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111年5月1日上路施行,落實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權益保障
林煥柏
為了讓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獲得更周全的保障,同時也使雇主可以更合理分攤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之風險,勞動部完成「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災保法)的立法,制定專法,整合勞工保險條例的職業災害保險,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相關規定,藉由擴大納保範圍,使受僱勞工到職即有保障,並提升各項給付,除更可確保勞工遭遇職災後之生活,依法納保繳費之雇主,亦可更有效分攤補償責任;此外,該法也整合職災預防與重建業務,使整體職災保障制度更完善。為了落實該法的各項保障措施,勞動部已陸續發布相關子法及完備配套機制,以利於今(111)年5月1日如期施行。以下分就災保法主要變革,簡要說明。
一、擴大納保範圍及提高處罰額度
(一)為強化勞工工作安全,並因應現行勞工保險僱用4人以下事業單位屬自願加保,且於申報作法下,雇主未加保,勞工無給付保障之狀況,本法參採先進國家作法,明定受僱於登記有案事業單位勞工,不論僱用人數,皆強制納保,且其保險效力自到職日起算。勞工遭遇職業傷病,即使雇主未辦理加保手續,勞工仍得依規定請領相關給付。又為督促雇主為所屬勞工辦理保險手續,提高未加保處罰額度,並明定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等名譽處罰;勞工於未加保期間遭遇職業傷病領取保險給付者,後續也將向違法雇主追繳保險給付金額。
(二)另外,考量我國從事非典型工作的勞動者逐漸增加,且提供勞務的型態日趨多元,為讓臨時或短暫受僱於自然人雇主之勞工,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均可獲得本法保障,故將其納為特別加保對象,且提供簡便加保措施,透過網站、便利商店多媒體事務機等方式,讓自然人雇主為所屬勞工或實際從事勞動人員可自行參加職業災害保險,確保渠等之工作安全。(有關新法納保範圍及處罰與現行規定之對照,請參閱表1)
表1【新法納保範圍及處罰與現行規定對照表】
新法 | 現行規定 | |
納保範圍 |
√ 登記有案事業單位之勞工,不論僱用人數,皆強制納保。 √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亦強制納保。 √ 受僱自然人雇主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得由簡便加保方式辦理加保。 |
√ 5人以上事業單位,強制納保;4人以下事業單位,自願加保。 √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強制納保。 |
保險效力 | 登記有案事業單位勞工,保險效力自到職日生效,雇主未加保,發生事故仍得請領給付。 | 雇主於勞工到職日辦理加保,始生效力;未依規定申報,無給付保障。 |
提高處罰額度 | 未依規定辦理保險手續,處2-10萬元罰鍰,並明定公布違法事業單位之名譽處罰。 | 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辦理投保手續,按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 |
追繳給付金額 | 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為勞工辦理投保,且勞工遭遇職業傷病請領保險給付者,保險人發給保險給付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繳納。 | 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
二、保險費率調整機制
基於職業災害保險屬短期保險,各先進國家就其保險費率,多採經驗費率方式,以達各行業費率計算之公平性與保險財務之健全,本法亦依循該作法,並針對僱用員工50人以上之投保單位搭配實績費率機制,以確實反映各行業別發生職業災害之風險程度,鼓勵雇主重視職業安全衛生,以降低職業災害發生。另為減低施行初期勞資雙方之保險費負擔,本法明定施行前3年按現行職業災害保險費率表計收保費(111年公告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平均為0.20%),第4年起再依精算結果據以調整費率。
