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最低工資法?

組織處

一、最低工資法草案內容:耗時7年,日前已完成草案的「最低工資法」已正式由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最低工資法草案共計19條,共有6大重點,包括:組成「審議會」定期開會、明確訂定「審議參採指標」、完備最低工資的議決與核定、跨領域研究小組先行評估機制、並確保「最低工資」的權益與罰則、銜接「最低工資」與「基本工資」制度。勞動部也補充說明:2024年起的最低月薪27,470元、時薪183元仍持續有效,即便「最低工資法」通過、也不可低於此水準。

第 1 條  

為確保勞工合理之最低工資,提高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水準,促進勞資和諧,特制定本法。

最低工資事項,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本法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

本法所稱勞工、雇主、工資及事業單位之定義,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定。

第 4 條  

最低工資分為每月最低工資及每小時最低工資。

第 5 條  

勞工與雇主雙方議定之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其議定之工資低於最低工資者,以本法所定之最低工資為其工資數額。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最低工資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最低工資。

第 7 條  

審議會置委員二十一人,由勞動部部長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之組成如下:

一、經濟部代表一人。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三、勞方代表七人。

四、資方代表七人。

五、學者專家四人。

前項勞方代表及資方代表,分別由全國性勞工及工商之相關團體推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之。

第一項第五款學者專家,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之。

審議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 8 條  

審議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委員辭職或出缺者,由原推薦機關或團體重行推薦,經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前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委員辭職或出缺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遴聘,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9 條  

最低工資之審議,應參採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擬訂調整幅度。

前項審議,並得參採下列資料:

一、勞動生產力指數年增率。

二、勞工平均薪資年增率。

三、國家經濟發展狀況。

四、國民所得及平均每人所得。

五、國內生產毛額及成本構成之分配比率。

六、民生物價及生產者物價變動狀況。

七、各業產業發展情形及就業狀況。

八、各業勞工工資。

九、家庭收支狀況。

十、最低生活費。

第 10 條  

審議會應於每年第三季召開會議。但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召開者,不在此限。

最低工資之審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審議未能達成共識者,得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議決之。

審議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第 11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審議會會議結束後三十日內,於該機關網站公開會議資料及紀錄。

第 12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組成研究小組,研究最低工資審議事宜。

前項研究小組之組成,應包括下列人員:

一、學者專家六人,其中四人由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學者專家擔任,其餘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之。

二、中央主管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部、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各指派一人。

第一項研究小組應於每年四月向審議會提出最低工資實施對經濟及就業狀況之影響報告,並於審議會召開會議三十日前,就第九條所定審議參採資料提出研究報告及調整建議。

第 13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最低工資審議通過之次日起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

行政院不予核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不予核定函之日起三十日內,再召開審議會進行審議,並將審議結果依前項規定報請行政院予以核定。

第 14 條  

經行政院核定之最低工資,除審議會認有另定實施日期必要,並經行政院核定者外,自次年一月一日實施。

第 15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實施最低工資前,原依勞動基準法公告之基本工資繼續有效。

本法施行後第一次公告之最低工資數額,不得低於本法施行前最後一次依勞動基準法公告之基本工資數額。

第 16 條  

最低工資之監督及檢查,適用勞動基準法監督與檢查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

第 17 條  

勞工與雇主雙方議定之工資低於最低工資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雇主或事業單位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單位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經依前項規定處以罰鍰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布該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基準。

第 18 條  

本法施行後,其他法規關於基本工資之規定,適用本法最低工資之規定。

第 19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二、《最低工資法》立法重點:

1.組成「最低工資審議會」,定期審議–

根據「最低工資法」草案第7、8、10條:

由勞動部組成最低工資審議會,成員由勞方代表7人、資方代表7人、政府代表2人及學者專家4人的四方委員代表組成,包括勞動部長擔任召集人,同時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的組成包括經濟部代表1人、國發會代表1人、勞方代表7人、資方代表7人及學者專家4人,委員的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藉由社會對話機制,擬定具有共識的最低工資調整方案。審議會應於每年第3季召開會議,以確保最低工資的調整時程。

