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新制介紹

文宣處

  由於台灣長期少子化及疫情後缺工問題嚴重,許多勞工朋友和民間團體長期表達「照顧時間貧窮荒,職場家庭兩頭燒」的困境,育嬰勞工若碰到孩子臨時突發狀況的照顧需求時,勢必須要短暫離開職場來照顧小孩,成為勞工不得不面臨的障礙。為幫助青壯年勞工彈性育兒,在能有時間餘裕充足照顧下一代而無需離開職場,又能兼顧讓雇主留才不缺工,行政院規劃於明(115)年1月1日開始《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方案正式上路。

何謂《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新制?

  現行育嬰留職停薪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此日期限制造成勞工面對育嬰留停假請假時間被框限。新制實施後將化整為零,若面臨小孩有短期或臨時照顧需求例如:流感,家長可以以「日」為單位請育嬰留停;家庭照顧假方面,若小孩發生臨時緊急狀況,例如保母有事需要請假或小孩就醫,亦可以更彈性以「時」請家庭照顧假。

本次方案內容說明如下:

一、育嬰留停假以「日」為單位申請:

  現行勞工於小孩三歲前,可以申請二年的育嬰留職停薪,其中六個月期間,由政府提供八成薪資補貼。未來勞工可以在原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內,選擇以日為單位提出申請,天數不超過三十日。雙親合計可以請六十日,申請期間仍可以請領八成薪資補貼。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新制以日請休,合併不超過三十日,計入最長二年期間計算,即使育嬰津貼已經請領完畢,若還在二年的育嬰留職停薪期申請區間,可以選擇以日為單位提出申請,天數不超過三十日。

  另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由於此次彈性育嬰留職停薪政策是將原有的制度彈性化,即便以「日」申請,本質上仍為留職停薪,因此,該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在計算勞動基準法第38條特別休假規定的工作年資時亦同,因為留職停薪是勞雇雙方合意暫時停止勞動契約的履行,期間「得」不併入工作年資計算。勞動部強調,勞雇雙方仍可以優於法令規定,也就是說,可以將以「日」為單位申請的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併入計算工作年資,實務上,也有公司行號給予優於勞基法規範特休假的案例。另受僱者提出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二、家庭照顧假以「時」為單位申請:

  現行規定受僱者因家庭成員需要親自照顧時,可申請每年最多7天的家庭照顧假,併入一年共14天的事假計算。此假別的薪資計算依事假規定辦理,雇主不得拒絕或影響員工的全勤獎金、考績等。未來勞工如有家庭照顧需求,可以「小時」為請假單位,一年可以有56小時可以因應小孩臨時狀況。如56小時家庭照顧假在同一年度使用完畢,發生臨時需親自照顧家庭成員的情形,可以就未用完的「事假」,亦可以「小時」為單位向雇主請假,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可以扣發其全勤獎金。

企業部分相關配套措施為何?

  由於國內企業規模不同,對於員工請假人力的調配能力也有所不同,為有效執行《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勞動部對於企業端、有育嬰育兒需求勞工、職場上其他同事等不同面向,思考規劃配套措施,也讓有臨時照顧需求的勞工,在友善職場氛圍下能夠輕鬆申請,所推出的相關配套措施有下列三項:

一、給予友善企業獎勵支持:

  考量三十人以下企業占我國企業數逾97%,雇主現有人力不多,育嬰育兒勞工請假照顧小孩,勢必讓企業面臨多負擔行政成本找臨時人力、職代勞工加班費成本或營造友善職場相關措施成本,例如職代津貼。為了不要讓雇主無法承擔,因而造成更多隱性歧視現象與勞雇關係緊張等狀態,也鼓勵雇主包容勞工「育嬰留停以日請」及「家庭照顧以時請」的照顧彈性需求,由政府給予小、微型企業經濟支持,勞工申請一日育嬰留停發給雇主定額獎勵金1,000元。另外,將企業推動優於法令之「友善家庭」措施,列為「工作生活平衡獎」參選類別,表揚並肯定企業針對員工需求,提供友善育兒措施。勞動部並同時透過加強輔導中大型企業ESG資訊揭露,提升企業在育嬰育兒相關友善職場措施,讓企業的利害關係人(包括投資人、客戶、員工和社會大眾)能更全面地了解企業所營造對員工的友善職場,將有利企業尋才留才。

二、勞工提前申請有利企業排班:

  為了有助雇主有充裕時間安排人力,替代彈性育嬰留職停薪勞工,故規範勞工應於五日前向雇主提出申請;另針對臨時突發需求,明確列出因子女生病(腸病毒、流行性感冒等)、停托、停課等情形時,才可以於一日前向雇主提出申請,若為當日臨時狀況,可委託同事代請。

三、在避免及預防過勞前提下,臨時突發狀況職代加班有彈性:

  事業單位若因勞工遇臨時需求無法提前預告,於一日前(當日臨時狀況可委託他人)始提出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面臨難以另聘職代困境時,允許雇主使職代加班能有彈性,但雇主仍必須遵守加班只能做育嬰留職停薪勞工的工作、且應必須避免職代過勞,導致發生損及勞工健康及福祉的情形。

新制上路相關法令亦需配合調整

  為了讓新制上路,涉及到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勞工請假規則」、「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及新訂「友善職場育嬰留職停薪獎勵雇主實施要點」幾項子法與相關解釋令,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相關申請書表、作業規定及資訊系統,亦須相應調整,方能緊密配合新制全面實施。

結論:除了彈性育嬰政策,彈性長照政策也迫切需要

  隨著台灣人口老化的加劇,長期照護需求逐年增加,特別是在家庭層面,長照責任往往落在家庭成員身上。然而,家庭照顧者面臨的挑戰之一,就是如何在照顧親人和工作責任之間找到平衡。這一問題在現代社會中日益突出,尤其是對於許多家庭來說,職場彈性化的政策成為了滿足長照需求、減輕照顧者壓力的重要手段。因此,職場彈性化不僅是提升工作效率的工具,更是長照家庭所需的一項必要措施。長照3.0上路後,勞動部應視民眾需求進一步規劃,職場長照彈性化,具體措施可能包括:彈性工時、遠距工作、長照假期、家庭友善的工作環境、並進一步檢視職場制度與長照如何配合調整。

  總的來說,隨著長期照顧需求的日益增長,職場彈性化對長照家庭來說已不再是可選項,而是必須的支援措施。它能幫助照顧者在不犧牲職業生涯的情況下,平衡家庭責任,提升工作滿意度,並減少心理和身體壓力。同時,企業如果能夠推動職場彈性化政策,不僅能夠為員工創造更好的工作條件,還能提升自身的競爭力和生產力。因此,職場彈性化應該被視為現代企業和社會發展的重要趨勢,並進一步推動政策的普及與實施,讓我們期待繼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後,台灣能進一步照顧長照家庭,實施職場長照、照顧留停彈性化,以加惠更廣大的勞工族群。

參考資料:

勞動部官網,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284/28294/lpsimplelist

圖01 育嬰留停以日申請-家庭照顧隨時陪伴
圖02 現況分析
圖03 政策目標
圖04 新舊方案對照表
圖05 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三配套
圖06 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優點
  • 圖01 育嬰留停以日申請-家庭照顧隨時陪伴
  • 圖02 現況分析
  • 圖03 政策目標
  • 圖04 新舊方案對照表
  • 圖05 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三配套
  • 圖06 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優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