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過第15屆,會員權益重大議題爭取回顧/掃地僧

壹、連續四年確保最高績效獎金與甲等工作考成


貳、達成選擇適用勞退新制僱用人員辦理舊制年資結清

  爭取勞退新制舊制年資約定結清:本會自94年10月24日起極力爭取勞退新制之舊制年資約定結清及公務人員兼具勞工身分之適用。95年7月7日本會成立小組,推派第10屆吳明芳常務理事、阮仁宏常務理事、葉瑞安理事等三人與中油公司就勞退新制之舊制年資約定結清部分進行協商,並於95年8月10日及95年12月15日經二次協商達成共識後報部,始終未獲經濟部同意。

  108年11月7日,陳嘉麟理事長率陳枝章勞工董事及趙令裕秘書長,赴行政院請見陳其邁副院長表達,為避免造成不良效應,建議本案與夜點費案脫鈎處理。臺灣石油工會聲明如下:

  • 當時輿情與案件背景摘要說明:

一、全台千萬勞工他最強,勞退帳戶一年紅110萬。(2019-10-29 11:06經濟日報記者睿北報導)【附件一】

二、勞退基金前8月賺1,876億元,勞工望分紅2.7萬。(非凡新聞影音2019年10月30日報導:勞退基金今年1到8月的操作績效繳出8.25%的收益率,獲利金額也飆上1,876億元的歷年新高)

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6月20日)總處組字第1030037383號函略以,有關各级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以下簡稱工友)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者,各機關得衡酌預算編列等情形,依該條例規定,本於權責自行決定是否與工友約定結清其勞退舊制年資。

四、油電糖水四家公司工會自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於94年7月1日施行起,十年多來持續不斷爭取依據第11條勞雇雙方合意結清舊制年資之規定辦理結清。終在(108年3月21日)經濟部人事處召開「研商『本部所屬事業機構得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先行辦理選擇適用勞退新制之僱用人員(純勞工身分)之舊制年資結清事宜案』」會議,作成具體決議,摘要如下:

(一)  原則上訂在109年7月1日,四家經濟部所屬事業單位同時辦理結清作業。

(二)  加班費及不休假加班費之控管,比照屆退人員辦理。

(三)  應先行努力解決夜點費併工資之爭議,再辦理結清,以避免後續問題。

●當時影響政情之情狀說明:

一、經濟部人事處(108年3月21日)召開會議作成具體決議,預計109年7月1日辦理,已普遍傳達四家公司員工。而相關結清作業須至少六個月的管控期,加上核定、公告、調查、…等準備程序,108年11月底前未完成公告,將顯現出政府施政與公信力的不彰,讓同仁權益遭致剝奪的強烈感受,對109年初的選舉勢必造成執政團隊的重大影響。

二、台灣電力工會(108年10月30日)傳出訊息:勞退舊制結算案胎死腹中!【附件二】,訊息內容已遍油電糖水四家公司。石油工會於108年10月31日即時發出訊息【附件三】表示仍在持續努力中,似難挽回同仁的信任。

三、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可辦理選擇適用勞退新制之僱用人員總數約14,300人(台電6,500人、中油5,400人、台水1,300人、台糖1,100人),也就是14,300個家庭,相當於影響四萬餘人選票轉向的風險。

●避免造成不良效應之處理建議:

一、結清舊制年資,94年7月1日起,非政府機關公營事業之企業,早已執行;103年6月20日起人事行政總處已函示各政府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決定辦理。非政府現行推動政策,並無造成政府形象之不良影響。

二、油電糖水四家公司早已依法提撥足夠之退休準備金,結清轉入勞退個人專戶無需另編預算支應。

三、與夜點費案脫鈎,單獨辦理舊制年資結清。

四、即刻要求經濟部核定,按原訂109年7月1日辦理結清(須於108年底前告),杜絕造成選情不利訊息的傳播與漫延,恢復所屬同仁信任,將赢得民心與大選。

附件1-全台千萬勞工他最強,勞退帳戶一年分紅110萬
附件2-1081030電力工會傳出訊息
附件3-石油工會108年10月31日發出訊息
附件4-石油工會快訊10803號-副院長部長相挺.與夜點費脫鉤先辦
  • 附件1-全台千萬勞工他最強,勞退帳戶一年分紅110萬
  • 附件2-1081030電力工會傳出訊息
  • 附件3-石油工會108年10月31日發出訊息
  • 附件4-石油工會快訊10803號-副院長部長相挺.與夜點費脫鉤先辦