三、增進各項保障權益
為因應現行職業災害保險於勞工保險之綜合保險體系,難單獨調整,致有保障不足、雇主無法抵充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之問題,參酌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及先進國家職業災害保險制度作法,調整本法各項給付或津貼補助內容,以符職災勞工及其家屬之保障需求,茲分別說明如下(有關新法各項給付或津貼補助與現行規定之對照,請參閱表2):
(一)提高投保薪資上下限
為使本法之投保薪資級距貼近勞工之實際薪資水準,以提升保障水準,於兼顧保障適足性與勞資保險費負擔可行性之前提下,將上限適度提高為72,800元,可涵蓋9成勞工薪資水準;下限則訂為基本工資,除勞工所得請領之保險給付金額增加外,雇主亦可有效分攤職業災害補償責任,減少勞資爭議,穩定企業營運。
(二)提升給付內容與水準,擴大津貼補助
1.醫療給付:為強化職災勞工之醫療保障權益,擴大醫療給付項目,除依全民健保支付標準給付診療費用外,另將全民健保給付之特殊材料自付差額,納入給付範圍。
2.傷病給付:為填補勞工遭遇職業傷病致不能工作初期之所得損失,並弭平與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之差額,以減少勞資爭議,明定傷病給付前2個月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100%發給,第3個月起按平均月投保薪資70%發給,合計發給期間最長2年。
3.失能給付:為因應現行勞工保險之失能年金,係以年資計算給付額度,致年資較短之被保險人領取之給付金額較低,而有保障不足之狀況,經參採國際勞工組織第121號公約及日、韓等國所定給付標準,明定失能年金不按年資,改依失能程度,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70%、50%及20%發給,以加強保障遭遇失能事故者之基本生活。
4.死亡給付:現行勞工保險之遺屬年金,係按年資計算給付額度,為因應年資較短之被保險人遭遇職災死亡,致遺屬保障不足,及實務上遺屬若不符合遺屬年金請領條件者,即無法獲得職災保險給付保障,雇主亦無從抵充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之狀況,本法明定遺屬年金不按年資,改按平均月投保薪資50%發給;不符年金條件之遺屬,得請領遺屬一次金。
5.年金併領:基於現行被保險人遭遇不同保險事故,同時符合職業災害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年金者,僅得擇一請領,除保障較為不足外,且若其本人或受益人擇領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可能導致雇主無法抵充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因此,參酌德國、日本等先進國家針對年金給付競合之作法,規定前開被保險人得同時領取職業災害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而基於適當保障原則,職業災害保險年金將予以減額發給。
6.提供各項津貼補助:為強化職業災害勞工之相關保障措施,本法亦充實調整各項津貼補助內容,包括:針對被保險人於傷病住院期間或發生失能事故,生活無法自理而有看護需求者,提供照護補助。經醫師診斷需使用輔助器具者,提供器具補助。另考量部分職業病潛伏期長,對於退保後始診斷罹患職業病者也提供醫療、器具、照護補助、失能或死亡津貼等。此外,未加入本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也可申請照護、失能及死亡補助。
表2【新法保險給付或津貼補助與現行規定之對照表】
新法 | 現行規定 | |
投保薪資 |
√ 上限:72,800元。 √ 下限:基本工資(目前25,250元)。 |
√ 上限:45,800元。 √ 下限:基本工資(目前25,250元)。部分工時者,得自11,100元起申報。 |
醫療給付 | 除依健保給付標準支付外,並提供健保給付之特殊材料自付差額保障。 | 依健保支付標準給付診療費用。 |
傷病給付 | 前2個月發給平均投保薪資之100%。第3個月起發給平均投保薪資之70%,合計最長2年。 | 第1年按平均投保薪資70%發給,第2年減為50%,合計最長2年。 |
失能年金 |
√增列部分失能年金。 √年金按失能程度以平均投保薪資一定比率發給,不以年資計(完全失能70%、嚴重失能50%、部分失能20%)。 |
年金須評估終身無工作能力者,按平均投保薪資*年資*1.55%計算,並加發20個月補償一次金。 |
遺屬年金 |
