勞基法第49條之規定,保障夜間工作者的安全衛生需求及交通安排,避免深夜的「交通津貼」、「夜點費」等勞工權益受損,使深夜工作的安全衛生設施、交通安排與應納入工會等三個部分集體勞動關係都納入規範,保障勞工深夜工作權。

參考資料:

.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摘要

.勞基法禁女性上大夜班!大法官:違憲 勞部:孕、哺乳期仍禁止/TVBS 08月21日/洪浚緯 林亞男

.「禁女性上夜班違憲交通補助恐連同失效 立委籲勞動部修法保障」/2021年8月23日雅虎新聞/劉玉秋

.《勞基法》限制女性夜間工作宣告違憲 勞動部:收起女性保護傘/上報快訊黃予萱 2021年08月21日

.勞基法禁女性深夜工作 大法官:違憲/2021-08-21 04:06聯合報 / 記者王宏舜葉冠妤曹悅華

‧無關「性別」!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已涵蓋夜間工作之職場安全衛生,雇主應落實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勞動部網站2021年08月27日

‧勞動部尊重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女性夜間工作規定違憲案,將持續檢視主管法令,促進性別工作平權。/勞動部網站2021年08月20日

‧限制女性夜間工作遭宣告違憲 工鬥提修法3訴求/中央社 2021/08/27

圖01《勞動基準法》規定,僱主原則上不能要求女性勞工晚間10點到隔天早上6點間上班,但中華航空多次違規遭開罰,華航不服聲請釋憲成功。圖僅為示意。(取自中華航空臉書)
圖02 家樂福曾因為讓女員工在夜間工作,違反勞基法被裁罰
圖03.大法官釋字第807號解釋
圖04 女工失去保護傘,未來女性被要求在夜間工作還有保障嗎?
  • 圖01《勞動基準法》規定,僱主原則上不能要求女性勞工晚間10點到隔天早上6點間上班,但中華航空多次違規遭開罰,華航不服聲請釋憲成功。圖僅為示意。(取自中華航空臉書)
  • 圖02 家樂福曾因為讓女員工在夜間工作,違反勞基法被裁罰
  • 圖03.大法官釋字第807號解釋
  • 圖04 女工失去保護傘,未來女性被要求在夜間工作還有保障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