  • 參、因應勞動基準法修正與事業單位協商,完成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範圍表列之增列

      針對勞動部108年9月3 日召開勞動基準諮詢委員會(第22次)會議,審議台灣中油公司申請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範圍表列案,臺灣石油工會聲明如下:

    一、本會向來積極爭取會員勞動條件之提升,不棄守維護勞工權益之應有理念。

    二、針對台灣中油公司申請增列但書之兩類態樣:

    (一)  石油煉製及供應輪班人員:經查國營事業因應勞動基準法修正增補人力配置,僅限於正常排班運作時,可達間11定之底限(即達成適法之最少人力)。幾乎所有的輪班班制,遇有相關事件(如輪班人員請假、訓練、出席會議、…等)時,形成人員調班的困難,如造成空班勢必危及工安,受限於專業及安全考量,確有放寬間11條件之需要。

    ●基於工安及人力考量,僅限於因應事件時人員指派調度,並非常態性放寬間11之排班,應無形成人員過勞之疑慮,屬於可接受的範圍。

    (二)  偏遠地區加油站及鑽修井工程隊輪班人員:經本會實地審視於人力及營運方式未能更動下,工作人員無法當日往返,強行間11要求並無法讓人員有更充分的休息,反而減少人員可以返家真正地休息的機會。

    因人員留宿工作地點,雖未能達到間11,卻反而可以更充分休息,無有過勞之情事。

    三、針對上述兩態樣之實地查證,開放間11之條件與時機,並無過勞之疑慮,本會考量工安及員工實質休息的需求,同意台灣中油公司所提出之申請。

    四、未來將更積極要求台灣中油公司,加速補充更適足之人力,並考量調整營運模式的可能,及早落實全員適用間11之規定。

    五、關於但書範圍表列之「適用期間」:

    (一)  囿於國營事業之人力補充,事業單位只有請求權,並無核定權(須主管機關核可)。

    (二)  現行營運模式遇相關事件發生時,仍難以達到適法間11之要求,且無法預期未來可落實間11的目標期程(非自主可控因素)。

    (三)  綜上,同意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輪班人員於「勞雇雙方協商調整班次期間」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規定。

    附件1-1080903勞動基準法諮詢會議(第22次)
    附件2-勞動基準諮詢會第22次會議議程
    附件3-中油輪班間隔可縮短到8小時
  • 附件1-1080903勞動基準法諮詢會議(第22次)
  • 附件2-勞動基準諮詢會第22次會議議程
  • 附件3-中油輪班間隔可縮短到8小時

  • 肆、完成簽訂團體協約

      團體協約法為保障勞動者「團體協商」權之重要法律,該法修正案業經總統於97年1月9日公布,主要修正方向為透過強制協商規範及誠信協商原則,有效提升團體協約之協商意願,並搭配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中之裁決配套機制,有利建構勞資自主及自治精神。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現名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與臺灣石油工會自55年8月26日第一次簽訂團體協約,至69年7月14日第五次續簽團體協約後,團體協約72年屆期續約事宜,因勞動基準法於73年8月1日起生效施行、經營環境變異等因素,雖經雙方長年陸續協商迄未完成。惟為求勞工權益保障之完整、創造企業利潤與永續經營及達成勞資和諧共創雙贏之願景,爰有續啟議訂團體協約之共識。

      本會第14屆莊爵安理事長於105年12月14日第12次理事會議中表示,第14屆會員代表大會已形成共識,將積極與中油公司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以確保會員權益。並提案,重新推派本會團體協約協商代表9席(第一至第六分會常務理事邀集該分會之總會理監事商議各推選1席;另3席授權理事長推派)。第14次理事會議(106年4月12日)決議通過,推派陳嘉麟(召集人)、趙令裕(執行秘書)、周泳祥、王議德、歐清堯、林正哲、張明柏、李志翠、陳柏霖等9席代表與中油公司重啟洽訂團體協約之談判。

