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世界不重權力重權利

劍知

壹、前言

  權力是壞東西,對其應該避之唯恐不及,而權利則是好東西,千萬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從而坐視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受到各式各樣不利之惡果。

然而印證於實際,卻是大謬不然,誠如美國前國務卿季辛吉說法,由於權力是最好的春藥,所以大家莫不將之視為寶貝,甚至於過度迷戀權力,最終導致濫用權力者無法無天,甚而身敗名裂之苦果,殆已成為千古不易的定律。

  如此一來,分明權力是不好的東西,但是多數人竟然樂此而不疲,極力爭取權力,俾親自享受權力的滋味,已經屬於見怪不怪;反之,權利屬於好東西,許多人居然不知道該如何有效行使,坐視自己的權益平白受損,兩者形成過猶不及之現象,均應加以避免。

貳、權力與權利之區隔

  權力有別於權利,絕非僅止於一字之差,毋寧在於前者欠缺法源依據,而後者則有法源依據,從中文名稱中不易看出其中的端倪,可是在英文、德文(recht)或法文(droit)中,彼此之間的差異,卻是一目瞭然。

  權力之英文為power,而權利之英文為right,正因right具有正義內涵,本身就是「對的」之意,即帶有褒義在內,就法律的意義來說,權利即是法律所保障的利益,根本沒有任何負面的意涵;反之,權力不可以濫用,而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的腐化,在在顯示權力並不足恃,必須把權力關在法律的牢籠中,始為上上之策。

  準此,一個人應該一方面從積極面來看,善用個人之權利,讓正義得以伸張;另一方面則須克己復禮,儘可能克制自己的權力慾望,俾免於沉淪於腐化的深淵。

  換句話說,權力代表政治正確,無法持之久遠;而權利代表法律正確,足以成為永世的典範價值。

叁、為什麼不能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正因為如此,權利應該及早行使,否則法律不保護睡眠人,因而當事人的權利以其長期不行使的緣故,發生罹於消滅時效的不利益後果,有權利就必須及早行使,唐代杜秋娘《金縷衣》七言樂府詩:「花開堪折直須折,莫待無花空折枝。」正是此種意境的表現。

  為什麼法律不保護睡眠人,此因一個人始終耽溺於安逸,而長期陷入於昏睡的狀態,不努力以赴爭取個人的權利,則法律即無加以保護的必要,德國法學大師耶林著有《為權利而奮鬥》一書,即在強調此一概念,主張法律只保障謹慎勤勉之人,而不保障偷懶怠墮之人,每個人必須為了追求自己權利而奮鬥。

  拉丁法諺有:「法律幫助勤勉人,不幫助睡眠人。」(拉丁文vigilantibus et non dormientibus jura subveniunt.)在私法自治的原則下,與公益無關者,權利人雖有權利而不及時行使權利,即不受法律的保障,唯有警覺性高而勤勉不已之人,才能受到法律的確切保障與祝福。

  假設一個人長期怠忽行使權利,忽而卻對他人行使權利,除了讓人措手不及之外,同時亦打破恆常的法律狀態,此種行為不應該受到法律肯定,以期維護社會生活的安定,所以任何請求權長期不行使,均面臨罹於消滅時效的問題,不應該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肆、東方文化講謙虛為懷,西方文化講據理力爭

  東方文化是王道文化,而西方文化則是霸道文化,可惜我們現代的法律制度,莫不承襲西方文化的思維,而與固有文化大相逕庭。若是我們仍然維持傳統的觀念,即與現代的法律體系,顯得格格不入;不過,過度遷就現代的法律體系,卻容易喪失本身的主體性,淪為西方霸道文化之芻狗或鷹犬。

  可惜大家迷信於西方霸道文化,而忽略掉中國傳統的王道文化,尤其在今日西方文化日益沉淪,而中國崛起的關鍵時刻,中國大陸極力爭取國際社會的話語權,勢必衝擊到既有的國際關係與法律架構,如何而後能維持儒家文化的忠恕之道,同時又能兼顧現代法律思潮,竭力為了爭取個人的權利而奮鬥,和諧圓融地折衷於兩者之間,乃是當務之急。

  基本上,謙虛為懷的謙謙君子,並不擅長爭取個人的權利,而凡事據理力爭的人,又每每得理不饒人,予人咄咄逼人的不良觀感,因此處於今日時空背景之下,要想擷取中西文化之長,臻於面面俱到之地步,確實存在一些難處,務須妥善拿捏,唯有貫通中西方文化之精髓,方克心領神會,在一言一行與舉手投足之間,俱無違和之感。

伍、國人普遍存在的盲點與心理障礙

  中華文化講究和氣生財,非常重視人與人間的和諧,有時甚至到了不顧是非的程度,特別對於對簿公堂之舉動,每每期期以為不可,特別是對於兩家公營事業之間的訴訟,更加產生嚴重的排斥感,形同和稀泥的現象,只知道姑息養奸,而疏於對公平正義的追求。

  法律是公平的正義,在現代法治國家中,打官司是很正常的事情,憲法第十六條亦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這就是保障訴訟權之規定,國家之所以設立法院,無非以超然公正的法院,據以平亭人民之間的是非曲直,若是不准許人民之間打官司,反而是違反公平正義的表現,實在不足為訓。