2.明定「應參採指標」與「得參採指標」–

根據「最低工資法」草案第9條:

將最低工資所需參考的經社指標入法,並從現行基本工資審議經驗,將各界最具共識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CPI)列為應參採指標,且定明各項得參採指標,以便就整體經濟社會情勢通盤考量,使審議機制兼具穩定與彈性。

3.完備「最低工資」之議決及核定程序–

根據「最低工資法」草案第10、13條:

最低工資審議會的議決採「共識決」為原則,如無法達成共識,再以多數決作成決議。

同時明定最低工資之核定公告實施程序,以及行政院不予核定審議通過之最低工資時,由勞動部再行召開審議會的「重審機制」,以消除外界對最低工資調整的不確定感。

審議會應在每年第三季召開會議,最低工資審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審議未能達成共識者,得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議決。另外,中央主管機關應在審議會會議結束後30日內,在機關網站公開會議資料及紀錄。

4.建立「跨領域研究小組」先行評估機制–

根據「最低工資法」草案第12條:

研究小組成員涵括學者專家,以及與國家整體經濟社會情勢相關之部會代表(行政院主計總處、經濟部、勞動部、財政部及國家發展委員會)。

由該小組研究最低工資實施對經濟與就業狀況的影響,並就審議指標數據的變動幅度與未來變化綜合評估,作成相關報告及最低工資調整建議,提供最低工資審議會審議參考,便以聚焦討論。

5.確保勞工「最低工資」權益及明定罰則–

草案第5、17條:

而為了有效落實最低工資之目的,明定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如有違反將處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150萬元,且主管機關應公布該事業單位或事業主的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及罰鍰金額,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6.銜接「最低工資」與「基本工資」制度–

根據「最低工資法」草案第15、18條:

為免法律適用產生空窗期,明定「最低工資」公告實施前,仍然繼續適用原核定的「基本工資」數額,且首次訂定的「最低工資」不得低於原「基本工資」,以確保勞工工資權益。

此外,若其他法規有關基本工資規定未及修正者,應適用本法最低工資的規定。

三、「最低工資法」草案常見問答:

Q1:「最低工資」和「基本工資」差在哪?

A:我國目前以「基本工資」保障勞工工資的最低標準,但現行「基本工資審議辦法」位階僅為法規命令,需要透過立法提升法律位階、強化最低工資審議機制,以保障勞工權益。由於世界各國主要都採用「最低工資」(minimum wage)此一用詞來說明保障勞工最低標準工資,為與國際接軌,故勞動部提出「最低工資法」作為定案法律名稱。

Q2:誰是「最低工資法」的適用對象?

A:和勞動基準法相同。

Q3:「最低工資」由誰來決定?

A:目前暫定由「最低工資審議會」於每年第3季召開會議擬定最低工資後,送行政院核定。審議會成員由勞動部長擔任召集人,另置委員21人:勞方(7人)、資方(7人)、政府(3人)及專家學者(4人)代表組成。行政院收到審議結果後須在20天內核定(如未核定,勞動部應在30天內重新召開審議會再議結果,重新送交核定)。

Q4:勞資雙方約定的工資,可低於「最低工資」嗎?

A:不可以。勞資雙方約定的工資,不能低於最低工資。如果有約定低於最低工資的情況,雇主屬違法行為,目前最高可罰150萬元。

Q5:如雇主違反「最低工資法」,有罰則可處罰嗎?

A:雇主如違反「最低工資法」,根據草案中的第17條:「勞工與雇主雙方議定之工資低於最低工資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雇主或事業單位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單位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因此最高可罰150萬元。

資料來源:https://vip.104.com.tw/preLogin/recruiterForum/post/127029以及勞動部最低工資法草案懶人包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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