      第15屆理事會重新推派本會團體協約協商代表葉瑞安(召集人)、張瓊琛、王議德、謝文耀(葉瑞安110年6月30日退休後接任召集人)、歐清堯、林正哲、張明柏、王品喆、陳金城(陳金城當選分會常務理事後改派陳柏霖),接續與中油公司洽訂團體協約談判,並完成團體協約內容條文。

      110年12月3日在中油大樓,由台灣中油總經理兼代理董事長李順欽和臺灣石油工會理事長陳嘉麟代表簽署,勞動部部長許銘春、經濟部主任祕書陳怡鈴及多個友會參與見證,完成簽訂團體協約,內容共55條協約,明定勞資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營造適合雙方之勞資關係與勞動條件以促進事業發展與員工福利,創造企業利潤與永續經營。

    附件1-1101203團體協約簽約儀式
  • 附件1-1101203團體協約簽約儀式

  • 伍、110年12月18日全國公民已透過公投(第20案)決議:不同意 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遷離桃園大潭藻礁海岸及海域!

      為阻止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破壞桃園大潭藻礁生態系,搶救大潭藻礁聯盟與超過75個公民團體於2020年6月底發起「搶救藻礁公投」,並由召集人潘忠政領銜提案「您是否同意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遷離桃園大潭藻礁海岸及海域?(即北起觀音溪出海口,南至新屋溪出海口之海岸,及由上述海岸最低潮線往外平行延伸五公里之海域)」,在國民黨、時代力量、台灣民眾黨等在野政黨也加入推動連署的行列,似已演變成純政治攻防的朝野對立的事件,最終達成連署足額總數量公投案成立,原定於110年8月28日的公投,受全台疫情三級警戒延長影響,中央選舉委員會7月2日宣布,改定12月18日投票。

      因應公投案成立,本會努力對應歷程大事記:

    一、本會陳嘉麟理事長同時兼任全國產業總工會暨中華民國能源產業工會全國聯合會之常務理事,分別於8月12日全國產業總工會第七屆常務理事會第七次會議、9月9日理事會第六次會議及9月28日中華民國能源產業工會全國聯合會第四屆理監事會第三次會議中提案,並獲決議通過,為維持電力穩定、保障台灣安全,發動全體會員(含會員工會及會員工會會員)動員宣導親友們,共同否決(不同意)「您是否同意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遷離桃園大潭藻礁海岸及海域?(即北起觀音溪出海口,南至新屋溪出海口之海岸,及由上述海岸最低潮線往外平行延伸五公里之海域)」之公民投票案。

    二、陳理事長接續出席台灣銀行企業工會第8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暨勞動教育訓練(9月24日)、台灣自來水公司企業工會110年勞工教育訓練活動(10月25日)、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第4屆代表大會第1次會議(11月25日)、台灣土地銀行企業工會110年度勞工教育活動(12月16日)、…等,會中宣導。

    三、110年10月12日,環境保護署召開「桃園市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外推方案)」專案小組初審會議,本會由第二分會由許宗宏常務理事率蘇富華理事、第二分會鄭文凱理事出席表達聲明。

    四、110年10月19日,本會第15屆理事會第13次會議,陳理事長說明:中油公司第三接收站投資計畫已合法取得相關許可,通過環評、依法施工,善盡企業社會責任。惟社會大眾對該議題不甚了解,產生誤解。為使社會大眾支持公投投下不同意票,宣傳正確資訊俾利本重要建設之推展,擬聘請專業網路行銷團隊進行網路宣導,以獲多數民眾支持。

    五、110年11月26日,本會召開「三接遷離公投,請投下【不同意】」記者會。

    ●本會表達聲明:支持興建「液化天然氣第三接收站」,並將持續監督中油公司確實履行環境保護之承諾,於施工及營運期間做好環境保護措施,維護當地生態環境。讓我們共同來愛護台灣這塊土地!