√加保期間死亡,按平均投保薪資50%發給,不以年資計。 √不符年金資格,發給遺屬一次金。 |
加保期間死亡,按平均投保薪資*年資*1.55%計算,並加發10個月補償一次金。 |
年金競合 | 得併領,職災年金給付減額發給。 | 擇一請領。 |
相關津貼補助 |
√退保後經診斷確定罹患職業病者,發給醫療補助、失能或死亡津貼。 √提供被保險人、退保後經診斷確定罹患職業病者之照護補助、輔助器具補助。 √未加保勞工之照護、失能及死亡補助。 |
四、整合職業災害預防重建及其他勞動權益保障
本次職業災害保險單獨立法的一大重點,是運用保險資源,連結職業災害預防與重建業務,以因應現行多以年度採購計畫方式辦理,所衍生難培養專業人力、經驗難以傳承等問題,且藉由相關業務的法制化、專責機構的建置,以同步提升辦理職業災害預防與重建措施之質與量,落實本法連結災前預防與災後重建的立法目的,以下分就各項辦理措施,說明如下(有關新法職業災害預防重建及其他勞動權益保障,請參閱表3):
(一)為落實社會保險之預防投資原則,藉由挹注穩定資源,提升服務職業災害勞工能量,本法明定自年度保費收入20%範圍內編列經費,並成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與重建中心,統籌辦理職業災害預防與重建業務。
(二)於落實職業災害預防部分,將挹注經費,協助雇主辦理職場之災害預防工作,亦將擴大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除現行在職被保險人之健康檢查外,亦將提供曾從事有害作業勞工,於轉換工作或離職退保後之追蹤健檢,以及早發現職業病。
(三)於職業災害勞工之重建部分,為協助職業災害勞工儘速重返職場,本法藉由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機制之法制化,未來將於醫療期間早期介入,以個案管理服務方式提供專業評估及諮詢服務,並協助擬定復工計畫。另為提升勞資參與職能復健之誘因,除針對有復健需求之勞工,提供最長180日的職能復健津貼外,針對雇主協助該等勞工復工之輔助設施,或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亦將提供相關補助。
(四)本法亦明定由認可醫療機構,擴大辦理職業傷病整合性診治服務及職業傷病通報,且職災勞工、雇主或醫療機構亦得主動通報,除可因應目前以年度計畫方式建構職業傷病防治中心及網絡醫院,有服務中斷之問題外,亦可藉由擴大通報,讓相關職業災害重建資源得以及早介入,讓職業災害勞工獲得更及時且完整的服務。
(五)除整合職業災害預防重建以外,本法尚明定雇主與職業災害勞工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以及職業災害勞工之續保、資遣費、退休金或離職金,與傷病假等權益,以提供職災勞工完整之權益保障。
表3【新法有關職業災害預防與重建措施】
經費來源 | 年度應收保費20%範圍內,編列經費辦理。 |
統籌單位 | 成立財團法人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統籌辦理。 |
辦理預防健檢 |
√持續辦理被保險人在職健康檢查。 √曾從事有害作業(疾病潛伏期長)者,在轉換工作或離職退保後,提供追蹤健檢。 |
明定重建業務 |
√明定重建業務範疇(醫療復健、社會復健、職能復健、職業重建)。 √個管服務機制法制化,整合資源提供個別化服務。 |
強化職能復健 |
√提供職能復健服務,包含就業適性評估、擬定復工計畫及生理心理功能強化訓練等。 √提供勞工最長180日之職能復健津貼。 √提供雇主協助職災勞工復工之輔助設施補助。 √提供事業單位僱用職災勞工之補助。 |
職業傷病通報 |
√認可醫療機構提供職業傷病診治整合性服務,辦理職業病通報。 √職災勞工、雇主、醫療機構亦得通報。 |
其他勞動權益保障 | √明定雇主與職業災害勞工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以及職業災害勞工之續保、資遣費、退休金或離職金,與傷病假等權益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立法,除了是我國職業災害保障制度之變革外,更是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嶄新一頁,今年上路施行後,透過前端預防措施之強化、給付保障之提升,以及後端重建作為之及時介入,落實政府對於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的保障,同時也讓企業無後顧之憂,藉由安全的工作環境,及穩定、健康的勞動力,讓我國社會與經濟發展,更向上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