  傳統上,國人基於家和萬事興的道理,若是同隸屬於經濟部的兩家國營事業,竟然不惜訴諸於法院,動輒被視為大逆不道,有損經濟部之顏面,其實這只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之想法,並不正確,尤其碰到其中的一方有恃無恐,而另外一方只能委曲求全,那麼其可能造成負面的影響,實在不言而喻,坐視公平正義徹底淪喪,而無法獲得落實。

陸、中油與台電的案例說明

  雖然中油與台電屬於兄弟公司,號稱經濟部屬下最大的兩家國營事業,其中的糾纏不清的恩怨情仇,卻是剪不斷、理還亂,癥結繫於中油與台電面對雙方爭議的事項,彼此態度迥然不同,台電碰到問題寧可置身事外,也不願意虛心解決,而中油則樂於出面協商,以期有效化解歧見。

  民國九十七年間,台電積欠中油油款新台幣〈下同〉二千餘萬元,遲遲不願意付款,中油一直找國營會出面解決,而國營會始終置若罔聞,迫不得已中油只好向工程會聲請調解,請求台電給付中油上述的二千餘萬元,後來國營會知悉其事,自認為很沒有面子,竟然兩家國營事業告來告去,實在不成體統,責成雙方及早和解。

  最後二一添作五,中油與台電雙方各讓一步,台電給付中油上述二千餘萬元的一半,雙方正式達成和解,我方把調解聲請撤回,本案終於圓滿的落幕,此乃讓人並不滿意,但是可以接受的模式,日後足以做為解決國營事業紛爭之模式,其實國營會早知如此,又何必當初?如果直接跳出來,願意出面解決問題,就不會發生折騰多少人力,而白做虛功的事情來。

  民國一○四年間,大林廠附近的中林路案,也是如此情形,國營會老是學不到教訓,台電的三家承攬商採用潛盾法施工,造成中林路崩塌,並且波及鄰近中油的廠房,導致中油損失高達八億餘元,何況損害還繼續不斷往上跳,台電卻一味堅持自己沒有法律的責任,憚於出面進行和解協商,釀成我方極度的困擾。

柒、行為人有無責任不是自己說了算

  台電有無責任,不是台電自己說了算,應該以客觀中立的第三者意見,資為判斷的基準,既然台電主張沒有責任,而從各式各樣證據資料顯示,台電確實需要與其三家承攬商共同對中油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那麼中油迫不得已,唯有對彼等一併當共同被告,不惜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當然,我方事先亦懇請國營會出面協商解決,可是國營會儼然避之唯恐不及,而中油內部高層人士亦有不同意見,癥結即在於大家並未認清一項簡單的事實,若是中油不對台電起訴,而只針對台電的三家承攬商起訴,一方面容易被法院看破手腳,咸認為中油玩假的,另一方面三家承攬商的實力不夠雄厚,縱使日後我方打贏了官司,因為承攬商沒有還債的財產,亦可能變成中油的呆帳。

  正因如此,我方無論如何,沒有妥協之空間,都應該堅持到底,對台電提起民事訴訟,除非台電同意進行協商,否則只能公事公辦,以台電暨其三家承攬商為共同被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既然台電打死不承認自己的法律責任,那麼以公平超然的第三者─法院,用專業的法律判斷,來判定是非曲直,才會比較公平,避免台電訴諸兄弟公司以和為貴,又不肯負責的態度,不當地把中油當冤大頭來耍,始為事理之平,由於筆者的堅持,公司高層慢慢覺悟出不能對台電姑息養奸,否則即損害到中油權益,同時屬於不良的社會示範。

捌、結論─當官容易,做事難

  法律是公平的正義,並且也是一種專業,此與政治之講求利害關係者,可以說迥然不同,可惜中油本身乃是典型官場文化的芻型,凡事重權力,不重視權利,鑒於不尊重專業考量,只顧慮政治考量,礙難擠進國際一流企業的水準。

  大凡現代法治國家,其所有企業的經營管理,莫不需要嚴格恪遵國家的「法遵」(law compliance)要求,而中油卻時時需要配合政治的需要,那麼欲迎頭趕上世界級的公司,可以說戛戛乎難矣哉,事實上欠缺專業考量,則企業無法追求經營管理的合理化,該賺的錢不能賺,而不該花的錢不當的猛花費,殆無可能使得營運步上軌道。

  所有的政治考量,只憑長官的一句話,沒有任何的專業憑證,足以做出攸關公司存廢的重大決策,民國八十九年八月間,陳朝威董事長心血來潮做出決定,一聲令下要把永安二期液化天然氣儲槽全面拆除,公司的長官一致贊成其主張,筆者期期以為不可,其議遂寢,同時筆者第二次遭受到陳朝威移送法辦,大家不敢得罪陳朝威,唯有配合陳朝威的心意來辦事,當然十分危險。

  然而印證於事實,陳朝威的決定非常偏離事實,亦與中油對日商提起的起訴狀訴之聲明,呈現出自相矛盾的現象,所以儘管公司的內部決議作成全面拆除永安二期液化天然氣三座儲槽,惟鑒於筆者依然堅決反對到底,而不能據以執行,原本鬧成沸沸揚揚之局面,終於逐漸地沉澱下來,終究還是應該回歸法律的考量。

總之,法律考量就是專業考量,具有永恆的價值,足以持之久遠。中油是企業體,必須以專業的角度,布局整體的公司未來,才是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