    (一)台灣不能像中國,步入限電的風險。

    (二)中油公司為國營企業,除肩負國內能源穩定供應之政策目標,也應稟持企業社會責任致力於環境品質提升。

    (三)配合國家「非核減煤」之能源政策,天然氣第三接收站須供應台電大潭電廠新增機組使用天然氣,確保電力穩定供應。

    ●特別呼籲:

    (一)空污要減、供電要足、經濟要穩!

    (二)三接若不來,空污一直來!

    (三)燃氣少燃煤,台灣會更美!

    (四)三接不遷離,減碳顧經濟!

    (五)延續政策!做對的事!

    六、110年12月18日,「三接遷離」公投【不同意】416萬3464票VS【同意】390萬1171票,通過三接(大潭)原地續建。

    七、111年1月12日,環境保護署召開「桃園市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外推方案)」專案小組第2次初審會議。本會主張「三接公投已經通過公民決議表態、環境生態與經濟發展的平衡雙贏」。

    附件1-本會召開三接公投記者會
    附件2-三街遷建投票結果
    附件3-臺灣石油工會快訊-環境生態與經濟發展的平衡雙贏.
  • 附件1-本會召開三接公投記者會
  • 附件2-三街遷建投票結果
  • 附件3-臺灣石油工會快訊-環境生態與經濟發展的平衡雙贏.

  • 陸、爭取調高新進僱用人員起薪

    一、110年10月14日,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調漲方案,月薪將從現行2萬4,000元調升達2萬5,250元,時薪從160元上調為168元,調幅達5.21%。110年10月15日勞動部公告,並於111年1月1日起生效。

    二、中油公司新進僱用人員起薪現行(110年)規定:

    (一)訓練期間6個月比照評價4等1級支薪(24,451元)。

    (二)訓練期滿正式僱用後支給評價 5 等1級薪(27,944元)。

    (三)正式僱用後工作滿6個月得再晉支評價 6 等1級薪(31,437元)。

    三、經與中油公司共同研議協商後報請經濟部核准。

    四、陳理事長多次親赴國營事業委員會,與劉明忠執行長、胡文中組長等主管研商協議,訴求111年新進僱用人員起薪必須做成超過三萬元以上之規劃。

    五、111年1月28日中油公司以油人發字第11100216281號書函修正規定自111年1月1日起適用。

    (一)新進僱用人員調整以評價5等3級薪(29,341元,調薪4%後預估為30,515元)進用。

    (二)進用後工作滿1年得晉支評價6等1級薪(31,437元,調薪4%後預估為32,695元)。

    附件1-新進人員調薪
  • 附件1-新進人員調薪

  • 柒、爭取修正「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一、  109年7月14日,陳情經濟部王美花部長。

    主旨:陳請 考量相關行政法規一致性暨國營事業人員權益公平性,請求儘速修改「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請 鑒察。

    說明:

    一、經查財政部公營行庫事業人員(適用國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13條)及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適用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第6條)與公務人員(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9條)相同都是每年訂於當年七月十六日及次年一月十六日辦理兩次屆齡退休。

    二、另,中華電信公司雖已完成民營化,基於照顧員工權益,仍持續保留每年固定辦理兩次屆齡退休規定。

    三、現行僅經濟部事業人員(適用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5條)規定應至遲在戶籍記載出生月份之次月一日辦理屆齡退休。對比國營金融保險事業及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經濟部事業人員之屆退日明顯與前兩者不同,不僅失去行政法規之一致性,亦未符公平原則,有待商議。

    四、本會認為,應將性質相似之國營事業人員屆退日,統一規定為:「一、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為七月十六日。二、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為次年一月十六日。」爰陳請予以修正,期使台灣國營事業人員制度兼顧整體性及衡平性,並符合行政一體原則。

