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取修正「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掃地僧

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5條

各機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屆齡退休:

一、派用人員在本部所屬各機構連續工作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

二、僱用人員年滿六十五歲。

前項第二款所定僱用人員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各機構報經本部核轉中央勞動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依前二項規定應辦理屆齡退休者,其至遲退休生效日(以下簡稱屆退日)為戶籍記載出生月份之次月一日。

經查財政部公營行庫事業人員(適用國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13條)及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適用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第6條)與公務人員(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9條)相同都是每年訂於當年七月十六日及次年一月十六日辦理兩次屆齡退休。另,中華電信公司雖已完成民營化,基於照顧員工權益,仍持續保留每年固定辦理兩次屆齡退休規定。

現行經濟部所屬事業單位人員(適用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5條)規定應至遲在戶籍記載出生月份之次月一日辦理屆齡退休。對比國營金融保險事業及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經濟部事業人員之屆退日明顯與前兩者不同,不僅失去行政法規之一致性,亦未符公平原則,有待商議。

國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3條

事業人員在本部所屬同一機構(含所屬機構)連續任職五年以上,且年滿六十五歲者,應辦理屆齡退休。

前項應辦理屆齡退休之至遲退休生效日期(以下簡稱屆退日)如下:

一、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為七月十六日。

二、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為次年一月十六日。


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第6條

郵電事業人員年滿六十五歲者,應予屆齡退休。

前項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交通部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郵電事業人員已達第一項規定之年齡,仍堪任職者,服務機構得依業務需要,函報交通部核准延長之。但不得逾二年。

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應予屆齡退休人員,其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以七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其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以次年一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

考量相關行政法規一致性暨國營事業人員權益公平性,本會認為,應將性質相似之國營事業人員屆退日,統一規定為:「一、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為七月十六日。二、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為次年一月十六日。」爰陳情經濟部王美花部長,請求儘速修正「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期使台灣國營事業人員制度兼顧整體性及衡平性,並符合行政一體原則。

一、109年7月14日,陳情經濟部王美花部長

二、109年7月28日,經濟部函復保留

三、109年9月9日,陳嘉麟理事長拜會經濟部王美花部長,對經濟部109年7月28日官僚機械式反應的函復,表達不甚苟同。並當面陳交第二封陳情信函。

當面向王部長表達,經濟部所屬事業單位的同仁,歷來都是全心全力配合國家政府政策與要求,面對各種局勢變化的因應需要,自始至終也是默默的承擔。從油價凍漲大虧到無利潤協助農產品促銷,一直到最近武漢肺炎防疫工作支援需求的全力支持與付出,在在顯現經濟部英明高層的領導與優質基層的相挺。王部長以法律專業背景,接掌蘇貞昌院長「會做事」內閣的最重要部會—「經濟部」,讓我們對公司發展與員工權益有更高的願景與期望。真心表達,部屬事業同仁(含國營事業委員會工作同仁)對權益條件公平正義的渴望。

四、從109年7月開始啟動陳情,隔兩個月再赴經濟部當面向王部長陳情,之後國內陸續發生疫情擴大升級、嚴重乾旱找水、公投、…等重大事件,致不得不將本案暫且擱置,還全力配合經濟部處理各項重事件因應措施。

五、直到政情趨穩,在今(111)年4月22日陳嘉麟帶領電糖水三家工會理事長一同赴經濟部再次表達訴求。王部長當面裁示,有關建議退撫辦法屆退日修正為一年二階段退休(1月16日及7月16日),是否會造成用人費用提高,影響現職人員獎金分配,須有完善配套措施,請人事處再評估其可行性。

六、經濟部以基於技術及經驗傳承需要,並徵得人員同意,屆退日(原為65足歲次月1日)將修正為,1月~6月足65歲者,於7月16日退休,7月~12月足65歲者,於次年1月16日退休。修正「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於111年6月21日正式陳報行政院核示。行政院111年8月23日核定函及修正條文如下:

七、111年8月26日,經濟部召集四家所屬事業單位討論,以「基於技術及經驗傳承需要」之限定適用條件,並要求所屬一週內提出限制條件標準、執行程序等事宜後,擬訂出第一版草案,非全員一體適用。會後,經濟部擬訂所屬各事業機構人員延長服務作業要點草案如下:

八、針對作業要點草案明定屆齡退休者延後屆退日之基本、特殊條件及限制條件,並要求各事業機構得配合營運績效與業務發展,自行訂定更嚴格之條件。另,關於設置評審委員會,明定屆齡退休者延長服務之審核期程及程序,突增人資作業的複雜化,也勢必造成事業單位勞資嚴重衝突的風險。陳嘉麟理事長立邀電糖水三家工會理事長研商,並發出共同主張,如下:

【四家工會共同主張】

爭取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修正,比照公務人員及交通部、財政部事業單位人員「一年兩退」辦法。

(一)就單位業務面向:

追求辦法應符合一致性,才具公正合理的適用。簡化退休辦理作業方便又有效率,更利於整體業務傳承與銜接。

(二)就人員權益面向:

要求退休辦法的公平正義,退休條件明確性,退休規劃穩定性,免因差別待遇產生的不必要困擾。

(三)經濟部自甘成為次等部會,也傷害所屬變成次等員工,自作增設「基於技術及經驗傳承需要」適用條件的條款。

● 一年兩退案係爭取員工退休條件平等之議,無法解決事業單位嚴重整體人力斷層的問題。

要真正解決事業單位現況技術及經驗傳承的問題,應循以下兩方:

(一)一次提前進用五年內應補足人力,加強技術與業務傳承訓練。

(二)透過招募短期技術勞務人力,補足技術人力的斷層空窗。

●  經濟部此舉實質凸顯沒有能力協助事業單位,改善經營情勢與員工工作的條件。反而無端添增所屬事業單位勞資間嚴重衝突的引爆點。

九、111年9月16日,四家工會理事長再次赴經濟部,當面向王部長表達訴求,部長立即裁示,相關審查標準採工會建議之負面表列方式,並簡化人事處理作業。努力趕在9月底前開始適用。

十、111年9月26日,收到經濟部令修正「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五條、第十七條。暨經濟部函訂定「經濟部所屬各事業機構人員延後屆齡退休生效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111年9月27日,中油公司書函,修正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五條、第十七條,暨「經濟部所屬各事業機構人員延後屆齡退休生效日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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