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石油工會出席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職業全衛生委員會勞方委員選舉辦法 八十五年九月十一、十二日第七屆理事會第二十次會議訂定
九十七年一月十七日第十一屆理事會第十三次會議修正第三、四條條文
九十七年十月十六日第十一屆理事會第十八次會議修正名稱
一0五年十二月十四日第十四屆理事會第十二次會議修正名稱
一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第十六屆理事會第十二次會議修正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刪除第四條。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勞方委員,由本會理事會推派產生之。 第 三 條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具本會會員資格,入會滿一年以上,得被推派為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勞方委員。 第 四 條 (刪除) 第 五 條 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勞方委員出缺時,由理事會依分會衡平性原則補推派遞補至任滿 。
第 六 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