    二、109年7月28日,經濟部以經人字第10902803910號書函,回覆保留。

    主旨:有關臺端陳請考量相關法規一致性暨國營事業人員權益公平性,請求儘速修改「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端109年7月14日致本部王部長陳情書辦理。
    二、查「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第1項)派用人員在本部所屬各機構連續工作5年以上年滿65歲或僱用人員年滿65歲,應辦理屆齡退休;(第3項)依規定應辦理屆齡退休者,其至遲退休生效日(以下簡稱屆退日)為戶籍記載出生月份之次月1日(按:「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22條就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人員之屆退日亦有相同規定)。
    三、復查「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及「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有關人員之屆退日規定,依出生月份區分為滿65歲當年之7月16日及次年月16日;惟查「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事業人員屆退日為戶籍記載出生月份滿65歲之次月1日。但6月份、11月份出生者,為次月16日;12月份出生者,為次年1月16日。
    四、又查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已民營化,尚非國營事業,其人員屆齡退休規定,本部予以尊重;再查財政部所屬兩類保險、生產)事業機構人員之屆退日規定相異。審酌各國業有其歷史背景,其人員性質亦非完全相同,各國營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等相關法規尚難維持一致性:爰所請事項予以保留。

    三、109年9月9日,陳嘉麟理事長拜會經濟部王美花部長,對經濟部109年7月28日官僚機械式反應的函復,表達不甚苟同。並當面陳交第二封陳情信函。

    王部長:
    嘉麟 今天還會寫這封信,是因為對部長還存在一絲的希望。
    前日給部長的陳情書以及所收到疑似陳情回覆產生器的機械式回覆函(如附件),至今還是很懷疑部長妳真的看過 嘉麟 的陳情書嗎?
    經濟部所屬事業單位的同仁,歷來都是全心全力配合國家政府政策與要求,面對各種局勢變化的因應需要,自始至終也是默默的承擔。
    從油價凍漲大虧到無利潤協助農產品促銷,一直到最近武漢肺炎防疫工作支援需求的全力支持與付出,在在顯現經濟部英明高層的領導與優質基層的相挺。
    這一次經濟部的回函,讓 嘉麟 感到訝異與失望,真的不敢相信這就是部長的想法跟指示,部長妳真的看過這封陳情書嗎?所以,到現在還未將陳情回函內容周知幹部與會員,特別再以這封信再次求證確認。若確實是部長的意思,嘉麟 將報告理事會,討論是否應該改變表達訴求的方式。
    依據回函表示,就是我們不如其他部會的條件,那是「天命」;只要存有跟我們一樣條件差的部會,就要「認命」;對於民營公司提升條件,只會不屑地表達「尊重」;面對所屬的陳情,無感且不奈地回應「保留」。
    不禁讓 嘉麟 想起了這樣的情境—「勞工爭取調高基本工資」,主管機關可以這麼回應勞工嗎?
    一、不要攀比高基本工資的國家,「歷史背景、人種都不同」。
    二、至於可以調高基本工資的國家,我予以尊重。
    三、還有基本工資和你們一樣差的國家吔!你們爭取調高基本工資的想法,我予以保留。
    真的這樣,要政府有何用!
    王部長以法律專業背景,接掌蘇貞昌院長「會做事」內閣的最重要部會—「經濟部」,讓我們對公司發展與員工權益有更高的願景與期望。
    嘉麟 真心表達,部屬事業同仁(含國營會)對權益條件公平正義的渴望。起碼也請妳給個堅持不公「保留沒有」的理由,而不是執著不義「沒有理由」的保留。
    今天,嘉麟一個人,表達沒有用;
    明天,將是一群人,結夥來表達!
    臺灣石油工會 理事長 陳嘉麟

    四、從109年7月開始啟動陳情,隔兩個月再赴經濟部當面向王部長陳情,之後國內陸續發生疫情擴大升級、嚴重乾旱找水、公投、…等重大事件,致不得不將本案暫且擱置,還全力配合經濟部處理各項重事件因應措施。

    五、直到政情趨穩,在今(111)年4月22日陳嘉麟帶領電糖水三家工會理事長一同赴經濟部再次表達訴求。王部長當面裁示,有關建議退撫辦法屆退日修正為一年二階段退休(1月16日及7月16日),是否會造成用人費用提高,影響現職人員獎金分配,須有完善配套措施,請人事處再評估其可行性。

    六、經濟部以基於技術及經驗傳承需要,並徵得人員同意,屆退日(原為65足歲次月1日)將修正為,1月~6月足65歲者,於7月16日退休,7月~12月足65歲者,於次年1月16日退休。修正「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於111年6月21日正式陳報行政院核示。

    七、111年8月23日,行政院以院授人給字第1114001363號函核定修正條文。

    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五條 各機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屆齡退休:

    一、派用人員在本部所屬各機構連續工作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

    二、僱用人員年滿六十五歲。

    前項第二款所定僱用人員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各機構報經本部核轉中央勞動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依前二項規定應辦理屆齡退休者,其至遲退休生效日(以下簡稱屆退日) 為戶籍記載出生月份之次月一日。但基於技術及經驗傳承需要,並徵得其同意繼續服務後,得延後其屆退日如下:

    一、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為七月十六日。

    二、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為次年一月十六日。

    八、111年8月26日,經濟部召集四家所屬事業單位討論,以「基於技術及經驗傳承需要」之限定適用條件,並要求所屬一週內提出限制條件標準、執行程序等事宜後,擬訂出第一版草案,非全員一體適用。

    九、針對作業要點草案明定屆齡退休者延後屆退日之基本、特殊條件及限制條件,並要求各事業機構得配合營運績效與業務發展,自行訂定更嚴格之條件。另,關於設置評審委員會,明定屆齡退休者延長服務之審核期程及程序,突增人資作業的複雜化,也勢必造成事業單位勞資嚴重衝突的風險。陳嘉麟理事長立邀電糖水三家工會理事長研商,並發出共同主張,如下:

    【四家工會共同主張】

    爭取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修正,比照公務人員及交通部、財政部事業單位人員「一年兩退」辦法。

    (一)就單位業務面向:

    追求辦法應符合一致性,才具公正合理的適用。簡化退休辦理作業方便又有效率,更利於整體業務傳承與銜接。

    (二)就人員權益面向:

    要求退休辦法的公平正義,退休條件明確性,退休規劃穩定性,免因差別待遇產生的不必要困擾。

    (三)經濟部自甘成為次等部會,也傷害所屬變成次等員工,自作增設「基於技術及經驗傳承需要」適用條件的條款。

    ●   一年兩退案係爭取員工退休條件平等之議,無法解決事業單位嚴重整體人力斷層的問題。

    要真正解決事業單位現況技術及經驗傳承的問題,應循以下兩方:

    (一)一次提前進用五年內應補足人力,加強技術與業務傳承訓練。

    (二)透過招募短期技術勞務人力,補足技術人力的斷層空窗。

    ●  經濟部此舉實質凸顯沒有能力協助事業單位,改善經營情勢與員工工作的條件。反而無端添增所屬事業單位勞資間嚴重衝突的引爆點。

    十、111年9月16日,經濟部「夜點費納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及「員工延後屆齡退休生效日」議題研商會議備忘錄,王美花部長明確表示,員工延後屆齡退休案,改以負面表列方式列舉不適用「一年兩退」的條件,例如「曾發生重大違失」、「年度考核曾列丙等者」、「身體無法負荷工作者」,並儘速於下週洽各事業確認後,於9月份開始實施。

    十一、111年9月26日,收到經濟部令修正「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五條、第十七條。暨經濟部函訂定「經濟部所屬各事業機構人員延後屆齡退休生效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111年9月27日,中油公司書函,修正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五條、第十七條,暨「經濟部所屬各事業機構人員延後屆齡退休生效日作業要點」。


    捌、爭取輪值人員夜點費應併入平均工資

    一、  94年6月20日,在莊爵安前理事長積極與行政院勞委會協商下,行政院勞委會於94年6月20日公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九項:刪除夜點費列入平均工資「負面表列」。

    二、  中油公司屢屢遭受勞動檢查裁罰(幾乎所有裁罰理由都是退休金給付不足、加班費給付不足),已連續兩(105、106)年名列血汗工廠前兩名,難洗血汗企業的污名。

    (一)  2016年7月24日《蘋果日報》血汗企業中油華航最糟!

    ●臺灣石油工會105年8月22日以石工勞字第105080870號函,致經濟部表達訴求。

    (二)  2017年7月9日《蘋果日報》調查去年9千家企業違法家樂福中油最血汗!

    ●臺灣石油工會106年7月12日以石工勞字第106070720號函,致行政院張景森政務委員表達訴求。

    三 108年4月3日,蘇嘉全院長當面轉述行政院蘇貞昌院長本案爭議。

      蘇貞昌院長當場驚訝表示:「15年來300多件訴訟案,九成七的敗訴,賠了那麼多的錢,還不面對處理,怎麼有那麼笨的政府!」。特別指示行政院李孟諺秘書長對全案進行瞭解與追蹤。

    四、  108年10月17日,行政院李秘書長召開研商夜點費相關事宜會議。

      會議結論:針對勞保局108年5月24日二個函示要求中油及台電公司將夜點費列入勞工月提繳工資計算退休金一案,請勞保局釐清行政院歷年來開會並未將夜點費認定為工資,且採個案認定原則,本案請勞動部及勞保局審慎妥適處理。【全案退回原點】

    五、  109年4月22日,晉見行政院陳其邁副院長,並提出「公務(營)機構勞工夜點費未併工資爭議報告」。

    六、  109年7月22日,致行政院蘇貞昌院長,提出「公務(營)機構勞工夜點費未併工資爭議報告」書面訴求。

    七、  109年11月17日,立法院劉世芳委員召開「公務(營)機構勞工夜點費併工資計算」協調會。

    邀集與會單位:行政院主計總處、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勞動部、油電糖水四家公司、全國產業總工會、油電糖水四家工會。

    八、  111年9月16日,王美花部長主持經濟部「夜點費納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及「員工延後屆齡退休生效日」議題研商會議,(備忘錄)會議結論:「夜點費納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已達成共識,請國營會儘速簽陳函報行政院核定據以辦理。

    九、  111年10月27日(截稿日)據可靠消息,「夜點費納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已獲行政院蘇貞昌院長批准同意,將自111年11月1日生效適用。

    附件1-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九項:刪除夜點費列入平均工資「負面表列」
    附件2-血汗企業中油華航最糟
    附件3-夜點費納入平均工資議案,本會發函經濟部
    附件4-家樂福中油最血汗
    附件5-本會致行政院張景森政務委員
    附件6-1080403赴立院接受蘇嘉全院長約見1
    附件6-1080403赴立院接受蘇嘉全院長約見2
    附件6-1080403赴立院接受蘇嘉全院長約見3
    附件6-1080403赴立院接受蘇嘉全院長約見4
    附件7-經濟部速報單
    附件8-1090422致行政院陳其邁副院長1
    附件8-1090422致行政院陳其邁副院長2
    附件9-1090722致行政院蘇貞昌院長1
    附件9-1090722致行政院蘇貞昌院長2
    附件9-1090722致行政院蘇貞昌院長3
    附件9-1090722致行政院蘇貞昌院長4
    附件10-1091117立法院劉世芳委員召開協調會
  • 附件1-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九項:刪除夜點費列入平均工資「負面表列」
  • 附件2-血汗企業中油華航最糟
  • 附件3-夜點費納入平均工資議案,本會發函經濟部
  • 附件4-家樂福中油最血汗
  • 附件5-本會致行政院張景森政務委員
  • 附件6-1080403赴立院接受蘇嘉全院長約見1
  • 附件6-1080403赴立院接受蘇嘉全院長約見2
  • 附件6-1080403赴立院接受蘇嘉全院長約見3
  • 附件6-1080403赴立院接受蘇嘉全院長約見4
  • 附件7-經濟部速報單
  • 附件8-1090422致行政院陳其邁副院長1
  • 附件8-1090422致行政院陳其邁副院長2
  • 附件9-1090722致行政院蘇貞昌院長1
  • 附件9-1090722致行政院蘇貞昌院長2
  • 附件9-1090722致行政院蘇貞昌院長3
  • 附件9-1090722致行政院蘇貞昌院長4
  • 附件10-1091117立法院劉世芳委員召開協調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